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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小企业法》最新修订述评

2017-03-08黄家镇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7年3期
关键词:小企业管理局贷款

黄家镇,朱 涛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1120)

在美国,小企业被称为美国经济的“脊梁”。根据美国全国独立企业联合会发布的报告显示,到2014年,美国小企业数量增长到2500多万家,占到企业总数的99%以上,吸收了美国一半以上的就业人口。〔1〕在解决新增就业人口方面,根据美国小企业管理局(SBA)的统计,小企业创造的就业机会占到新增就业机会66%左右。不仅如此,小企业还成为创新驱动的主要力量,支撑着美国的企业科技创新。根据美国小企业管理局的一项研究报告——“小企业情况”的统计,1997年有55%的技术创新是由小企业承担的,到2016年这一比率增长到70%左右。〔2〕

鉴于小企业对美国社会经济生活的基础性作用,美国历届国会都非常重视通过制定专门的小企业发展政策和法律法规来为小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根据美国法典目录的记载统计,美国联邦层面涉及小企业的法律有19部,重要的有:《小企业法》《小企业预算平衡和贷款调整改进法》《小企业发展中心法》《小企业经济政策法》《小企业扩大出口法》《小企业投资法》《小企业投资奖励法》《小企业发照简化法》等等。其中,《小企业法》是美国小企业法律体系的基石,其他相关小企业法围绕它形成了一个庞大的法律体系。从20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越来越多的组织和机构开始不满足《小企业法》对小企业的扶持措施。在1974年国会听证会上,“小企业贸易协会(Small Businiess Trade Associations)”的代表公开指出该法无法再代表小企业的利益。〔3〕之后,美国国会多次制定特别法来改革小企业法律制度,但从整体看,这些修改都是打“补丁式”的补强。进入21世纪,美国国会终于决定要将《小企业法》回炉重造。经过多年的酝酿、论证甚至反复拉锯,到2016年,《小企业法》的重订终于修成正果。由于2016年的修订体量巨大,与最初版本相比已经面目全非了,因此可以说,这部新法的通过标志着美国小企业法律制度体系完成了整体的更新改造。

一、2016年《小企业法》的体系结构

(一)美国小企业立法的特色

如前所述,美国的小企业立法以《小企业法》及其相关修正案为核心,以其他十几个特别立法为旁支,构成美国联邦层面小企业立法的全部。与体系化、法典化的欧洲大陆立法风格不同,美国的小企业立法秉持英美法的固有特征,不追求体系的完美和逻辑的紧密,而是注重实际问题的解决。从实践问题出发,寻求解决问题之道,然后在司法实践中再由法院的判决来解决各个法律文本之间的矛盾之处,最后再以法律文本的方式将经由实践检验的诸多可行性措施上升为法律制度。因此有关小企业的立法几乎每隔几年就会出现一次修订。例如,早在1890年世界各国尚未意识到需要在立法上规制垄断问题时,美国就颁布实施了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和小企业利益为主要目的的反垄断法案——《谢尔曼法》,之后不断以单行法案对之进行修订完善;1914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克莱顿法》(the Clayton Act),该法以《谢尔曼法》为基础,旨在解决大商业企业与小零售企业之间的价格差距,规定了成立大企业的条件;1936年和1937年国会分别通过了两项关于小型零售企业保护的法案,即《鲁宾逊·帕特曼法》(the Robison-Patman Act)和《米勒·泰尔丁法》(the Miller-Tydings Act)。前者是进一步扩大了《克莱顿法》中有关价格歧视条款的适用范围,规定更为具体、可操作更强,保护小企业免受大企业的价格欺压。后者是为小企业创造良好的条件以平等地与大企业展开竞争。

随后,美国国会在1953年通过了小企业的基本法——《小企业法》(the Small Business Act)。这部专门扶持小企业的法案的最终形成,对于美国小企业法律体系的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该法界定了小企业的概念和范围,确立了小企业的法律地位、管理和基本政策,明确了政府与小企业之间的关系,规定政府应尽力劝导、指导、扶持小企业的发展,保护自由竞争;该法还设立了美国小企业管理局并规定了它的职能、义务,为小企业获得贷款、政府采购和技术指导等各个方面提供帮助和服务。其后,美国国会陆续出台与之配套相关法案,用以解决实践中层出不穷的小企业发展问题。195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小企业投资法》(the Small Business Investment Act),该法案旨在鼓励建立为小企业提供风险资金的投资公司,小企业管理局与地方开发公司和金融机构共同向小企业提供各类贷款以支持小企业的发展;1964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机会均等法》,规定制定一项新计划,即向小企业以及寻求创办小企业的个人提供资金援助,这项计划被称为“机会均等贷款”。该法案的实施不仅解决了市场金融机构不愿为个体创业者和小企业提供融资的问题,而且解决了私人金融机构放贷后贷款难以回收的风险负担问题。

从1980年开始,美国国会颁行的与小企业相关的法案明显增多。1980年制定的《小企业经济政策法》规定,总统每年要向国会递交一份关于小企业生存状况和竞争情况的报告;其后颁布的《小企业技术创新开发法》用于支持小企业参与联邦政府拨款项目和发展项目;而后是《小企业公平法》,该法案规定,当小企业受到不公平的处罚时,可以要求获得联邦政府的相应赔偿;之后是《扩大小企业出口法》,该法案规定,政府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帮助小企业扩大产品出口。除以上立法外,美国国会还陆续制定了《小企业创新发展法》《加强小企业研究发展法》,以鼓励小企业创新;制定了《经济复兴税法》《准时付款法》《小企业投资法》《小企业贷款增加法》等加大联邦资金财税支持力度的法律。2012年,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并颁布了《创业企业扶助法》,以提高小企业的融资成功率。

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美国小企业的发展环境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小企业所面对的困境已与60年前完全不同:垄断企业排斥平等竞争的不利因素有所缓解;小企业面对的主要问题在于融资难、行政程序的繁琐、美国小企业管理局的官僚化等,这些都使得小企业法律体系走到了需要进行大规模整理的阶段。因此,美国国会于2016年6月30日,在吸收过去有关小企业的立法法案的基础上,颁行最新的美国《小企业法》,旨在回应小企业面临的上述问题。

(二)2016年《小企业法》的结构体例

1953年的《小企业法》确立了美国小企业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此次修订《小企业法》在内容上变化较大,但也没有颠覆1953年《小企业法》的基本框架。该法一共分为47个大节,其中第一节为引言,无实际内容;第三十三节此次修订被废除;第四十七节则仅宣告了“特此废除与本法不一致的法律”。除此三节外,其余44节与小企业的方方面面相对应,汉译体量达到20万余字,内容相当庞杂。由于该法未分章,而是全部以节编制,有的内容相互杂糅。但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1.序篇。前三节可以归入此类,其以类似大陆法系立法中的总则的形式道明本法的立法目的与概念界定。第一节乃引文部分,确定法案名称;第二节开篇明义,突出国会政策及其立法目的;第三节对小企业的相关概念进行定义,明确适用对象。

2.小企业管理局部分。对小企业管理局的职能、权限范围的规定亦是该法的重中之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节:第四节主要对小企业管理局职能作系统性的规定。第五节主要对小企业法行政权力的规制。第六节内容较少,主要规定小企业管理局的存款基金须存放在财政部,由联邦储备银行担任财政代理银行。第八节涉及小企业管理局额外权力(附加权限)的规定,主要是赋予小企业管理局对特殊群体、特殊地域、特殊情事下的灵活应变之权。比如赈灾贷款的发放,对残疾人、少数族裔、女性、退伍军人等特殊群体所有的小企业的特殊援助等。第十节的节标题是“报告”,是为加强对小企业管理局的管理,要求其定期向国会和总统作报告。其中主要包含小企业管理局对总统和国会的年度报告,管理局本身的主要支出报告,对妨害小企业发展的障碍向国会和总统作意见报告等。第十二节内容简单,主旨是总统可将其他机构的小企业事务转移给小企业管理局,以方便统筹管理。第十七节内容较为简单,规定的是管理局因贷款、担保等所生之利益需完税后方可自己保留。第二十三节主要是规定管理局对小企业贷款公司监督和执行的权力,以维系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健康。第三十节主要是管理局在特殊区域,比如农村的监管执法问题。

3.融资、财税、政策等方面对小企业的扶持。这部分内容主要规定在以下几节:第七节以商业贷款为重点,全方位、系统性地规定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和政府应当给予的政策帮助。第九节以鼓励小企业参与创新为重点,鼓励小企业对高新技术的研究与开发。重点规定了美国小企业管理局制定的小企业创新研究资助计划(Small Business Innovation Research Program,简称SBIR计划)和小企业技术转移计划(Small Business Technology Transfer Program,简称STTR计划)。第十一节主要规定反垄断豁免。虽然《小企业法》始终将防止垄断作为自己的立法目的,但却不禁止小企业通过联合而做大做强。此节之规定,旨在对此小企业的联合行为进行豁免,以避免反垄断法过早地压断小企业做大的希望。第十三节主要对小企业的上市代理人和律师资格进行规定。第十四节主要是要求管理局对国有财产处理得当,内容较为简单。第十五节规定政府以采购合同的签订用以扶持小企业的发展,详尽的规定了政府采购合同的种类、范围、资质等等。第十六节以刑事处罚为本节名称,旨在对扰乱小企业的正常借贷行为,滥用小企业地位诈骗政府贷款的行为进行处罚。第十八节为增加行政效率考虑,主要规定小企业管理局的工作内容不应与联邦政府任何其他部门或代理机构的工作或活动重叠。第十九节的分离性规定,主要是解决弹性立法的问题,即本法之规定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余部分继续有效。第二十节主要是对小企业管理局批款授权的范围、形式、利率等予以规制,以求更好地辅助小企业的发展。第二十一节新设了小企业发展中心,以促进小企业发展为目的,对小企业的贷款、创新发展等问题予以协调和支持。第二十二节对国际贸易办公室的职能做了详尽的规制,旨在促进小企业的外贸出口,其中包括出口融资、财税支持等。第二十四节为扶植与绿色环保有关的小企业的发展而特设,对与绿色环保有关的小企业,政府提供特殊支持。第三十五节规定了指导网络,用以引导小企业管理人进行导师—学徒式的指导。第四十五节规定实行导师计划,为小企业的创业者提供导师指导服务。

4.对特殊区域和特殊群体所有的小企业的特殊扶持。这是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节:第二十五节特设中欧企业发展委员会,以促进美国小企业在中欧的发展。第二十六节特设农村事务办公室,加强对农村地区小企业的扶持力度。第二十七节主要规定了Paul D.Coverdell无毒工作示范项目,对该项目予以资金、政策的支持。第二十八节规定先导技术访问计划,要管理局对此予以支持。第二十九节特设妇女商务中心计划以加强对女性所有的小企业的扶持力度。第三十一节的主旨在于促进历史上实业未进行充分开发地方的发展,鼓励小企业进入这些领域,以促进均衡发展。对进入这些区域和领域的小企业进行政策、财税上的支持。第三十二节主要规定小企业管理局应对退伍军人所有的小企业进行特殊帮助。第三十四节规定了联邦和州技术伙伴关系计划,以促进创新技术发展。第三十六节规定针对残疾退伍军人所有的小企业的定向采购计划,照顾特殊群体。

5.受灾小企业的救助问题。这部分内容主要体现在:第三十七节规定小企业管理局与其他联邦机构协调灾害援助计划的问题;第三十八节规定信息跟踪和灾后援助后续系统的建立;第三十九节规定灾难事后的处理问题;第四十节规定管理局应出台综合灾害应急预案;第四十一节规定确保灾害发生地有足够的办公空间;第四十二节规定管理局应出台直接灾害援助计划;第四十三节规定管理局应出具灾害援助年度报告;第四十四节规定基于效率的考量,采购官可合并采购合同,以扶持小企业的发展;第四十六节规定对采购分包的限制,以避免有人滥用小企业地位而享受政府采购的优先权,从而使立法目的落空。

二、《小企业法》2016年版本与1953年版本之比较

1953年《小企业法》颁布后,随着美国近60年的社会经济变化,美国政府与国会对如何促进小企业的发展,在认识上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变化过程。2016年重新修订的《小企业法》既是对小企业当下面临的新问题的回应,也是对1953年《小企业法》立法目的和调整手段的反思。虽是修订,但事实上二者在立法的背景、立法的目的、促进小企业发展的调控手段上存在很大的不同。

(一)立法背景上的差异

美国小企业在二战后获得迅速发展,但发展道路极为坎坷,因为美国当时正处于大型托拉斯的垄断经济时期,各种社会、经济和政治因素,尤其是垄断、资金、税率、管理等方面〔4〕,威胁着小企业的生存,因此美国国会判断,小企业面对的首要问题在于获取平等自由的市场环境。1953年《小企业法》在其总卷部分14A章631节a款中明确提出美国经济的精髓是自由竞争,只有通过自由、完全的竞争,才能保证自由市场的实现〔5〕;并指出政府应当帮助、支持和保护小企业的利益,以维持开放平等的市场环境,保障自由竞争〔6〕。可以说,1953年《小企业法》一开始就是以大型垄断企业作为其假想敌,力图遏制其利用强势经济地位排除自由竞争,为小企业争取到平等自由竞争的市场地位是该法的立法根基。随后国会制定的《小企业投资法》《小企业经济政策法》《小企业技术革新促进法》《企业投资奖励法》《小企业开发中心法》《反托拉斯法》《机会均等法》《小企业出口扩大法》《小企业资助法》《平等执行中小企业法案》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其主要目的都是为了保证小企业在经济竞争中的平等地位。

然而,经过其后60余年历届美国政府的整顿和刻意打压,垄断企业排斥竞争、损害小企业问题已经变成小企业肘腋之疾,而非心腹之患。当然,保证自由竞争仍然具有重要价值,2016年《小企业法》也并未将此排除在立法目的之外。但是,如今小企业面对的是本身经营困难的压力。前者来自外在,后者出于自身。故而小企业立法要解决的重大议题已经不是如何对抗外在垄断压力,而是在市场经济竞争下如何帮助小企业生存和发展。

(二)立法目的上的差异

正是因为二者立法背景、面对的主要矛盾的不同,二者的立法目的也存在差异。鉴于二战后美国垄断资本盛行,小企业法面对的主要矛盾在于如何协调大型托拉斯和小企业之间市场竞争地位不对等的问题。因此1953年《小企业法》以垄断为规制对象,以限制竞争,排斥自由市场为规制对象,其主要目的在于如何保障小企业获取平等、自由竞争的市场环境。而2016年《小企业法》处在平等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基本建立的大环境下,此时小企业的生存压力主要来自经营和融资等方面。因此,此次立法完全站在如何促进小企业平稳发展的立法目的上进行考量,而确保小企业的平等竞争的市场地位退居其次。

正是基于以上立法目的上的考量,因此我们看到1953年《小企业法》以宏观视角来看待小企业和大型托拉斯的关系,严厉打击大型托拉斯滥用市场地位,排斥小企业的市场竞争,却对小企业本身的具体经营、税收、管理、环保等诸多细节问题关注不够;而2016年《小企业法》则对于如何保障小企业的经营管理、财税扶持、增加小企业的融资能力、着力培养小企业的社会信用、减少小企业的法律成本等具体细节问题,作出了大量细节性的规定。这些规定已经深入小企业具体经营的领域,更关注小企业本身的生存能力。因此如何加大政府在财税、资金、政策上的扶持力度,支持小企业的发展,才是2016年美国《小企业法》的立法目的。

(三)调控方向和手段上的不同

从立法的调控方向而言,《小企业法》的规制方向由1953年的宏观指引,最终走向2016年的微观切入。这直接体现在两者的具体条文规定里,前者更关注如何在宏观经济的层面,使小企业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得到保障,深怀对大型企业滥用市场地位的警惕;而后者则深入小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层面,从减轻小企业运营的法律成本到减轻行政文书的投递责任,从具体融资渠道到培育金融信用,凡涉及小企业生存能力的范围,事无巨细,唯恐有所遗漏。

从立法的调控手段上看,美国促进小企业发展政策导向经历了从最初的通过反对大企业的垄断,间接保护小企业的利益,转变为通过对小企业提供直接的、多层次的保护和扶持,优化小企业的法律和金融环境,从而维护和增强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7〕《小企业法》从1953年间接地保护小企业市场地位到2016年直接地介入小企业的生存能力培育,这背后既体现美国对小企业的重视程度远比60年前更高,也体现了小企业如今处在一个不同于60年前的社会环境中。如今仅仅阻止大企业滥用其市场地位,已经不足以确保小企业能够在残酷的市场竞争中生存下去了。鉴于小企业资本少、融资能力差、信用评级低等固有的弱点,要扶持小企业只能针对这些弱点给予财税、融资,乃至政府定向采购的扶持。因此1953年那种间接型的促进已经不能收到效果了,而2016年小企业法此种直接关照到小企业具体经营管理的做法才是真正地贴近实际。

三、2016年《小企业法》的特色

面对已经今非昔比的社会环境,2016年修订的美国《小企业法》的特色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加大了对特殊群体所拥有的小企业的扶持力度

美国人对“美国梦”中的自我奋斗、自我实现的自由主义精神有着一种本能式的迷恋,立法者认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支持小事物成功的典范”,是对“美国梦”的最佳阐释。因此,2016年《小企业法》充满了鼓励和支持“弱者”的精神,对小企业的发展提供极大支持。在该法第15节第k分节中直接规定:“在每个具有采购权的联邦机构中应成立一个名为‘小企业和弱势企业利用委员会’的办公室。每个该类办公室应由该机构中具有下列任意一个或多个履职经验的高级职员或雇员进行管理……”

1.对于女性拥有的小企业的特殊支持。2016年《小企业法》第21节第a分节第1条规定了小企业管理局的拨款对象,其中比起1953年的版本,其新增加了“女性商业经营中心”,明确了向“女性商业经营中心”申请者提供补助金的条件;依据该法第29节的规定,美国小企业管理局新增内设机构妇女经营权办公室,专门负责妇女企业发展计划的管理和实施。并且制定了妇女商业中心计划,规定小企业管理局对此提供财政支持,以促进为妇女所有的小企业的利益而设立的项目;在该法的第32节中专门就管理局如何促进经营小企业的妇女进行商业培训做出细致的规定。

2.对退伍军人所拥有的小企业作特殊保护。该法第32节专节规定了退伍军人项目,指出小企业管理局设立退伍军人商业发展事务部,由副局长管理,负责对政府向伤退军人或退伍军人所有或控制的小企业提供援助的政策与项目的制定、实施和改进。设立部门间工作组,旨在协调联邦各机构之间的力量,以必要地促进对伤退军人或退伍军人所有或控制的小企业的资本与商业发展机会,确保对伤退军人或退伍军人所有或控制的小企业的预先确定的联邦协定目标的实现。鼓励退伍军人参与劳工部的过渡援助计划研讨会,陈述政府对退伍军人提供的可用机会。对退伍军人的商业培训亦做出详细规定:在该法第36节“对伤退军人所有或控制的小企业的采购项目”中,规定签约官可以向伤退军人所有或控制的小企业授予独家供货合同,以此促进其发展;在该法第7节第a分节第33条中,特别规定对退伍军人以及储备人员拥有或者控制的小企业提供贷款支持。

3.对残障人士拥有和控制的小企业给予特殊照顾。该法第7节第a分节第4条规定对任何为残疾人利益工作的公众或私人组织或残疾人个人的贷款,比普通贷款的利率低,仅为3%。新旧两部小企业法都要求小企业对贷款提供担保,但是该法第7节第a分节第6条对此种特殊群体的贷款担保明显减轻。接下来第8条和第10条特别规定了对退伍军人和为残疾人利益工作的公众或私人组织或残疾人个人提供贷款支持。该法第15节第c分节对残疾人公共或私人组织参与采购计划作出专项规定,该分节第2条明确规定:“残疾人公共或私人组织有资格参加根据本款授权的计划,总额不超过400万美元。”该分节第7条规定,此种针对残障人士控制和拥有的小企业,其专项采购合同可酌情在数年内连续签订,以扶持其发展。

(二)加大对特殊地域的小企业的支持力度

1.对灾区小企业的特殊支持。该法第7节第b分节第1条规定,在赈灾贷款中可以增加总损失一定比例的贷款用于修建减缓再次灾害设施,并规定小企业管理局对这种贷款提供担保;在灾害、灾区的认定主体上,1953年《小企业法》中规定灾害的声明由总统认定重大灾害,由管理局局长认定灾害。而该法第7节第b分节第2条增加了由农业部认定自然灾害,并且新法规定可由州长向管理局证明小企业遭受灾害,以促使管理局确认灾害。增加认定主体,提高灾区扶持的效率。在该法第7节第b分节第12条中新增详细规定,要求管理局对为促进小企业灾后重建和发展的个人或实体共同体提供资金援助。如小企业发展中心、女性企业中心等。第13条新增规定,由于他人不法行为造成赈灾贷款所涉财产的损害,则管理局可增加贷款数目以弥补该损失,即贷款范围不限于因灾害所直接引起的损失。接下来的第14条规定小企业管理局如何建立灾害区重建中心,第15条则明确小企业管理局对赈灾贷款的实地考察以及贷款用途监督职责。

2.对农村地区小企业的重点支持。1953年《小企业法》只规定管理局向“位于失业或者低收入者占多数的城郊或农村地区,或其业主为低收入者的小企业”提供技术或管理援助的项目进行财政援助。而该法第7节第j分节扩大了认定范围,新法不仅对上述小企业特殊支持,也包括为该法第8节下的小企业进行援助,即新法将援助的小企业扩大到整个农村的小企业;该法第26节规定小企业管理局应设立农村事务办公室,以实现委员会对农村地区小企业财政援助的公平分配;第30节规定,管理局建立小企业与农业监管执法巡视官和区域小企业监管公平委员会,以帮助农村地区小企业的发展。

3.鼓励小企业向未开发区域进军,促进资源开发和利用。该法第31节规定,管理局建立历史上实业未能充分开发地区计划,以向历史上实业未能充分开发地区的符合条件的小企业提供缔约帮助。在满足一定条件时,签约官可以与任何历史上实业未能开发地区的小企业签订单一来源的合同(即独家采购合同)。如有两家以上历史上实业未充分开发地区的小企业递交有意愿以合理的市场价格缔约,应展开公平的竞争。

(三)加大对小企业创新的支持力度

这主要体现在美国小企业管理局制定的小企业创新研究资助计划(Small Business Innovation Research Program,简称SBIR计划)和小企业技术转移计划(Small Business Technology Transfer Program,简称STTR计划)。SBIR计划旨在向小企业提供更多为研究与开发(research and development,简称R&D)而利用联邦资金的途径。由于中小型高新科技企业具有极高的创新可能性,基于加速这些企业发展以促进经济繁荣和社会福祉的目的,设立了该项目。SBIR项目具有四个目标:(1)为生产力和经济的发展强化技术创新;(2)满足联邦政府的创新需求;(3)让联邦资金支持下的R&D产生的产品商业化;(4)向在社会、经济中处于不利地位的小企业以及女性所有的小企业,增加R&D的机会。该计划起始于1982年,参与部门有农业部、商务部、国防部、教育部、能源局、国土安全保障部、交通部、卫生与公众服务部、环境部、国家航空航天局以及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等11个。年度外部研究开发预算1亿美元以上的部门,应向SBIR投入2.5%资金。政府总计每年向小企业、风险企业的高新技术开发投入约20亿美元。此次修订的《小企业法》进一步强化了这一计划,将SBIR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的补助是新创意的科学性、技术性试验的费用,最高为15万美元,分6—12个月投入。第二阶段是对第一阶段取得最大成功的、开发出最具商业化可能性的技术的企业投入。发放第二阶段的补助金的目的在于继续开发第一阶段所发现的技术中最具商业化可能性的,以促进持续的R&D。第二阶段的补助金最高为100万美元,分1—2年间投入。国立卫生研究院、国防部以及教育部可对未参加第一阶段的企业,在具有前景的情况下直接提供第二阶段的补助金。第三阶段是向第二阶段取得最大成功的,技术的商业化可能性最大的企业投入。第三阶段的补助是一种表彰而非补助金。该表彰有助于被授予的企业进行商业活动,也有助于企业从民间机构和非SBIR的政府机关获得资金支持。

STTR是指以奖励R&D小企业与非营利研究机关(公立大学或联邦政府的研究所)之间的协作和正式的合资等合作关系为目的的计划。STTR的目标是促进官方和民间的研究合作关系,让联邦政府资金支持下的产品的商业化成为可能。联邦政府机构保留外部R&D预算的一部分,作为官方和民间合作关系协议和补助金。STTR也是三个阶段,第一、二阶段与SBIR的程序相同。在第一、二阶段补助金应在中小企业和非营利研究中心间分配,其中非营利研究中心至少应分配30%。STTR项目的第三阶段目标是让中小企业独立于合作的研究机构,追求合作成果R&D活动的商业化。第三阶段没有金钱的补助。但是,对于在第三阶段中被选为资助对象的企业的创新产品或服务,联邦政府机关可以提供继续合同。此次通过《小企业法》的修订,吸纳了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就已经开始的对小企业的创新资助计划,并进一步将这两个计划作细节性的规定,增强了计划的可操作性和可行性。

(四)扩大小企业融资渠道和增进小企业的融资能力

增进小企业的融资能力、扩大小企业的融资渠道是《小企业法》自1953年以来的重要立法目的,但论及细节性、可操作性,2016年《小企业法》更胜一筹。该法在第7节专节详尽规定了小企业的融资问题,同时规范融资用途,防止贷款目的落空。比如该节第1条B款授权了小企业管理局审查贷款申请者的犯罪背景,并授权其可以使用联邦调查局犯罪信息中心的计算机;该节第4条B款(ii)项规定了对转贷的惩戒,规定将贷款在二级市场上流通的,银行或者贷款机构有权要求其支付违约首日至提出还款要求日期间的利息,但利率不得超过商定利率减去1%。该节第5条C款将一般贷款期限从10年增加到了25年。该节第6条规定了对特殊群体所有的小企业和节能减排相关的小企业实行贷款担保的减轻。事实上新旧规定都要求对贷款提供担保,但是新法规定对任何为残疾人利益工作的公众或私人组织或残疾人个人的贷款,以及节能企业其贷款担保予以减轻。1953年《小企业法》中没有对小企业出口的专项贷款计划,但为了鼓励小企业出口,新法第7节第a分节第14条对此专门进行规定,小企业管理局专门对此作出小企业出口营运资金计划。该法第7节第a分节第15条为那些员工持股比例较高的小企业优先提供贷款,促进职工对小企业的所有权。

然而,此次修订最有特色的首属该法第7节第m分节规定的微型贷款计划。所谓微型贷款计划是指专项针对某些特殊群体所有的小企业给予1万美元以下贷款。该计划的内容是:(1)帮助作为小企业经营人的弱势个体,包括女性、低收入者、退伍士兵、少数族裔企业家和企业所有者等。(2)帮助那些因经济低迷而缺乏贷款的小企业。(3)制定这样一个由小企业管理局来管理的微型贷款计划,并规定了该局发放贷款给适格的中间人、提供资金给适格中间人、提供资金给适格的实体、作报告等职权和义务。(4)建立一个由小企业管理局管理的工作福利小额贷款机构。该节内容规定,小企业管理局有权对中间人或者小企业发放贷款,在集约型营销、管理以及技术等方面资助小企业,为正准备创业或扩大经营的低收入个体在市场营销、管理以及技术等方面提供资助。对微型贷款计划的资金、具体内容包括参与人数、划拨款项中的最低限额和重新分配。

(五)对节约小企业的管理经营成本作出细致规定

为了简化小企业获得融资的手续,降低其经营成本,该法第7节第a分节第25条C款规定了简化文书贷款计划,规定10万美元以内的贷款项目,管理局可以只通过具备必要的小企业放贷经验的贷款人实施简化文件贷款计划。该法第7节第a分节第31条专门对快速贷款作出规定,所谓快速贷款是指任何根据本项发放的贷款,发放此类贷款时,贷款人能在最大可行性程度上使用自己的贷款分析(系统)、贷款程序和贷款文件以加快处理贷款申请。可以申请此类快速贷款的小企业类型,新法规定为可再生能源和提高能源效率的企业、退伍军人及其配偶所有的小企业以及灾区小企业等。新法第7节第a分节第19条规定了认证贷款计划,并规定对小额贷款设定简化的贷款形式。认证贷款计划下的借款者可申请清算贷款,5个或10个工作日内管理局不回复即表示批准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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