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互联网的意识形态属性及其论争
2017-03-10田海舰黄逸超
田海舰, 黄逸超
(河北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2)
关于互联网的意识形态属性及其论争
田海舰, 黄逸超
(河北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2)
互联网与意识形态具有天然的内在联系。互联网不是意识形态但却具有意识形态属性。互联网的意识形态属性不仅表现在互联网自身的本质设计与应用、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等方面,而且表现在网络主体、网络信息、网络文化、网络语言等方面。研究互联网的意识形态属性,有助于克服“网络就是意识形态”与“网络不属于意识形态”的二元对立,有助于我国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安全,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互联网;意识形态;属性
20世纪90年代以来,互联网的兴起和发展,对整个世界产生了重大影响,引发了人类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的深刻变化,但同时也对我国意识形态安全带来严重挑战。互联网与意识形态关系复杂,本文试就互联网的意识形态属性进行简要论析,以求教于方家。
一、关于互联网与意识形态关系的思想论争
围绕互联网与意识形态之间的关系,学界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和主张,一种是说“互联网不属于意识形态”,另一种则认为“互联网是一种意识形态”。这两种观点和主张都有其提出的理论根据和现实理由,但前者在学界长期居于主流和支配地位。近年来,在深刻反思二者关系的基础上,“互联网不是意识形态但却具有意识形态属性”说日益凸显并渐入人心。
其一,“互联网不属于意识形态”说。互联网只是一种现代科技手段和工具,属于生产力范畴,不属于意识形态。这是在社会上占主流地位的观点,也是比较传统的观点。
此种观点主要以马克思的生产力理论和社会形态理论为依据。在它看来,马克思不仅深刻分析了19世纪中后期科学技术发展对人类生产和社会变革的巨大作用,并且进一步拓展了生产力范畴的外延,把科学也纳入其中。马克思明确指出,“生产力中也包括科学”[1],“一切生产力即物质生产力和精神生产力”[2]173,科学是一种“知识的形式”[2]570的生产力。正如恩格斯所说:“在马克思看来,科学是一种在历史上起推动作用的、革命的力量。任何一门理论科学中的每一个新发现——它的实际应用也许还根本无法预见……”[3]意识形态作为上层建筑形式,扮演着“再现生产关系”的作用,对人类社会的生产、分配和流通方式产生着巨大影响。显然,把互联网看作是意识形态并没有科学的理论依据,也不符合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还有观点甚至认为互联网的使用是意识形态终结的标志之一[4]271。
其二,“互联网是一种意识形态”说。一些学者借用美国希利斯·米勒的“媒介就是意识形态”[5]的说法,指出互联网技术应用并非中性的。有学者明确提出:“互联网是人类理性设计的产物,其被设计的过程中一定被嵌入了某种价值,设计完成之后这些被嵌入的价值观念便会发挥作用,而这些价值观念可以从政治层面进行理解,也就是说互联网是具有政治属性的。互联网的这种政治属性属于一种信仰和观点的表达形式,因此互联网本身即是一种意识形态。这种意识形态的内容便是其政治属性的表现。”[6]
此种观点显然深受法兰克福学派科技意识形态的影响。20世纪60年代以来,西方马克思主义学者看到了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对整个社会产生的巨大影响,对战后西方发达工业社会中意识形态的新特征新作用、意识形态概念发展史、意识形态与心理分析理论的关系做了重点研究,试图重新解释马克思主义。马尔库塞认为,在发达的工业社会,“科学与技术成为意识形态,是因为科学和技术同意识形态一样,具有明显的工具性的奴役性,起着统治人和奴役人的社会功能”[7],“技术的合理性已经变为政治的合理性”,“技术与科学也起着一个意识形态的作用”。哈贝马斯揭示了科技具有的两重属性,它的实践形态是第一生产力,它的观念形态是意识形态。在他看来,技术和科学“成了第一生产力”,也成了意识形态,成了意识形态的基本的甚至是核心的组成部分,它作为一种“补偿程序”或“背景意识形态”潜移默化地发挥作用。他指出:“技术与科学今天具有双重职能:它们不仅是生产力,而且也是意识形态。”[8]62“技术理性的概念,也许本身就是意识形态”[8]39-40。
此种观点认为,互联网绝不仅与技术有关,也绝不仅与生产力和经济的发展有关。互联网会直接或间接地产生政治和文化方面的后果,并最终产生意识形态后果。马克思、恩格斯尽管从未把科技看作意识形态,但实际上他们早已注意到了科技的这种“意识形态功能”。恩格斯指出,由于科学技术发展而导致的工业等巨大进步,“正在为我们的原则造成良好的土壤”[9]。马克思提出:“手推磨产生的是封建主的社会,蒸汽磨产生的是工业资本家的社会。人们按照自己的物质生产率建立相应的社会关系,正是这些人又按照自己的社会关系创造了相应的原理、观念和范畴。”[10]二战以后,科学技术在西方国家日益成为第一生产力和一种新的社会控制形式,执行着某些意识形态功能。
此种观点认为,互联网在以往常常被界定为一种“中介工具”,强调其工具理性。而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互联网已经成为新的统治方式和形式,“参与”了意识形态的建构,“成为”了一种意识形态。众多研究者都把互联网看作意识形态传播的载体,但并未深入研究互联网本身与意识形态的关系。在这种观点看来,法兰克福学派已经研究过科学技术与意识形态的关系。如果仅仅把互联网看作一种传播技术,就忽略了互联网的意识形态属性;而如果没有对互联网本身从意识形态属性的层面进行分析,也就不能了解意识形态传播的“全貌”。这是当前学界在互联网与意识形态研究方面存在的一大误区。
其三,“互联网不是意识形态但却具有意识形态属性”说。互联网作为一种信息传播技术,显然不是意识形态,但却具有意识形态的属性和功能,这是笔者比较赞同的观点和主张。
互联网的实践形态属于社会存在的范畴,其观念或理论形态属于社会意识的范畴。互联网的这双重属性,解构了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之间抽象的对立。所以,仅仅囿于生产力范围阐释互联网的属性和作用,显然已不能完全满足互联网迅猛发展所需要的理论解释。也就是说,“互联网不属于意识形态”说、“互联网是一种意识形态”说都只是抓住了二者关系的一个侧面,都具有片面的真理性。
其实,互联网与意识形态之间既有本质区别又具有天然的内在联系,把二者截然分开的二元对立和抹杀区别的完全等同都不是辩证的思维方式。作为一个复杂、动态、多层次的系统,生产力的内涵也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而发生变化,不能固守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对生产力范畴做僵化与机械的理解。事实上,互联网在设计之初就被嵌入了某种价值,具有了意识形态属性。而现实的网络世界也并非“纯粹”之地,充斥着各种各样的舆论信息和社会思潮。从网络的起源、实质及发展变化来看,意识形态是网络存在的合法性依据,是网络最基本的属性之一。从网络视角看意识形态,存在着意识形态网络化的趋向。意识形态网络化是指在认识论层面,意识形态的内容和形式实现了或者说具有了网络性的特点。从意识形态视角看网络,存在着网络意识形态化的趋向。网络对意识形态具有影响作用,甚至可以导致意识形态越来越具有科学性。网络的意识形态化与意识形态的网络化,相互交织、相互作用,已成为当今时代网络与意识形态互动关系的鲜明特征。
所以,一味固守传统意识形态和生产力概念,以“客观性”为名,只注意到互联网作为信息传播载体的技术属性而忽略其意识形态属性,忽视互联网的实践基础及在此基础上所形成的与人类社会的价值关系,看不到意识形态在互联网上的功能拓展,将价值等因素全部排除在外;或者完全照搬法兰克福学派科技意识形态理论,夸大互联网的作用和功能边界,将二者完全混淆和等同;或者只关注网络信息的意识形态属性,而忽略互联网本身的意识形态属性;以上这些思想和观念具有不可克服的局限,应当加以摒弃和超越。
二、互联网的意识形态属性透析
互联网与意识形态虽然在社会结构中处于不同层次、具有不同功能,但二者具有天然的内在联系。互联网具有双重属性:一是技术属性,二是意识形态属性。前者是一般属性,后者是特殊属性。意识形态是互联网的基本属性,从互联网的起源、实质、功能及发展变化来看,要受意识形态的影响和支配,烙有意识形态痕迹;互联网自身不是意识形态,但体现了特殊利益与共同利益间的矛盾和冲突,具有意识形态属性和功能,包含价值判断,并非“价值中立”;互联网的意识形态属性,是现实意识形态在互联网上的映射、表现和延伸;互联网意识形态属性表现为网络社会思潮、网络舆论、网络文化等多种形态,具有虚拟遮蔽、复杂多元、多渠道渗透、交互回应、对抗不安全等多方面特性[11]。
互联网的意识形态属性,可以从互联网自身的本质设计与应用、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等角度,从网络主体、网络信息、网络文化、网络语言等方面来分析和论证。
其一,互联网的自身属性具有意识形态性。互联网是“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的统一、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统一。互联网不仅有其客观属性,表现为其固有价值(科学的内在价值和技术的自然价值),同时还具有社会属性,表现出其社会价值。
一方面,互联网的“内在价值”、自然属性具有意识形态属性。内在价值是事物自身固有的内在品质。互联网的“内在价值”,即其自然属性。
互联网的崛起是20世纪影响最深远的事件之一。它起源于冷战时期的军事对抗,在其研发之初即受控于政府机构,带有一定的政治色彩,具有意识形态属性。克里斯托弗·梅认为,“互联网内嵌着像自由、共同体、平等、利他主义和民主等价值”[4]23。同时,互联网技术应用也并非中性的。互联网的硬件和软件,不具有意识形态性,但可以为阶级和政治力量利用。科学技术“嵌入了也被嵌入在社会形态、身份特征、规范标准、常规惯例、言论主张、机械设备以及组织机构中——简单来说,是在所有我们称之为构建了人类社会的元素中”[12]。互联网的三大技术特性,即“点对点、端对端和对等通信”,在其设计之初就闪现出开放、自由、平等的思想光芒;互联网的组成三要素,即“网络、系统和信息”,不但使其表现出相应的经济特性,而且使其具备了相应的社会政治功能。约翰·汤普森认为,大众传媒“在现实生活中,无时无刻不在为人们编织着信仰、价值和集体认同。……简而言之,大众媒介已成为支配意识形态的核心体系”[13]。也有观点认为,信息技术之所以能够承担意识形态的职能,源自信息技术话语之中所隐藏的排除机制、归因效果和询唤功能,但这种由技术话语所建构的意识形态功能也经受着源于权力对象因技术赋权所产生的挑战。互联网的兴起,使意识形态斗争更为纷繁复杂,成为意识形态发展的助推器。
西方网络观刻意强调互联网的技术属性,竭力掩盖互联网的意识形态属性。当前,要特别警惕和反对互联网“去中心论”等错误思想和理论迷思。所谓互联网“去中心论”,就是认为互联网是没有支配性中心的,是分散的、平等的、自由的非中心化体系。而事实上,全世界所有的节点最终都必须回溯到或者依赖于13个根服务器及其根区文件,它们就是决定全世界任何一个地方国际互联网能否存在的中心,其作用是主宰性的。互联网“去中心论”,不过是以其形式上的非中心掩盖实质上的中心,成功隐藏了国际互联网在实质上操控于网络霸权国家之手的事实,并试图遮蔽改革国际互联网治理体系的呼吁[14]。我们应公开强调网络的意识形态属性,决不隐瞒自己的政治立场和价值倾向。
另一方面,互联网的“外在价值”、社会属性具有意识形态属性。外在价值是一种工具性价值。互联网的“外在价值”即其社会属性和价值,是互联网与社会相互作用过程中对人类社会的作用和意义。
从经济价值层面来看,互联网有提高生产力水平的经济属性。互联网属于直接生产力,通过现实的经济活动表现出来,并最终实现其巨大的物质价值,而且成为一个国家综合国力强弱和国际地位高低的重要标志,互联网的意识形态属性及其价值也得以确立和体现。
从政治价值层面来看,凭借互联网技术应用产生的强大链接功能,生活层面的东西开始纳入政治视野,并获得政治的话语权。可以说,互联网的技术特质与民主政治的价值理念一经结合,就被赋予了某种意识形态属性。
从文化价值层面来看,互联网借助信息的承载和传递影响网民的思想,具有强大的意识形态影响力。其实,意识形态从未在互联网中消亡,各种社会思潮自始至终存在于网络中,并且以更加柔性的方式潜移默化地渗入到网民的思想之中。
其二,互联网的自身结构具有意识形态属性。网络主体、网络信息、网络文化、网络语言,都或多或少带有意识形态的烙痕,具有意识形态属性。
首先,网络主体具有意识形态属性。网络主体是指网络的创建者、维护者、经营者、管理者和使用者,包括网络个人和网络组织两类。网络江湖、虚拟世界,永远逃避不了每个网络人的现实社会属性。人总是生活在意识形态之中,总会受到意识形态的支配。网络主体的意识形态性表现在,网络中的任何个人、组织和社会集团,都生活在一定社会关系中,受特定社会的经济关系、政治关系、思想关系、价值观念的影响和制约,都隶属于一定的阶级和政治集团,具有阶级性。爱因斯坦曾经指出:“科学是一种强有力的工具。怎样用它,究竟是给人带来幸福还是带来灾难,全取决于人自己,而不取决于工具。刀子在人类生活上是有用的,但它也能用来杀人。”[15]互联网给人类带来幸福还是带来灾难,也完全取决于人自己,取决于拥有怎样的政治立场、阶级立场、价值立场、学术立场,取决于具有怎样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一般而言,如果网络主体能够站在人民大众立场,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其行为符合网络发展规律和趋势,就能造福社会和人类。
其次,网络信息具有意识形态属性。网络信息与意识形态的关系非常密切。意识形态总是通过一定的信息体现和表达出来,而特定的信息在一定程度上又负载着一定的意识形态。网络信息在世界范围内自由流动,背后往往隐含着某种意识形态的推动。网络信息不是“中性”的,信息的内容和传播过程打上了意识形态的烙印。弗拉基米尔·阿尔乔莫福指出:“信息是一种有力的意识形态和政治的武器,它可用来颠覆政权。”[16]信息本身是一种意识形态的特殊载体,信息传播的实质就是意识形态的传播。在互联网“网状”传播模式中,每个人都是平等参与信息传播的独立个体。每个网络信息传播主体——信息发布者、传输者和接受者,都会或多或少、自觉不自觉地把自己的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带入网络信息传播过程[17]。网络信息本身,不论通过什么方式传播,实际上发挥了意识形态功能,表现在政治宣传、价值观引导、思想传播、行为调控或者“控制”等方面。网络信息意识形态的冲突主要表现为政治观念冲突、价值观冲突、宗教冲突、文化冲突。网络信息的冲突通过直接的信息发布、信息过滤、网络链接、网络数据库等方式进行,从而与现实的社会形成互动,引发了现实社会的运动。
再次,网络文化具有意识形态属性。网络既具有技术和社会特性,更具有文化特性。互联网本身就是一种文化产物。约翰·汤普森认为,文化是一种象征性权力,背后隐藏着一种意识形态。网络文学、网络艺术、网络语言、网络伦理规范、网络生活方式,作为网络文化的主要形态,都具有意识形态属性。网络上一切与观念意识相关的文化活动,都会直接投射到社会文化和民众的心灵深处,影响和重塑社会的价值观。网络存在着一元与多元、开放与封闭、民主与集中、平等与差异、理性与价值、创新与传统等多重因素和成分,而这些因素和成分明显具有意识形态属性。
最后,网络语言具有意识形态属性。“网络语言”是网络主体在网络空间交流过程中形成的具有表情达意作用的特殊符号。符号不是工具,而是一种意识形态。任何一种思想都要通过符号来传播,意识形态更是如此。正是由于语言与意识形态之间表达与被表达、体现与被体现的紧密相联,语言内在地具有意识形态底色。网络语言作为一种语言符号,具有丰富的意识形态属性:它强调个性发展,蕴含着批判性;它具有鲜明的群体性与戏谑性特征;它因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而极具影响力,网络语言的这些特质和功能对主流意识形态的认同造成了巨大冲击和挑战[18]。
三、研究互联网意识形态属性的意义
从理论层面来看,研究互联网的意识形态属性,有助于克服“网络就是意识形态”与“网络不属于意识形态”的二元对立。20世纪90年代以来,互联网经历了从1.0单向传播,到2.0双向互动,再到3.0全方位互动的兴起与迅猛发展。西方也早于国内研究了网络与政治、价值观、意识形态的关系,集中于网络环境下的价值走向、网络时代的政治发展、大众传媒新变化、政府对媒体的利用、网络媒体议程设置、科技意识形态等问题。总体来看,西方学界从不同角度有侧重地对意识形态问题进行了研究,提出了许多精深的思想,但他们偏离甚至抛弃历史唯物主义立场,淡化乃至抹杀意识形态的阶级性,完全撇开社会主义国家的意识形态,未能准确把握资本主义意识形态的本质。尽管米勒提出“媒介就是意识形态”,但学界对“互联网的意识形态属性”并未给予足够重视。国内学界对互联网意识形态问题的关注,主要有三个角度:一是将互联网作为意识形态的传播载体、背景条件,分析其给我国意识形态安全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探讨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的路径对策;二是将互联网空间的民意表达从总体上看作一种网络意识形态,对其基本特征与应对策略进行阐释;三是借鉴法兰克福学派的意识形态理论,把科学技术直接当作意识形态并进行学理论证,虽不占主流,却开辟了新的领域和方向。可以说,以往研究更多的是“互联网时代、背景、条件、视域下”的意识形态和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问题,而关于“互联网中”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问题则关注不够,即使涉及也很零散。至于互联网是否具有意识形态属性,是如何与意识形态发生关系的,意识形态又是从哪些角度反作用于互联网的,这些前置性问题并未得到深入研究,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这些成果在解决和应对互联网意识形态问题时所发挥的实际作用不够突出。更为重要的是,以往对互联网与意识形态的研究,或从工具性、技术性的维度来理解互联网,或仅将其传播的内容看作意识形态,而忽略了互联网本身的意识形态属性,对互联网的理解显得相对狭隘。
从实践层面来看,研究互联网的意识形态属性,有助于我国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安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互联网已经成为舆论斗争的主战场”[19],“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20]。面对互联网成为意识形态斗争新战场的客观现实,如何把互联网建设好、利用好、管理好,有效抵制西方意识形态的网络渗透,确保我国意识形态安全,成为时代关注的重大课题。但从最深层的意义上来看,对互联网的研究,还未被学界完全纳入到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的理论视野。在这样的背景下,深入研究和探讨互联网及其意识形态属性,对加强我国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实践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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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家鹿]
10.16366/j.cnki.1000-2359.2017.06.011
田海舰(1970—),男,河北易县人,河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博士后,主要从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意识形态问题研究;黄逸超(1989—),男,河北保定人,河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思想政治教育研究。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5BKS108)
D64
A
1000-2359(2017)06-0060-05
2017-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