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密尔思想对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启示
2017-03-10杨志敏
杨志敏
(大理大学,云南 大理 671003)
论密尔思想对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启示
杨志敏
(大理大学,云南 大理 671003)
约翰·斯图亚特·密尔创立的自由观对人类政治思想的理论完善和实践创新的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其思想体系的创新之处在于既强调个体的独立自主性又重视社会的调节控制作用,希望建立一种能够调和个人与社会关系的模式,并提出了个人自由与社会控制的相关原则,使二者能够张弛有度地协调发展。
密尔;个人;自由;社会;控制
密尔思想产生于19世纪的英国,在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转型的大背景下,其思想的核心是关于如何处理和协调个人自由与社会控制之间的关系问题,力图将新旧自由主义承接起来。[1]作为资本主义自由思想的集大成者,他完善自由主义理论并赋予其新的内涵。而从我国现阶段国情来看,大力进行市场经济改革,对外开放,是促进经济发展的巨大引擎。因此,社会的稳定需要社会控制来维持,也需要自由的个体去推动。我国目前正在建设和谐社会,必须协调国家与个人利益的关系,即处理和协调个人自由与社会控制之间关系。
密尔的自由理论主要是以“境地自由论”为中心,对于内在的自由非常重视,并且用“无害于他人”为衡量标准,以确保个人内向境地的绝对自由和外向境地自由相结合组成自由的核心理论。[2]为达到社会与个人对自由原则的自觉遵守,密尔从理论上进行了超前的设计。因而,他的自由主义理念不仅对当时西方世界所面临的问题的解决以及各种政治思潮的形成和发展有重要影响,而且对我国正在进行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一、密尔的自由主义思想
(一)思想来源
在西方政治哲学史中,自由主义作为政治学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西方政治发展的水平。其中对个人自由与社会控制权利界限的考察又构成了密尔自由主义理论的核心内容。[1]密尔的自由观有着明显的时代印记,既有旧自由主义对个人权力的无限追求的痕迹,也带有明显的希望减少社会进行干预的新自由主义色彩。
1.时代背景
在实践层面上,随着工业革命的广泛开展和资产阶级革命的蓬勃发展,人们对政治民主与自由的重视程度也随之增长。当时的英国正处于自由资本主义发展的黄金时期,生产力得到了前所未有的解放和发展,并确立了其世界霸主的地位。与此相适应,在政治领域,国内矛盾开始激化,特别是英国宪章运动和法国大革命对资本主义政治的发展产生重要的影响。面对新情况,密尔进一步思考个人自由与社会控制的关系,想要从中得到保证资本主义持续健康发展的秘方。
2.对边沁功利主义思想的继承和创新
密尔的政治思想主要是对以边沁为代表的功利主义思想继承和创新。密尔接受功利自由主义,认为个人权利即个人的权利自由,它是一种属于社会或公民的自由。他的理论以功利原则为基础,区别于古典自由主义,明确提出自由是一种现实而非天生的权利。因为边沁和密尔的父亲是至交,密尔从小对功利思想耳濡目染。密尔在借鉴边沁功利主义的同时,使自由主义与功利主义相融合,并突破了个人与国家之间政治自由的局限,将自由进一步延伸到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之中,在社会生活中为个人自由争取尽可能大的空间;同时,又不忘个人自由的边界应该是能够保证整体的利益,个人自由的实现不能妨碍集体利益的实现。密尔同样把“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作为衡量一切事物的基本道德标准,同时进行配套性的设计,不偏倚个人和社会的任何一方。[3]
二、密尔关于个人与社会关系的研究
密尔将对“自由权利”的探讨总结为四点:一是任何观点被迫沉默,都会使我们与真理失之交臂,因为该观点有可能是正确的,否认这一点就否认人类的可错性;二是就算是迫使沉默的观点不正确,但也存在部分的真理,只有观点的碰撞才能产生全部真理;三是作为公认的观点,即使是全部真理也应该允许有力的、认真的讨论;四是不停地讨论,才会使真理得到验证和充实。
(一)自由思想
密尔所论述的自由问题是《论自由》一书的灵魂所在,是该书最有影响力的内容。密尔认为的个人自由是作为自主意识的主体拥有决定自己行为的自由和权利。密尔研究的自由是在实践生活层面中个人与社会、民主与强制的矛盾中剥离出来的,而非是纯粹哲学意义上与必然相对应的自由概念。[1]值得注意的是密尔的自由已跨越政治自由的范畴上升为社会自由。密尔根据功利主义和群己权利界限,从以下方面分别进行解释说明。
1.思想和言论自由
密尔在《论自由》中所强调的自由是针对社会中多数人的自由,可以用伏尔泰的名言来概括言论与自由的完美关系:“我不同意你说的每一个字,但是我愿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人们可以抱有自己不同的见解,有争论和批评的空间,可是自由必须有限度,人们也要避免失去理性破坏秩序的讨论,尽量客观和有礼貌地对待对方,无论是朋友还是敌人。这里,密尔将其定义为“公共讨论的真正道德”。密尔的最大的愿望:即使是普通的公民也用开放和无偏见的态度对待周围的人和事,逐渐养成宽容的习惯。
2.个性自由
人的生活自由和个性发展是密尔自由理论的落脚点。在密尔看来,欲望和冲动是个性自由的基础,人的自由不能仅仅是停留在意识上,更重要的是将自己的思想付诸实践,恰是这样才能推动整个人类文明的进程。
密尔从两个方面分析个性问题:其一,从人的自由的角度来说,个性发展的最终结果是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同时,密尔还预示个人应有受到保护的领域——隐私权。密尔也给出“个人的自由”定义,即在不影响他人的情况下,每个人都能按照自己的判断去行动而不受到其他人的干涉。其二,密尔从性格入手分析个性。他认为一个人如果欲望和冲动都不能自己支配,那么他和蒸汽机就没有什么区别了。所以,社会要具有多元性或包容性,应该尽可能为每个人个性的自由发展提供更大的空间和更多的机会。虽然当时这种理论受到以英国法学家斯蒂芬为代表的一些人的批评,但近代以来一些重要的思想家和科学家集中出现在西欧国家证实了密尔的说法。
(二)社会控制
自由意义重大,而与之相对应的社会控制必然会对个人的自由产生一定的影响。密尔从更广泛的视野中认识自由,提出维护个人自由不仅要警惕政府的过分干涉,更要防范多数人出现的暴政。
1.政府控制
政府的控制直接影响到个人的自由发展,虽然政府的某些行为不会对个人产生直接影响,但也应警惕。这是因为:第一,有一些事情若由个人来办会比由政府来办更好一些;第二,有许多事情,虽然由个人来办未必会比由政府的管理办得那样好,但从加强个人主动性,锻炼判断能力,增强知识的角度出发仍宜于让个人去办;第三,政府过多的包揽社会事务,会不必要的增加政府的权利,产生很大的祸患。[1]从促进公民社会化,扩大公民政治参与的角度而言,政府需要适度的放权。
2.多数人的暴政
对个人自由的社会压迫,是密尔极度担忧的问题。因为他预见在民主社会中可能暴露出的问题: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是民主的要旨,但不可避免于多数人欺压少数人的情况,使少数人的正义不容易得到伸张,这也证明了对个人的最大威胁其实还是来自社会本身。社会是一个由个人组成的有机整体,对成员有其内在的制约力,要求成员必须遵循体制内部的规范以保证对外的一致性,而这恰恰会导致成员放弃个性屈从整体的要求。
(三)调和个人自由与社会控制
个人的权利和社会利益的博弈贯穿于近代政治哲学发展的始终,社会发挥其功能,就有必要积极主动的行动起来,同时个人要争取更大的自由空间,就有必要抵制来自社会的控制。在个人自由与社会控制之间可以保持着一种持久的张力,将任何一方提高到无以复加的地位都会破坏自由的整体性。个人领域的终极目标是人的成长与提高。密尔将个人自由排在社会自由的前列,主张国家减少对个人自由的限制。《论自由》的最大的价值就是试着在探索二者关系的平衡中寻求最终的出路。
1.“伤害原则”调节二者矛盾
密尔在解决个人自由与社会控制之间关系的问题上,给个人和社会划分出明确的界限,确立了相关的标准。在协调两种自由间的关系,在自我和他人之间设置了自由的维度,并提出了著名的“伤害原则”来协调解释个人与社会的关系:第一,个人的行动只要不涉及自身以外什么人的利益,个人就不必向社会负责。他人若为自己的好处而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他的忠告、指教、劝说避而远之,这些就是社会要对他的行为表示不喜或非难时所能采取的正当步骤。第二,关于对他人利益有害的行动,个人则应当负责交代,并且还应当承受或是社会的或是法律的惩罚,加入社会的意见认为需要用这种或那种惩罚来保护它自己的话。[4]
2.社会要尊重个人的权利
在政府的强势和“社会的暴虐”相比较之下,自由与权威的竞争中,个人是绝对的弱势。因此,只要有国家及其政府权力存在,来自国家权力对个人自由的威胁就会存在。要保障个人自由的顺利实现,需要社会提供一个宽容的大环境,试图用法律、舆论和道德的力量来解决这个问题。个人与社会、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是在一定的历史、社会、经济条件下对立统一的存在的。可以说,人是社会网络中的一个结点,只有与其他人发生联系才能存在和生存下去。所以应当避免在个人与社会之间的毫无结果的极化倾向,也证明个人或者社会居于首位都是错误的。
3.保障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最好形式——代议制政府
密尔阐述了关于建立政府所需三个条件的观点并对其进行了详细论证。首先,人民要自愿接受所设计的政府形式,这是政府顺利建成的第一道工序。从各国建立和发展的经验来看,由于民族习惯、文化水平和个人爱好的差异,公民所建成的政府的偏好也是有所不同的。其次,维护政体的存在需要做出正确的努力,人民的自觉自愿才能调动人的主观能动性,激发政治参与意识,政府必须有号召民众一致行动的能力。最后,人民将维护政权作为自己的职责。密尔认为,如果人民对自己所履行的义务没有正确的认识,专制就成为了一种必要的手段。
密尔把“进步”作为好政府的考核标准之一,代议制政府不但能够与他所企求的进步所契合,同时也兼具了自由的原则。自由不仅使个体发展获得保障,更能促进人类永久的进步。
三、密尔自由主义思想的缺陷
(一)缺乏实践性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任何领域的理论的宗旨都应该是以改变现实世界为目的的,以实践为检验的标准。[5]密尔没有看到经济基础的最终的决定性作用,无法真正将经济关系、阶级关系融入到考察范围中去,仅仅停留在如何解释世界而非改造世界的层面上。赋予自由更广泛的意义却成为了一种美好的社会追求。
(二)对“伤害原则”的理论挑战
“无害于他人”的理论划分了私人与公共的范畴,割裂了个人与社会的联系。第一,以此为最高判断标准有些绝对化,很多问题难以解释。虽然理论看似完备,但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对于很多关键性概念缺乏明确的定义和具体的解释。第二,原则的裁判主体缺失,密尔仅看到自由的主体却忽视了对于保护主体的裁判者的设计,可能再次走上个人服从社会的老路。第三,消减了社会和国家存在的意义,“损害之虞”可能成为侵害他人自由的借口,规定个人对自身伤害是自由的,架空了国家和社会对于增进个人幸福和调和社会矛盾的能力。
(三)与功利原则的界限
密尔对边沁功利主义的修正是他自由主义发展的一个支撑点,但是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还是落入了功利主义俗套中,尤其是协调个人与社会的问题上更倾向于个人的利益,显然还应该有更为详细的衡量标准,这里显示出密尔的功利主义哲学情结。
四、密尔思想对当代中国社会的影响
《论自由》在20世纪初被翻译成中文出版,其中值得中国读者特别回味的是:密尔在《论自由》中将中国作为反面教材,分析了中国和英国的差别,指出当时中国落后的原因。
时代变迁,重新审视密尔的学说非但没有陌生感,还可以与时俱进,学以致用。密尔的自由主义思想在人类政治文明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对密尔思想来源,历史价值以及缺陷性的重新思考,对我国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中探索个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提供借鉴。
(一)由自由引发的思考
自由这一概念历史久远,范畴庞大。在密尔看来,自由的核心应该是个人的思想自由,在处理个人、社会和国家的关系上要把个人的独立与自由放在第一位。
1.个性自由与思想解放
密尔预见到民主可能发生的一个现象:人的个性慢慢被一致性所取代,因而对个性的重视显得愈加重要。密尔指出:当个性以别人的思维和社会的习俗为准则时,个人就难以幸福,整个社会也会逐渐止步不前。当人们的思想被长期的束缚,解放人们的认识是十分必要的,但又容易滑入另一个极端。追求个性给私人领域足够的空间,但必须有一个限度。
反观我国现状,社会发展进步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多的问题。随着经济的发展,公民的思想意识进一步提高,发掘个性的热情不断高涨。党的十七大提出:“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勇于变革、勇于创新,永不僵化、永不停滞,不为任何风险所惧,不被任何干扰所惑。”[6]这为政治文明的进步拓展了空间。
2.权利与义务关系
国家的构建应以保护个人的权利为宗旨,密尔特别警惕假借国家或者社会之名对个人合法权利的侵害。而这恰好弥补了长久以来我国要求个人履行义务,强调国家和集体的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的缺陷。在处理个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上,既要警惕功利主义个人利益至上的观念也要合理的照顾合法权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公民的正当权益是激发社会主义建设主观能动性的重要方面。
在和谐社会建设中,关键的问题之一是处理好权利与权力、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这是宪政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和功能的集中体现;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建设就是寻求权利与义务、权利与权力之间和谐中国方式或模式。”[6]在我国,公民所享有的是真实的权利和自愿履行的义务。现阶段,主要的努力方向在于如何让人民享有更多的权利,加快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进程。
3.民主与法制建设
自由的理想境界是将社会要求内化为个人的自律,使社会的主流价值既得到法律的认可又能体现民主。法律是社会在积极行动的过程中为权力的运行设定的合理的框架,而民主是促进个人能动性发挥的前提。
我国现在正处在激烈转型过程中,加强民主法制建设是适应现代社会的当务之急。对于民主法制建设要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必须以中国特色的历史文化为依托,才会从根本上获得持久的动力源泉,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另一方面,法律要合民心,顺民意,真正体现个人自由和社会民主的内核,赢得公民的认可和支持,有利于改革的进一步开展。权力也只有获得合法性才有资格成为权威。
(二)代议制对中国改革的启发
代议民主制是密尔自由思想的关键部分,对保障个人自由促进社会进步有着重要的价值。我国在政治体制改革的进程中,可以吸收相关理论加速社会主义民主进程,打造服务型政府。代议民主制代表了人类政治文明的进步,很多理论对我国政治体制改革有参考价值。[7-8]
1.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在制度设计上,可以借鉴西方的权力制衡理念,让人大代表拥有真实的权力,集中人民的智慧,对权力进行实质的监督与制约。第一,适当扩大差额选举的比重,给更多人提供参与的条件,为培养政治意识创造机会。第二,增加直接选举的份额,让每一个公民切实感受到政治权利。第三,代表专职化,防止多数人暴政。吸收制衡原则精神,改革完善监督机制。
2.健全投票选举制度
在保障少数人的自由,加快政治社会化的进程中,适当的投票选举制可以有效地防范多数人的暴政,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选举制度。让更多想参与的人有机会参与,让能参与的人有能力参与,让想图谋不轨的人无漏洞可钻,进行定期的选举并使之制度化。选举制度是代议制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控制对个人自由的一种弥补。在代议制中,公务员平等面向公民招收,尊重个人的主体性地位,符合了民主制中的平等性。
个人自由在政治领域的公平与否要看选举的设计,代表应该由各类选民推举出来。我国是劳动人民当家作主,人大必须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并要在《宪法》中确立下来。它成功地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协调统一起来,使人民和公民身份相融合,缓解选举问题上的矛盾。
(三)达到社会的终极关怀——以人为本
个人与社会是一种矛盾关系,在自由与秩序的关系中实现个人价值亟需社会的关注和关怀。人是马克思主义学说的根本起点与最终落脚点,同时也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核心内容。密尔思想给我国以人为本理念的贯彻落实提供了新的思考角度。第一,对于个人私人领域的重视,特别是涉及到个人思想言论、个性的自由。第二,如何处理个人自由与社会控制,不能仅将个人看作集体中的一分子,而是独立的个体。
社会的发展是时代的要求也是个体发展的需要,最终实现了社会控制中的个人自由问题的统一。中华民族的崛起汇集了中国人的梦想,也是每个人终极的理想和追求。这个梦想的实现的过程是每个中国人不断奋斗的历史。实践也证明了:“每个人的前途命运都与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紧密相连。国家好,民族好,大家才会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任重道远,需要中国人民携手共进。
密尔自由思想使人们对自由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并且成为自由主义由旧迈新的里程碑,给人类的政治生活以无限启迪。人类一直热衷于对自由的研究,而自由也总是在不同的时代显露出更加丰富新鲜的内涵。自由是人类奋斗的最高价值之一,同时也是实现这个价值的工具。自由仍然需要不断在丰富其内涵和外延的实践中获得新的认识和提升,从而为自己开辟出新的发展道路。
[1]〔英〕约翰·密尔.许宝骙.论自由[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
[2]彭将.刍论密尔自由思想及其缺憾[J].唯实,2012,(5).
[3]王兴华,魏琛琳.密尔的个人与社会自由思想评析[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2).
[4]邸少华.个性的张扬和限度——解读密尔自由思想[J].文学界,2010,(11).
[5]黄志平,唐媛.论密尔思想中的幸福、自由与德性[J].求索,2009,(8).
[6]十七大报告辅导读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7]徐信贵,高长思.密尔自由主义思想中的代议制政府[J].重庆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6).
[8]吴海燕.密尔《论自由》及其对中国社会转型的启示[J].浙江学刊,2013,(1).
责任编辑:李新红
TheEnlightenmentofMill’sTheoryonChina’sPoliticalRestructuringReform
YANG Zhi-min
(Dali University,Dali 671003,China)
John Stuart Mill’s idea of freedom has a profound effect on the improvement and completion of political theories. His innovation lies in the idea that stresses individual’s independent subject consciousness and the function of social regulation control. It hopes to establish a balancing model of individual and society. It is also suggested the related principles of individual freedom and social control,which may lead their coordinated development.
Mill;individual;freedom;society;control
B505
A
10.3969/j.issn.1004-5856.2017.10.006
2016-12-08
杨志敏(1981-),女,云南大理人,硕士,主要从事思想政治教育研究。
1004—5856(2017)10—002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