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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供证辩证关系 提高侦查办案水平

2017-03-10吴英畅

辽宁警察学院学报 2017年4期
关键词:侦查员供述办案

吴英畅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研究生院, 辽宁 沈阳 110035)

把握供证辩证关系 提高侦查办案水平

吴英畅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研究生院, 辽宁 沈阳 110035)

随着现代科学的不断发展,刑事科学技术在侦查办案中的地位不断提高。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高速发展,对西方先进法制思想和执法经验的借鉴,不断推动着刑事侦查理念和方法的更新。在现代刑事科学技术和刑事侦查理念面前,“由供到证”这一侦查方法受其自身一些特定因素的局限,加之少数刑事侦查员对这一侦查方法使用不当造成执法过错的影响,“由供到证”的侦查方式在当今可谓备受指责,声名狼藉。用“由证到供”取代“由供到证”的争论不绝于耳。要正确地使用主观证据和客观证据,明确认识供证之间的辩证关系是解决争论的最好方法。

口供;辩证关系;对策

一、口供获取和使用的误区

犯罪嫌疑人供述,即口供,始终是刑事侦查员在侦查办案过程中积极追求的目标。这是因为口供可以最直接的揭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过程、犯罪心理,印证犯罪现场痕迹物证的反映,同时,也是犯罪嫌疑人认罪伏法的标志。 通过口供,可以简单直接的获取相关证据,由供到证,突破案件,是长期以来刑侦部门普遍使用的一条破案途径。这种破案方式减少了获取证据的艰难,回避了推理分析的复杂,在刑事科学技术相对落后,侦查手段比较单一,犯罪对抗不很尖锐的时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由供到证”的侦查方法之所以受到普遍的质疑,主要是近几年一些冤假错案和严重执法过错中,有相当一部分案件是由于片面依据口供造成的。同时,随着执法程序的高度规范,人权保护的日益强化,犯罪对抗的逐步升级,口供获取的难度在加大,执法人员对口供的信任度在降低,口供引导破案的作用日渐衰弱。当前,对口供的错误使用和错误认识主要有一下五点原因。

(一)非法获取口供

刑讯逼供是我们始终坚决反对,并下大力气杜绝的行为,但至今仍没有得到彻底根绝。受法律的约束,直白露骨的刑讯逼供在表面上已经销声匿迹了,但变相的刑讯逼供行为仍屡屡发生。一些同志仍坚持结果论,采取激烈的手段追求口供。在这样错误思想的指导下,由指供、诱供、逼供得出的口供必然导致执法过错乃至冤假错案的发生。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这里没有赘诉的必要。可以说,非法获取口供是使“由供到证”受到争议的最主要原因。

(二)片面追求口供

中国传统诉讼文化对法律传统影响深远。“无供不录案”是中国古代刑事诉讼中听讼制度的重要内容,历史发展到今天,“口供”情结仍扎根于我们很多人的心中。现实工作中,有相当一些侦查员看不到口供就惴惴不安,“惟口供”、“重口供”,使口供的获取、使用走入误区。某地发生一起媳妇投毒杀害婆婆的命案。案发时只有婆媳二人在家,办案单位经过艰苦的工作,查明了媳妇投毒的犯罪过程,也证实了媳妇购买农药、预备犯罪的过程,但是,由于犯罪嫌疑人购买农药较早,案发时农药的生产厂家改变了农药的外观,办案人员在犯罪嫌疑人供认不讳后忽略了对涉案的毒物进行同一认定,导致犯罪嫌疑人当庭翻供,证据不足被无罪释放。事后,办案单位虽然补做了鉴定,但由于时间较长,法院拒绝受案。这就警示侦查人员不能片面地追求口供,而是既要把握好主观证据,也要抓住客观证据,以免遗漏或缺失。

(三)以口供盲目指导案件侦办

侦查实践中,很多犯罪嫌疑人在到案初期就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这当中,既有抗罪思想准备不充分的原因,也有故布疑阵,干扰侦查的情况。这些口供中,有些是和盘托出,有些是有所保留,有些是避重就轻,有些是真假混杂。一些侦查人员在没有对口供进行认真的甄别和科学的分析下,盲目地以口供为基础建立证据体系,侦查工作被口供牵着鼻子走。如果口供的真实度较高,侦查工作还会比较顺利,一旦口供问题较多,则使侦查工作陷入被动。而很多侦查员在获取口供后放松了对客观证据搜集,一旦犯罪嫌疑人当庭翻供,则基于口供建立的证据体系就全部崩盘。一些客观证据受时间的影响求索无门,或者超出补充侦查的时限,最终导致案件流产。

(四)由全面依靠口供到全盘否定口供

在口供造成执法过错被屡屡曝光后,口供的危害被无限放大。很多侦查员视口供如洪水猛兽,从对口供如获至宝,到对口供敬而远之,最终导致对犯罪嫌疑人的预审工作质量严重下滑,对犯罪嫌疑人的余罪深挖流于形式。一些侦查员由于忽视口供的作用,集中力量收集客观证据,但客观证据也同样会受到客观条件的影响和制约,很多案件的客观证据并不能够完整的展现在我们面前,在客观证据无法达到侦查工作需要的情况下,再去追求口供,往往会丧失突破案件的时机。

(五)主动降低口供的标准的原因

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步伐的加快,人权保障提到了更高的标准,律师法的修订更充分的保证了律师的会见自由,对世界先进执法理念的学习和借鉴,使“米兰达法则”、“不得强迫被告人自证其罪”、“沉默权”等法学概念逐渐进入到执法人员的视野,“疑罪从无”原则的确立,“零口供”问题的出现,都在考验和锻炼着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面对执法环境的高度裂变,一些侦查员在更高更新的执法要求面前显得手足无措,难以适应。面对挑战,一些侦查员没有选择提高侦查素质能力,强化审讯策略技巧,而是选择了以退为进的被动策略,降低口供的获取标准,放弃对口供的主动追求,以求得自身不出问题或少出问题。

上述这些问题,是最终导致口供渐渐失去了人们信任的主要原因。但透过这些问题,我们必须看到,口供作为证据,本身毫无过错,成就其“恶名”的,是对口供的盲目片面追求,对其获取的不当和错误的使用。同时,一部分侦查员对掌控证据能力缺乏自信也原因之一。

二、主观证据和客观证据的关系

口供问题只是“由供到证”和“由证到供”主从地位的表象问题,其核心问题应该是主观证据和客观证据的关系问题。

(一)主客观证据的法律地位相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七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作为主观证据之一,同物证、书证等客观证据一样位列法定证据之一。法律并未将七种证据排出座次,因此,主客观证据都是侦查办案必须依靠的基础。

(二)主客观证据都应坚持 “三性”标准

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是证据的本质特征,也是证据采信、使用的原则。不论是客观证据,还是主观证据,证据的“三性”标准缺少哪一个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首先,在证据的获取上,不论是主观证据还是客观证据,都必须严格依法获取,任何违反程序获取的证据都是非法证据,不具备证据效力。其次,主客观证据都必须保证其真实客观,即便是客观证据,在保证合法的前提下,如果其提取的方法违背了其存在的条件,其也自然丧失了证据效力。最后,任何证据都应该彼此联系,任何孤证都难以发挥证据作用。因此在证据基本标准上主客观证据是完全统一的。

(三)主观证据也包含客观内容

辩证唯物主义理论告诉我们,意识是物质在人脑中的反映。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对其犯罪动机、犯罪行为的语言描述,如果具备了证据的“三性”标准,那么其反映的内容就是客观存在的。而事实上,引导破案的主观证据,其实质内容是主观证据中的客观内容。因此,归根到底,主观证据的科学正确使用过程,仍然是还原客观实际的过程。

(四)主观证据引导破案

在侦查实践中有些案件是不能从客观证据开始展开侦查工作。这样的案件大致有两类:一类是案件事实还没有暴露,但犯罪嫌疑人已经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这类案件侦查的入手点理所当然的要从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开始。另一类案件是犯罪的客观证据被犯罪嫌疑人毁灭殆尽,或者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获得、无法发现。这类案件只能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中寻找破案途径,通过其供述寻找能够印证主观证据是真实、客观存在的客观证据,或者通过主观证据的情节彼此印证。此类案件成功侦破的范例不胜枚举。例如,在某件犯罪集团系列杀人案件中,犯罪集团成员在每次实施犯罪之前,均临时租房,然后砌好炉灶,实施杀人犯罪后便将尸体肢解扔到炉子中焚烧。其系列杀人案件案发后,所有被害人均是活不见人,死不见尸。而且其租住的房屋绝大多数已被拆迁拔掉。犯罪集团几名首犯被最终判处极刑,靠的就是成员间供述的彼此印证和通过供述发现的蛛丝马迹。

三、提高侦查办案水平的途径

“供”和“证”单纯从字面含义看,是不存在由谁到谁的问题,因为,“供”即口供,“证”实际的含义是七类证据中书证、物证等客观证据,他们同属证据范畴,其共同的目的是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而“由供到证”和“由证到供”争论的焦点问题实质上是怎样用客观真实合法的证据,通过客观真实合法的途径揭示案件的真实情况。最大限度的减少因主观原因导致执法过错,甚至冤假错案的发生。通过对口供获取、使用误区的分析,通过对主客观证据关系的认识,可以说,“由供到证”和“由证到供”是侦查办案的两条必然途径,是针对不同案情采取的不同侦查方式。这两条途径的有效使用,都不能违背客观、真实、合法的原则,都不能违背事物的客观规律。简单的肯定“由证到供”、“由供到证”孰优孰劣,是片面的。

(一)树立科学正确的证据意识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它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足以定罪处罚。这强调了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作用。 收集和获取证据是侦查工作的第一要务,侦查过程实质上就是收集、核实、固定以及使用证据的过程。 因此提高侦查水平,保证办案质量,树立和增强证据意识,在侦查实践中至关重要。一是我们要围绕证据来开展侦查活动,运用侦查措施。同时要善于使用已经获得的证据开展侦查工作。二是依法全面收集证据。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证据和无罪、罪轻的证据都要收集,要注意对证据的分析研判,包括从伪供、串供等反侦查行为中发现和收集证据。三是及时固定证据。在收集证据的同时,还要固定证据。及时采取手段来,比如做好笔录录音录像等,就可以有效地预防犯罪嫌疑人串供、翻供等妨害诉讼活动的行为发生。 四是不轻信口供,决不单纯依靠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侦破案件。要坚决摒弃将口供作为犯罪事实证据之王的陋习,要坚决避免片面围绕着犯罪嫌疑人供述构建证据体系的情况发生。

(二)坚持证据的“三性”标准

证据质量是保证侦查质量、诉讼质量的关键,证据质量的全面提升,必然促进侦查办案质量的大幅跨越:一是全面规范执法行为,确保证据的合法性。通过建立必要的执法行为规范来约束日常的执法工作,杜绝程序违法情况的发生,保证证据来源的合法有效。二是建立证据规则,保证证据的客观真实和相互关联。有关部门应该根据实体法、程序法的具体要求,规范证据的收集、使用、采信、保管等行为,确定科学明晰的证据标准,减少证据无效、失效情况的发生。三是加大对执法过错的追究。要建立岗位责任追究制度,明确案件侦办过程中责任分担。通过加大对执法过错的惩处力度,进一步端正执法思想,约束执法行为,促进规范的执法行为的养成。四是加大执法公开化的力度,强化外部监督。通过社会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全面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促进执法能力、水平的提高。

(三)提高获取使用证据能力

一是开展岗位培训,提高侦查办案水平。必须开展持续有效的岗位培训教育,坚持不断的提高侦查员的法律水平、侦查理论水平、刑事科学技术水平,保证侦查员能够掌握先进的、前沿的侦查技巧和手段,从而使侦查员具备较强的驾驭证据的能力。二是规范侦查行为,养成良好的工作作风。要规范和养成侦查员参与现场勘查的良好习惯,要建立案情研讨制度、证据分析制度,培养侦查员构建正确科学的证据体系的能力和习惯,要养成侦查员尊重刑事科学技术、依靠刑事科学技术的良好风气。三是强化刑事科学技术建设投入,提高获取证据的能力。在刑事科学技术建设上必须花大力气,下真功夫,突破刑事科学技术手段落后、资源匮乏、人才缺失等瓶颈问题,解决现场不能勘查、证据发现不了、提取不了的实际困难。真正地提高获取证据的水平,落实“由证到供”。四是建立执法过错剖析制度,及时吸取教训,总结经验。要通过对执法过错的深入剖析,发现执法行为、证据运用方面的不足,堵塞工作漏洞,纠正不良行为,提高个人素质,最大限度的减少执法过错的发生。

[1]赵金娥.犯罪嫌疑人态势语言研究[D].江西农业大学,2011.

[2]韩东成,黄 蓓.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转型:从“以供求证”到“以证促供”[J].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3(4):27-31

[3]丁 炯.论口供[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7.

[4]于瑞婷.论口供的审查运用[D].山西大学,2012.

[5]李瑞生,徐 玉.口供若干问题研究[J].山东审判,2003(1):83-85.

(责任编辑:于诗慧)

Grasp the Dialectical Relationship between Confession and Evidence to Improve the Level of Investigation

WU Ying-chang
(Graduate Division, National Police University of China, Shenyang Liaoning 110035, China)

With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modern science, science and technology has been more and more important in the criminal investigation. With the deepening of reform and opening up,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socialist democracy and the legal system of the advanced western legal thoughts and law enforcement experience, constantly promote the criminal investigation and methods. In the face of modern criminal investigation and crimin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the investigation method “from confession to evidence” has been influenced by its own specific limitations and some criminal investigators improperly use this investigation method cause law enforcement fault. So “from confession to evidence” the investigative mode of criticism in today is notorious. There is debate between “from confession to evidence” and “from evidence to confession”. It is necessary to use subjective evidence and objective evidence correctly and make a clear understanding of the dialectical relationship between confession and evidence.

confession; dialectical relation; suggestion

D631.2

:A

:2096-0727(2017)04 -0010-04

2017-05-09

吴英畅(1994-),女,辽宁本溪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犯罪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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