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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方针政策法规的评述与展望

2017-03-09乔岸峰

黑龙江科学 2017年1期
关键词:个体经济非公有制国务院

乔岸峰

(黑龙江省私营企业协会办公室,哈尔滨 150010)



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方针政策法规的评述与展望

乔岸峰

(黑龙江省私营企业协会办公室,哈尔滨 150010)

随着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地位的不断提高,其作用越来越积极、意义越来越深远、成绩越来越显著、贡献越来越卓越。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需要广大的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人士的不懈努力,更需要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的指引、政策的鼓励支持和引导以及法律法规的有效保护。

个体私营;非公有制经济;方针政策;法规;展望

1 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历程及经济方针政策法规的评述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历程,是一个艰难认识和实践的过程,是一个执着探索和创新的过程,更是一个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的过程。随着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地位的不断提高,其作用越来越积极、意义越来越深远、成绩越来越显著、贡献越来越卓越。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需要广大的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人士的不懈努力,更需要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的指引、政策的鼓励支持和引导以及法律法规的有效保护。

在这横跨两个世纪将近40年的时间里,我国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显示出阶段性发展的特点。与此相适应,党和国家为此制定一系列相关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也经历了突破——发展——完善,再突破——再发展——再完善的发展轨迹。这些珍贵的历史文献,在我国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沧海桑田的历史巨变中,一方面规范着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同时另一方面为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笔者从1986年开始研究个体经济问题,1997年被组织上分配到黑龙江省私营企业协会办公室工作至今。其间,见证了个体私营经济波澜壮阔的发展经历,分享了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喜悦和泪水,目睹了一些私营企业家波澜起伏的风雨人生。回想往事,笔者查阅了大量的文献和历史资料,做了认真梳理,希望寻找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从谋生——发展——实现人生价值和理想的奋斗足迹,歌颂他们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付出艰苦劳动的光彩人生。更要高声赞美党和政府及广大的为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献计献策的专家学者等各界人士所作出的不懈努力。今天的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壮大,我们不能忘记为改革开放做出杰出历史贡献的邓小平同志。他的观点,闪耀着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光辉,光芒万丈;他的作为,充满着共产党人的历史使命和责任担当,永垂青史。我们怀念邓小平同志,缅怀他的丰功伟绩。想让读者跟随着笔者的笔端回到那个特殊的历史年代,回顾和评说改革开放近40年来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运动轨迹。

1978年12月,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会议明确提出要把全党工作的着重点向现代化建设转移,向经济建设转移。提出恢复和发展农村经济的三项政策:一是恢复集市贸易;二是允许家庭副业生产;三是农民的自留地有了生产和经营的自由,是社会主义的。这是农村个体经济的曙光。

1979年3月,刚刚成立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全国工商局长会议的报告里明确提出可以有条件批准一些人从事个体劳动。规定的条件有三项:一是城市人;二是有当地正式户口;三是没有体制内的工作关系。规定的行业有三种:一是修理业;二是服务业;三是手工业。这一报告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提出恢复和发展个体经济的报告。随后,1979年4月,国务院批转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全国工商局长会议的报告。这是城市个体经济政策的萌芽。

1979年11月,统战部等六部门给党中央打报告请示,主要是申明:原来的小工商业者就是普通的劳动者,小商小贩本来就不是所谓的资本家。中共中央批转了这个报告。这给个体经济的发展带来了春风雨露。

日月穿梭,斗转星移。时间来到了20世纪80年代的第一个春天。当时,大量的上山下乡知识青年需要返回城市就业和中学毕业生毕业就待业所带来的城市就业压力相当巨大。1980年8月,《中共中央关于转发全国劳动就业会议文件的通知》中,强调就业的三种基本途径:一是实行劳动部门介绍;二是自愿组织起来;三是自谋职业。因此,扶植和鼓励个体经济的发展就成为扩大就业和维护稳定的重要并且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

紧随其后,国务院相关部门若干政策陆续出台: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扩大存款计息范围及个体货款利率的通知》;卫生部下发了《关于允许开业行医问题的请示报告》;财政部下发了《关于改进合作商店和个体经济缴纳工商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公安部、劳动总局、城建总局、工商总局下发了《关于解决发展城镇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所需场地问题的通知》;商业部等六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对城镇个体工商业户货源供应等问题的通知》;国务院转发国家农委《关于积极发展农村多种经营的报告》;国务院批转了《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向国务院的汇报提纲》。这些系列文件为恢复和发展“个体经济”提供政策支持和保障。

1981年6月,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明确了个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7月,国务院出台下发了第一个关于个体经济的行政法规性文件《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决定》中,重新申明发展个体经济有关政策的同时,规定了个体劳动者可以在工商部门或者当地政府制定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个体劳动者协会。值得一提的是,哈尔滨市南岗区个体劳动者协会早在1980年就已经成立了,是我国第一家县区级个体劳动者协会,也是我省乃至全国个体私营协会组织的楷模和标兵。

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第一次明确了个体经济的地位和积极作用。在我国生产力总体水平比较低、地区发展不平衡、行业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情况下,允许个体经济适当发展。

1983年1月,中共中央下发《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1983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城市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的补充规定》;1984年2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农村个体工商业的若干规定》。以上政策的出台,标志着城乡个体经济的政策的逐步放宽。

1984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在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这个具有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的历史文献,在肯定个体经济作用的同时,仍然强调“社会主义的个体经济”和“资本主义的个体经济”的不同。

1987年8月,国务院发布《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到此,专门规范和保护个体工商户的国务院行政法规横空问世。

1987年10月,党的十三大报告关于个体私营等非公经济有三点主要内容予以明确:一是发展还很不够,二是各领域和地区所占比重允许不同,三是允许私营经济一定程度的发展。前两点是专指个体经济的。其实,早在1987年1月,中共中央在一个内部文件中《关于把农村改革引向深入的决定》里,已经第一次正式提出“私人企业”也应当允许存在。而这里所说的私人企业指的就是私营企业。

1988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对私营企业明确规定了三点:一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允许存在和发展;二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三是国家保护其合法权利和利益,对其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1988年6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全国工商部门依照这个条例对私营企业进行界定、规范、管理。同年,国务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征收私营企业投资者个人收入调节税的规定》,1989年发布了《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

1989年11月,十三届五中全会通过了《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决定》;1991年3月,《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 八五” 计划的建议》发布;共同指出了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地位、作用和管理引导的手段。

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的重大突破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其中所有制结构上的突破和分配制度上的突破最为突出。

1993年2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发展中西部乡镇企业的决定》;1993年4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关于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主要体现的是迅速放开、加快发展、纠正歧视、严禁赎买的原则。

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指出的是鼓励发展和依法管理。1995年9月,“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上的讲话”中又强调了允许、鼓励、发展、引导、监督、管理;必要补充、一视同仁、营造环境、创造条件、平等竞争。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的理论衡量标准就是“三个有利于”,因此,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党和政府促进其发展的手段是鼓励和引导。如此跨越式发展的大政方针,迎来了个体私营经济的跨越式发展。

1999年3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在所有制结构、分配制度、地位、宪法保护、引导、监督、管理等问题予以明确。

光阴荏苒,春夏秋冬。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胜利召开了。报告从三个角度为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贡献了智慧:第一,从企业的角度,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扩大发展空间,放宽市场准入,公平竞争,平等使用生产要素;鼓励有优势的企业走出国门,面向全球,投资发展。第二,从人的角度,提出了评价人们政治先进和落后的标准:一看思想、看表现,二看钱是怎么赚的、怎么花的,三看贡献的大小;提出了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原则,保护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非劳动收入,尊重一切有益于人民和社会的劳动。第三,从法律制度和党的建设的角度,提出依法加强监督和管理,促进健康发展,完善私人财产保护等,并第一次把非公有制经济党建职责写进了党章。

2004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进行了崭新的描述:“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在这里,笔者认为:只有引用原文原句,才能准确且完整地表达宪法层面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权威性的阐述。需要说明的是:第一,到目前为止13年的时间里,宪法再没有修改过;也许,党的十九大之后,会有完善性的修改。第二,正是这部宪法,伴随着个体私营等非公经济进入飞跃性快速发展新阶段。

2005年2月,《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共计36条。望穿秋水的个体私营等非公人士,期望在放宽市场准入、放宽股权比例限制等诸多方面有所推进;期望在投资、融资、财税、土地、外贸和技术合作等诸多方面一视同仁;期望在完善服务、维护权益、引导提高、改进监管、加强指导和政策协调等诸多方面同等待遇。遗憾的是,此文件在学习贯彻中遇到了瓶颈。

金秋十月,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关于个体私营等非公经济主要明确了四点:第一,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第二,坚持平等保护物权;第三,平等竞争、相互促进;第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2010年5月,国务院《关于鼓励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颁布,这个文件,同样提出36条意见,和五年前的36条意见相比较,的确进步了很多。因此,人们称之为“国务院新36条”,把过去的36条称之为“老36条”。

2012年4月19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颁布。针对小型微型企业经营压力大、成本上升、融资困难和税费偏重等突出问题提出了29条意见。

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报告重申“两个毫不动摇”,重点强调四点:第一,依法,包括企业依法生产经营和政府依法规范。第二,平等,生产要素的使用。第三,公平,只有建立在公平意义上的市场竞争才会有创新,才能发展生产力。第四,同等,就是一样的,不能高人一头、也不会矮人一等,不应该有优越感,也不必自卑。而后的政策文件都在平等的市场准入和发展环境上努力探索。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市场主体:法无禁止即可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2016年3月,习近平总书记同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的委员们亲切交流并发表重要讲话,重申“两个毫不动摇”,强调“三个没有变”,“非公有制经济要健康发展,前提是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要健康成长”等鲜明的观点,再次重申了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大政方针。并寄语广大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加强自我学习、自我教育、自我提升,十分珍视和维护好自身社会形象,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爱国敬业、守法经营、创业创新、回报社会的典范。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公布。这是党和政府第一次出台产权保护的重要文献。

2 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展望

综上所述,笔者列举的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相关文件,有的已经完成了使命,退出了历史舞台,成为陈年往事;有的经过修改完善,继续放射耀眼的光芒;有的还没有在实践中得到真正意义上的贯彻落实,甚至还是人们的期待和愿望。必须正视有关文献的历史作用,其中,有的文献,的确为当时的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吃了定心丸,成为那个时期个体私营等非公经济发展的定海神针。

个体私营经济走过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道路,特别是实现了私营经济从无到有的历史性转折。以私营经济为统帅的非公经济从小到大、从弱到强,在国家建设和经济发展的远洋货轮上竖起了一面旗帜。广大的非公经济人士,在党的富民政策指引下,撸起袖子加油干,用汗水和智慧,在一张白纸上,绘出了美丽的图画。党和国家为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也经历了建立、发展、逐步完善的过程;经历允许存在——支持发展——平等保护的飞跃。当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相关的方针政策上升到法律的层面确定下来的时候,要求平等的春风就扑面而来。

时至今日,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已经成为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的重要力量。广大的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要认真学习研究党和国家发展非公经济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在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中推进我们的事业;在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推进平等法制建设;在五大新发展理念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谋划我们的未来。

理想的平等是市场主体的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我们深知:在追求平等的前进道路上,不会一帆风顺。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平等建设也不可能一蹴而就。然而,我们不能只是等待,仅仅等待是不够的。天上不会掉馅饼。要发扬筚路蓝缕、以启山林的精神,凝聚正能量、传播正能量、释放正能量。肩负责任,展望未来。展望平等、争取平等、建设平等、维护平等;展望平等的力量、平等的可爱和平等的精彩; 让平等的鲜花永远绽放,永远弥漫迷人的芳香。

Review and prospect on the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of individual and private non-public ownership

QIAO An-feng

(Provincial Private Enterprise Association Office of Heilongjiang, Harbin 150010, China)

With the continuous improvement of the status of individual and private non-public ownership, it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part of economy with more active role, more far-reaching significance, more significant achievements and more outstanding contributions. The development of non-public economy such as individual and private enterprises requires the unremitting efforts of individual and private managers. It also needs the guidance of the party and the country′s major policies, the encouragement and support of policies and the effective protection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Individual and private; Non-public economy; Principles and policies; Regulations; Prospect

2016-10-20

乔岸峰(1961-),男,学士,高级经济师。

F121

B

1674-8646(2017)01-0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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