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明清时期皖北孝子的孝道观
——以光绪《宿州志》、《寿州志》和《亳州志》为考察对象
2017-03-09张文禄
张文禄
(亳州学院 教育系,安徽 亳州 236800)
论明清时期皖北孝子的孝道观
——以光绪《宿州志》、《寿州志》和《亳州志》为考察对象
张文禄
(亳州学院 教育系,安徽 亳州 236800)
明清时期皖北孝子行孝之风炽烈,孝道观念深入人心,行孝方式涉及到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成为当时的核心价值追求之一。挖掘和整理皖北旧志中的孝子材料,理清他们的价值取向以及形成这种价值取向的原因,对于建立当代新型的社会主义孝道观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
明清时期;皖北;孝子;孝道观
孝作为一种文化体系和社会意识形态,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变迁而发展的,不同的社会形态对孝的诠释有所不同。经过历代儒学大家的补充、阐释,孝在中国成了一种有特定内涵的文化,被称为孝文化。孝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维系社会长治久安的一个重要因素。正如黑格尔所说:“中国纯粹建筑在这一种道德的结合上,国家的特性便是客观的‘家庭孝敬’。”[1]因而,不管孝文化怎样发展、演变,其最基本的内涵就是孝顺父母、尊敬亲长。历史上的皖北地区拥有深受中原文化影响的楚汉文化、淮河文化和老庄文化,同时,该地区又是重要的农业生产区,人们聚族而居,更加重视孝在维系家庭和家族中的作用。本文利用光绪年间的《宿州志》、《寿州志》和《亳州志》中记载的孝子来探讨明清时期该地区男子的孝道观以及践行方式,从而思考在经济建设大潮中重构皖北孝道价值观等问题。
一、明清时期皖北孝子的分类
皖北旧志人物志中的“孝友”篇,对孝子的孝行进行了专门的记录(部分旧志的“忠义”篇中也收入了孝子事迹,如《亳州志》)。我们从所抽取的光绪《宿州志》、《寿州志》和《亳州志》等皖北旧志来看,孝道观念已经深入人心,行孝成为了当时皖北男子的一种道德准则和价值追求。
首先,从职业上看,皖北孝子涵盖了士、农、工、商各个阶层。《孝经·士章第五》将孝分成了五个等级,第四等级的士之孝是:“资于事父以事母,而爱同;资于事父以事君,而敬同。故母取其爱,而君取其敬,兼之者父也。故以孝事君则忠,以敬事长则顺。忠顺不失,以事其上,然后能保其禄位,而守其祭祀。盖士之孝也。”《孝经》对士的要求是先事父母后“忠顺”,即“移孝作忠”,把孝延伸到了国家的层面。因为,传统孝道认为只有在家孝敬父母、友爱兄弟的人,才能做到“忠顺”国家。也正因如此,蔡元培才认为中国传统的孝文化是以“孝统摄诸行,言其常,曰养,曰敬,曰谕父母于道。……则一切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之事皆的统摄其中矣”[2]。因此,士在家除对父母要尽最基本的“敬养”之道外,还要“生,事之以礼,死,葬之以礼,祭之以礼”[3]13。士阶层孝敬父母的例子在皖北旧志中层出不穷。如:《宿州志》收录的清朝人汪长庚,“候选县丞,性至孝,每严冬,亲裘始裘,凡事不敢先”[4]357;《寿州志》中的清朝人孙家丞,“以知县分发浙江,两署乐清县,专加同知衔,补用直隶州知州”,对母亲极为孝顺,“母林太夫人弃养,哀毁愈恒”。[5]347《亳州志》中也不乏这样的记录,如“马呈舒,候选州同知,事亲孝,以父母年迈朝夕不离,经年不归私寝。没后,逾年不辍哭”[6]342。
除了知书达理的士阶层外,农、工、商各阶层也是孝子辈出。他们当中有务农事母的,如“陈良玉,佣耕自食,性至孝。父病,噎,饮食不下,医药罔效,良玉割股私烹以进,父渐愈”[4]354;有务工奉母的,如“顾三,船厂铺人,失其名。事寡母至孝,佣工以养,力衰,则卖小食物,每日所入,必甘旨供母”[5]346;有经商奉母的,如“马殿武,家于城内西北隅,以卖油为业,日市甘旨奉母,风雨无阻。母少有不乐,必委曲劝谕,得其欢心而后已”[6]344。
其次,从文化层次上看,孝子中既有目不识丁的乡野“粗人”,也有饱读诗书的“文化人”。皖北旧志中的实例告诉我们,行孝不仅是读书人的价值追求,乡野“粗人”也有同样的追求。如,宿州本地人李怀元,“未读书而性至孝”,他父亲生病了想吃肉,但当时集市没有肉卖,于是他“私刲股,涤交其妻烹饪,以进父食之,寻愈”。[4]355割股疗亲最早与唐代陈藏器有关,《新唐书·孝友列传》称:“唐时陈藏器著《本草拾遗》,谓人肉治羸疾。自是民间父母疾,多割股肉而进。”割股疗亲这一现象在唐代以后盛行,但人肉治病虽无科学道理,割股疗亲所体现的孝心却是不容置疑的。又如“周如桂,韩村人,未读书而性至孝。家贫,酒醴无缺,亲有疾,日侍汤药,衣不解带。亲殁,哀毁骨立,三年不闻笑语”[4]356。这些目不识丁的乡野“粗人”都能按礼敬孝,那些读书人就更深谙孝敬之理了,在这里就不一一列举。
第三,从财富状况来看,孝敬父母与财富的多寡没有联系,物质条件的好坏不能左右孝子的道德观。奉养父母,首先就是要保证父母的物质生活需求,让他们没有饥寒之虞,敬养父母也是做儿女的责任和义务,正如孔子所说: “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3]14皖北旧志所记录的孝子中,他们无论是富甲一方者,还是一贫如洗者,除了做到让父母不愁吃住,更重要的是让父母开心。如明朝时期富甲一方的亳州人尚清,他与几个弟弟分家另过近十年,家大业大,但因为母亲年事已高,“念母犹存,复与各弟兄合灶同居”[6]341,营造兄弟和睦其乐融融的大家庭氛围,以此让母亲开心。家境贫寒的孝子们也不甘示弱,如:清代宿州人梁德,对母亲极为孝顺,因为家境贫寒,“佣工得资必买饼饵奉母,不尝及子女”[4]355;“应于治家贫,治竹器为生,事父母曲尽孝道。父老畏寒,于治常抱以眠;母病笃,祷神愿以身代”[5]341;亳州人穆成家是一个乞丐,但他“丐食必先奉母,己尝忍饥”[6]345。
第四,从年龄结构看,孝子既有乳臭未干的孩童,也有古稀的老者,行孝道无年龄界限。《孝经》明确提出:“夫孝,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也就是说孝道就像天上日月星辰的运行,地上万物的自然生长,天经地义,是人类最为根本首要的品行。传统孝道是人之天性,行孝不分年龄大小的观念在皖北得到体现,皖北旧志中有多处“幼失怙,事母至孝”的纪录。如:宿州人许始然,“至性过人,六岁父病即不离左右,父殁躄踊尽哀,长,事母尤孝”[4]356;杨复礼“性至孝,父廷尊殁时年甫五岁,知思父,哀不止”[5]341。幼时已经知道何为尽孝,年老子孙满堂时依然坚持行孝的人也有。如上面提到的宿州人,正八品官陈绍嗣,“事母至孝,母近百岁卒,嗣已七十有二,哀毁骨立,及葬,庐墓四载”[4]351; “孙兴祥,州学生,六岁丧父,事母色养备至,五十年如一日”[6]342。
综上所述,在明清时期,孝道在皖北地区已经深入民心,成为各个行业、各个阶层、不同年龄的人们为人处世的行为准则之一,也成了皖北男子的一种价值追求。为实现这种价值追求,皖北孝子在日常生活中做到了时时处处事事都讲孝道。
二、皖北孝子对孝道的践行
皖北旧志中孝子的行孝方式多种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侍亲至孝。《孝经·庶人章》曰:“用天之道,分地之利,谨身节用,以养父母,此庶人之孝也。”皖北孝子侍奉父母与家庭贫富无关,即使在生活条件极为困顿的情况下,他们仍把孝敬父母放在第一位。如宿州人王国晟,“家贫,侍亲至孝,曲意承欢”[4]353,寿州人张有,“事母孝,贫不能娶。为人佣工,不忍远离”[5]347。曲意承欢,悉心照顾父母更多的体现在父母生病时,像“奉侍汤药,不解衣带者累月”这样的例子俯拾皆是。
二是侍疾。《孝经·纪孝行章》曰 :“父母唯其疾之忧 。”子曰:“孝子之事亲也,居则致其敬,养则致其乐,病则致其忧,丧则致其哀。”父母生病是检验子女孝行的关键时刻。皖北旧志中孝子侍疾的例子很多,尤其是割股疗亲,涉及的人群很广,有成年人,如“怀成武,平卫百户,事母蒋氏孝,年二十三岁时,母久病不愈,耐割左臂疗之,得愈”[6]341;也有未成年者,如“方岳,庠生,童时母病,割股和药以进”[5]341。另外,尝粪辨病的记载虽不多,但也有记载。如《寿州志》记载了“徐瓘,八岁丧父,哀毁动人,母疾尝粪,以辨甘苦”[5]340;亳州人沈应庚的父亲生病,“有医言,凡病人粪苦者吉,粪淡者凶。应庚即口尝之,不以为污”。[6]343
三是舍身救亲。这类孝行可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希望通过缩短自己的寿命来延长父母的寿命。如宿州人黄中德,“性至孝,每元旦,焚香祷天,愿减己年以益亲寿”[4]355。另一种是危难之时救父母。如宿州人赵世龙的父亲生病卧床不起,房屋着火,赵世龙“冒火入,将己衣蔽父体,负之而出,父获全,世龙受重伤逾月死”。[4]353其中最多的是战乱中舍身救父母的。如“李茂祖,父应栋为流贼所执,茂祖救之,与贼斗,奋身不顾,父得脱而茂祖遇贼害”[5]340;宿州人张明棐,顺治十二年有流寇抢掠,其母亲被劫持,“家人俱仓促登楼,明棐适先在楼,闻变,急下救母。贼执索财,解而死,母获免”。[4]353
四是寻亲。这类孝行的寻找对象不仅包括自己的父(母),还包括非血缘关系的亲属。如“徐自鉴,父早卒,母为姑所遣。自鉴徒步往寻,遇于南昌,迎归以养”[5]340。又如戴俭昭,六岁时父亲就因病远走他乡,他对祖母和母亲非常孝顺,长大后,“两次寻亲,历九省,阅二十年,备极艰险,卒奉以归。归则竭力承欢。病而刲股。殁而庐墓。其初寻亲也,甫婚,父归始入室”。[5]343除了外出寻找自己父母,接回家奉养的外,还有为了父母而外出寻找亲戚的。如余可仁,父亲死后,母亲朱氏娘家人被流寇绑走,“母言辄涕零。可仁肩行李走四方,得其母之侄朱彦坤以归。为之婚娶,并以田产,以慰母心”。[5]341
五是兄友弟恭。孔子曰:“孝悌也者,其为仁之本与”[3]2;“孝乎惟孝,友于兄弟”。[3]21儒家认为兄弟友善,家庭和睦,父母才会高兴,让父母高兴就是孝的表现。皖北旧志中收录了很多兄弟不争产、不析产,四世同堂的例子。如亳州人吴太泉,与弟弟吴太昌、吴太璞同居,“善事亲,尤相友爱,至老弥笃”。[6]344又如宿州人夏廷先,“友爱兄弟,析产后所有钱财任弟携取,毫无忿吝之色”。[4]357还有“毛腾,寿州卫百户,四世同住,闲无诟谇之声,乡里奉以为式”[5]340。他们兄弟友爱,为父母营造了其乐融融的家庭氛围,使其颐养天年。
六是以礼葬亲。孔子认为孝就是在父母去世后要以礼安葬。《礼记·中庸》认为:“事死如事生,事亡如事存,孝之至也。”《孝经·丧亲章》道:“生事爱敬,死事哀戚,生民之本尽矣,死生之义备矣,孝子之事亲终矣。”中国传统的孝道观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的基本行为,给父母送终则是子女最后的孝行,这是大事,应尽心竭力,不留遗憾。这个传统在皖北孝子的身上得到了充分体现,父母去世后,孝子们都能按照既定的礼仪去安葬父母。如亳州恩贡州判石森林,“事母极孝,及居母丧,麻衣蔬食,哀毁尽礼”。[6]343即使一介平民的父母去世后,他们也能按照传统的孝道礼仪安葬双亲。如“董孝州,牛市集人,幼孤贫,以佣工养母。迨母没,不知何以为丧礼,因访问于郭君环彪,郭君异之。后以佣工余积买地葬其母,遂庐于墓侧,日肩土培坟,一饮一食,必先荐而后已。迄今六年,坟筑高至二丈许,周围三十余步”[6]344。生活在中国封建社会中的老年人的终极追求是寿终正寝(在自己家中去世,死后葬在自己家族的墓群中),但这种愿望有时很难实现。明清时期的皖北饥荒不断,盗匪四起,为生计而出走的人较多,自然就有人客死他乡。那时,归葬就成了孝子尽孝、以礼安葬的一个重要内容,皖北旧志中这样的记录也不少。如宿州人程宗位,“家赤贫,年荒,奉继母张氏及幼弟往河南就食。张氏病殁,数日水浆不入口,负尸归葬,历程二百余里,艰苦备尝”[4]354。
七是祭之以礼。《孝经·纪孝行章》从敬、乐、忧 、哀 、祭五个方面规定了子女对父辈应尽的孝道,即“孝子之事亲也,居则致其敬,养则致其乐,病则致其忧,丧则致其哀,祭则致其严,五者备矣,然后能事亲”。为了践行孝道,皖北孝子在父母去世后往往要庐墓三年及三年以上。如亳州人吴裕,“及母卒,结庐墓侧,疏食至老”。[6]341为了更真实地体现出事死如事生,他们每日按时按点上供,“贡献如生时”。如寿州人孙香,非常孝顺母亲,母亲去世后,“一粥一饭供木主前,呼母来食,乃退”。[5]344
孝敬自己的父母这是人之常情,但皖北旧志中还大量记载了一些孝敬祖父母、孝敬叔父(母)、孝敬继母的孝子。这里单列出来,作为明清时期皖北孝子至性之孝的一个例证。如宿州人丁鸿磐,“事祖母至孝,夏扇冬炉,无不曲尽”,后来祖母生病想吃鲶鱼,大冬天,丁鸿磐拿着网到冰冷刺骨的河里捞鱼。[4]356又如宿州人邵景安,父亲早年去世,跟随叔父长大,“事叔如父,侍叔疾不解带着数月,有污必手浣,日夜不怠。……至叔卒,哀毁逾于所生”。[4]356关于孝敬继母的事例,有上文提到的宿州人程宗位;又如寿州人严纯一,面对继母和庶母的故意刁难,“涕泣自谴”,最终感动了继母和庶母而被推举为“孝廉方正”。[5]344
从以上事例我们不难看出,明清时期皖北孝子践行孝道的方式是多样的,涉及到生活的方方面面。皖北孝子践行孝道的方式虽与其他地方无大的差异,但联系到皖北的社会经济,又具有其独特的地域特征。
三、皖北孝子孝道观的形成原因
明清时期皖北孝子以孝为核心的道德观,与皖北社会经济的发展、皖北民风民俗紧密相连,并与社会的要求相一致。分析皖北孝子孝道观的形成原因,大致可以从统治者的引导和民风民俗两方面入手。
第一,统治者的引导。
一是从思想及制度上引导。忠孝是儒家的思想支柱,也是历朝统治者维护其统治的有效手段之一。儒家认为“资于事父以事母,而爱同;资于事父以事君,而敬同。故母取其爱,而君取其敬,兼之者父也。故以孝事君则忠,以敬事长则顺。忠顺不失,以事其上,然后能保其禄位,而守其祭祀”[7]14。这段话的核心思想就是我们常说的“移孝作忠”。统治者从事君与事父的逻辑关系中发现,一个在家能事父尽孝的人,在外一定能尽忠事君。在他们看来,把一个人对父母的孝推广开来,就是对君王和国家的忠。正因为此,明清统治者招揽人才时坚持奉行“是以求忠臣必于孝子之门”[8]的原则。
为招到符合统治要求的人才,明朝继承前代孝义治天下的传统,大力推崇孝道。明太祖朱元璋认为:“一人孝则众人皆趋于孝,此风化之本也。”[9]因而,他在上台后就颁布了《慈孝录》,推出“圣谕六言”,重拾举孝廉制度,以致“由布衣而登大僚者不可胜数”,甚至其遗诏依然念念不忘阐发孝道。在朱元璋的首倡下,明朝对孝道的倡导一直伴随至明王朝终结。清朝时期更加重视孝子在科举制中的分量,特设立孝廉方正科,举孝廉成为清代选拔官吏的重要途径之一。
二是律法约束。《孝经》中说“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7]40。可见,不孝被认为罪大恶极。政府通过法律对不孝之子进行惩戒。明清两朝的统治者也将不孝视为大罪,两朝的法律文书中都将不孝列为十恶之一,对各种不孝行为的处罚作出了明确规定。这里不再一一赘述。
明清时期,作为全国中心区域之一的皖北,自然会受到统治阶级的人才观思想的浸染,皖北人在为人处世方面也必然会跟随政府的导向而行事。
三是朝廷的旌表赐爵政策。旌表赐爵是国家引导人们行孝的一项措施,皖北人受其影响很深,这也与皖北的社会经济环境有莫大的关系。
其一,亳州“汉书云,犹有先王遗风,重厚多君子,好稼穑,恶衣食。唐志云仁厚之俗,亲农事,恶衣服,人皆忠义”[6]70。寿州“其俗尚武,稍习文辞,务简勤农,知慕孝行”[5]44。透过这些记载,我们可知皖北并不重视诗文教育或者说皖北的诗文教育并不突出。这与南方徽州重视文教的传统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徽州“(程)怀憬奉命守在徽州……行其野,则村虚刻镂……比户习弦歌,乡人知礼让……人文辈出,鼎盛辐辏,理学经儒,在野不乏”[10]327。萧一山在“清代学者著述表”中,罗列了清朝著述有为者1000 多人,涉及安徽省的学者共有85 人,其中徽州府就占了40人,而皖北的凤阳、颍州、泗州三府州,竟无一人。[11]文化教育上的差别直接反映在科举取士上,清代安徽进士共1189名,皖南亦超乎其前,而皖北同样靠后。如皖北蒙城,“民气强悍,重武轻文,在前清时代百年间无得科第者”[12],而荣登天子之堂是古代社会最能光宗耀祖的事。但明清政府通过举孝廉的方式选拔官吏的政策无疑给文化欠发达的皖北男子提供了一条暮登天子堂的捷径,尽管获得“孝廉方正”的机会并不多(绝大多数是被授予“承德郎”、“资政大夫”之类的散官),但这足以光宗耀祖,显赫一方。
同时,由于皖北自然灾害频发,战乱不断,再加上皖北“界连徐、豫,民情好斗,动辄伤人……久沿恶习”[10]328,因此,当地也出现了游手好闲、耽于赌博、巧取豪夺,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人。如曾在安徽为官的查揆在《论安徽吏治》中说:“独淮泗之间,物产瘠少,贩易不通,逐末之利,罕知其术。于是不工商而贩妇女、鬻盐硝,不百艺而开场聚博徒,甚乃习教鸠集为不轨。”[13]生活贫困,再加上地痞流氓的无端骚扰,这必然会加重一般人家的负担,但政府的旌表无疑为他们提供了保护伞,也解了燃眉之急。如定远县儒童刘文亮的妻子方氏,出嫁不到三年丈夫去世,同族有觊觎其田产的人强迫她改嫁,方氏以守节之志求告于知县,知县赐匾额准其守节,族人再无敢骚扰者。[14]除了这种地方政府赐匾旌表的外,更多更荣耀的是来自中央政府的旌表,当时中央政府的表彰主要有以下几类:第一类是恩赐孝子。如寿州人徐遇、杨复礼、刘志本、叶家鑑等就在乾隆、咸丰、同治、光绪朝分别被赐予“孝子”名号。第二类是进行物质奖励。明朝时成刚、杨昇武在弘治五年就得到了“诏赍粟帛”的奖励。第三类是孝子去世后政府为其修建牌坊加以纪念。如宿州人郭兴因孝敬父亲而受到“建坊旌表”;寿州人徐遇因善事孀母,且兄弟友爱不析产受到“建坊,入祀乡贤祠”的表彰。
政府的旌表赐爵为处于恶劣生活环境中的皖北孝子提供了安身立命之所,甚至得到免除赋役、获赠金银布帛的奖励,解决了最基本的生活问题,特别是那些被赐予各种官职的孝子,实现了“朝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的华丽转身。
第二,民风民俗使然。民风民俗是特定社会文化区域内历代人共同遵守的行为模式或规范。这种行为规范随着社会的发展而缓慢地演变。
如上所述,尽管明清时期皖北出现了尚武斗勇、健讼成习的不良风气[15],但皖北依然是一个民风敦厚的农业社会,绝大多数人总的来说恪守“务简勤农,知慕孝行”,“人皆忠义”的古风,在统治阶级的大力宣扬下,“民安耕鑿,女子雅慕节义,殉夫者接踵”。其中最具影响力的就是出现大量辞官不就以尽孝道的事例。
与同时期徽州地区的入仕观不同,“徽商子弟,对于仕途的追求和憧憬,是极其热烈的,一旦入仕为官,他们一定会格外珍惜这份荣耀,在仕途上尽心尽职”。[16]皖北地区由于文化教育落后,士子通过科举取士而荣登天子之堂的几率很低,因而孝廉方正也就成了皖北士子入仕的重要途径。但皖北士子把入仕为官看得较淡,面对的是孝敬父母或入仕为官的抉择,皖北士子毅然选择了前者。如寿州人王庆植,“生性至孝,其母好布施,植无忤色”。后来他到外地做官,因为思母心切,毅然弃官回家养母,并在大门上贴着 “画饼功名空出塞,草堂菽水又承欢”的对联以明志。听说父亲的墓地风水不好,他又重新买地改葬,并“期年不内寝,不饮酒茹荤”。他的孝行感动了全族人,“及卒,族党莫不陨泣。其至性动人如此”。[5]346又如“亳州人王以翰,廪膳生,幼孤食贫,事母以孝闻,有才略,时修亳城,赞理有功,阁部史可法闻其才,徵而用之,署参军,监修扬州城,多殊绩,加兼军道御,后任主薄,居官廉洁。以养亲归里,亲终,庐墓三年”[6]341。也有因为孝顺被推选为孝廉方正而坚辞不就的,如余德祖“咸丰元年举孝廉方正,辞不就”[5]346,留在家中奉养双亲。
民风民俗是由一个地方的人生活习惯的长期积累而形成的,它虽然会随时代的发展而变化,但由于根植于民间而影响广泛,即使随时间的流逝会发生了一些变化,但文化之根不会变。因此,虽然明清时期皖北的社会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但根植于民间的孝风依然纯厚。也正因为此,在为官的巨大诱惑面前,皖北孝子毅然选择了孝亲。
四、明清皖北孝子孝道观的当代价值
明清时期的皖北以农业生产为主,当地民风淳朴,百姓聚族而居,安土重迁。由于皖北地区又地处南北交通要道,成为历代兵家必争之地,经常受到兵祸之患,再加上气候与自然条件的恶劣,明清时期的皖北并非理想的生活乐土。然而,民风敦厚的皖北孝子们并没有因为生活的艰辛而放弃对父母长辈的孝敬,艰苦的生活环境更加凸显了他们坚定不移的孝行,展现了他们符合时代要求的孝道观。
今天的皖北占安徽全省面积的四分之一,人口占全省的五分之二,人口众多,工业欠发达,大量男青壮年外出打工,在皖北特别是皖北农村地区,老人、妇女和儿童成了主要的常住人口,老人的赡养也就成了最突出的问题之一。今天,我们应从明清时期皖北孝子身上汲取精华,建立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孝道观。
一是国家层面要有正确的舆论导向。传统孝道中尽管含了封建糟粕,但传统孝道中蕴含的育人求真、教人为善、奉养长亲等价值观在今天仍然适用。在当今许多人尤其是年轻人的道德观、孝道观已经严重缺失的情况下,迫切需要重建新的孝道观。但新的孝道观并不是凭空产生的,它首先来自于对传统孝道观的历史继承,这就需要国家层面的顶层设计,需要正确的舆论引导。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发扬优秀传统文化,走文化强国之路,为国家重建社会主义孝道观指明了方向。但新的孝道观的构建,优秀传统文化的宣传与推广,新时期孝子的表彰机制等具体工作如何开展,还需顶层设计。没有这种顶层设计,优秀传统孝文化就无法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是法律保障。目前我国的《宪法》、《婚姻法》中虽明确提及成年子女应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但对孝与不孝没有明确规定,对不孝行为也没有具体的处罚措施。因此,在今后的法律建设中应结合当前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完善和制定有关强化孝道的法律条文。针对经济建设大潮中年轻人外出务工,空巢老人日趋增多的现实,现有的《宪法》、《婚姻法》等法律文书应强调子女对父母的精神赡养,用法律手段对虐待、遗弃老人,不尊重老人的隐私权、婚姻权、财产权等不孝行为进行约束。另外,对那些甘于贫困、奉养双亲的孝子,政府部门要通过合适的方式进行资助或奖励。
三是民风民俗的重构。民风民俗是特定社会文化区域内历代人共同遵守的行为模式或规范,它虽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但也会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而变化。尤其是在物质丰富、城镇化规模日益扩大、农村人口老龄化日益严重的今天,重构社会主义的民风民俗显得特别重要。因为民风民俗具有“给人生赋予意义、提供心理上的支持、强化和维持文化的价值体系、减少冲突和增强社会控制、维护社会集团内部的团结和增强集团成员内部的认同感、调节人类与生态环境的关系”等社会功能。[17]民风民俗涵盖了地方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而许多方面都包含了传统的孝道观。比如丧葬与祭祀活动,会给人慎终追远、敦亲睦族及行孝尽哀的情感体验,激起子女或他人的感恩情怀。再比如庙会、秧歌、戏曲等可以解决因年轻人外出务工而造成的留守老人的精神空虚问题,同时这些活动中宣扬的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价值观也能使年轻人分辨真善美与假恶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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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祝春娥)
K203
A
2095-4824(2017)05-0014-06
2017-06-02
安徽省教育厅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项目(SK2016A061);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AHSKY2017D63)
张文禄(1976- ),男,甘肃民乐人,亳州学院教育系副教授,历史学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