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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养老模式在当代中国的可持续发展

2017-03-09胡泽勇

湖北工程学院学报 2017年5期
关键词:居家养老老年人

胡泽勇

(湖北工程学院 中华孝文化研究中心,湖北 孝感 432000)

家庭养老模式在当代中国的可持续发展

胡泽勇

(湖北工程学院 中华孝文化研究中心,湖北 孝感 432000)

以孝文化为依托的家庭养老模式,既是中国社会的养老传统,也是中国养老保障制度的优势和特色。在当代中国,虽然社会养老是大势所趋,但是,家庭本身的养老功能并没有丧失,仍然具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和活力。在“未富先老”的当下,家庭养老传统更不能丢。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必须以家庭养老为基础,进一步发掘和利用好现有家庭资源,发挥家庭养老的优势,促进家庭养老的可持续发展。

孝文化;家庭养老;可持续发展

中国自古以来重视孝道和家庭养老。在当代中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了家庭养老向居家养老的转型,以立法的形式,开启了传统孝道和家庭养老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之路。但是,发展居家养老,培育和推动我国养老服务业,不能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即由重视家庭养老到轻视家庭养老。在当下乃至未来很长一段时期内,家庭养老还不能完全被取代,仍将是中国养老的基础。当前,要克服重社会养老轻家庭养老的错误倾向,在大力发展社区居家养老的同时,应完善家庭养老政策,巩固家庭养老的基础地位[1],推动家庭养老的可持续发展。

一、家庭养老模式的独特优势

家庭养老是中国的养老传统,也是中华民族宝贵的文化遗产。当前,发展以居家为基础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绝非是对传统孝道和家庭养老的否定,只能是家庭养老形式的多元化,是对家庭养老的补充和支持。居家养老等社会养老形式,其本身是以家庭养老为基础的,包含着家庭养老。在社会养老中,经济上的支出主要由国家承担,生活上的照料主要由社会负责,精神慰藉则主要依靠子女。传统家庭养老虽然存在专业化水平较低,受子女人力、财力、精力等限制,但是也有其独特的优势。

首先,家庭养老有助于形成“养老合力”。养老问题需要家庭、政府和社会等诸方面共同承担,缺一不可。家庭是离老年人最近的供养组织,是养老的“第一居所”。自人类家庭产生以来,家庭便承担着养老职能。家庭养老绝非仅仅同较低的生产力水平相联系,很大程度上乃人类社会的本能所系。在传统孝文化看来,父母为生育和抚养子女付出了毕生的心血,子女反馈父母,天经地义。传统孝文化不仅从道德上倡导敬老,而且在法律上将养老的责任赋予家庭和子女。以孝文化为依托的家庭养老,在中国养老保障中发挥了关键作用,几千年来一直倍受推崇,并积淀为一种生活原则和社会心理。

强调家庭和子女的养老责任在任何时候都是必要的,因为养老并不能完全依靠政府及社会。当前社会舆论存在一种误导,认为提倡家庭养老有转移政府责任之嫌。事实上,孝文化强调家庭和子女对赡养老人的职责,但从未否定政府的养老责任。当前发达国家的养老危机表明,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完全包办养老。家庭养老的当代价值,就在于利用家庭养老资源,降低居家养老成本,缓解政府财政的压力,弥补公共服务的不足和局限,使家庭与政府、社会形成养老“合力”,一旦社会保障不能兑现,居家养老服务缺位,可以多一种保障,实现老有所依,老有所养。

其次,家庭养老有助于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人有自然属性,更有社会文化的属性,因此,养老问题不能单纯归结为经济问题。养老不仅需要经济上的供养,而且需要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三者不可或缺。在养老的“三个需求”方面,经济上的供养,是最低层次的要求,在孔子看来,缺乏“敬”和“孝”的养老,无异于饲养动物,难以体现人类的道德进步和人文关怀。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是一种特殊需要或“高层次需求”,这种需求不仅仅是儿孙绕膝的天伦之乐,还有怀旧心理、安全感、归属感和人格尊严的满足和维护,对老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安享晚年至关重要。因为,对老年人来说,除了基本的生存需求以外,最重要和最需要的是情感慰藉和心理关怀。一般来讲,政府提供的养老保障只起到经济上的“保基本”作用,养老服务业的发展,在满足老年人的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方面能力也很有限,因此,居家养老服务并不可能解决全部的养老问题。以孝为基础的家庭养老,本质上是建立在血缘关系基础上的亲情养老,因而也是一种更切近、更全面和更人性化的养老,它的最大优势,在于更重视“敬养”,能够充分满足老年人的“天伦之求”。由此可见,家庭养老服务是更重要的养老服务,是社会养老服务难以替代的。

再次,家庭养老有助于社会公正、文明与和谐。养老问题不仅涉及单个家庭的亲子关系问题,而且涉及到整个社会层面的代际关系问题。家庭养老作为一种文化模式,是中国传统孝道内在自觉和外在约束的结果。传统孝道讲“养儿防老”,父母养育子女,既包含了对社会的责任,也包含了对自己老年生活的主动安排和准备;子女成年后给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给予生活上的保障和照顾,通过下代对上代的“反馈”,自然实现养老保障功能和完成养老保障过程。因此,通过家庭养老,父母和子女之间“温暖”互动,互惠均衡,有利于实现代际平等与公正。另一方面,老年人作为家庭的重要成员,既是家庭的供养对象,同时也是家庭关系和谐的情感纽带,发展家庭养老,不仅使老年人感到安全,满足“落叶归根”的愿望,也有利于促进代际交流和家庭成员之间的合作,维护家庭和谐和稳定。此外,关爱老人是社会文明的标志,古人讲:慎终追远,民德归厚矣。老年人问题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发展,不仅需要家庭照顾,也需要社会关怀。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老龄社会”,是一个更加需要道德资源和道德建构的社会,家庭养老有利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在全社会形成尊老爱幼的风气,提升社会的道德和精神文明水平。显然,家庭养老的教化功能是任何其他养老形式难以具备和比拟的。

二、家庭养老模式在当代中国可持续发展的现实依据

家庭养老模式的可持续发展,不仅在于其自身独特的比较优势,还有其现实的实践依据。综观当今中国人的养老意愿、养老现状和国外养老的经验教训,在当下乃至未来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家庭养老不可能完全由社会养老服务所替代,家庭养老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1.家庭养老仍然是国民最基本的和首选的养老形式。当前,我国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已成为制度安排,但是,传统家庭养老的主体地位并未完全动摇。主要表现为“三个主流”:一是农村老年人以家庭养老为主流。在广大农村,老人的养老主要依靠子女,根本原因在于农村老人大多数无经济来源,形成了世代相传的家庭养老传统。二是低中龄老年人(60-79岁)以家庭养老为主流。这个阶段的老人,绝大部分身体状况尚好,仍处在工作或半工作状态,大都能自食其力,不论是农村还是城市,这个阶段的养老问题并不突出,不需要或者不完全需要社会服务。 三是生活能自理的高龄老人( 80 岁以上)是家庭养老主流。养老问题主要还是失能或半失能老人的生活和照顾,从当前的实际情况以及老人自己的主观愿望来说,生活能够完全自理的人一般都会选择家庭养老。即使需要人照顾和服务的老人,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第一选择也是请人护理。2016年10月全国老龄办、民政部等发布的“第四次中国城乡老年人生活状况抽样调查”结果显示,我国失能和半失能老年人近4063万人,约占老年人口的18.3%。2015年,我国城乡老年人自报需要照护服务的比例为15.3%,其中,城镇比例为14.2%,农村比例为16.5%。因此,在当代中国,真正需要社会养老服务的老人不到五分之一。

大量相关调查显示,家庭养老仍然是中国人最基本也是首选的养老方式,居家养老的认可度不高。2013年9月,上海市统计局发布“上海市城乡居民养老意向调查”报告,调查显示,有67.3%的受访者倾向于“传统家庭养老”,仅有21.2%的倾向“社区居家养老”。[2]2015年,苏州市统计局开展苏州古城区老新村居民的养老现状和实际需求等调查,结果显示,72.0%的受访户目前是传统家庭养老模式。[3]2015年3月,广西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和广西老年学会共同发布了《广西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调查研究》,研究报告指出,虽然居家养老在广西已初步建立,但逾半受访老人认为最理想的养老方式是家庭养老。[4]类似调查统计还很多,结果大致如此。

根据调查,老年人之所以选择传统家庭养老,主要原因是希望在家享受天伦之乐(占46.7%),其次是不愿离开熟悉的环境(占26.7%),三是不适应集体生活(占10.0%),四是对自身经济能力担忧(占10.0%)。[3]此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那就是 “孝道共同体”的存在和孝文化观念的影响。社会生活结构与养老观念决定着一个国家和地区的养老模式。在当代中国,家庭还是基本生产单位和消费单位,虽然核心家庭已经成为当代中国社会的主要家庭形式,但即使是父母与子女分居的“留守”家庭和“空巢”家庭,由于交通及通讯条件的改善,代际之间仍有广泛的联系,“孝道共同体”依然稳固。调查显示,在“遇到困难最先想到向谁求助”时,54.49%的受访者表示是家人,21.96%的受访者表示是亲戚或邻居,20.36%的受访老人表示是朋友,只有3.19%的受访老人表示是社区。[4]调查表明,传统的以血缘、亲缘为重的人际关系格局在今天依然如故,家人、亲戚的支持仍是老年人最倚重的。2011年7月,中南大学应用伦理学研究中心课题组发布《中国道德文化传统理念践行情况调查报告》,在“十三”项中国道德文化传统理念中,孝被公众认为是最为重要的道德德目。[5]这表明孝观念已深入人心,孝养父母依然是个人品德和家庭美德的“最大公约数”。无论在乡村还是在城镇,不赡养父母的子女就要被人“戳脊梁骨”,在社会上很难做人。就老人本身讲,被子女送进养老院没面子,担心被人笑话。发展家庭养老有利于最大程度地满足老年人的养老意愿。

2.居家养老作为一种新的养老模式在当下的推广普及尚需时日。现行的居家养老,尽管突破了传统家庭养老和机构养老的局限,把两者的优势和长处有机结合起来,但是,作为一种新的养老模式,居家养老在解决养老困难的同时,也存在亟需破解的难题[6],“叫好不叫座”,其发展步履艰难。

首先,资金投入短缺,服务范围和对象有限。居家养老服务主要有政府派人上门服务和社区托老站(“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等)两种形式,采取优惠价格,有的甚至是免费半免费的,其资金来源主要是财政拨款,辅之以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和市场化运作,是一种准公益性养老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统计,截至2014年底,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经达到2.12亿,占总人口的15.5%。另一方面,我国目前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欠发达,“未富先老”,各级财政资金普遍不足。由于各项服务都是低偿和无偿服务,加上聘请专门的管理人员,居家养老的运行就出现了资金短缺的问题,因而这种模式只能在经济条件较好、社会服务和社区建设有了一定的发展基础的地区才有可能实现,而且服务的对象只针对特定人群(生活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和孤寡老人),实际受惠面较窄,不能覆盖到更多的老年人群。[7]

其次,政府包揽和运作,使养老服务市场发育不足。现行的居家养老服务,从成立机构、设施建设,到人员安排、项目设置等,主要由政府包揽,政府的积极推动,无疑有助于居家养老服务的快速发展,但由此也引发一系列问题:一是政府的包揽行为导致人们对居家养老服务的不当定性和产生对政府的依赖心理,把养老责任完全推向政府,长此以往政府不堪重负;二是政府的包揽,使多数老年人及家庭缺乏购买服务的消费意识,企业利润空间狭小,缺乏规模效应,服务机构入不敷出[8],这反过来又严重制约了社会资本投入的积极性和居家养老市场的发展。

再次,服务人员缺乏,专业化程度低,不能完全满足老年人的养老需求。居家养老对服务机构(平台)和服务人员(队伍)要求较高,我国目前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普遍由家政公司“转型”或者“兼职”,服务人员主要分为带薪的服务人员和不带薪的志愿者两种类型。由于居家养老服务人员没有明确的职业特征,等同于普通的“保姆”,社会地位低,福利待遇差,因此,专业的护理人员大多不愿就职于居家养老机构。现有的居家养老服务人员绝大多数没有经过专业培训,缺乏护理和保健知识,服务水平和质量不能满足要求。由于专业养老服务人员缺口较大,因此,需要大量的养老服务志愿者(义工),但目前我国尚无常态化的义工组织,导致居家养老服务人员与岗位需求不能对接,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偏低。[9]

此外,缺乏发展居家养老的法律支撑。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必须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当前,我国养老立法滞后,尤其是对居家养老所涉及的各种问题,均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目前各地居家养老服务有政策法规支撑的甚少,基层地方政府制定的相关政策文件等又因为缺乏法律的支持而效能不高。不仅如此,现有法规对扶持民间组织发展的优惠政策、民间资本进入居家养老服务等的相关规定都明显缺失[10],这显然不利于居家养老服务的健康发展。

3.国际社会对家庭养老模式的高度认同和肯定。当代世界各国都在致力于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但是,无一例外地都认同和肯定家庭养老的作用。

深受儒家孝文化影响的日本、韩国、新加坡等东亚、东南亚各国,均以家庭养老为基础,并已形成具有本国特色的家庭养老形式。日本作为世界经济强国,社会福利较好,但是家庭养老(老年人与长子共同生活)仍占较高比例。[11]日本在发展和完善现代社会养老的同时,孝顺父母的孝道观念和传统的家族制度在继续支撑着家庭养老。[12]韩国非常重视孝道,一直以来都有长子负责养老的传统,现阶段,尽管韩国为养老提供了坚实的社会保障,但是仍强调“家庭照顾第一,公共照顾第二”,特别是在农村,养老依然以家庭养老为主。[13]为鼓励和支持家庭养老,韩国专门制定了《孝行奖励资助法》。新加坡以孝治国,早在1994年就颁布了《赡养父母法》,未尽赡养义务的子女,将被罚款甚至判刑。为保持和稳定传统的“三代同堂”, 新加坡在分配住房和税收政策上还提供了诸多优惠。[14]

英、美等西方国家虽然从19世纪80年代开始建立社会养老模式,老年人享有较完备的社会保障,社会价值观强调个人独立生存和自主发展,但是,家庭养老功能依然存在,并体现出“独立型家庭养老”的民族特色。[11]美国法律尽管没有规定子女养老的经济责任,但是,法律对“孝道”(即子女有免除老人孤独感的义务)有规定,这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老年人在精神和情感上的需求。英国在上世纪60年代就倡导“回归家庭”,2013年10月,英国卫生大臣亨特发表讲话说,英国有80多万老年人“长期孤独”,还有几百万老年人“终日与电视机为伴”,这是英国的“国耻”,应该向中国学习孝道养老。[15]

总之,重视家庭养老,给予家庭养老以政策支持,已经成为当代世界各国解决养老难题的共识和普遍做法。[16]鉴于此,我国家庭养老的基础地位决不能动摇。

三、家庭养老可持续发展的实现路径和条件

家庭养老的可持续发展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必须提高对家庭养老的认识,克服重社会养老轻家庭养老的错误倾向。要以政府为主导,做好顶层设计,充分发掘家庭养老资源和潜能,完善家庭养老支持政策,从文化与制度的双重维度推进,着力于以下四个方面:

1.要加强孝文化宣传教育。家庭养老的可持续发展,有赖于全社会孝观念的传承与创新。家庭养老的文化精神是孝道养老[17],孝文化是我国传统家庭养老方式的思想与文化依托,是维系家庭养老的基础,离开了孝,家庭养老就难以持续。年轻一代是养老的主体,其养老观念、孝道观念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家庭养老的践行。因此,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结合贯彻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年轻一代进行孝道观念的培养,建设具有民族特色和时代特征的孝亲敬老文化。[1]父母自身的品德及其对子女的教育直接决定了家庭养老的可行性,如果父母有好的德行,家教家风好,自然可实现老有所养,否则,子女不孝,老无所养。要注重家庭建设,倡导优良家教和家风,通过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惩处不孝行为,督促家庭成员自觉承担赡养责任,增强全社会接纳、尊重、帮助老年人的意识,为家庭养老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伦理道德基础。

2.要充分发掘家庭养老的资源和潜能。家庭养老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充分发掘和利用好现有的家庭养老资源,进一步发挥家庭养老的潜能。其中,最主要的就是要积极倡导和推进两种新的家庭养老模式,即“双边跨代的大家庭养老”和“双向互助的主动性养老”。

所谓“双边跨代的大家庭养老”,就是要本着男女平等的思想,立足两个“核心家庭”来养老。一是以儿子、媳妇和孙子女为核心的家庭,另一个是以女儿、女婿和外孙子女为核心的家庭,这两个家庭成员具有法定的养老义务,都是家庭养老资源,应充分加以利用;在此基础上,要动员和利用老人的侄子(侄媳妇)等近亲属资源,为老人提供经济供养、照料服务及精神慰藉,这在现实中有大量个案,具有一定的可行性。

所谓“双向互助的主动性养老”,就是将传统孝道“父慈子孝”的观念和国际社会“积极老龄化”的理念予以吸收和创新,倡导“上慈下孝”,支持和鼓励老年人从惰性养老转向参与性或主动性养老,做到老有所为,自强自立。即在教育引导“大家庭”子女与孙辈自觉承担家庭养老责任的同时,鼓励健康老年人主动帮助子孙分担家务,尽可能地延长有收入的劳动和工作时间,以地养老,以房养老,提高自养能力。

3.建立健全支持家庭养老的政策机制。要学习借鉴国际有益经验,不断完善家庭赡养和扶养政策。例如政府在政策上鼓励子女和父母在“一碗汤”距离地购房,便于就近照顾老人和“常回家看看”;对家有老人的下岗职工,优先提供就业机会;对照顾无自理能力老人的家庭子女和亲属,提供一定资助,给予相应的政策补贴;要为“常回家看看”的子女在薪酬制度、假日设置、劳动保护、交通等方面发力,为家庭养老减负;要借鉴和吸收历史上“举孝廉”制度的合理内核,发挥党员干部在家庭养老中的示范作用。通过制度激励,使年轻一代既能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又能享受相应的发展权利。

4.建立和完善家庭养老的社会服务网络。家庭养老的可持续发展离不开社会养老服务的支持。现行的社区居家养老毫无疑问是推进家庭养老可持续发展的最佳补充形式,要在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充分运用社会和市场资源,通过政企联合、公建民营等形式,积极发展社区居家养老,建立和完善居家养老服务网点。要大力培育养老机构的服务人员和义工队伍,改善从业人员的工作待遇,提升他们的社会地位,增强他们的服务意识。要通过老年人互助养老服务中心等组织,支持老年人“积极养老”和“参与式养老”,维护老年人自身的合法权益。

总而言之,家庭养老的巩固和发展,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坚定不移地走有中国特色的家庭养老道路,以孝道守望中国人的“家庭养老梦”,这既是我们的“道路自信”和“制度自信”,也是一种“文化自信”。

[1] 习近平.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行动,推动老龄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32次集体学习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6-05-29(1).

[2] 杨群.87.5%,还是赞同“养儿防老”多[N].解放日报,2013-09-23(008).

[3] 钱怡.七成老人更爱在家养老[N].苏州日报,2015-09-10(A04).

[4] 邓莉莉,周可达.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研究——以广西为例[J].学术论坛,2014(12):134.

[5] 中南大学应用伦理学研究中心课题组.传统美德的呼唤[N].光明日报,2011-07-26(015).

[6] 吴玉韶.居家养老服务亟需破解四个难题[J].老年福利,2009(1):24.

[7] 赵杰昌.资金短缺成社区居家养老发展瓶颈[J].社区[J].2011(10上):25.

[8] 孟艳春.对中国居家养老模式的思考[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9):25-26.

[9] 夏磊.人口老龄化视角下的中国居家养老模式探讨[J].劳动保障世界(理论版),2011(11):39.

[10] 高鹏.王晓腾,李萌.中国居家养老模式建设中的政府职能分析[J].创新,2013(5):86.

[11] 张敏杰.中外家庭养老方式比较和中国养老方式的完善[J].社会学研究,1994(4):88-89.

[12] 王伟.日本家庭养老模式的转变[J].日本学刊,2004(3):109.

[13] 林海波,杨黎源,刘莉.韩国农村家庭养老模式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探索,2016(2):129.

[14] 胡灿伟.新加坡家庭养老模式及其启示[J].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5):35-36.

[15] 风平.英国的“国耻”与中国的孝道[N].解放日报,2013-10-23(005).

[16] 吴玉韶.养老服务热中的冷思考[J].北京社会科学,2014(1):43.

[17] 穆光宗.“文化养老”之我见[J].社会科学论坛,2009(6):132.

(责任编辑:祝春娥)

D632.1

A

2095-4824(2017)05-0025-05

2017-08-12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2014BZX080);湖北省教育厅重大委托项目(2013ZD032)

胡泽勇(1965- ),男,湖北孝感人,湖北工程学院中华孝文化研究中心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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