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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外显到内化
——政治学科核心素养对课程标准的引领作用

2017-03-09天津市微山路中学于义凡

卫星电视与宽带多媒体 2017年14期
关键词:内化爱国主义理性

天津市微山路中学 于义凡

政治学科提出了国家认同、理性精神、法治意识、公共参与的核心素养,其内化就是受教育者如何自觉地将政治课程标准中所要求的内容化为自己的个体意识,使个体不仅真正相信、接受所学习的政治观点、思想体系、道德规范,而且自愿将这些要求作为自己的价值准则与行为依据。政治课程的学习,只有实现内化,才能达到良好效果。下面笔者就试从国家认同、理性精神、法治意识、公共参与四个方面,对这一内化过程分别进行具体说明。

一、国家认同

在全球化和社会全面转型的背景下,增强年青一代对国家的认同感是推进政治课改革、增强公民意识的基本要求。

在政治课程标准中,爱国主义教育是其中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如在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维度中明确指出:“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关心祖国命运,增强民族自尊心、自信心和自豪感,弘扬中华民族精神,树立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志向。”在知识维度目标中,也有关于理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先进文化等国情常识的教学内容。这些内容在不同程度上已经体现了国家认同的内涵,但仍不够深入,还不足以将爱国主义情感内化为国家认同的力量。

因为与传统的爱国主义不同,国家认同本身更具有一定的理性色彩。认同是一种更为内隐的心理现象,是由于对客体价值发自内心的认可而产生的一种对客体的特殊认识状态和情感归属。其实,由爱国主义到国家认同的内化过程并不复杂,认知结构没有发生质的变化,只是这一顺应过程需要量的变化。除了倡导爱国主义信条,还需要在口号与情绪的浅层话语基础上,加之以更为理性和深度的分析,才能使学生对国家予以认可、接纳,才能具有热爱国家的真情实感。

二、理性精神

理性是一种有明确的思维方向,有充分的思维依据,能对事物或问题进行观察、比较、分析、综合、抽象与概括的一种思维。说得简单些理性就是一种建立在证据和逻辑推理基础上的思维方式。而新世纪的理性精神将越来越凸显其人文性的本质,从科学主义、形式主义的逻辑转向人文化的思考;从外驱型工具理性转向内驱型的价值理性。强调人文学科的理性精神,实际上就是将概念、判断、推理等形式内化为以人为中心的思维和表达方式。

在政治课程标准中关于情感、态度和价值观目标的维度上,我们要特别注意将个体的认知发展视为自我运动,视为一种内化的机制,这些都是无法靠演绎逻辑推论予以明示的,最好求助于意会。在意会认知的过程中,无法以逻辑明示,而只能以想象获取。例如我们学习爱国主义的意义,则并非为一个词汇概念所固有的,而是在转悟中整合而来的,是主体想象和赋予使然。若我们去除一切,这种意义就会荡然无存,爱国这个概念就只不过是一个词而已。可见,意会是以内化的方式运行的,是靠背景知识和特殊意境获得的,而非以某种明示框架去刻意建构出来的。

在政治课程标准中的识记和理解的方面,要求学生审视有关概念、原理的真假、优劣、利弊、好坏,提出要做出正确的价值判断。在这里,体现了政治作为人文学科的思维特点,但实际上,又没有自动的以人自身的尺度为标准,以尽善(而不是求真)为旨归。价值和意义本质上是主体范畴,对它们不可作必然的演绎的推理,它是心灵的一种体验过程,一种创造性的想象过程。

人文学科的理性精神并不是建立在客观实在的知识系统上的,它恰恰是要借助于自己独特的理解方式和言说方式去关照人的意义。这种转向内在的理性精神的基本诉求,与其说是分析、解决问题,毋宁说是发现、提出问题,反思、内省人生。

三、法治意识

法治意识是指人们对法律的敬畏、对法治的尊崇。以法律为准绳指导和约束一切人的行为,人们的一切行为的基础都来自于客观的法律规范,我们称之为法治。其实质是法的统治、法律至上的意思。

这样一种法的统治的理念和意识,对于生活在现代社会的每一个公民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它的培养和树立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将政治课程标准相关内容和具体知识转化为受教育者自己的个体意识的过程,是一个由外(社会发展需要)向内(个人精神世界)的过程。

要注意的是,如果教师只是单纯进行知识传授,而忽视了对法治精神的引导,又或者教师本身对于法治的理解是片面的,那就会影响法治意识的内化过程,甚至还会出现一些不当与缺失。例如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问题上,有些教师进行的仅仅是“遵纪守法的教育”,就是给学生讲哪些法律是不能违反的,以大量生动形象而又触目惊心的案例告诫学生:“可千万不能做违法的事!”但,法治意识的培养和教育,不仅仅是守法教育,更不只是听话教育。权利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这两个层次是缺一不可,完整的法治教育应该是这两者的统一。法治意识的培养,不仅要让民众“听话”,更要让权力也听话,不能任性而为。当只突出公民自觉依法行为,而不强调国家机构依法行政;当只体现公权力对公民的管控,而不注重公民对行政者的监督,这样的教育就不是法治意识的真正彰显。

四、公共参与

公共参与,“就是公民试图影响公共政策和公共生活的一切活动”。从狭义上讲,公共参与即公民在代议制政治中参与投票选举活动,即由公众参与选出代议制机构及人员的过程,这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一项重要指标,也是现代社会公民的一项重要责任。从广义上讲,公共参与除了公民的政治参与外,还包括对公共利益的关心、公益活动的参与等。

公共参与的本质,就是一种民主,公民通过各种形式的公共参与实践活动来培养自己的民主意识,提高自己知政、议政和参政的能力;公民还可以通过公共参与成长为具有民主观念和民主能力的公民,并在参与过程中培养和弘扬公民意识,塑造公民人格,体现自身价值。

在政治课程标准中,公民有序参与政治生活,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民主监督、民主决策与管理的权利是政治生活的重点内容。但只有将法律要求和政治规范内化为自己思想体系的一部分,才会有自觉的、有效的政治参与,才能在社会政治生活中发挥积极作用。参与活动时时处处表露于外,参与素养却生成于内。没有良好的、相对稳定的内在素养,仅凭知识构建和行为修饰,即使表演技巧高明,但或许只是一时的伪装,不能持久地保持逼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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