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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笔迹鉴定质量监控实践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2017-03-08关颖雄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7年5期
关键词:笔迹鉴定人司法鉴定

关颖雄

(华东政法大学, 上海 201620)

论笔迹鉴定质量监控实践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关颖雄

(华东政法大学, 上海 201620)

笔迹鉴定实践、笔迹鉴定行业发展与笔迹鉴定质量监控三者应当获得有机、辩证的统一。确立笔迹鉴定质量监控实践的指导思想,有利于统合笔迹鉴定实践和笔迹鉴定人的全面发展,并将笔迹鉴定行业发展与国家战略推进相统一。笔迹鉴定质量监控实践所遵从的基本原则是实事求是,具体的贯彻途径包括遵从笔迹鉴定质量监控实践的“两结合”思路、以“人”的问题为中心以及注重对规律性问题的把握等方面。

笔迹鉴定; 质量监控; 指导思想; 基本原则

一、问题的提出

笔迹鉴定质量监控的研究,不是单纯的技术或管理方面的专门研究,而应当将其定位为综合性的应用对策研究。讨论、研究笔迹鉴定质量监控问题,最终都是为了实践和运用。当然,这里所说的实践和运用,在今天,均应赋予新的内涵和意义。马克思主义经典论者曾提出,“对实践的唯物主义者即共产主义者来说,全部问题都在于使现存世界革命化,实际地反对并改变现存的事物”。[1]可以说,笔迹鉴定专业实践的特点,决定了我们必须实施系统化的鉴定质量监控和管理措施。尽管这当中一方面表现出的是管束和要求,但是通过管束,其目的应是促进全行业水平和质量提升以及实现鉴定人本身的全面发展,最终为司法公正的实现提供最为坚实的、可持续的科技支撑。同时,更为重要的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指导笔迹鉴定质量监控实践的理论体系,应当反映出中国风格、中国气质。也就是说,在新时期,我们要为世界共同面临的现实问题提出中国解决方案,而不是在过往的既有惯例的框架下,修修补补。根据上述基本认识,在本文当中,笔者尝试结合对笔迹鉴定质量监控基本方面(人、方法以及过程等)的分析,并运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和立场,从整体上阐述笔迹鉴定质量监控实践所应当建立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等宏观性问题,以期有利于回答如何“改变世界”的根本问题。

二、笔迹鉴定质量监控实践的指导思想

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和发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有机组成部分,其全部工作均必须以马克思主义,特别是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而这种指导,既是基本观点、立场和方法层面上的,也同时是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导向的。笔者认为,以马克思主义指导笔迹鉴定质量监控实践,可从以下两个维度加以展开:

(一)统合笔迹鉴定实践和笔迹鉴定人的全面发展

马克思曾深刻地指出,“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2]实践,即毛泽东同志所说的相对于我们所思所想的具体的“做或行动”,是一种“主观见之于客观的东西”,其表现出人类特殊的、“自觉的”能动性。[3]以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为指导,能够科学地揭示出我们所认识、改造对象的一般规律,才能够由此找到改革、变革现存事物,并促进其发展的具体道路和形式;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我们在改造客观世界的过程中,也在改造着主观世界,用正确的立场、观点、方法去实践,才能够不断地提高自身的认识能力,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政策,为人民作出新贡献,并在过程中实现自身的全面发展。[4]

司法鉴定质量监控体系的建设和应用,那就是人们在把握司法鉴定活动本身规律基础上的实践,确实不应机械地、单纯地将其理解为是用各类“条框”去限定、约束、管制鉴定活动,将司法鉴定实践和司法鉴定质量(管理)监控实践两者加以对立,而看不到其相互统一、促进的方面。在鉴定质量管理实践出现的将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与鉴定实践搞成“两张皮”的做法,其充分反映了在现实中,我们仍需要坚定不移地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自觉指导这一领域的整体实践。可以说,在司法鉴定质量管理和监控方面,我们需要的不仅是知识,还有科学的理论和坚定的理想信念。

笔迹鉴定专业中(其他鉴定专业领域亦然),人们自然而然地将鉴定人水平、能力同鉴定质量的高低进行观念上的挂钩,这是十分素朴的观点。但是,不应忘记,任何一个笔迹鉴定人的水平、能力都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一步一步地积累起来的,更为重要的,是通过鉴定人与鉴定人之间的现实协作(如鉴定组内的讨论、鉴定同行之间的“会诊”),才会产生实质上的鉴定能力。通过笔迹鉴定质量监控的实践,例如通过建立鉴定记录体系的管理和控制要求,切实对鉴定实施记录的完整、连续和针对性进行监督,这本身就是促进鉴定人严谨、全面、细致、客观工作作风的形成,促使其检验工作与科学、客观检验的要求逐步趋向一致的基本途径;同时,这也是监督鉴定组内“共同鉴定”制度是否得以落实的基本抓手。可以说,在这样严格的条件下,鉴定人所形成的鉴定水平和业务能力,才算是真实的,其也为鉴定人今后能够经受住实践的更大考验提供必要锻炼,是鉴定人发展的必然要求;反之,将鉴定质量监控的记录控制要求单纯地、片面地理解为一定要详细,一定要可溯源等等,这实际上是脱离了鉴定实际,脱离了人的发展要求的“无人身性”的片面理解。

当然,除了业务水平和能力外,通过鉴定质量监控体系的实践,也是在不断地促进制度管人和人的自我管理相结合。也就是说,在鉴定质量监控体系完善过程的同时,人也在不断地为自身的全面发展寻求着更为坚实的支撑。以往学界讨论鉴定质量问题时,着眼的多是制度方面的问题,而忽略了精神方面;在应然层面看,这种理论体系是不完整的。“能不能有效地改造客观世界,从一定意义上说,取决于对主观世界的改造”。[5]因此,问题的关键,就在于能否自觉运用马克思主义指导笔迹鉴定质量监控的实践,用马克思主义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用带有理想信念的精神和司法鉴定管理的科学知识,指导我们按照笔迹鉴定专业的基本特点,开展笔迹鉴定质量监控体系的具体建设、应用及其改进。这对保证我们全部鉴定质量监控实践沿着正确的、符合人民和国家利益的方向推进这个根本目标而言,至关重要。

此外,需要看到,笔迹鉴定这个行业中由于实践而结成的共同体,理应是支撑其发展的重要力量。而今,司法鉴定/法庭科学的专业社会性团体在行业管理、监管方面承担着越来越重要的职责,在某些国家(地区),本行业的专业团体更是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样地,在我国,通过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我们能够看到许多可喜的变化。①例如,上海市司法鉴定协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成立设立的社会团体)根据《上海市司法鉴定质量检查暂行办法》,近年来已经多次组织开展本市范围内针对从事特定领域鉴定业务鉴定机构的,以检查业务卷宗为主要形式的质量检查,并督促鉴定机构落实往年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这种制度和机制,是鉴定质量监控体系的重要应用。那么对于笔迹鉴定(文书司法鉴定)行业而言,下一步,如何进一步发挥本专业的共同体在行业监管以及笔迹鉴定质量监控方面的作用,这需要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加以具体分析。特别是,对于笔迹鉴定,各级专业社会性团体,如学会、协会中的专业委员会,代表着现实的专业力量,其应当在笔迹鉴定外部质量监督、控制领域扮演着更为核心的角色。

(二)将笔迹鉴定行业发展与国家战略推进相统一

正如列宁同志所提出的,“没有革命的理论,就不会有革命的运动”,[6]根源于司法鉴定实践和司法鉴定质量管理实践的司法鉴定质量监控的科学理论,就是规范、引导我们怎样想、怎么做,以改革和发展司法鉴定并使其更好地为人民司法服务为目标和任务,以概念为基础而构建起来的体系。在今天看来,这个用于规范、引导我们所想所做的理论体系,应是时代性、规律性、民族性和创造性的有机统一。而要实现上述四个方面的统一,从根本上讲,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自觉地将马克思主义,特别是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同司法鉴定制度改革、发展工作特点结合起来,让司法鉴定质量监控体系的建设、应用和改进奠基于科学的理论之上。

首先,我们应当看到,当前,以西方为主导而建立起来的一套实验室管理制度和鉴定质量监控制度体系,并没有充分地反映中国的观点、立场和实践。当然,这虽然是过往旧世界秩序下遗留的“历史问题”,但也确实反映出我国在软实力(特别是参与到与本领域相关标准化工作)方面的短板。站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关口,我们面对的应当是如何实施司法鉴定质量监控的问题,包括如何对笔迹鉴定实施质量监控等问题,这同时也是世界各国所共同面对的。因此,旗帜鲜明地以马克思主义,特别是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提出带有中国气质、中国风格的关于司法鉴定质量监控问题的“中国解决方案”,这是时代的基本要求。我们应自觉地超越现有狭义的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的话语背景,去追求笔迹鉴定质量监控的中国解决方案。

其次,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以及“一带一路”战略构想的稳步推进,中国企业、组织在“走出去”参与世界经济竞争过程中,特别是国际间经济、文化社会交往趋于常态化之时,必然会面临各类纠纷,这当中就很可能会涉及到各类文件上的笔迹真实性的问题。司法鉴定在跨国诉讼、跨国纠纷解决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而笔迹鉴定又是这一解决机制中重要的一部分。通过笔迹鉴定质量监控体系的建设和理论研究,我们首先是在吸收国际先进理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们正在从事的鲜活、生动实践,形成具备民族特色的、反映规律性要求的一整套解决方案,同时伴随着国家层面战略构想的推进,一并与各国同行一起发展符合本专业领域的国际标准,而不是单纯地将ISO/IEC 17025或ISO/IEC 17020标准套用到笔迹鉴定领域。这是维护国家利益的根本要求。必须旗帜鲜明地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自觉面向“走向世界”的时代要求,考虑如何实践笔迹鉴定质量监控。

三、笔迹鉴定质量监控实践中的实事求是原则

实事求是,按照毛泽东同志在《改造我们的学习》一文中的经典阐释,我们应当从周围“客观存在着的一切事情”的实际情况出发,去引出“其固有的而不是臆造的规律性,即找出周围事变的内部联系”,并据此作为我们行动的向导、指导。[7]对于我们所认识、改造的对象,即笔迹鉴定实践活动而言,人们所实施的鉴定质量监控,就必须是根据这个对象内在的规律性——内部的、必然的、稳定的联系——而不是依靠“主观想象”、“一时的热情”、更不是按照“死的书本”,“希腊和外国故事”去组织、实施宏观和微观层面的控制、监督措施。实事求是,是鉴定机构开展笔迹鉴定质量监控建设和实践的首要原则。

(一)笔迹鉴定实践面临的矛盾

在一定意义上讲,笔迹鉴定这门技术,是以人为中心的,融合劳动手段、经验和方法等在内的,最终以知识、经验和实物形态等要素表现出来的高度统一的、完整的体系。①笔者在此处参考了十八世纪法国思想家狄德罗所提出的关于技术的理性定义,即技术,是“为了完成某种特定目标而协调动作的方法、手段和规则的完整体系”。转引自夏建国.自然辩证法[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6.99.笔迹鉴定实践的特点,可以从鉴定客体、鉴定人与方法的结合程度,以及鉴定设备对鉴定结果的影响三个方面加以理解。

1. 笔迹鉴定实践特点的归纳

作为一类物证技术同一认定型的司法鉴定项目,笔迹鉴定专业实践的特点,充分反映在其鉴定客体的非直观性、鉴定人与鉴定方法的高度统一性、鉴定仪器设备的低依赖性三个方面。概括而言,由于鉴定客体(书写习惯和技能)的非直观性,在笔迹检验、鉴定的实施过程中,鉴定人通过具体的检验步骤的实施,其在思维上所要达到的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飞跃,主要就表现为需要注意从单一的笔画形态、构成形式的特征感知(确定)自觉地过渡到书写动作系统的总合方面的认识;从笔画的显性形态自觉深入、过渡到书写动作的隐性状态;并且,也只有从有形的形态、形状、形貌方面的认识,最终升华到关于非直观存在的(无形的)书写运动模式和规律性方面的理解和比较,才能够实现“同一”与“不同一”判断的可能。这方面是对立、统一的矛盾关系中,处于主要的方面。笔迹鉴定实践所采用的比对方法,确实可以通过一定程度的学习、练习便能较熟练地掌握;但是,关于笔迹是否正常书写、笔迹差异特征的性质和来源,笔迹特征符合特征的总体价值等涉及辩证思维分析方面的牵涉全局性问题,即笔迹鉴定实践中必需的综合评断方法,目前,除了学习、实践(这必然包括科学实验研究),特别是在前人指导下的学习以及在同行协作下进行的实践——也就是必须通过长期的、艰苦的学习和实践,方能“在游泳中学会游泳”,除此以外,别无他法。

另一方面,就总体而言,在观念上,我们可以这样界定,即笔迹鉴定人与笔迹鉴定方法之间是高度结合的,所谓“合格”与“不合格”的笔迹鉴定人,必然都能够运用书写人同一认定的基本方法,但是,前者之所以被认为是合格,主要在于其能够相对辩证、科学地加以运用,从而使得我们的思维与现实具备了同一(统一)性,能够获得正确的结果;后者之所以被划分为不合格,则是其错误地、机械地运用了方法中的局部,从而使其在认识上产生了偏颇,未能正确地反映和利用客观运动的规律。当然,这个“界限”也只能属于观念上的相对划分,因为在实践中,时常会出现第一次检验完毕后,经过鉴定组内的讨论以及同行专家参与共同论证,以及实施了鉴定科学实验后,鉴定人由于深化了对物证检材笔迹以及样本笔迹的认识,或者是纠正了原来检验中形成的“偏颇”认识,包括对特征符合点总合在鉴定全局中所占的权重,以及对物证文件上其他要素检验结果的综合分析等,最后改变了结论方向(如原来作肯定的同一认定结论,后来作否定的同一认定结论)的情形。显然,这不能说鉴定人是“不合格”的,即不能用后来的正确运用过程否定之前的错误运用过程。同时,一个鉴定组内不同鉴定人经过检验后,作出了不同方向、或同一方向不同程度的鉴定结论,这本身就是方法的特性及其应用中所必然形成的结果,他人结果的正确性与自身结果的错误性在鉴定组内应当是能够往统一的方向转化而不是绝对地对立、不相容的。

同时,对笔迹鉴定质量造成影响的主要就是人、材料、方法三个方面的因素,而人的因素又是重中之重。当然,基本的仪器设备及其完好、适用、有效性也是需要强调的,如具备一定功能的放大镜、显微镜、直尺以及文件检验仪、静电压痕仪等,但其显然不是主要的(笔者在此无意否定新设备的应用能够扩大鉴定人的认识深度和广度)。而环境要素在对笔迹鉴定质量而言,特别是在某些特别的场合中,如笔迹所处的载体属于容易被损坏、破坏的状态时,也是应当予以重视的。

2. 笔迹鉴定实践中面临的矛盾

矛盾,即普遍联系事物之间的对立统一。“人的认识活动和实践活动,在根本上说,就是认识矛盾和解决矛盾。”只有客观地分析、解决矛盾,而不是从主观性去看待矛盾,实际工作才能够获得推进。[8]就犯罪对策同一认定的原理层面看,鉴定本身就是为了解决“是与非”问题——案件中先后出现的笔迹是否为同一人所写等相互关联的问题——而存在的。鉴定过程中,这对矛盾,即“同一”与“不同一”的矛盾,决定了“人们所进行的一切活动都是以这一对矛盾为中心的,都是为解决这一对矛盾服务的”。[9]因而,其是带有根本性质的矛盾,并决定着鉴定人认识、实践活动发展的基本方向。

“同一”与“不同一”的矛盾,在观念上,首先表现为已知与未知之间的对立、统一。在笔迹鉴定过程中,已知的,是实实在在的多份笔迹材料(或多部分的笔迹等),亦即物证检材笔迹和样本笔迹两个方面,它们都是“不以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实在”;当然,围绕这两份材料,还能够通过基本的调查手段,得知与其相关的一些基本信息,如案情,现场勘查情况、受审查对象的相关情况以及过往鉴定的情况等,有时候,这些基本信息还是十分有意义的。对鉴定人而言,所谓“未知的”,同时也是需要通过技术检验、鉴定工作加以求证的,按照犯罪对策同一认定理论的话语体系表述,那就是多份材料上的笔迹所反映的客体①在犯罪对策同一认定理论中认为,在时间上处于在先的,被我们所发现、寻找到的客体,称为被寻找客体(A),而在时间上一般处于后的,受我们所审查的客体,称为受审查客体(A’)。究竟是“一个”(即两者仅为观念上的划分)还是“多个”(即两者是现实的划分)。对未知的求证,必须奠基于已知的,这就是在笔迹鉴定中鉴定人思维贯彻唯物辩证法的根本性要求。同时,就“同一”与“不同一”的矛盾当中两者的关系看,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曾指出,“与自身的同一,从一开始就必须有与一切他物的差异作为补充,这是不言而喻的。”“新近自然研究从细节上证明了这样的事实:真实的具体的同一性自身包含着差异、变化”,同一和差异在关系上应为“各占一边的两极,这两极只是由于相互作用,由于把差异性纳入同一性之中,才具有真理性”。[10]就笔迹鉴定过程看,无论是对于肯定的还是否定的鉴定结果,都离不开由鉴定人对笔迹特征差异点、特征符合点的认识、解释以及对特征符合、差异两者之间所构成的矛盾状况(主要是哪一方才是主导的方面)的基本论证。

再次,对于“同一”与“不同一”的矛盾解决过程看,其过程大体包含检验和评断两个基本步骤;而就两者关系看,显然是通过“鉴”,然后才能“定”。可以说,书写习惯和技能这个认识的客体对象只能够通过笔迹获得反映并为人们所认识。笔迹现象不等于笔迹本质,更不等同于书写习惯和技能。正是“鉴”的对象之实际,决定了“鉴”所能够采取的方式、程序;同时,“定”的内容必然地由“鉴”的内容加以规定和制约,所有的关于书写习惯是否具备同一关系的判断,必须有客观实在的笔迹特征加以支持;但另一方面,“定”是对“鉴”的能动的超越,而不是消极的机械反映。这就是说,应当自觉地坚持辩证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即在认识活动中,人们能够在理论的指导下,有选择性地掌握信息,并通过大脑进行加工处理,其不仅能够反映事物的现象(笔迹现象),更能从中把握事物的本质(笔迹的本质),在反映中认识、解决矛盾,并构建、创造出新的世界。因此,尽管我们说,在解决矛盾的过程中,即笔迹鉴定是由具体的人来进行的,其形式必定是主观,但其内容和基础却是绝对地客观存在的物质及其运动过程的反映(包括对上述过程解释的科学理论),其应是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的辩证统一。

(三)笔迹鉴定实践面临的矛盾对鉴定质量监控实践的内在规定性

从司法鉴定质量监控基本原理角度看,司法鉴定质量监控体系必须而且应当具有自身的统合性,即出于统合以及科学、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将各种经过严密论证并经历实践检验的可行的管理措施、方法、手段和技术一同面向司法鉴定意见生成的全过程,其着眼点在于优化、整合。[11]笔者在此引述这条基本原理,意在进一步阐明,对于笔迹鉴定质量监控体系的建设和应用而言,必须找到其内在的与相应的监控对象的一致性所在,方能形成自身应有的统合性功能,并最终达到其有效性。总体上,结合辩证唯物主义实践论的基本观点,笔者认为,笔迹鉴定实践面临的矛盾,对鉴定质量监控实践的内在规定性和引导,主要体现在主体、客体和中介三个方面;而这三个方面,又是司法鉴定质量管理普遍原理同笔迹鉴定实践之间的主要契合点。

1. 对鉴定质量监控实践主体的内在规定性

辩证唯物主义实践论的原理指明,实践主体是实践系统中最富有自主性和能动性的因素,其担负着提出实践目的、操纵实践工具、改造实践客体,以及驾驭并控制整个实践系统完成实践活动的基本任务。因而,其在能力结构上必须全面地、内在地包含实践过程中所必然要求的物质、能量和信息三个基本方面,才能适应、满足推进实践顺利进行的需要。[12]笔迹鉴定质量监控实践主体,首先应为鉴定人,包括前文述及的鉴定实施过程中,同属鉴定组内的第二鉴定人、专门负责技术复核职责的资深鉴定人(包括管理体系内所指称的授权签发人)等,因为他们均是承担矛盾分析、解决过程的首要主体。然而,鉴定过程从来就不是孤立的,矛盾的解决需要条件的创造和配合,即需要有专门主体负责组织、协调物质、能量、信息等方面的支撑。例如,笔迹鉴定,同所有的司法鉴定活动一样,其与司法系统之间不断地进行着信息、物质等方面的交换;司法鉴定机构内部就必须有专门的主体承担着将其有序分流的职责,而不能够单纯地依靠鉴定人来进行;笔迹鉴定材料的获取,目前看来,其不但是鉴定人的基本职责,这当中也涉及到技术辅助人员的积极组织实施,以及处于外部的委托单位的有序配合。总括而言,鉴定质量监控的实践,其主体(子)系统,应当是以鉴定人为基本,以鉴定管理层为主导,涵盖技术辅助人员等在内的有机系统。这个实践的主体系统,是矛盾体中的主要方面,抓好了这个方面,笔迹鉴定质量监控体系的建设和推进就有了坚实的依托。

2. 对鉴定质量监控实践客体的内在规定性

实践系统中所指的客体,即实践的主体活动对象的总和,是自然形式、社会形式以及精神形式的有机统一。“客观事物只有在与实践主体的对象性活动的关系中,作为主体活动所指向并与主体相对立的东西时才成为客体。”[12]实践主体和实践客体之间的运动和相互作用,主要表现为通过主体的对象化和客体的非对象化两种基本形式,不断解决现实世界中存在的矛盾。在笔迹鉴定实践中,“同一”与“不同一”矛盾体的解决过程内在地涵盖着两方面,其一,是鉴定人与鉴定材料之间的互动;其二,则是鉴定人与鉴定人之间的互动。由此可见,笔迹鉴定质量监控的实践,应当围绕着笔迹鉴定实践这两个方面展开。例如,对于鉴定人这一方面,现代司法鉴定机构是一个高度组织化的社会实体,其管理层,特别是负有领导、决策等责任的集体(个体),其应当代表并且反映全体鉴定人、工作人员和利益相关方的意志——维护最大多数人的利益。从规律上看,就必须以明确的、边界相对清晰的规定,确立鉴定人本身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包括用以细化标准的若干指标及其体系),并且经过审查、评议、考核等刚性程序,方能让现实中的人承担鉴定任务并实际从事鉴定。只有由群体中最合适的人选从事最合适的工作,才有获得事业成功的最大可能性。这是鉴定机构中必须设置岗位授权和准入制度的理论依据。对于鉴定机构而言,有无岗位授权和准入制度的设置、具体制度设置是否反映本机构的实际,以及制度是否获得严格执行,应当成为评价该机构在鉴定质量监控体系建设方面的首要观测点。可以说,围绕解决笔迹鉴定实践所面临的各种矛盾而设置的各种具体的制度,本身就是笔迹鉴定质量监控实践过程中,主体对象化的典型例证。

与此同时,“主体对象化还造成了主体活动成果的体外积累,从而形成了人类积累、交换、传递、继承和发展自己本质力量的特殊方式”。[12]358从文化的层面看,贯彻落实制度并逐步固化为本机构的鉴定文化,最终又会促进实践在新的基础上丰富、提高。可以说,一种崇尚科学实事求是、忠于党和人民事业、讲求团结协作的鉴定文化氛围,其产生、形成的过程,就是通过不断实现主体对象化的过程,其同时也是促进鉴定人成长的重要条件。

当然,在另一方面,在实践过程中,发生主体对象化运动的同时必然也会发生客体非对象化,即“客体从客观对象的存在形式转化为主体生命结构的因素或主体本质力量的因素,客体失去对象化的形式,变成主体的一部分”。[12]358就笔迹鉴定质量监控实践而言,各项制度落实的过程,同时也促进着实践主体智力和能力的提升。例如,根据鉴定方法管理的需要,随时对笔迹鉴定方法进行确认或验证,并按照实际需要,从单纯地能够确认或验证汉字(中文)笔迹鉴定方法是否满足预期目的之用途,到较为系统地确认或验证印欧语系、阿尔泰语系等下属语言文字的笔迹鉴定应用方法;根据仪器设备管理的需要,定期对仪器是否满足适用性要求进行确认,掌握了与笔迹鉴定密切相关的功能性仪器设备的运作规律;根据鉴定能力管理的需要,根据鉴定人和技术辅助人员、管理人员的成长规律,定期组织专业技术、管理方面的专题、专案研讨等。当与鉴定质量监控有关的主体不断地“消化”着各种关于鉴定质量监控理论、制度等精神产品时,这就意味着实践客体自然地转化为实践主体意识和思维的一部分。

3. 对鉴定质量监控实践中介的内在规定性

在实践系统中,实践的工具、手段(包括运用和操作的程序和方法在内)能够将实践主体和实践客体加以连接,并为二者之间发生相互作用提供现实的条件与中介。因此,实践中介往往被称为“引导以主体和客体为两极的实践系统打破旧的平衡,建立新的平衡,使主体和客体走向新的统一的强大推动力。”[12]354

笔迹鉴定实践解决“同一”和“不同一”矛盾的过程,严格遵从犯罪对策同一认定的基本步骤。例如,在新中国成立后出版的第一代文件检验教科书——1958年由公安部三局编印的内部教材《文件检验教材》当中,编者清晰、明确地指出,鉴定人员在进行书法(笔迹)的同一认定时,必须遵守“收案、检验和制作鉴定书”的基本操作程序,而书法(笔迹)的正式检验,是由“分别检验、比较检验和评断比较检验结果三个阶段构成”。[13]而管理科学方面的新近研究成果,如国外所制定的笔迹鉴定流程图,为我们基于笔迹鉴定实践过程开展鉴定质量监控提供了有力的工具——根据流程图所描述的过程和具体步骤,我们能够建立各个环节的评价标准,并按照实际情况制定若干支撑标准评价活动的具体指标。可以预见,随着管理科学、实验心理学等相关学科的发展,人们逐步能够认识、解释笔迹鉴定人进行同一认定判断过程的一般机制,并为鉴定质量监控理论和实践提供新的支撑。

(四)笔迹鉴定质量监控实践贯彻实事求是原则的具体途径

1. 笔迹鉴定质量监控实践的“两结合”思路

笔迹鉴定专业实践所面临的特殊矛盾在性质上,既有反映司法鉴定活动本身所面临的带有共性的方面,同时,也必须充分注意其所突出表现的个性(个别)的一方面。由此观之,在上文当中,笔者所阐述的内容,其实归纳起来,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和观点来看,那就是,只有善于将司法鉴定质量监控所依据的带有普遍性质的管理原理与笔迹鉴定专业特点相结合,正确地将司法鉴定质量监控的共性要求与本鉴定机构的实际情况相结合,才能够形成一个真正符合本机构所从事笔迹鉴定业务的现状和将来发展要求的鉴定质量监控(管理)体系,才能真正地获得鉴定质量监控制度建设和应用所追求的“制度红利”的可能性,也才能够以科技手段支撑司法,为实现司法公正提供科学证据。可以说,上述“两结合”的思路,同时也是我们研究笔迹鉴定质量监控问题以及进行鉴定质量监控实践时,必须首先树立的总体观点。当然,对于问题的另一方面,即就理论所为群众掌握之层面而言,鉴定质量监控的先进理论为我国司法鉴定行业所理解并掌握,直至灵活运用,甚至令每个机构都能够根据“两结合”的思路而做到“本机构化”,这确实需要经历一个不短的时期方可实现,决不能期望“毕其功于一役”;同时,必须认识到,国家司法鉴定行业监管机构在不断深化对司法鉴定工作规律的认识之同时,也在不断探索着健全完善司法鉴定质量监控顶层设计及其具体实施路径,司法鉴定质量监控必然能够发挥其应有作用。我们有理由相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鉴定质量监控制度,是以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为指导而构建起来的,充分吸收国际法庭科学、司法鉴定先进经验是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相适应的,具有充分活力的、能够有力支撑司法公正的、科学的制度体系。笔迹鉴定质量监控体系的建设和应用,必然能够从其中获得源源不断的力量。

2. 笔迹鉴定质量监控实践应围绕“人”的问题而展开

就理论体系的表现形态方面观察,表面上,人在整个司法鉴定质量监控制度体系中,似乎被“降格”为某一局部要素而不是“全局”,但实际上,隐含在所谓鉴定质量问题及其监督、控制问题的背后,仍然是关于人的问题。当然,在不同鉴定专业领域,这一表现各不相同,如微量物证司法鉴定中,仪器设备的要素就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但就笔迹鉴定专业特点看,人的问题就恰恰表现为制约鉴定质量的关键要素。

对于单个鉴定人,鉴定质量监控实践的着眼点,应当是基于岗位授权的能力评价和执业行为(包括鉴定方法运用)的监督、控制问题;对于鉴定人之间的组合,即鉴定实施过程中形成的鉴定组,鉴定质量监控实践的着眼点,应当是基于过程管理的记录和控制,特别是要通过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充分性等具体要求,监督鉴定人共同鉴定制度是否得到落实的问题。这两个方面是整个笔迹鉴定质量监控体系运作的关键,也是核心内容。

另一方面,从与鉴定实践相关的其他因素看,就主要反映在案情、材料、设备三者如何监督和控制的问题。关于案情(相关外部信息)的控制,应坚持一个基本观点,即不能因为过分依赖案情会引起鉴定错误而忽视甚至不让鉴定人了解案情。从笔迹鉴定质量监控的立场和观点看,实际中所需要的,是各类相关外部信息的采用或不采用,应通过相应的书面说明制度,以更为透明的客观方式加以呈现。关于鉴定材料的监督、控制,应通过有形的物理设施、无形的管理制度,对其加以严格控制,其目标在于确保鉴定材料在人的控制下达到有序和安全的状态。关于鉴定设备,主要是指各类功能性设备,鉴定质量监控的要点,就是要落实鉴定人在使用前必须确保其功能满足预期目标用途的适宜性的制度,如涉及测量项目的,则应当增加由专门技术人员对其依法进行计量管理的基本要求。实践证明,正确地、恰如其分地发挥鉴定人、技术辅助人员、管理人员在鉴定质量体系运作中的作用,将能够有力促进本机构笔迹鉴定质量的持续提升。

3. 笔迹鉴定质量监控实践应注重对规律性问题的把握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曾说过,“一个社会即使探索到了本身运动的自然规律”,“它还是既不能跳过也不能用法令取消自然的发展阶段。但是它能缩短和减轻分娩的痛苦”。[14]对于每一个鉴定机构而言,笔迹鉴定专业实践的特点,决定了鉴定质量监控的实践目标不应片面地定位于杜绝错误发生,而是实事求是地、用系统化的科学理论,针对影响鉴定质量的消极因素进行控制,从而将发生鉴定错误的几率减至最低,并由此不断提升本机构整体的鉴定能力水平层次,促进鉴定人的全面发展。也就是说,笔迹鉴定质量监控实践,应当注重对规律性方面的把握——例如,就笔迹鉴定涉及的人的方面看,本机构中最资深的笔迹鉴定人(群体)应当主要承担技术复核职责,并参与指导资历相对较浅的鉴定人以及技术辅助人员在工作作风、态度和专业技巧方面的发展,而不应作为实施鉴定的主力;鉴定组内不论专业技术职务等级高低,均应落实分别鉴定、共同讨论的根本制度,而不应搞技术“权威”的一言堂。又例如,就笔迹鉴定流程的方面看,鉴定人在预备鉴定和分别检验环节中对鉴定对象(即检材和样本笔迹)的技术条件、鉴定对象(主要是检材笔迹)状态等问题的把握,以及在综合评断阶段对笔迹特征差异点的性质,以及特征符合点的价值等方面,就需要运用机构和管理层运用制度化、系统化的措施予以“严防死守”的关键节点。对这些带有全局性、规律性方面的准确把握,就能够提升笔迹鉴定质量监控实践的实效性。同时,上述规律性方面要素的监控、管理,也是促进行业发展的基本抓手。

结语

从整体性角度观察,现代司法鉴定实践的一个突出特征,就是鉴定质量监控机制的建立和全面应用。过往,在科技发展水平不高的前提下,人们所在意和追求的,主要是通过研究发现/开发出新的、先进的认识手段,将鉴定客体和对象范围加以拓展和深化;而当今,人们追求的显然不仅仅是单纯的“高、大、上”鉴定设备和手段,而是在较为充分、全面地认识到作为实践主体的人,以及实践过程、实践方法论所依赖的前提(包括但不限于各种初始条件和边界条件)及其内在的局限后,自觉地发挥人独有的主观能动性,构建起鉴定质量(品质)监控的制度、规则、程序等体系,以期达到自律和他律的有机统一,最终实现保障司法公正得以实现的目标。这是从辩证唯物主义的立场和观点,看待司法鉴定质量监控这一新兴事物时所能够作出的基本判断。

本文从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角度,围绕司法鉴定传统项目——笔迹鉴定——的质量监控一般问题进行了初步分析。笔迹鉴定质量监控实践是典型的社会系统工程,各个机构所面临的现实问题和挑战又是各不相同的。在某些时候,面对实践中出现的“失误”和错误时,人们甚至会产生一种观念上的错觉,即认为对笔迹鉴定这一高度依赖人的专业判断的项目,是难以实施有效的质量监控的。而这恰恰就是过往我们对待笔迹鉴定质量监控问题缺乏整体性认识所导致的。理论的最大价值,就在于其能够为举步维艰的实践提供源源不断的学理支撑。因此,认真、深入地归纳和提炼贯穿笔迹鉴定质量监控实践过程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特别是坚持用辩证唯物主义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加以指导,必定能够显著提升笔迹鉴定质量监控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1][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 (第一卷)[M].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北京: 人民出版社,2009.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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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Guiding Ideas and Basic Principle of Forensic Handwriting Identification Quality Monitoring and Controlling Practice

GUAN Ying-Xiong
(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Shanghai,201620)

The practice of forensic handwriting identification and its profession development should be combined with the scope of work of quality monitoring and controlling so as to achieve the goal of dialectical unity.By establishing the guiding ideas of forensic handwriting identification,the practical aspect and the subject can be incorporated and the profession development and national strategy will also be unified. The basic principle of forensic handwriting identification quality monitoring and controlling was defined as be practical and realistic,and the detailed approaches can be identified as following the way of“combination of two aspects”,concentration on the problems of the forensic handwriting examiners and focus on the regularity problems.

forensic handwriting identification; quality monitoring and controlling; guiding tdea; basic principle

李语湘)

D918.9

A

2095-1140(2017)05-0023-10

2017-04-15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司法鉴定”(J5110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青年教师培养资助基金项目“物证技术司法鉴定质量监控研究”(ZZHDZF12026)。

关颖雄(1984- ),男,广东广州人,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法学博士,讲师,主要从事物证技术司法鉴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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