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马克思利益正当性思想及其当代价值

2017-03-10

理论界 2017年9期
关键词:共同利益正当性马克思

倪 芳

马克思利益正当性思想及其当代价值

倪 芳

利益范畴是唯物史观的基本范畴,利益正当性问题与社会目的、社会批判密切相关。伴随着唯物史观的确立,马克思对于“正确理解的利益”的认识逐渐由理性哲学层面转向政治经济学层面。在马克思的思想框架中,正当利益是符合人类共同利益的个人利益,每个人的全面自由发展是利益正当性的根本价值目标,实现利益正当性的主要途径在于推动社会经济基础的历史演变。回顾马克思的利益正当性思想,对于构建我国社会主义利益和谐社会,打造万众创新的利益共建格局,健全完善利益共享机制,具有重大的理论指导意义。

利益正当性;唯物史观;利益和谐;利益共建;利益共享

马克思说:“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1〕现实利益难题是促使马克思转向经济学研究的主要动因,“利益范畴是历史唯物主义全部发展的萌芽”。〔2〕马克思对利益范畴的界定是“现实的个人”为了满足自身需要在实践活动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探讨利益问题必然会涉及现实社会利益格局的价值判断问题。

马克思关注的利益问题主要是与社会目的、社会批判高度相关的利益正当性问题。马克思认为,“既然正确理解的利益是全部道德的原则,那就必须使人们的私人利益符合于人类的利益”。〔3〕在马克思的论述中,多次出现对平民阶层正当利益的肯定以及对特权阶层非正当利益的批判。正当利益是合理的、有节制的、全面的多数人的个体利益,是符合人类社会共同利益的普遍性利益,有利于实现全体社会成员的全面自由发展利益,利益正当性得以充分实现的社会,社会群体之间的利益依存与合作占据主导态势。而非正当利益是狭隘的、贪婪的、片面的少数人的自私利益,是有悖于人类社会共同利益的特殊性利益,少数人为了谋取非正当利益往往会损害多数民众的全面自由发展利益,充斥着非正当利益的社会,社会群体之间的利益对立与冲突占据主导态势。

我国目前正在大力推动全面深化改革,改革意味着利益关系的调整。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必然会出现利益主体的多样化和利益关系的复杂化。为了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推动社会利益改革的健康发展,深入探讨马克思的利益正当性思想不仅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发展的需要,更是对时代诉求的有力回应。

一、马克思利益正当性思想的研究进路

马克思在扬弃黑格尔理性主义思想的基础之上构建了历史唯物主义理论,伴随着其世界观的根本转变,马克思对于利益正当性问题的认识和阐释也开始超越了应然的法哲学层面,进入到实然的政治经济学层面。

首先,《莱茵报》时期社会现实的强烈冲击使马克思直面利益正当性的难题,开始质疑黑格尔将国家法律视为正当利益的必然代表。

青年时期的马克思受黑格尔的理性主义思想影响颇深,黑格尔的法哲学和国家哲学构成了马克思早期世界观的主体框架。马克思赞同黑格尔的观点,“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4〕利益是绝对精神异化的产物,必须被“地上的神物”国家统摄其中,国家法律作为普遍性规范,是普遍理性的化身,规定着人们的正当利益。

1842年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激发了马克思对于非正当的特权利益的强烈批判,第一次强势冲击了马克思原先的理性主义世界观,马克思开始质疑现实生活中的国家法律能否代表普罗大众的正当利益。这场辩论的核心议题是当地贫苦农民在森林里捡枯枝是否违法。同情贫苦农民的马克思认为,捡枯枝行为不是盗窃,这种做法符合穷人的习惯法,“这个阶级不仅感觉到有满足自然需要的欲望,而且同样也感到有满足自己正当欲望的需要”。〔5〕贫民捡枯枝只是为了满足自然的生存需要,习惯法保护这些社会底层民众的正当性的利益需要,莱茵省议会所制定的法律不应该与这种产生于人类长期自然史的习惯法所背离。然而这场辩论的结果却是非正当的特殊“利益占了法的上风”。

马克思强烈谴责了特权阶层私人利益的非正当性本质,他说,“私人利益空虚的灵魂从来没有被国家观念所照亮和熏染”,〔6〕特权阶层的私人“利益就其本性来说是盲目的、无节制的、片面的,一句话,它具有无视法律的天生本能”。〔7〕立法者出于狭隘卑鄙的自私心理,为了谋取自己的非正当利益不择手段,国家法律已然沦为其攫取私人利益的利器,国家法律理应遵循的理性精神荡然无存,非正当的私人利益违背了人类社会的共同精神。少数人的私人利益取代全体民众的普遍利益成为了国家法律制定的最终标准,反转的社会现实使马克思深感苦恼,马克思开始重新思考正当利益的现实根基何在。

其次,马克思从批判黑格尔的“市民社会”范畴开始逐步创立唯物史观,认为正当利益的实现不能寄望于阶级国家的法律规定,而应着眼于“现实的个人”的生产实践活动的发展。

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指出,市民社会是“各个成员作为独立的单个人的联合”,局限于私人利益的市民社会必须依从于代表普遍利益的国家,国家高于社会并决定社会。马克思将在黑格尔那里带有贬抑意味的“市民社会”范畴扬弃为构筑唯物史观的基础范畴。马克思认为,“家庭和市民社会都是国家的前提,它们才是真正活动着的;而在思辨的思维中这一切却是颠倒的”,〔8〕利益的生产与分配是市民社会的核心问题。马克思正是以“市民社会”为钥匙,开启了新的世界观唯物史观的创立。马克思指出:“这种历史观就在于:从直接生活的物质生产出发阐述现实的生产过程,把同这种生产方式相联系的、它所产生的交往形式即各个不同阶段上的市民社会理解为整个历史的基础。”〔9〕

马克思从唯物史观出发指出,正当利益不是源于抽象的法律规定,而是深深植根于“现实的个人”满足需要的实践活动。“现实的个人”的首要利益是进行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因此,物质生产实践过程中所形成的利益关系规定着社会利益关系的总体基调。在马克思看来,资本主义利益关系有悖于利益正当性,忽视劳动者的全面发展利益,以剥夺大部分劳动者的正当利益为代价来满足少数资本家的私人利益,导致部分群体的特殊利益与整体社会共同利益之间的日益对立。伴随着生产社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私有制作为滞后的生产关系形式会日益束缚社会生产的发展,经过“积极的扬弃”过程必然会为社会公共所有的生产资料形式所取代,凭借占有生产资料去奴役剥削他人劳动的社会制度会逐渐退出历史舞台,劳动者结成利益联合体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占有自己的劳动产品,从而获得解放自由个性的必要物质条件,所有社会成员都能够实现自己的正当性利益。

以上分析表明,马克思对于利益正当性问题的研究思路经历了一个整体性的视角转变过程。现实利益难题激发了马克思对于非正当的特权利益的猛烈抨击,同时也让他重新审视黑格尔的法哲学,通过对黑格尔“市民社会”范畴的扬弃创立了历史唯物主义,从“现实的个人”的生产实践活动的发展出发为利益正当性理论注入了新的生机与活力。

二、马克思利益正当性思想的主要观点

马克思对利益正当性问题的阐释既有宏观层面的社会共同体分析,也有微观层面的个人利益需求分析,主要围绕三个方面展开:一是个人利益如何符合人类整体的共同利益;二是人的生存发展利益的多重内涵与异化劳动批判;三是社会经济利益基础的历史演变的必要性与阶段性。

1.利益正当性的理论基础:个人利益与共同利益的辩证关系

马克思对于“正确理解的利益”最直接的论述是“必须使人们的私人利益符合于人类的利益”,〔10〕这表明马克思首先是从个人利益与共同利益之间的辩证关系出发来考察利益正当性的问题,他认为正当利益应该是符合人类共同利益的个人利益,而不是与社会目的相背离的私人利益。

自然形成的分工造成了个别利益与共同利益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在马克思看来,“共同利益恰恰只存在于双方、多方以及各方的独立之中,共同利益就是自私利益的交换”,〔11〕共同利益是以各自独立的个人利益为其实现的现实根基,同时也反过来制约着个人利益,人类社会交往的不断扩展客观上必然会产生共同利益如何维系的现实难题。

马克思将维系共同利益的人类共同体大致分为两种类型:“虚幻的利益共同体”与“真实的利益共同体”。在马克思的阐述中,人类社会的必然趋势是从利益冲突占据主导地位、缺乏利益正当性的“虚幻的利益共同体”逐步发展到利益依存占据主导地位、利益正当性得以充分实现的“真实的利益共同体”。

私有制与阶级社会逐渐登上历史舞台,导致个别利益与共同利益之间的裂痕日趋扩大加深,迫切需要一种缓和利益矛盾的代表机构来维持社会利益秩序的基本运行,国家形态应运而生。马克思说:“正是由于特殊利益和共同利益处于一种对立关系之中,共同利益才采取国家这种与实际的单个利益和全体利益相脱离的独立形式,同时采取虚幻的共同体的形式。”〔12〕阶级社会中的国家机构在马克思看来是“虚幻的”,是一种并不稳固的共同体存在。私有制条件下的国家,作为阶级统治的工具,实际上维护的是少数统治者的私人利益,表面上却以共同利益代表的面目出现,干涉压制被统治阶级的正当利益诉求,导致社会利益裂痕加深以及斗争起义的频繁发生。历史事实一再证明,阶级国家社会整体利益关系的非正当性决定了利益矛盾是不可调和的。

在马克思看来,“只有到了共产主义社会,国家消亡之后,共同利益才与个别利益完全融合”,〔13〕人类社会才有可能形成“真实的利益共同体”。正如恩格斯所说:“社会的利益绝对地高于个人的利益,必须使这两者处于一种公正而和谐的关系之中。”〔14〕未来的新社会是建立在高度发达的生产力和人们普遍交往的基础之上,伴随着私有制、阶级与国家的逐渐消亡,个人利益与共同利益冲突斗争的现实根源日益被消解,每个社会成员的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是根本一致的,所有人可以共同享有社会创造出来的福利,人类超越了“政治解放”走向“社会解放”,致力于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社会才是能够真正实现利益正当性的“自由人联合体”。

2.利益正当性的价值目标: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

在马克思的论述中,人类理想社会的价值指向应该是“以每一个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15〕马克思理论主要是围绕人的自由解放的核心命题展开的,将每个人的全面自由发展视为人类社会利益正当性的根本价值所在。“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恰恰就是人的类特性”,〔16〕人作为完整、丰富、具体的生命存在,不仅有经济利益诉求,还有政治、文化、社会交往等各方面多样化的利益诉求。

个体利益不仅局限于基本层次的生存利益,还包括更高层次的全面发展利益。正如马克思所言:“对不希望把自己当愚民看待的无产阶级来说,勇敢、自尊、自豪感和独立感比面包还要重要。”〔17〕个体独立自主的全面发展利益比生存利益更能彰显人类的主体自觉性,更能证明和充实人的本质力量,更能体现人是社会存在物而不只是自然存在物,因此,对人的行为活动也能够产生更为强大的推动作用。

马克思将劳动实践视为人类实现自身全面自由发展利益的最根本的实践活动,他提出,“劳动是自由的生命表现”,〔18〕劳动是人类生命活动的主要表现形式,体现了人的本质力量,是人们获取生活乐趣的主要方式。马克思把劳动划分为两种类型:自主劳动与异化劳动。自主劳动能够让人在劳动过程中肯定自己、获得自由,是人的自觉自愿自乐的劳动,与之相反,异化劳动却让人在劳动过程中否定自己、丧失自由,是人在外在力量强迫下不得已而为之的劳动。

资本主义社会利益关系的非正当性集中表现为资本主义剥削制度下所产生的异化劳动严重戕害了劳动者的生存利益与全面发展利益。资本为了追求剩余价值的最大化罔顾人的发展价值,将劳动者视为机器的附属物而不是具有独立尊严和多样化利益需求的生命体,漠视劳动者对于工作条件、工作安全和工作福利的改善诉求,异化劳动把原本体现劳动者生命价值的积极活动贬低为劳动者为了谋生需要不得不为的消极活动,造成人的类本质的异化,损害了劳动者作为人本身所需要满足的正当的生存利益和全面发展利益。

马克思指出,人的全面发展利益的实现需要经过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个人的全面性不是想象的或设想的全面性,而是他的现实关系和观念关系的全面性”,〔19〕全面发展的个人是社会实践的历史产物。在未来的新社会,伴随着生产实践活动内容和形式的丰富多样化,社会交往和社会联系突破各方面的局限性向纵深扩展,人的能力素质也会不断提高,每个人全面自由发展才会有更坚实的社会基础和更广阔的跃升空间。

3.利益正当性的实现路径:经济基础的历史演变

马克思超越了德国古典哲学传统的理念思辨范式,转而从历史唯物主义的社会生产视角分析考察利益正当性如何实现的问题。马克思反对抽象空洞的道德说教,认为世界上不存在先验的永恒的正当利益,“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20〕人类的实践活动不断丰富利益正当性的多重内涵,为其充分实现提供更高水平的社会物质文化条件,“真正成为人类社会发展基础和动力的并不是正义、道德等思想观念,而是社会生产”,〔21〕因此,构建利益正当性社会的根本途径在于推动社会经济基础的历史变迁。

在马克思看来,资本主义社会利益关系的非正当性本质决定了社会利益形态演变的必然性。资本主义非正当利益关系产生的根源是生产资料私有制,资本主义私有制导致了剥削现象、异化劳动以及社会财富分配两极化的出现,异化劳动损害了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根本利益,财富的两极化则不断侵蚀着社会共同利益的基础。

利益分配的不合理归根到底是由利益生产方式的不合理所决定的,交换流通领域的形式正当掩盖了生产领域的实质非正当,劳资利益之间的不等价交换主要表现为资本对劳动力剩余价值的最大化榨取。剩余价值的存在导致资本主义利益关系具有两极化的特点,“在产生财富的那些关系中也产生贫困;在发展生产力的那些关系中也发展一种产生压迫的力量”。〔22〕在资本积累的过程中,社会利益的鸿沟会日益扩大,一方面大部分财富集中于少数资本家的手中,另一方面劳动者付出夜以继日的辛勤劳动却备受贫困和疾病的折磨,不同阶级之间利益获得的巨大差距必然会导致阶级冲突的不断升级,从而直接推动社会利益结构的变革。资本主义社会的利益矛盾是不可调和的,即使出现阶段性的调整缓和但是仍然无法得到根本的解决。

共产主义利益关系是对资本主义利益关系的积极扬弃,超越形式正当,实现实质正当,超越政治解放,实现人类解放。解决资本主义利益关系非正当性的根本路径是变革原有的经济基础建立生产资料公有制,是全体社会成员“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23〕伴随着社会集体财富的充分增长以及社会产品的极大丰富,人类才有可能超越以往所有社会形态狭隘自私孤立的视野局限,尊重每位社会成员的个性发展与独立性,真正实现“各尽所能,按需分配”。

从上面的论述可以看出,马克思关于利益正当性的思想观点主要是基于对资本主义社会非正当利益关系的现实批判而阐发的。马克思认为,所谓“正确理解的利益”应该与社会总体目的相一致,有利于增进人类社会的共同利益,能够使人超越“异化劳动”状态实现独立积极的“自主劳动”,满足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根本利益。当然,利益正当性社会的充分实现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具有高度发达的生产力水平和广泛的社会交往基础,这就需要经历长期的社会经济文化结构的历史演变过程。

三、马克思利益正当性思想的当代价值

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主义初阶阶段,现阶段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还不够发达,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利益关系形成与发展的现实起点,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与多种分配形式并存具有其历史合理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社会和谐,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让全体人民能够共享国家社会改革发展的利益成果是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不懈的追求。

其一,“利益和谐”是社会主义利益关系正当性的集中体现,既有利于夯实社会共同利益的基础,也有利于实现每个人的全面自由发展利益。

2004年我国首次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目标,2006年我党通过《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阐明了构建和谐社会的整体实施框架。我国经过几十年的改革开放和市场机制转型,不断完善社会利益激励机制,推动社会利益结构优化升级,奠定了社会主义利益关系正当性的物质基础,社会主义利益关系总体上处于相对和谐稳定的发展态势,同时体制转型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发展中的问题”,主要表现为社会群体之间利益差别日趋扩大,“社会利益关系更趋复杂,特别是受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等多方面限制,统筹兼顾各方面利益难度加大”。〔24〕为了国家的长治久安以及社会利益关系的健康发展,我们有必要全面深化利益关系改革,解决制约经济社会向前发展的瓶颈问题,维护社会主义利益关系的和谐稳定,有效保障全体社会成员的正当利益。

“利益和谐”有利于维系和扩大社会共同利益的现实基础。现代社会分工更加精细,专业化程度更高,社会结构错综复杂,社会群体之间彼此的依赖程度更高,任何一环出现断裂都会造成风险传递与叠加,损及整个社会系统的共同利益。社会主义制度安排的核心是充分实现每位社会成员的正当利益。“一个健全的制度将尽可能使每个利益主体的权利和责任明确并相互对称,使个人努力与个人报酬对等”,〔25〕各得其所应得,允许存在一定程度的利益差别,但同时应注意将利益差别控制在相对合理的区间,避免利益差距过大。党和政府“要正确把握和妥善处理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现阶段群众共同利益、不同群体特殊利益的关系”。〔26〕只有对社会利益进行合理的正当性的分配,管控缩小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差别,才能增进彼此之间的相互理解、相互信任与合作意识,推动利益群体之间的利益协商与利益合作向更高的层次演进,维护社会共同利益的和谐可持续发展。

“利益和谐”有利于实现每位社会成员的生存利益与发展利益。每个人的自然禀赋与抱负能力都不相同,单一的市场机制作用所形成的利益格局容易倾向于能力杰出者而忽视“最少受惠者”,资源获取不足会限制“最少受惠者”实现自身全面自由发展的空间。因此,构建利益和谐的社会关系需要特别关注“最少受惠者”群体的生存与发展利益,“最少受惠者”群体正当利益的实现程度反映了社会整体的文明水平。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力量,坚持“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保障“最少受惠者”群体能够享有比较富足的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特别是在涉及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中可以获得更多的表达权与参与权。每位社会成员所获得权利、资源、机会越充沛,意味着他们谋求自身自由全面发展利益的可能性空间越大,这正是马克思利益正当性思想的根本价值诉求。

其二,“利益共建”是社会主义利益关系和谐发展的生产力基础,“万众创新”是我国新常态形势下经济发展与生产力提高的第一驱动力。

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主要矛盾是社会成员日益增长的经济文化需要同相对不足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我国的国民生产总值已经跃升至世界第二,然而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与发达国家相比仍然有不小的差距。因此,现阶段我国建设社会主义的中心任务应该是努力推动全社会积极参与“利益共建”,更好地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首要特征是能够创造出较高水平的社会生产率,增加资源供给的多样性与丰富性“将蛋糕做大”是社会走向共同富裕“利益共享”的重要物质前提。

通过“万众创新”推动社会经济向更高水平发展,全社会合力共建社会主义和谐利益关系的物质基础,是新形势下发展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指出,“一个是科技创新的轮子,一个是体制机制创新的轮子,两个轮子共同转动”,〔27〕才能够有力推动国家经济结构的转型升级,创造出更高水平的社会生产率。

创新型国家战略的重中之重是加快关键核心技术的研发步伐,包括高端制造技术、网络信息技术、人工智能技术、新能源技术、生物技术等。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够开辟新领域、发展新产业、引领新需求、创造新的经济增长点,同时还可以优化改造传统产业,推动传统产业走向资源节约、高效环保的新型发展之路。创新是一项各方合力的社会系统工程,各种体制机制创新是科技创新的现实土壤。体制机制创新包括国家治理机制创新、市场运行机制创新、社会激励机制创新等。通过全面深化改革推动国家治理机制创新,实行简政放权,政府职能从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促进各种生产要素在市场领域中的自由流动与合理配置,有效减少企业创新的政策环境成本。深化市场运行机制创新,完善和落实知识产权保护法,加大对创新型企业的融资贷款和税收优惠力度,为企业的科技研发活动提供法律、政策和财政支持。加强社会激励机制创新,提高科研人员的待遇,维护企业家的合法权益,积极打造国家、企业、高校、各科研机构联动共建的社会创新体系。

其三,“利益共享”是实现社会主义利益关系和谐的必由之路,需要不断完善体制内的“利益共商”模式,同时进一步改革健全利益初次分配与再分配机制。

2011年习近平在讲话中指出,我国走的是共同富裕的道路,必须“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2015年我国在制定“十三五”规划时详细阐述了“共享”的发展理念,强调“使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

打造多元化利益群体之间制度化的“利益共商”模式是构建社会主义“利益共享”格局的前提基础。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不同社会群体之间、公众与政府部门之间的良性互动可以确保利益制度安排的普惠性与共享性。各级政府部门应该充分听取不同社会群体的意见,对于公众的利益诉求给予及时的回应,想民众之所想,急民众之所急,健全完善保障公众有序表达和协商的各项政治制度,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重视各种社会团体的理性发声,加大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公开度和透明度,为各利益群体之间实现改革成果“利益共享”提供比较完备的程序保障。

“完善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初次分配机制”〔28〕是构建社会主义“利益共享”格局的重要保障。劳动报酬是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主体部分,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收入主要来源于劳动收入,“如何实现劳动者工资合理增长是改善当前收入分配状况的关键”。〔29〕马克思认为,劳动者的活劳动才是价值创造的唯一源泉。我国是社会主义社会,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制度,以肯定劳动者的价值贡献为根本分配原则。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逐步“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劳动报酬的增长速度应该与国家经济的增长速度以及企业效益的增长速度同步。为了保障劳动者共享企业发展红利的权利,政府需要加大劳动监督和劳动保护的执行力度,同时还应该努力推动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形成关涉劳动报酬提高等劳动者相关权益的定期集体协商机制。

加快建设以税收和社会保障为主的再分配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利益共享”格局的关键环节。我国当前所大力推行的再分配制度改革注重的是“以人为本”,以推动社会成员特别是低收入群体的全面发展为根本目的。设计合理、落实有效的利益再分配制度才能够充分发挥“削峰填谷”的正向功能。税制改革的基本方向是调节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利益差距,增加对高收入群体的征收比例,降低对低收入群体的征税额,以“形成有利于结构优化、社会公平的税收制度”。〔30〕运行良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维护社会主义利益关系和谐稳定的“安全阀”。政府在总体性增加民生投入的同时还需要特别注重合理公平地配置公共资源,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地区、偏远地区的公共财政支持,通过社保机制改革逐步提升适应城市流动人口需求的公共服务质量。最亟需社会保障的群体往往其缴费能力也最有限,因此,在确保社会保障制度可持续运行的前提下,社会保障支出应该更多地考虑低收入群体的生活需求而逐步有区别地淡化社保待遇与缴费额的相关度。

综上所述,马克思对于利益正当性的研究视角经历过根本性的转变,“物质利益难题”引发了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的质疑,通过扬弃黑格尔的“市民社会”范畴逐步确立了历史唯物主义。马克思从唯物史观出发,将正当利益规定为“现实的个人”在社会实践活动中不断发展形成的符合社会目的的社会利益关系。利益正当性应该符合人类社会的共同利益,促进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体现人生命活动的自由本质,其充分的实现需要经历社会经济基础演变的历史过程。我国正在努力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事业,深入研究马克思利益正当性的思想理论,有助于推动社会主义利益关系的和谐发展,在“利益共建”、“利益共商”中不断完善“利益共享”机制,充分调动起全体人民投身社会主义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共同奋斗。■

[1][4][5][6][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87、176、252、261、288.

[2]谭培文.马克思主义的利益理论——当代历史唯物主义的重构[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19.

[3][9][10][1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335、544、335、536.

[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10.

[1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99.

[13]王伟光.利益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33.

[1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198.

[15]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683.

[16][18]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57、184.

[1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218.

[1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36.

[20]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208.

[21]林近平.马克思的“正义”解读[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120.

[22][23]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708、832.

[24][26]胡锦涛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6:273、426.

[25]洪远朋.论利益——洪远朋利益理论与实践研究文集[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4:90.

[27]习近平关于科技创新论述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65.

[28][30]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册[C].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145、148.

[29]蔡昉,张车伟等.中国收入分配问题研究[M].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6:59.

Theory of Marx's Legitimate Interests and Its Contem porary Value Ni Fang

The category of interest is the basic category of historical materialism,legitimate interests are closely related to social purpose and social criticism.With the establishment of historical materialism,Marx’s understanding of the “correct understanding of interests” gradually shift from the philosophy field to the political economics field.In the framework of Marx’s thought,legitimate interests are personal interests in accord with the common interests of mankind,the overall free development of everyone is the basic value goal of the legitimate interests,and the main way to realize the legitimate interests lies in promoting the historical evolution of the social economic base.Reviewing Marx’s theory of legitimate interests is of great theoretical significance for building a socialist harmonious society of interests,creating a new pattern of public innovation and common construction interests and perfecting the mechanism of shared interests.

legitimate interests,historical materialism,harmonious interests,common construction interests,shared interests

A8

A

1003-6547(2017) 09-0001-08

倪芳,复旦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魏 巍

猜你喜欢

共同利益正当性马克思
论马克思对“治理的贫困”的批判与超越
马克思像
马克思人的解放思想的萌芽——重读马克思的博士论文
论马克思的存在论
网络空间秩序与刑法介入的正当性
破坏发展环境,就是挑战东北人民共同利益
新媒体时代的品牌融合化传播研究
反思教育:向“全球共同利益”的理念转变?
人民调解司法确定制度的正当性反思
试析传教活动主体的伦理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