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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谣言治理路径的多学科审视

2017-03-09余雪冰

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7年6期
关键词:辟谣议程谣言

余雪冰,尹 娟

(三江学院,江苏 南京,210012)

网络谣言,是指在网络这一特定的环境下,网络使用实体以特定方式传播的,对网民感兴趣的事物、事件或问题的未经证实的阐述或诠释。[1]在传统媒体时代,权威媒体充当着信息“把关人”角色,因此,谣言一般总是以私下口耳相传的方式进行,带有明显的区域性特征,其传播范围和影响都比较窄,消退速度也比较快。然而,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尤其是移动互联网的普及化,由于网络信息传播的便捷性、互动性、隐匿性、扩散性等特点,以网络为传播载体和管道的网络谣言迅速成为了谣言的一种新型形态和主流形态,其传播的速度、广度以及深度达到了前所未有的地步。网络谣言滋长引发了诸如政府公信力下降、公众恐慌、群体性事件频发、社会不稳定等一系列严重的不良后果。网络谣言治理的难度也随之加大,因此,我们应该拓宽看问题的视域,把探索网络谣言治理路径分别放到传播学、法学、社会学、公共管理、政治学等多学科背景下进行审视,以多学科“视角融合”的方法加以分析,从而实现对网络谣言治理路径更为全面深刻的认识和把握。

一、传播学视角下的网络谣言治理路径

(一)善用“议程设置”,引导公众舆论走向。大众传播媒介有意通过对某些问题采取集中性的或

是特别突出的报道,从而影响受众对这些问题重要性的认知的做法,我们称之为“议程设置”[2]。议程设置效果即具有显著性属性的议题、话题等客体左右受众的态度和意见的程度[3]。移动互联网拓展了无数新的传播渠道,使传播渠道产生了巨变,以网络为载体的公众议程的出现,传统新闻媒介的议程设置功能是否仍然有效,答案是肯定的。美国麦库姆斯研究指出,通常情况下,传统主流新闻媒介依然是公众的新闻来源,网络议程与传统主流新闻媒介议程呈现高度匹配的关系。由此可见,即便是互联网高速发展的今天,传统主流新闻媒体在广大公众心目中的可信度、权威性依然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议程设置并不都是有效或有益的,议程设置具有两面性。合理的议程设置能对公众议程产生积极的影响,不仅可以提高公众对重要议题的重视,甚至可以起到情感共振、启迪民智等作用,而不合理的议程设置往往产生消极的影响和不良的后果,如议程设置时机把握不准,错过了关键期,导致效果不佳;议程设置的数量过多,反而降低了公众的关注度;不注意议题的尺度,造成过度解读。

因此,传统主流新闻媒体在使用议程设置控制网络谣言传播方面,应当注意趋利避害。一方面传统主流新闻媒介应当承担起“令人敬畏”[4]的议程设置责任,通过主动合理设置议题,采取跟踪报道、深度报道、联合报道等方式,加大对网络谣言,特别是具有严重负面影响的网络谣言事件的澄清力度,改变公众对网络谣言的认知与态度,从而控制网络谣言的扩散,引导公众舆论走向正确的轨道。另一方面传统主流新闻媒体要注意把握议程设置的规律,防止滥用和误用议程设置,避免引发负面效应和社会问题。此外,传统主流新闻媒体要注意创新议程设置的方法,在全媒体时代,要注重灵活运用“媒体融合”、“功能交互”、“形象表达”等手段,提升议程设置的活力和效果。

(二)创新辟谣模式,重建网络信息生态平衡。从网络信息传播生态的角度来看,网络谣言在受众行为趋同性、传播内容变异性以及“沉默的螺旋”三种主要传播机制的共同作用下,社会流瀑、群体极化效应产生,网络谣言离事实越来越远,非理性表达充斥了“网络意见自由市场”,真相逐渐被淹没,结果导致网络信息生态的失衡 。我们应该看到,互联网作为信息传播的载体,既可以为网络谣言传播提供条件,也可以为辟谣带来便利。那么,纠正这种失衡,我们可使辟谣信息充当网络“意见领袖”的角色,从而平衡传谣与辟谣双方力量,正如美国桑斯坦教授就曾经给网络谣言治理开出一剂良药,那就是“将受众置于平衡的信息环境,并用事实真相取代谬误。”[6]

关于辟谣,我国政府作出了许多探索性的尝试,如成立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设立“12377”举报电话,搭建互联网、“一站式”联合辟谣平台,运用新媒体手段进行辟谣等等。即便如此,相对于网络谣言传播的迅猛性、多样性及复杂性而言,现有的辟谣手段、机制及效果仍暴露出较多的问题。具体来说,主要有辟谣主体的设定不太准确,存在错位越界现象;辟谣平台的权威性与广布性不够,辟谣平台的触角尚未完全延伸至网络谣言滋生的源头;辟谣时间的及时性、内容的针对性及语言的准确性仍显不足,采用“直接否定”方式的生硬辟谣现象还很多见等。

鉴于此,笔者认为创新辟谣模式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努力:首先是进一步明晰辟谣主体,即解决好“谁来辟谣”的问题,现实操作要根据网络谣言的不同性质,科学设定辟谣主体及其边界,防止“越俎代庖”或“自我辩解”式的辟谣主体混乱现象,增强辟谣公信力;其次是建立国家层面统一的辟谣大平台及辟谣全网络,创设良好的网络“拟态环境”,扭转因网络谣言而导致的网络信息生态失衡;最后是组建一支专业化高素质应对网络谣言的辟谣队伍,大力加强辟谣系统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以更加科学化的方式开展辟谣。

二、法学视角下的网络谣言治理路径

(一)健全法律体系,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治国基本方略,所有公共领域都要依靠法律来治理,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网络谣言本质上是一种“信息假货”,打击网络谣言,维护健康的网络秩序也必须以法律法规作为武器。近些年,我国针对网络谣言治理的立法进程虽然迈出了一大步,现有立法对于网络谣言已初步形成了一套法律规制体系,包括刑法、民法、行政法以及专门性立法等,这在很大程度上对于规制网络谣言现象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现有立法相对于网络谣言的变化发展速度而言仍显滞后,制度设计不够科学。举例来说,规制网络谣言的法律位阶不高,权威性与效用不强;网络谣言的法律界定不够清晰,言论自由、一般不实言论以及网络谣言的边界比较模糊;相关立法规定出现矛盾与冲突,欠缺操作性;法定刑总体偏低,存在罪刑失衡现象;诉讼举证难度较大,网络谣言受害人面临因无法举证得不到权利救济的处境等。

面对肆虐的网络谣言,我们应加快规制网络谣言的立法进程,健全和完善网络谣言治理的法律法规体系。笔者认为,现阶段要重点解决好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一是应尽快立法界定“网络谣言”的确切含义,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处理好保护公众言论自由与限制网络谣言之间的关系,立法对网络谣言的定义不能突破关于言论自由的法律限制[7];二是根据网络谣言的性质及危害,明确责任主体应承担的刑事、行政或民事责任的相应标准,避免“一刀切”;三是系统梳理并修改完善现有立法中矛盾的地方,防止出现“同罪不同罚”的尴尬局面,避免损害法律的公正性;四是提高法定刑,尤其是对于情节特别恶劣、危害程度巨大的违法行为;五是针对网络谣言受害人取证的特殊性和复杂性,科学制定网络谣言受害人权利救济的诉讼制度。

(二)加大执法力度,形成对造谣者和传谣者的有效震慑。从法治发展的内在逻辑及世界范围法治国家建设的经验看,有效地建设法治国家,首先必须制定法律,然后才能严格实施法律[8]。随着今年6月1日起《网络安全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施行,国家对于网络虚假信息的管控越来越严,在网络治理立法建设不断完善的前提下,必然要求严格执法。“法律的威严在于实施”,否则再多的法律也将是一纸空文。加大对网络谣言的执法力度,除了要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教育之外,更应注重以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形成震慑作用,促进网民守法习惯的养成。同时,要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协调机制,探索把执法部门纳入“大执法”体系的做法,共享执法信息,改进执法流程,提高执法效率。要变“运动式”的集中整治为集中整治与日常管理相结合,逐步实现由突击性、集中性治理向规范化、长效化、常态化管理的有效转变。

严格执法必须坚持合法性与合理性的统一,这就要求执法部门和人员做到恰当、公正,防止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既要避免执法不严,也要杜绝过度执法。综合考虑网络谣言的类型、网络谣言造成的后果程度、造谣传谣者的主观故意等因素,执法过程中要注意区分不同的对象、类型及性质采取相应的执法标准。此外,实施透明执法,加强执法监督,创新执法结果评价,这将有助于执法质量的提高。

三、社会学视角下的网络谣言治理路径

(一)开展媒介素养教育,提高受教育者整体素质。从社会学功能主义的观点看,社会控制是教育的社会化功能之一,教育不仅限于传授价值观和规范,还应该教导受教育者必须按照这些规定行事[9]。网络世界作为一种“虚拟社区”存在的“网络社会”,网络谣言的控制当然就可以通过媒介素养教育的手段来实现。媒介素养是指人们获取、理解、分析、思辨、传播和应用各种形式媒介讯息的能力[10]。媒介素养教育,是指在信息时代,为提高人们的媒介使用能力及媒介分析能力而开展的教育活动,媒介素养教育的核心是培养人们的媒介信息批判能力。随着网民媒介素质的整体提升,可以有效遏制网络谣言这种“网络失信”行为。

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当前我国媒介素养教育与快速发展起来的移动互联网环境相比还十分滞后,媒介素养教育不仅缺乏理论体系的指导,还缺乏有关学科建设的专家队伍,对学科的内涵、外延及必要性都缺乏理性认识,受重视程度很不够,受教育者对媒介也缺乏比较科学的观念。开展媒介素养教育,提高受教育者对海量网络信息的甄别、分析与思辨能力,进而增强受教育者对网络谣言信息的免疫力,这已成为一项十分必要且紧迫的任务。笔者认为,提高人们的媒介素养,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途径是尽快将媒介素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和终身教育体系。

(二)建设网络文化,打造健康和谐的网络文化空间。文化是一个复杂的综合体,是人类群体和社会的共享成果,包括价值观、语言、知识、道德、风俗等,而且还包括物质财富。其主要功能表现在认同功能、规范功能、整合功能和涵化功能。文化是社会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系社会运行和发展上,文化系统起着独特的作用[11]。网络文化则是伴随着计算机、移动终端以及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而产生及发展起来的,是现实社会在网络空间的延伸和映射,是网络中所有技术、思想、情感和价值观念的一个集合体[12]。

网络文化是一种新型的社会文化形式。总的来说,我国网络文化建设的步伐要落后于网络发展的速度,如在制度文化层面,制度建设尚不完善,仍存在诸多真空地带;网站运维的监管机制不健全,监管不到位,网络反文化现象并不少见;网络文化活动品牌数量较少,社会影响力不够等。当前,建设健康和谐的网络文化要以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为总体指导,首先是要大力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宣传教育活动,文化的核心是价值观,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深入人心,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通过集中宣传报道网络诚信、主动举报、遵纪守法等生动案例和先进事迹,传播网络正能量,弘扬社会正气,培养具有良好网络道德和高度社会责任感的公民,让绿色上网蔚然成风。其次是要求网络内容创作者们恪守职业道德,尽可能提供更多的网络文化精品,进一步加大优质网络文化资源供给,促进网络文化的健康繁荣发展,打造良好的网络精神文化家园。再次是经常性地组织开展 “文明上网”、网络文化节等网络文化主题活动,做强网络文化活动品牌,以此吸引更多的网民共同参与到网络文化建设中来,不断壮大“中国好网民”队伍。最后是加强网络文化的制度建设和阵地管理,及时整顿和处置不合格网站及非法网站,净化、亮化、美化网络空间,建设清朗、文明、健康的网络环境,构建一个欣欣向荣的网络文化生态新画卷。

四、公共管理学视角下的网络谣言治理路径

(一)强化信息发布,挤压网络谣言的滋长空间。就公众个体而言,在固定的时间内,其接受的信息数量是有限的,一方的信息缺位,另一方的信息必然更能引起公众的注意。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公众出于获取信息的成本考虑,宁可选择相信低成本的信息。同理,在网络空间,如权威信息供给不足、谣言信息却大肆泛滥,公众转而接受谣言信息的倾向就更明显。关于谣言的产生,奥尔波特有个著名的公式,谣言等于事件的重要性乘以事件的模糊性[13],揭示了谣言与事件的清晰程度的反比关系,也就是说,事件越模糊,谣言产生的可能性就越高;事件越清晰,谣言产生的可能性就越低。

从中我们不难发现,信息的及时发布无疑能防止谣言的产生及传播。做到信息公开,一方面要深入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注重政府形象的打造,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切实提升政府公信力;另一方面要求建立“电子政府”、“透明政府”,完善信息发布机制,畅通信息发布渠道,及时发布真实、客观、公正、全面的权威信息。其中对于政策性较强、利益调节较大、专业知识要求较高等信息内容,要做好深入细致的解读阐释工作,避免和防止受众的曲解和不满,努力争取他们的理解和信任。再者,信息发布要多渠道、广覆盖,如采取政务网站、新媒体、新闻发布会、专家见面会等形式,迅速回应社会关切,最大限度提高信息的到达率和转化率,从而满足公众对于真实、准确、权威信息的渴望,让“谣言止于公开”。

(二)培育公民精神,推进网络谣言的复合治理。公民精神是指社会成员具有成熟的公民意识,对自己的公民资格、公民身份、公民角色以及所享有的权利义务有着明确的认知,当面对公共事务和公共事业,能超越个人直接功利目的,体现出集体参与的责任和对公共利益主动维护的思想境界和道德操守[14]。公民精神是现代社会对公民提出的一种最基本、最重要的美德要求。众所周知,网络谣言是社会公害,极大地损害了公众利益,然而在出现网络谣言时,有些公民缺乏积极主动参与治理的精神,袖手旁观的有之,不愿辟谣的有之,添油加醋跟风炒作的有之,这些都体现出公民精神的严重缺失。

公民精神的培育和养成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它牵扯到社会共同价值的构建与涵化、保证社会利益公平配置的社会体制改革、政府的民主化法制化建设进程、公民精神教育及公民活动实践的现实状态等方面。培育和弘扬积极的公民精神,促进公民养成抵制网络谣言的行动自觉,基本的途径有:一是实施全方位系统化的公民精神教育,其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是要加强公民道德的教育,网络化环境下当然还包括公民网络道德的教育;二是拓宽公民参与公共生活实践渠道,比如依靠第三部门社会组织,成立民间辟谣联盟,招募辟谣志愿者进行义务辟谣,或者是通过网络社区公益性组织,开展各种网络谣言防治科普及网络谣言监测预警活动等;三是不断完善政府、社会与公民三者相互合作的社会协调机制,改变网络谣言由政府部门为主的“他治”,实现“自治”和“共治”的合作型复合治理网络。

五、政治学视角下的网络谣言治理路径

(一)实施智慧治理,探索网络谣言治理新方式。大数据对政府及社会治理带来了深刻的影响,所谓大数据,学者们分别从数据容量、数据价值、理念制度等角度对大数据进行描述,对大数据的认识也越来越深,综合学界观点,我们可以认为大数据不仅具有海量数据(包括结构化数据和非结构化数据)的收集、整理、运算、存储的技术属性,还具有技术与能力、基础设施、核心资源以及思维方式的社会属性。也就是说,大数据除了是指海量数据集的技术性概念,更是指一种能力、思路、理念以及科学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观念和方法[15]。

大数据的产生及运用,为网络谣言智慧治理打开了新思路,提供了新途径。具体来看:一是通过大数据的大容量以及快速处理能力,给网络谣言信息数据的处理,包括搜索、收集、分析、预测及预警带来了技术的便利,变事后处理为事先预防,同时可建立基于大数据平台的网络谣言历史数据库以及辟谣信息库,大幅度提高网络自净能力;二是大数据为政府部门科学化决策提供了技术智能辅助,政府部门借助大数据,用数据说话,而不是主观臆断凭经验或直觉行事,将大大提高网络谣言治理决策的科学性;三是大数据背景下,公共权力发生了重要的转移,政府不再是“自我中心大包大揽”式的行政角色,基于云计算、物联网等大数据技术的“去中心化”的多元(即政府、社会与市场)共治开启了网络谣言智慧治理的新时代。

(二)缓解社会矛盾,提供消减网络谣言的现实出口。政治学所要解决的问题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是描绘美好政治生活蓝图并付诸实践;二是致力于解决突出社会矛盾的有效性;三是通过科学的组织与制度安排,维护好社会各阶层利益,促进社会和谐[16]。当前,我国改革已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一方面,利益固化藩篱的突破、深层次的利益关系和矛盾的调节、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以及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等问题如果处理不好,极易成为诱发网络谣言的导火索和助燃剂。另一方面,西方敌对势力的西化、分化企图,他们利用社会热点和敏感问题进行炒作,煽动民众的不满情绪,加之“西方宪政民主”、“普世价值”、“新自由主义”、“历史虚无主义”等西方社会思潮的侵蚀,加剧了意识形态领域的冲突,极易造成社会矛盾的激化。

既然激烈的社会矛盾是网络谣言生成的源头之一,那么网络谣言的消减则有赖于社会矛盾的缓解。笔者认为,当下缓解社会矛盾首先是要做到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加强民生工程建设,着重改革教育、医疗、就业、住房、社会保障等民生重点领域问题,彰显社会公平正义,让老百姓有安全感、获得感和幸福感;其次是主动深入群众,倾听群众的意见,提供更多更便捷的群众表达诉求的渠道和途径,尤其是对于群众意见比较大的方面,比如官员腐败、城管暴力执法、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等,政府要加大整治与惩处力度,及时疏导民意。再者是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不断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稳步扩大有序政治参与,加大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寻找符合全社会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引导主流意识形态,巩固意识形态阵地,首先是要坚持党性原则,更好地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党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其次是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舆论关注导向,大力构建现代传播体系,主动占领新兴媒体舆论阵地,增强人民精神力量,汇聚强大的社会正能量;再者是大力加强国际传播能力建设,积极宣传党和政府的政策主张,有力批驳西方媒体不实言论,增强国际话语权,彰显社会主义制度的巨大优越性;最后是坚持党管意识形态不动摇,实施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进一步增强各级党委的政治责任,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确保把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牢牢掌握在手中。

综上所述,因为网络谣言的生成机制极其复杂,完全消除网络谣言是不现实的,现实的做法是通过对网络谣言治理路径的多维度分析,探索行之有效的防治策略,进而将网络谣言的危害降到最低程度。未来随着信息化技术及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国家对网络谣言综合管控的不断加强,网络谣言必将以更复杂隐蔽的形式出现,网络谣言治理的探寻之路也就不会有终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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