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独任法官审判团队运行机制的构建
2017-03-10石东洋刘新秀李跃银
石东洋,刘新秀,李跃银
(1.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政府,山东 聊城 252000;2.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山东 阳谷 252300)
论独任法官审判团队运行机制的构建
石东洋1,刘新秀2,李跃银2
(1.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政府,山东 聊城 252000;2.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山东 阳谷 252300)
基层法院独任法官审判团队的构建应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为指导。区分核心审判事务与审判辅助事务,一般性诉讼辅助事务与专业性审判辅助事务,准确定位审判辅助人员职能,优化审判辅助人员配置,综合考虑审判工作量、人员编制等因素,以充分满足法官办案需求为原则,配备相应的审判辅助人员,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按照一定比例设置,做到各类审判辅助人员既职责清晰、各司其职,又相互配合、高效协作。
基层法院;独任法官;审判团队;人员配置;运行机制
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组建由一名法官与法官助理、书记员及其他必要的辅助人员组成的审判团队,依法独任审理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案件数量较多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组建相对固定的审判团队,实行扁平化的管理模式。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职能定位和审级情况,为法官合理配置一定数量的法官助理、书记员和其他审判辅助人员。[1]为科学界定审判组织、审判机构及审判人员的审判职权,优化审判结构,促进审判科学管理,不断提升公正高效司法水平,应组建独任法官团队。按照司法专业化和法官职业化的要求,以人员分类为基础,以法官为核心,改革和完善审判权运行机制,建立以法官为核心,法官和审判辅助人员分工合作的审判组织架构和工作模式。
一、基层法院独任法官审判团队的构建
(一)独任法官团队构建的实践基础
基层人民法院案多人少,案件类型相对集中,在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的同时,应积极探索各类案件繁简分流工作机制,扩大独任审判的适用范围。基层法院尤其是基层法庭可探索根据审判工作量,组建以独任法官为中心的审判团队,配备必要数量的法官助理、书记员等审判辅助人员。[2]司法改革应增加审判辅助人员的配置,组建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组成的法官审判团队,促进审判过程科学管理与专业分工,此举是司法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是法官职业化发展的必由之路。[3]法官助理设定之后,独任制审判模式的组成则为“1名独任法官+1名法官助理+1或2名书记员”。在审理案件时,独任法官对案件审判全程全权负责,有权根据团队人员、案件等情况,确定、调整团队成员的工作职权范围,明确工作要求,确保审判团队运行得规范、有序、高效。
(二)独任法官的遴选条件与程序
科学组建审判团队,要明确法官选拔条件。院庭长不得与普通干警争利,要注重举贤让能,让办案骨干优先入额,减轻普通干警心理压力。合理确定独任法官的遴选条件。各地法院实际情况均不相同,应充分考虑各地法院人员结构情况,基层法院法官入额审判资历可以限制为担任助理审判员三年以上,避免一刀切,确保优秀法官入额。合理确定遴选程序。法官遴选要以自愿申请报名、法官岗位承诺、遴选委员会把关、党组审议为原则,采取“考试+考核”综合评定的方式进行。考试分值要科学反映法官专业素质、办案能力、办案经验等,考核标准要综合考虑政治素养、廉洁自律、职业操守、从业经历、年龄结构等。
(三)独任法官团队的性质
2016年司法改革前是法院办案,司法改革后是法官办案。司法活动存在法院、法庭、法官三个主体,司法改革前是法院承担责任,改革后是法官承担责任。立案、结案、信访全程全部责任都要落实到法官头上。根据受理案件的特点、辖区人口及经济发展状况等,独任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可以组成独任法官团队。通过审判资源的优化配置,真正还权于法官,将审判权交给优秀的职业法官行使,从而形成一种符合审判规律的审判机制,即建立法官裁判案件、法官助理从事辅助性审判工作、书记员主要负责庭审记录的职责明确、分工负责、相互监督、运转高效的新型审判组合。[4]独任法官团队为基本办案单元。
(四)独任法官团队的人员配置
综合考虑审判工作量、人员编制等因素,以充分满足法官办案需求为原则,配备相应的审判辅助人员。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按照一定比例设置。在“1+1+1”模式下,法院重新分配若干权力,符合法律与法理的规定。[5]根据案件数量确定独任法官团队的人员数量,按照“1+1+1”模式,独任法官团队每 1名独任法官配备1名法官助理和1名或者两名书记员。因案件数量增长和人员流动导致独任法官团队审判辅助人员配置不足时应当及时增补。
二、独任法官团队成员的职责分工
(一)独任法官团队职责分工标准
审判权的核心是庭审和裁判,调查取证、调解等其他的程序性、事务性权力属于审判权的外围。[6]法官行使核心审判权,审判辅助人员行使辅助审判权。审判事务分为核心审判事务和审判辅助事务,审判辅助事务可分为专业性审判辅助事务和一般性诉讼辅助事务。独任法官承担核心审判事务,法官助理承担专业性审判辅助事务,书记员承担一般性诉讼辅助事务。准确定位审判辅助人员职能,做到各类审判辅助人员既职责清晰、各司其职,又相互配合、高效协作。充分发挥各类审判辅助人员潜能,优化审判辅助人员配置。
(二)独任法官团队法官的核心审判权
独任法官有权决定所办理案件的以下事项:立案受理;变更开庭时间;变更举证期限、调查取证;追加、变更当事人;作出公告、通知书、告知、传票;先予执行、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进行查询、作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委托送达、委托调查、案件移送;制作协助调查函;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等;决定审判辅助人员的回避;案件扣除审限;警告、训诫、责令退出法庭。
独任法官有权对所办案件作出以下裁判: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的裁定;管辖权异议的裁定;驳回起诉、准予或不准予撤诉、中止诉讼或补正的裁定;案件由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裁定;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准予或不准予执行的裁定;采取及解除诉讼保全措施的裁定;冻结或解除冻结、查封、续封、解封等裁定;调解书;判决书。作出上述裁定、调解和判决不含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
(三)独任法官团队成员的具体职责分工
1.独任法官职责
独任法官审理案件时,应当履行以下审判职责:审阅案卷,确定案件审理方案、庭审提纲及做好其他必要的庭审准备工作;指导和安排审判辅助人员做好庭前调解、庭前准备及其他审判业务辅助性工作;组织、主持调解;确定开庭时间及地点;组织、主持庭审,决定是否准予撤诉,依法裁判,制作、签发裁判文书;依法处理财产保全、先予执行、中止(终止)审理、审限延长及扣除、公告送达等程序事项,但根据规定应当报请院长、庭长审查批准的除外;按程序提请召开法官联席会议、专家法官会议、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案件;按程序报请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撰写审理报告、裁判文书;依照规定权限签署本团队承办的所有案件的法律文书;定期、及时将审理的已结案件裁判文书报院庭长,便于院庭长总结经验、统一裁判尺度、对案件进行监督;对于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限届满前依程序报批,可与人民陪审员或其他团队独任法官组成合议庭并承办该案件;判后释明答疑;审核法官助理、书记员履行职责形成的法律文书等材料;办理与审判有关的其他事项。
2.法官助理职责
明确法官助理的工作事项,是督促法官助理工作的依据。[7]法官助理主要履行以下工作职责:接待案件当事人,依据案件审理要素做好诉讼指导工作;审查诉讼材料,协助法官组织庭前会议、证据交换,并固定无争议案件事实、证据及诉讼请求,完成庭前准备报告,提出诉讼争执要点;根据法官的要求,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资料,研究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协助法官组织庭前调解,草拟调解文书;受法官指派,送达法律文书;受法官委托或者协助法官依法调查、收集、核对有关证据;受法官指派,办理鉴定、审计、勘验、评估等工作;辅助法官完成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等工作;校对法律文书;办理指定辩护人或者指定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有关事宜;参加庭审,提醒独任法官注意案件审理要素及程序性事项;根据法官要求,结合法官联席会议记录,草拟需要专家法官会议研判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报法官确认。可以在会前梳理分歧意见、相关学理见解、参考案例等资料,供专家法官会议使用。列席法官会议,并可发表意见;在法官的指导下草拟裁判文书;移送上诉卷宗;指导书记员办理案件管理的有关事务;在法官指导下,开展调研工作,撰写司法统计分析、案例分析、理论研讨文章;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与审判业务相关的辅助性工作。
3.书记员职责
书记员主要履行以下工作职责:负责案件调查、庭审、调解等诉讼过程中所有记录工作,并负责当事人阅读、核对笔录及签名;负责填制诉讼中的各种诉讼文书,并按有关规定协助送达;接待、安排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和其他相关人员的来访和阅卷事宜;负责签收并核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指导当事人填写证据目录,协助法官助理做好庭前证据交换等;协助法官及法官助理进行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调查取证及其他审判业务工作;办理排期开庭等案件管理的有关事务;协助法官、法官助理做好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负责案件的庭审同步录音录像并刻录光盘,负责审判人员和参审诉讼参与人核对庭审记录及签名;在法官指导下,校对、装订法律文书;及时准确全面录入案件信息,做好裁判文书上网和卷宗电子归档工作;在法官、法官助理指导下,整理、装订案件卷宗;将审结卷宗移交审判管理办公室并归档;完成法官及法官助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独任法官团队的制度运行
(一)独任法官团队运行原则
独任法官团队以独任法官为核心,法官助理和书记员是独任法官的助手,在独任法官的指导下,处理案件审理中的审判辅助事务。独任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均应按照规定的职责范围,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相互监督,共同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法官助理与书记员的职责相对固定,又互相补位,服从于法官审理案件的需要。[4]独任法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派法官助理承担书记员的职责。独任法官团队在院长、分管领导、庭长的指导监督下,严格履行职责。独任法官承办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一审民商事、行政案件和轻微的刑事案件。独任法官办案数量不得少于其所在庭法官人均办案数量,完不成办案任务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二)独任法官的审判管理权限
1.管理职权
独任法官对所在团队行使下列管理职权:根据团队工作需要,确定、调整团队成员的工作职权范围,明确工作要求;对所属团队成员的工作纪律、工作作风等进行监督管理,协助纪检部门对团队成员廉政、作风等问题及对本团队涉嫌违法违纪案件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团队成员的工作进行考评,对团队成员的晋升、考核等可提出建议;落实研究室、审判管理办公室或其他部门部署的关于司法统计、调研、宣传、裁判文书上网等工作任务;负责对团队成员进行考勤及请休假管理;完成院长、分管副院长及庭长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制度约束
法官助理不得独立从事以下工作:主持调解;主持庭审;审查采纳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制作法律文书;对诉讼程序作出决定;属于行使审理权和裁判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法官助理及书记员在任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纪律要求: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履行职务;不得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委托人;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委托人或者中介机构的吃请;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委托人或者中介机构的礼品等财物;不得为当事人介绍律师或代理人;不得拖延办案贻误工作;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不得过问不属于自己办理的案件;不得在外兼职或从事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活动;法院工作人员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应当遵守的其他各项工作纪律。实行书记员能级管理制度,将聘用制书记员按技能水平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级进行管理。设定绩效考核目标,考核结果与书记员每月岗位津贴挂钩。
(三)独任法官团队管理机制
1.强化简易程序适用
对简易程序适用情况进行调研,将简易程序的适用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础性工作来抓,提高全院干警对简易程序适用的重视程度。加大对简易程序适用的考核,将简易程序适用率、平均审理期限纳入考核范围,实行庭室与个人简易程序适用月通报制。
2.改进审判管理机制
繁简分流,在立案阶段对于经审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案件一律按照简易程序立案,对一些不易区分能否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在登记时与审判庭会商确定,尽可能提高简易程序适用率。立案放权,案件不再统一排期,而是由办案法官根据案件情况确定案件开庭时间。实行立案与庭前准备、庭前调解一体化。严格程序转换,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的案件,由庭长审核后报分管院长审批。
3.实行多类型送达方式
严格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提高办案效率的若干意见》,积极利用原告到庭立案时机,要求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及时固定当事人送达地址信息。改革公告送达方式,依法采用在法院政务网站刊登送达公告和在法院的公告栏与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且这三种方式一并进行。同时积极应用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电子送达方式,规范邮寄送达。
4.探索简化审理程序及文书写作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则上通过一次开庭、一个工作日就辩论终结,简化举证、质证、认证过程,强化庭审查明案件事实的功能。简化简易程序判决书、调解书的写作。同时,大力提倡当庭宣判、定期宣判的适用。
四、独任法官团队具体工作机制
(一)审判工作流程指引
法官团队在院长、分管领导、庭长的指导、监督下,严格履行职责。独任法官对本团队的案件质量及效率进行管理和监督。独任法官可根据团队人员、案件类型等情况,制定符合本团队特点的工作流程,但应当遵守基本流程要求,做到程序严格、衔接紧密,确保审判团队运行规范、有序、高效。对于受理的各类案件,根据独任法官团队负责的案件类型,由立案人员直接分配到相关独任法官团队各法官名下。独任法官接收案件后,应及时阅卷并指导法官助理、书记员完成排期开庭、送达等审理准备,迅速开展庭前调解和开庭审理等工作。独任法官应严格遵守案件审理期限制度,依法及时审结案件。法官助理履行审判辅助职责,参加庭审,可在裁判文书上署名。
独任法官不得将案件交给他人代为审理。独任法官不得以案情复杂、审理需要等事由随意申请更换法官。因培训、病假等特殊情况需要更换法官的,需经分管领导审批,并在所在法院局域网进行公示。因案情复杂,独任审理的案件需要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的规定时间内,及时报请分管领导决定。分管领导同意简易程序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独任法官作为案件承办法官,参加合议庭继续审理。
(二)实行常见类案要素式审判
实行司法责任之后,院庭长对案件不再统一把关,对裁判文书不再审核,少数法官裁判文书质量下降,同类案件裁判标准不统一。为避免少数法官裁判水平不能适应司法责任制要求,应实行类案案例指导制度,提炼同类案件处理规则,推广要素式审判,统一裁判尺度。总结固定案件类型,对各民事业务庭主要案件类型进行总结固定,初步确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间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离婚纠纷等五个主要民商事案件类型。依据类案法律关系构成要件,制定类案审理要素信息表。法官助理可依据类案审理要素信息表做好庭前准备工作,通过对照类案审理要素信息表,审查诉讼材料是否齐全、证据形式是否完备、代理权限是否明确、证据是否符合要求,依据类案审理要素信息表制作庭前准备报告、小结,解决庭前准备工作无章可循的问题,为今后规范法官助理庭前准备工作打好基础,为法官助理创造体系化工作平台,同时解决部分审判人员审理思路不清晰的问题。
(三)疑难复杂案件的研判机制
实行司法责任之后,院庭长对案件不再审批把关,部分法官独立办案信心不足,不敢直接定案,害怕承担责任。为避免部分法官产生畏难情绪,应发挥集体智慧,提升法官信心。探索建立法官联席会议、专家法官会议研判案件制度,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实行集体研判,为法官办案提供智力支持。通过法官联席会议和专家法官会议集体研判疑难复杂案件制度,独任法官可按规定将疑难复杂案件提请法官联席会议或专家法官会议集体研判,院庭长也可以按规定对重大、疑难、复杂及明显超过流程节点时限的案件,实行集体研判,提出参考意见。法官会议集体研判实行全程留痕,既为法官办案提供智力支持,又为院庭长审判管理和监督提供平台。
为避免院庭长管理监督责任意识不强,角色、职能转变不到位,主动监督力度不够,应制定权力清单,强化监管职责。明确院庭长与其职务相适应的审判管理职责、监督方式和监督程序。探索院庭长审判管理监督工作机制。强化院庭长对案件的程序性监督管理职责,除审判委员会讨论、法官会议集体研判外,禁止院庭长单独就自己未参加审理的具体个案向独任法官发表倾向性处理意见。实行流程节点和审执限周报制度,各业务庭庭长就本庭所办案件的流程节点和审执限情况每周五下午报分管领导和院长,强化院庭长的监督管理职责。
(四)独任法官团队成员责任承担
独任法官审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书,由独任法官直接签署。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以外,院长、副院长、庭长对其未直接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再进行审核签发。独任法官审理案件时,负责对案件审判全程进行指挥,并按照审判管理规定进行审判流程节点控制。独任法官审理案件时,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承担全部责任。法官助理、书记员根据职责权限和分工承担与其职责相对应的责任,独任法官负有审核把关职责的,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实行判后和信访释明制度。判后和信访释明工作由案件独任法官负责,严格按照判后和信访释明工作流程,解答当事人、信访人对于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提出的疑问,增强裁判的说服力,避免不良事件的发生。实行违法审判与差错案件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违法审判与差错案件的界定标准,通过案件质量评查等途径发现违法审判与差错案件,明确责任认定及追究程序,将违法审判和差错责任记入干警执法档案,责任追究情况与法官及审判辅助人员的绩效工资挂钩,实现权责统一。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N].人民法院报,2015-09-22(03).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庭工作的若干意见[N].人民法院报,2014-12-11(02).
[3]周迅.对基层法院审判团队建设的几点思考[N].人民法院报,2015-11-04(05).
[4]王立新.优化审判组合,提升案件质效[N].人民法院报,2014-04-23(05).
[5]夏凯,朱静媛.审判组合模式改革研究[EB/OL].[2015-10-10].http://jsjyfy.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5/05/id/1613849.shtml.
[6]黄晓云.江阴法院的审判组合模式改革[J].中国审判,2015(17):51.
[7]邓忠明.人民法庭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试点改革初探[N].人民法院报,2015-11-05(05).
O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Operation Mechanism of the Single Judge Trial Team
SHI Dongyang1,LIU Xinxiu2,LI Yueyin2
(1.People′sGovernmentofLiaochengCityofShandongProvince,Liaocheng252000,China; 2.People′sCourtofYangguCountyofShandongProvince,Yanggu252300,China)
The construction of single judge trial team in grass-roots courts should be guided by the spirit of the Third and the Forth Plenary Session of the 18th Central Committee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of the 18th C.P.C Congress,DecisionoftheCentralCommitteeoftheCommunistPartyofChinaonSomeMajorIssuesCon-cerningComprehensivelyDeepeningtheReform,DecisionoftheCentralCommitteeoftheCommunistPartyofChinaonaNumberofImportantIssuesinRelationtoComprehensivelyImplementingGoverningtheCountrybyLaw. The difference should be made clearly, between the core and the assistant judicial affairs, between the general and the business. The judicial support staff should be positioned accurately. The personnel allocation should be optimized. The amount of trial work, staffing and other factors should be taken into consideration. In order to fully meet the needs of the judge to handle a case, grass-roots courts should be equipped with judicial assistants, judges, assistant judges and the clerks at a certain proportion, who divide responsibility for their own work, perform their own duties, meanwhile, coordinate with each other, and have efficient collaboration.
grass-roots courts; single judge; trial team; personnel allocation; system operation
2016-05-04
石东洋(1983-),男,山东临清人,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科员,研究方向为法治理论。
D926.2
A
1674-3318(2017)01-005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