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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大学生个人求助行为的法律问题探析

2017-03-10谢雅惠陈晓佳刘树荣罗进伟

关键词:捐赠人款项善款

谢雅惠 陈晓佳 刘树荣 罗进伟

高校大学生个人求助行为的法律问题探析

谢雅惠 陈晓佳 刘树荣 罗进伟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福建福州350117)

研究大学生个人求助的方式,对由大学生发起的个人求助的范围进行界定,区分个人求助和个人募捐,进而阐述大学生个人求助的合法性,分析大学生个人求助存在的法律问题,探讨受助人、捐赠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建议通过高校志愿者协会构建大学生个人求助平台,建立信息公证制度、捐赠监督和反馈机制和撤销赠与制度,使大学生高校内开展的个人求助的行为合法、高效。

个人求助;个人募捐;大学生个人求助平台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高校学生的网络捐赠得到了发展。一些本人或近亲属突患重病急需医疗费用、家庭经济条件无法负担的大学生将自己的求助信息发布在自媒体平台进行募捐求助,学生之间借助该平台转发实现第二次传播,以此类推,呼吁更多的校友伸出援手。这种劝募方式和通过媒体、报纸传播求助信息的不同之处在于传播主体是在自己的社交圈——高校内进行传播,大学生之间可以对求助信息发表评论进行劝募,更容易引起共鸣,提高了信息的可信度。除此之外,众筹平台、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使款项可以更迅速到达受助人手中,为求助人快速募集资金提供了很大的便利。此外,还有较为传统的求助方式,即在校园内的公共场所摆放募捐箱进行劝募。这两种大学生在高校内进行个人求助的方式可以有效地使受助大学生摆脱生活困境,但其行为的法律性质以及涉及的法律问题需要厘清,以保障相关当事人的权益,使大学生个人求助行为合法、高效。

1 个人求助的概念界定及立法分析

我国2016年实施的《慈善法》规定了个人不能公开募捐,但个人求助和个人募捐是同一概念吗?包括《慈善法》在内的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对个人求助和个人募捐进行解释和区分[1],导致民众想发起个人求助却苦于没有法律依据,而有些人以个人求助为幌子进行个人募捐。法律空白使个人求助在实际操作中缺乏监管,因此,从法律上界定个人求助和个人募捐的区别成为关键问题。

在《土生说字》中,“募”,意为广泛征求,召集;“捐”,弃也,意指捐助,献纳[2]。根据我国的《慈善法》,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3],目的是满足慈善事业的需要,不具有利己的属性。由此可见,个人募捐指的是个人基于慈善目的而向社会募集款项。法律之所以要禁止个人公开募捐,是因为受益人和募集人不一致或没有亲属关系,会导致善款所有权归属不明、善款使用目的无法保证、虚假信息的责任承担不明等一系列问题,因此法律鼓励个人与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公开募捐。而个人求助则属于受助者与捐赠人直接对话,筹集善款是为了解除募集人亦是受助人的困境[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原副主任阚珂表示:《慈善法》规定个人不能公开募捐,但不禁止、不调整个人求助。个人求助是指为本人、为自己的家庭成员或者自己的近亲属,向他人或社会求助,最根本的特征是“利己”;而《慈善法》所规范的慈善活动则必须是“利他”,慈善组织开展的慈善活动的受益人是“不特定的大多数人”。如果是为了解决自己和自己的家庭成员的困难而发起筹款,不管通过什么渠道进行,《慈善法》都不禁止。

个人求助也具有法律依据。首先,法无禁止即可为。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个人求助行为是不合法的。其次,根据我国《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再次,国家民政部等有关部门颁发的《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个人为了解决自己或者家庭的困难,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发布求助信息时,……告知其信息不属于慈善公开募捐信息,真实性由信息发布个人负责。”该管理办法默认了个人求助的合法性。最后,在个人求助过程中,受助者透露求助信息,相当于发出要约,捐赠人的汇款行为相当于承诺,二者形成了赠与合同,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个人求助行为是合法的,只是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对其进行约束。因此,大学生在高校内发起个人求助具有合法性。

2 大学生个人求助行为的法律问题分析

2.1 求助人的信息公开标准

法律没有规定个人向社会发起求助的条件,捐赠人是否实施捐助主要依据对求助人求助信息的评判。因此,受助人全面、客观、真实地披露求助信息是至关重要的。然而,现实中因信息不对称而引发的“诈捐门”事件屡见不鲜。在个人求助法律关系中,受赠人的法律责任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当个人求助具有明显的骗捐性质和非法敛财的目的,可以通过民法关于欺诈的规定和刑法上的诈骗罪进行调整[5]。然而现实中也会出现一些灰白地带,倘若受助人确实是为了救助本人或近亲属而发起求助,只是部分事实(如经济实力、医保待遇)没有公开,主观上也较难证明其是欺诈且募得款项也用于规定用途,或者是个人求助根据的客观事实不因受助人的过错而发生变化(如误诊)[6],那么受助人主观上便不存在过错。根据《合同法》规定,捐赠属于赠与行为,捐赠人的财产权利已经转移,属于不可撤销的赠与,但如果双方对于该法律行为存在重大误解使得意思表示不真实则可撤销赠与[6]。因此,捐赠人对个人求助的赠与及可能发生的风险一定要有清醒的认识,若无正当理由,捐赠人的赠与是不能随便撤销的,只能通过舆论的压力让受赠人自动退款。

2.2 受助人变更募得款项的约定用途

个人发起求助不同于公益捐赠,捐赠人在捐赠时对于捐赠款项的用途有特别的要求,即用于特定的被救助人和救助事项,双方在此前提下达成合意,构成附义务的赠与合同[7]。如果受助人没有按照约定去使用善款,捐赠人享有债权请求权和撤销赠与的权利。从大学生通过轻松筹筹款可以看出,虽然捐赠人数量众多,但大多数都是匿名捐赠,他们对于款项的具体使用并不能起到很好的监管作用,没有慈善组织来跟进、指导、监督受助人的行为,也没有媒体的跟踪报导来提高关注度,知情人的网上披露也是寥寥无几,从而使捐赠人的善款能否得到妥善处置无法保证。《合同法》规定,权利人的撤销权的行使须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由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裁断。当发生受助人没有按约定使用款项时,对于小额捐赠的大学生来说,他们大多是站在道德的层面对受助人进行谴责。同时,也因为维权成本很可能远远高于维权所得[8],所以现实中很难凝成一股力量去追究受助人的责任,撤销赠与不能有效地维护捐赠人的权利和监督受助人的行为。

2.3 剩余捐赠款项的所有权归属及处理方式

如果求助者的需要超出社会实际援助即过度捐助,那么剩余款项的所有权属于谁呢?一般情况下,捐赠者已经转移了财产权利,款项属于受助人合法所有,那么受助人是否可以在约定用途外支配款项呢?从民法的角度来看,捐赠人在捐赠时对于捐赠款项的用途有特别的要求,即用于特定的被救助人和救助事项。当捐赠人的捐赠目的不存在时,受益人对于善款的取得就没有合法根据,属于不当得利[8],双方因此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捐赠人享有债权请求权。然而债权的行使和前述的撤销赠与一样可操作性不强,大多数是依靠媒体舆论的监督使受益人合理处置善款。这就要求求助者在受赠的款项足以解除困境时,应当及时向公众告知,并采取适宜的方式妥善处置善款,否则便有欺诈之嫌。

以大学生通过微信在高校内发起个人求助为例,若求助人筹得的款项超出筹集目标,求助人可以通过微信将善款退回至用户零钱包,除此之外,款项在征得捐赠人同意的情况下也可全额捐出。然而如果双方在捐赠时没有约定善款规模超出求助目标的处理方法,求助人又无法查询和确认每个捐赠人的汇款渠道和联系方式,那么款项如何退,如何征求捐赠人的意见或推定他们的想法呢?程序倒转在约定不明确或汇款渠道较为传统的情况下会给个人和相关管理部门和技术支持部门带来巨大压力,还可能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9],因此“余额”的妥善处置也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3 完善大学生个人求助行为的路径

笔者以福州高校为研究对象,通过高校青年志愿者协会为大学生高校内发起个人求助开辟一条新路径,即通过网络构建大学生个人求助平台。笔者设计的大学生个人求助平台隶属于长期开展的志愿者活动的志愿者协会,任何因本人或近亲属突患重病,急需医疗费用而家庭经济条件无法负担的大学生想要在校园内发起个人求助,可以将求助信息发至该平台并提供证明材料,经该平台鉴定材料合法真实有效后与受助人签订一份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有募集人的预计筹款目标、捐赠人汇款的具体途径、款项大致用途、捐赠反馈机制、剩余捐赠款项的分配及求助人违反协议后求助平台有权在捐赠人的授权下行使捐赠撤销权。双方达成协议后,将协议公示在该志愿者协会的官方微博上,捐赠人可以登录核对求助信息、查看协议内容和证明材料的鉴定结果,然后做出是否捐赠的决定。这种方式可以避免重复性捐赠,不会对捐赠人造成较大捐赠负担。

3.1 求助信息的公证制度

大学生个人求助平台对受助人提交的包括医保待遇、疾病证明书、医疗费用单、受益人身份及家庭状况证明等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借助学校对学生个人及家庭信息的掌握情况,参考鉴定家庭困难生的方法,对求助人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甄别。初审通过后平台再将材料拿到公证处进行公证[10],加强材料的证明力。最后平台将材料的鉴定结果记录下来并通过官方微博进行展示,在确保公示信息真实、完整、透明、公开的情况下让大学生自主决定受助人是否有资格发起个人求助及是否捐款,强化求助信息的真实性。如果在个人求助期间有无资格的受助人发起个人求助的客观事实发生或被发现,平台就会在微博上删除个人求助信息并澄清实情。为此,平台还需建立畅通的举报机制。从保护受助人隐私权的角度出发,受助人提供给大学生平台的证明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籍材料、病因等是否进行公示由受助大学生自主自愿决定,平台不进行强制,但核实无误后会向捐助人表明该信息真实。信息公证制度是个人求助平台的工作重点,大学生借助平台进行个人求助需要符合一定的标准条件,并且平台应严格把控筹款目标,力求避免求助信息失误后的程序倒转。

3.2 捐赠的监督和反馈机制

捐赠监督和反馈的环节关系到捐赠主体捐赠行为的连续性和保证捐赠人的知情权,受助人在筹款时也对捐赠人承诺款项的大致用途,所以捐赠反馈是受助人应尽的义务。受助人应按照与平台签订的协议开设一个专属银行账户统一款项的存放,然后授权平台可以在该账户的开户银行的帮助下对其账户进行动态监管。受助人领取善款时要提供相应的医疗证明和每次领取的款项数额,平台要审核善款的用途是否符合协议约定,受助人领取善款后还应向平台提供开销证明,平台将证明材料与银行提供的取款账单进行核对,确保每笔款项的支出透明,然后在平台官网上向受助人反馈。当撤销赠与后,求助平台可根据协议冻结该银行账户的款项。除此之外,受助人还应当及时地将接受善款后的境况改善在该平台微博上适当地告知捐赠人。

3.3 撤销赠与制度

撤销赠与制度属于捐赠人的权益保障机制。为了便于撤销赠与工作的展开,平台鼓励捐赠人实名捐赠,将捐赠事实的证明材料如汇款证明告知平台,由平台做好记录。当撤销赠与的情况发生时,平台会查询汇款的银行账户的余额,并了解受助人的退款意愿以及是否有经济实力退款,然后平台对可实际撤销赠与的款项进行统计,捐赠人可以凭借记录委托求助平台取回适当比例的捐赠款项或者将撤销的款项暂时交由平台保管,若再有目的相同或相近的其他个人求助项目,平台可将剩余款项转赠给该项目,并在微博上向捐赠人公开。当捐赠人放弃捐赠款项即没有留下捐赠记录时,平台也不会干涉可以撤销的善款的去向。撤销赠与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求助者的需要满足后不再需要的社会实际援助;二是受助人未按照协议使用款项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协议情形的;三是捐赠人因重大误解、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的。鉴于撤销赠与存在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和实际操作的困难性,个人求助平台无法保证撤销赠与一定会顺利实施,只有在求助人存在较大的主观恶意和总体捐赠数额较大的前提下才会力求受助人返还善款,并在必要时通过行政或司法程序获得救济。4 结语

《慈善法》虽然禁止个人公开募捐,但是规定个人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公开募捐,并且扩大了慈善组织的范围。然而近年来由于公益慈善组织的负面新闻层出不穷,而自媒体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众筹募捐平台的发展更是以其便捷高效导致民众更倾向通过网络发起个人求助与捐助。大学校园内的个人求助便是该种社会现象的缩影。但是大学生自主发起个人求助缺少有公信力的组织和社会团体对个人求助信息进行严格审查并跟踪款项的具体使用,加之撤销善款赠与也不具有可行性,使得辨识能力较弱的大学生要单独承担诈捐骗捐的风险。尽管如此,互联网技术支持下的个人求助的蓬勃开展不可忽视。这种直接捐赠的方式虽然存在缺陷,但我们不应该限制其发展而应针对其存在的弊端寻找解决对策。

慈善不能只靠政府的监管,更需要专业的慈善团体、公益组织和各类基金会发挥独特的作用[1]。大学生个人求助平台旨在使大学生个人求助行为在没有明确法律规范的前提下能取得捐赠人的信任进而避免纠纷的产生,让个人求助这一公民权利能在大学校园内得到健康发展。

[1]杨丽萍,周元春,等.众筹式个人求助丞待法律定义[N].深圳特区报,2017-03-13(A05).

[2]李雅滨.我国个人网络募捐行为的法律规制[D].武汉:中南民族大学,2013.

[3]蒲晓磊.慈善法对个人求助行为不禁止[N].上海法制报,2016-03-22(009).

[4]李强,陈美吟,等.允许个人求助不允许个人进行公益募捐[N].南方日报,2016-03-22(A09).

[5]朱昌俊.规范个人求助不能止于风险提示[N].深圳特区报,2012-09-09(A02).

[6]郑夕春.募捐纠纷的法律适用[D].重庆:渝州大学,2000.

[7]甄理.论社会募捐剩余财产的所有权归属[D].沈阳:辽宁大学,2014.

[8]武海霞.谨防“个人求助”变“网络骗捐”[N].检察日报,2016-05-21(003).

[9]刘培峰.网络爱心需要法律和社会的呵护[N].人民论坛,2017(066).

[10]丁东红.公证介入自然人网络募捐的进路研究[D].成都:西南财经大学,2013.

责任编辑:卢宏业

On the Legal Problems of College Students′Personal Help Seeking Behavior

XIE Ya-hui,CHEN Xiao-jia,LIU Shu-rong,LUO Jin-wei
(Fujian Normal University,Fuzhou 350117, China)

Introduce the way of personal seeking help about undergraduates on campus,define the range of personal seeking help about undergraduates for the research,distinguish individual help and personal fundraising, in turn, expound the legitimacy of the college students′personal help, analyze legal problems of the college students′personal help and discuss what kind of legal relation,rights and duties are there between recipients and donors, in the area that is empty about law for personal seeking help,should put forward the following Suggestions: Through the volunteers association of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build college students′personal help platform, which has set up the information notary system,donate supervision and feedback mechanisms and the revocation of gift system, fully considered the donors′giving psychologicalto make the way of college students help-seeking more legal and efficient.

Personal help;Personal collection;College students′personal platform for help

D922.182;G646

A

1674-6341(2017)05-0060-03

10.3969/j.issn.1674-6341.2017.05.021

2017-05-12

福建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创新训练类)项目“关于福州高校慈善组织制度建设的思考”(cxxl-2016051)

谢雅惠(1996—),女,福建漳州人,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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