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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前科制度的立法实现

2017-03-07庞冬梅

关键词:重罪前科刑法典

庞冬梅,Рарог А.И.

(1.黑龙江大学 俄罗斯法研究中心,哈尔滨 150086; 2.莫斯科国立法律大学 刑法教研室,莫斯科)

俄罗斯前科制度的立法实现

庞冬梅1,Рарог А.И.2

(1.黑龙江大学 俄罗斯法研究中心,哈尔滨 150086; 2.莫斯科国立法律大学 刑法教研室,莫斯科)

前科是一种独具特色的刑事法律规制措施,它以一种特有的方式对社会危害行为的实施作出相应的反应,具有对某些处于行动自由状态的人施以某种特殊权利限制的功能。前科作为俄罗斯刑事立法与司法中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不同历史时期保障俄罗期社会与国家免受犯罪侵害的重要法律规制手段之一。前科的法律意义通常与前科所引起的相应法律后果密切相关。俄罗斯前科的法律后果不仅体现于俄刑事法律范畴当中,而且反映在其他民事法律关系领域。

前科制度;刑事法律后果;一般法律后果

一、俄罗斯前科制度概述

根据俄罗斯刑法学通说观点,前科是因实施犯罪和被判刑的事实所引起的、行为人所处的一种法律状态。根据《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86条第一款的规定,因实施犯罪而被判刑的人,自法院的有罪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前科消灭或撤销之时止,被认为有前科。因此,前科状态存在于整个服刑期间以及服刑后或刑罚执行的法定期限之内。换言之,前科的期限由两部分构成:(1)主刑以及附加刑的服刑期间;(2)服刑期满后的一段时间。此外,被判缓刑的人,前科存在于缓刑考验期内并随着缓刑考验期满而随之消灭(《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86条第三款第1项)。与此同时,被免除刑罚的人不认为有前科(《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86条第二款)。

俄罗斯现行刑事立法中规定的前科终止路径有两种:前科消灭(погашение судимости)和前科撤销(снятие судимости)。

前科消灭的条件除了前述提到的被判缓刑的人,考验期满前科消灭的情形外,还包括:被判处比剥夺自由刑更轻刑种的人,服刑期满后过一年前科消灭;因轻罪或中等严重的犯罪被判处剥夺自由刑的人,服刑期满后过3年前科消灭;因严重犯罪而被判处剥夺自由刑的人,服刑期满后过6年前科消灭;因特别严重的犯罪被判处剥夺自由刑的人,服刑期满后8年前科消灭(《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86条第三款第2、3、4、5项)。此外,俄罗斯刑法还规定:“如果被判刑人按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前免于服刑或者未服满的部分刑罚改判较轻刑种,则前科消灭的期限根据实际服完的刑期自免于服主刑和附加刑之时起算”(《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86条第四款)。

前科终止的另外一种形式是前科撤销。前科撤销的方式有两种:第一种撤销方式需要通过法院予以实现,即“如果被判刑人在服刑期满之后表现良好,则法院可以根据他本人的请求在前科消灭期限届满之前撤销前科”(《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86条第五款);第二种前科撤销的方式是通过大赦或特赫的程序来实现的,即“……对刑满人员,大赦令可以撤销其前科”(《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84条第二款)、“……对刑满人员,特赦令可以撤销其前科”(《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85条第二款)。

俄罗斯学者一般将前科的后果分为两大类:道义上的后果与法律上的后果,其中,后者又分为一般法律后果与刑事法律后果[1]。

前科的道义上的后果主要体现为:社会公民基于对实施犯罪的事实持否定评价的心里而对被判罪人怀有不信任、警惕的态度。因此,被判过刑而有前科的人在刑满释放后很难适应社会和找到合适的工作。

前科的一般法律后果首先体现在劳动关系领域。俄罗斯某些规范法案中含有对有前科的人在从业禁止方面的明确规定,比如:禁止他们从事律师、法官、检察官、以及内务机关和其他护法机关的工作;有贪利性犯罪前科的人没有权利在政府机关担任与物资分配相关的职务;禁止故意重罪或特别重罪前科未消灭或未撤销的人从事教育领域工作(《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第331条);禁止接收因故意犯罪前科未消灭或未撤销的人担任空乘人员(《俄罗斯联邦航空法典》第52条第三款);禁止因故意实施侵犯生命或健康类犯罪而有前科的人的收养权利(《俄罗斯联邦家庭法典》第127条第一款),等等。此外,俄罗斯法律还对于实施某些特定种类犯罪而有前科的人规定有特别的行政监督方面的限制性规定,比如:有此类前科的人无权获得持有武器的许可,不能应征服兵役等。

前科的刑事法律后果主要是行为人实施新罪情形下应当考量的要素。前科既可能成为免除行为人刑事责任的阻碍因素(《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75、76条),也是认定累犯时所必须考虑的要素,并进而对被判处剥夺自由刑的被判刑人的服刑机构类型产生影响,等等。根据俄罗斯联邦现行刑事立法的规定,前科消灭或撤销后,与前科相关的一切法律后果随之消灭(《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86条第六款)。此款规定显然与俄罗斯现行的其他联邦法律中有关前科一般法律后果的规定相背离,此是俄罗斯刑事立法与其他部门法在前科规定方面的规范冲突,需要进一步予以完善。

二、俄罗斯前科制度的刑事法律实现

前科的法律意义通常与前科所引起的相应法律后果密切相关,即与此事实对于法规范的适用和行为人法律地位所产生的影响之间存在着紧密联系。一般认为,前科的刑事法律意义体现在《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86条第一款与第六款中:即在认定累犯和判处刑罚时应当考虑前科;前科消灭或撤销后,与前科有关的一切法律后果归于消灭。然而,通过对《俄罗斯刑法典》总则的立法规定进行系统分析,可以认为前科的刑事法律意义并不止于前述刑事立法规定,它还涉及刑事法律调整范畴内其他问题的解决,这主要体现于俄罗斯联邦现行刑事立法有关前科刑事法律后果的下列规定当中:

前科是《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17条规定的作为多数犯罪种类(вид множественности преступлений)之一的数罪(совокупность преступлений)构成的阻滞因素,《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69条第五款①根据《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69条第五款的规定,如果在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之后又确认被判刑人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前犯有其他罪行的,按照数罪并罚论处。规定的除外;

前科是作为多数犯罪种类之一的累犯的认定根据(《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18条②《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18条第一款规定:“因实施故意犯罪而有前科的人又实施故意犯罪的,是累犯。”);

在判处“剥夺专门称号、军衔或荣誉称号、职衔和国家奖励”的附加刑时,前科是犯罪人人身认定的评判因素之一(《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48条③《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48条规定:“对严重犯罪或特别严重犯罪处刑时,法院可以考虑犯罪人的人身,剥夺其专门称号、军衔或荣誉称号、职衔和国家奖励。”);

对依照合同服兵役的列兵和军士实施普通刑事犯罪的,在解决用军纪管束刑替代不超过2年剥夺自由刑的问题时,前科是评判犯罪人人身时可以考量的因素之一(《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55条④《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55条第一款规定:”对应征服兵役的军人,可以判处军纪管束,对依照合同服役的列兵和军士,如果他们在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之时尚未服满法定持应征兵役的期限,也可以判处军纪营管束。在本法典分则相应条款对军职罪规定的情况下,以及犯罪的性质和犯罪人人身能够证明可以用相同期限的军纪营管束替代不超过2年剥夺自由刑时,可以判处军纪营管束,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

前科是对被判处剥夺自由刑的被判刑人选择适用改造机构时考量的要素(《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58条);

前科是适用量刑一般原则时评判犯罪人人身应当考量的要素(《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60条⑤《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60条第三款规定:“在量刑时应考虑犯罪社会危害性的性质和程度以及犯罪人的人身,包括减轻刑罚和加重刑罚的情节……。”);

前科是适用特殊量刑规则时应当考量的要素(即《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62条“在有减轻情节情况下的处刑”、第67条“共同犯罪的量刑”、第68条“数罪并罚”的规定);

前科是加重刑罚情节中累犯认定的要素(《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63条第一款第1项);

前科是适用缓刑时评判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的考量要素(《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73条);

前科是因积极悔过和与被害人和解而免除刑事责任的阻滞因素(《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75、76条);

前科是适用假释时的考量要素(《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79条第三款第三项);

前科是因情势变迁而免予服刑的阻滞因素(《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80-1条);

前科是适用大赦和特赦法案时应当考量的要素(《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84、85条);

前科是对未成年被判刑人判处剥夺自由刑(《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88条第六款)时的考量要素,同时也是在解决有关被判处缓刑的未成年被判刑人在考验期内又实施不属于特别严重犯罪的新罪而再次适用缓刑的问题时应当考量的因素(《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88条第6-2款);

在对年满18岁不满20岁实施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与适用刑罚时适用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前科是应当考量的要素(《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96条)。

可见,俄罗斯联邦现行刑事立法总则中的诸多规范均涉及前科要素,而《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86条第1款有关“……在认定累犯和判处刑罚时,均应依照本法典的规定考虑前科”的规定并未能够全面体现此种刑法制度的刑事法律意义。因此,有俄罗斯学者基于与前科相关的刑法规范适用的准确性与一致性的角度考虑,提出将前述立法规定修订为“……在本法典总则规范所确定的规定范畴内考虑前科”[2]。

三、俄罗斯前科制度的一般法律意义及其立法根据

根据俄罗斯联邦现行立法的规定,对于处在前科效力期限内,甚至于前科消灭或撤销后的许多情形下的被判刑人,其权利限制规定不仅局限于刑事立法的规定,而且也体现在其他部门立法规范当中,此即前科的一般法律意义,或称前科的一般法律后果,其存在的立法根据是《俄罗斯联邦宪法》第55条第三款的规定,即“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只能在捍卫宪法制度基础、人的道德、健康、权利和合法利益、保证国防和国家安全所必须的限度内,由联邦法律予以限制”。换言之,俄罗斯联邦立法机关有权依据宪法对从事特殊领域活动的人员规定特别要求,也就是说,对于那些从事具有特殊意义工作的人群,俄罗斯法律是可以根据其工作的特殊性而予以限制性规定的。

《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针对实施某些种类犯罪而有过前科或者曾经有过前科的人从事教育活动规定了某些限制条件,这些犯罪包括:侵犯人的生命、健康以及个人自由、荣誉和尊严类犯罪,侵犯个人的性不可侵犯性与性自由犯罪,侵害家庭和未成年人类犯罪,侵害居民健康以及社会公德类犯罪,侵犯宪法制度基础和国家安全类犯罪,以及侵害公共安全类犯罪(《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331条)。《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第 351对于犯有重罪以下(不包括重罪)而有前科或有过前科的人,在从事未成年人教育、培养、发展及其休闲、保健、医疗保障领域活动,以及有未成年人参与的青少年体育、文化和艺术工作方面作了专门的限制性规定。与此同时,俄罗斯劳动法还规定,对于那些因犯罪重罪而有前科或有过前科的人,严格禁止他们从事前述领域的工作。

俄罗斯现在正在生效的某些联邦法律,不仅对有前科的,而且对那些曾经有过前科,即前科已经消灭或撤销的人规定了诸多法定限制条件,这些规定不仅出现在前述《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中(第331、351条),而且还体现于其他法律法规中。这些法律包括:1992年1月17日出台的第2202-I号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法》;1992年6月26日出台的第3132-I号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法官地位法》;1995年4月3日出台的第40号联邦法律《联邦安全部门法》;1997年7月21日出台的第118号联邦法律《法警法》;2011年11月30日出台的第342号联邦法律《关于俄罗斯联邦内务机关职责以及修改俄罗斯联邦单行立法法案法》;2010年12月28日出台的第403号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调查委员会法》以及《俄罗斯联邦家庭法典》(第127条),等等。

根据前述联邦法律的规定,法官候选人应具备的条件之一是没有前科或不曾有过前科,以及不能有过被刑事追诉的经历(《俄罗斯联邦法官地位法》第4条)①此条规定的例外是具有法定复权的根据,即如果行为人被追究过刑事责任,但根据《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第24条第1款第1,2项以及第27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中止了刑事追诉,换言之,即根据法律认定,行为人没有实施犯罪,也没有参与犯罪实施,是法律追诉错误(即非法追诉或者没有根据的追诉)。;在俄罗斯内务机关任职的法定限制条件是:首先是不能有前科(包括前科撤销或消灭的情形),其次,即使是因时效届满、当事人和解(除自诉刑事案件外)、大赦、积极悔过而中止刑事追诉的人也不能任职于内务机关,这里只有一种例外,即以前受过刑事追诉的行为根据现行立法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关于俄罗斯联邦内务机关职责以及修改俄罗斯联邦单行立法法案法》第14条第一款第2、3项)。

《俄罗斯联邦家庭法典》(2010年12月23日由第386号联邦法律修订)规定,不仅是有前科的人,而且曾经有过前科或者因实施侵犯人的生命、健康以及个人自由、荣誉和尊严,侵犯个人的性不可侵犯性与性自由,侵害家庭和未成年人类,侵害居民健康以及社会公德类,侵犯国家安全以及侵害公共安全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都不能成为收养人(第127条第1项第10段)。俄罗斯司法实践中曾发生过一个真实的案例[3],俄罗斯联邦公民A曾因实施故意中等严重损害他人健康罪而受过刑事追究,但此案因双方当事人和解而中止了刑事追诉,之后A想要收养年幼的继子,却由于前述《家庭法》的相关规定而被拒绝。A因此就《俄罗斯联邦家庭法典》的规定违宪而向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提起诉讼。俄罗斯宪法法院就此类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冲突问题进行了审理,并且就前述联邦法律(即《俄罗斯联邦家庭法典》)的合宪性专门出台了一系列《决定》②即:俄罗联邦宪法法院2013年7月18日的第19号《决定》、2013年10月10日的第20号《决定》和2014年1月31日的第1号《决定》。。

《决定》明确了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在此类问题上的立场,认为完全剥夺因实施犯罪而有过前科的公民的收养权的禁止性规定是违宪的,此类禁止性规定只应适用于那些实施过重罪或特别重罪、以及实施了侵犯个人的性不可侵犯与性自由类犯罪而有过前科的人。宪法法院前述立场的根据是:由于之前的绝对性禁止规定使得法院在审理收养案件,其中包括面对那些能够完全保障被收养人身心健康发展且不再受外来侵害危险的潜在收养人(即在收养人与被收养幼童之间已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的情况下,无权全面考察体现收养人人身特性的诸多情形,比如其曾经实施犯罪时的具体环境、主观罪过程度、犯罪后的表现以及其他重要情节等。基于此,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决定对《俄罗斯联邦家庭法典》进行相应的修订。

在对前述《家庭法》进行正式修改前,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下达决定指出,法院审理收养案件过程中,在适用《俄罗斯联邦家庭法典》第127条第1项第10段的规定时,除了涉及实施重罪或特别重罪、以及侵犯个人的性不可侵犯与性自由类犯罪而有过前科或受过刑事追诉的人以外,无权直接否定他们的收养诉求,而应该将此类案件进行全面实质审查。与此同时,法院必须对这些潜在的收养人所实施过的犯罪以及再犯的可能性进行全面的评估,据以判定收养关系的成立与否,以最大限度地保证被收养人的身心健康发展、免受外面侵害的危险。可见,收养关系问题的解决需要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前科消灭或撤销的情形不再是否定收养权的绝对依据。

前述立场还体现于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2013年7月18日出台的《决定》当中。宪法法院在该《决定》中明确规定,在教育部门及其他从事未成年人培养、发育工作的职业领域,对那些因实施过侵犯人的生命、健康以及俄罗斯《劳动法典》第331条和351-1条规定的其他犯罪且其犯罪性质为重罪或严重重罪而有过前科的人,以及那些非因无罪而中止刑事追述的人规定一些限制性条件是合理的。然而,这些限制性规定是以前述人群对未成年人可能构成危险的评估为基础的,力求在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保护与立法所做的限制性规定之间达到一个平衡点。

上述法律规范曾一度被认为是违反俄罗斯联邦宪法的,因为这些规范中涉及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教育活动领域的限制性规定过于绝对化并且是没有期限限制。此外,前述规范并未对实施过重罪或特别重罪以及性侵犯罪的被判刑人予以特别规制。因此 ,根据宪法法院出台的《决定》,应当对前述法律规范进行相应地修改。

根据2012年5月2日出台的《关于俄罗斯联邦公民选举权与全民公决权基本保障》的第40号联邦法律的规定,那些曾经因实施重罪和(或)特别重罪而被判剥夺自由刑的公民,是没有候选人资格的,但现行刑事立法不认为是重罪或特别重罪的除外。这便为实践中代议机关代表以及政府部门领导的候选人资格的确定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即凡是曾因实施重罪或特别重罪而被判剥夺自由刑的公民,即使选举时其前科已消灭或撤销,也没有资格成为候选人。这即是一种消极选举权的限制。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认为,上述法律规定并不违背《俄罗斯联邦宪法》,但同时强调,联邦法律关于消极选举权的限制性规定是前科的一般法律后果,而非前科的刑事法律后果,并且这种限制不应当是无期限的,也不能是一刀切式的,因为终身剥夺某部分俄罗斯联邦公民的消极选举权是与法治民主国家的原则背道而驰的。

俄罗斯联邦法律中关于公民消极选举权限制性规定的期限,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照俄罗斯联邦《刑法》中规定的前科期限予以确定,对于那些重罪或特别重罪,基于其具有特别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可以特殊情况特殊对待,但对于此类公民消极选举权限制期限的确定,应当遵循俄罗斯联邦宪法的相当性与必要性标准。2014年2月21日颁布的第19号联邦法律对前述联邦法律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将剥夺候选人资格的公民限制在曾因实施重罪和(或)特别重罪而被判剥夺自由刑并且在选举表决当时其前罪的前科未消灭或未撤销的范畴之内。

由此可见,俄罗斯一般法律性质的限制性规定具有例外特性,其前提是为了保障国家的政治、经济与社会安全,并且这种限制性规定是在刑法规制以外予以实现的。其他部门法对于某些从事特定领域活动的人具有特殊要求,规定了超出刑法规制范围的前科的其他法律后果。前文已有所提及,即使是已经消灭或撤销的前科,也可以成为非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中限制公民权利的根据。

四、俄罗斯前科制度立法缺陷及完善建议

前科与前科消灭制度一直是俄罗斯学界争议的热点问题之一。在制定1960年《苏俄刑法典》的过程中,曾对前科制度的取消进行地过非常激烈的讨论[4],但是取消前科制度的建议并没有达成共识,因此,也没有被当时的立法机关采纳。1960年《苏俄刑法典》对不具有前科的情形以及提前撤销前科的根据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第57条),之后生效的1996年《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对前科的法律性质及其法律后果进行了明确界定。新法典明确规定:在认定累犯时和在判处刑罚时均应考虑前科(见《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86条第1款)。与前部刑法典相比,新刑法典显著缩减了前科认定的范围,并且前科计算期限在实施新罪时并不中断,此外,每个被判刑人都有权提出提前撤销前科的申请。因此,可以说,1996年《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在某种程度上改善了犯罪人的处遇。

俄罗斯不同部门法对于前科已消灭或撤销的人的法律地位的规定是存在区别的:一方面,根据俄罗斯联邦刑法法律的规定,前科消灭或撤销就意味着与其相关的一切法律后果自动消除;而另一方面,其他部门立法却对此类人群规定了特殊的限制性规定规范。因此,可以认为这是俄罗斯立法在前科规定方面的漏洞所在,俄学界与实务界多次提出完善此部分立法规定的建议。俄罗斯联邦议会国家杜马代表科斯杜诺夫(И.Е. Котунов)与果罗夫佐夫(Д.Е. Горовцов)拟定并提交了关于《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86条的修改建议稿,旨在对此条中有关前科消灭或撤销的法律规定进行修订,增加例外情形的规定。立法修订草案中建议在《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86条第6款规定的“与前科相关的……”表述后面增加“如果联邦法律没有例外的规定”,前述立法草案的出台者认为,俄罗斯现行《刑法》第86条第6款的规定过于绝对,与其他联邦法律的规定不相符。持反对意见的俄学者认为,根据其他联邦立法的规定而对《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86条第6款进行例外式规定的修订,不仅会扩展空白罪状在俄刑事立法中的使用率,而且会使俄刑事立法规定品质的下降,同时还可能造成行为人前科期限的无限延展,最终必定侵犯公民的宪法权利[5]。

俄罗斯刑法学者塔耶娃(Н.Е. Таева)在俄罗斯联邦现行刑法中有关前科后果的释义中指出:“相对于各级代表、法官、检察官、警察,内务机关成员,教育工作者以及其他职业人群所规定的、与当事人过去实施犯罪相关的一系列限制性规定表明,前科消灭并非意味着与前科相关的一切法律后果的不复存在(即现行《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86条第6款的规定),而只是与前科相关的刑事法律后果归于消灭,这些刑事法律后果指的是量刑时需要考量的情形、认定累犯的条件等”[6]。与此同时,有俄罗斯学者一再强调,即使是基于对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安全的保障角度的考虑,以联邦法律的形式出台的与前科相关的某些限制性规定属于特别立法规范,其调整范畴为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之外。至于前科制度本身,则应仅限于刑事法律范畴,由刑事立法予以调整,其效力范围也应由《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确定。

五、结语

俄罗斯联邦刑事立法一惯将前科制度与法院作出有罪判决、行为人实施犯罪而受到刑罚处罚之间密切关联。实施犯罪与判处刑罚这两个因素相互结合便衍生出一种特别的法律状态——前科。如果一个人被判了刑,即意味着他将受到一系列权利限制,这些权利限制既体现于服刑期间,也包括服刑期满后开始作用于行为人的其他不利法律后果。被认定为有前科的人的不利法律后果往往体现在其他联邦法律法规的特殊规定当中。然而,只有俄罗斯联邦刑事立法有权规定前科期限届满的法定程序,以及通过消灭或撤销的路径而取消前科。根据俄罗斯联邦现行刑事立法的规定,前科消灭或撤销后,与前科有关的一切法律后果随之消灭,但是,基于俄罗斯其他联邦法律中存在着某些与前科相关的限制性法律规定,这样就在俄罗斯联邦刑法与其他联邦法律规定之间存在着冲突。为解决前述法规之间的冲突,俄罗斯有关部门和学界提出对《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86条第6款进行修订,即将现行的“与前科有关的一切法律后果……”修改为“与前科有关的一切刑事法律后果……”。应当说,此种立法完善建议较前述俄杜马代表提出的通过例外式规定的修订方案更趋合理。

[1]См.: Уголовное право России. Часть Общая и Особенная: учебник / под ред. А.В. Бриллиантова. - 2-е изд., перераб. И доп. - Москва: Проспект, 2016. С. 292.

[2]Понятовская Т.Г., Шаутаева Г.Х. Правовое значение судимости: монография. Ижевск: Детектив-информ, 2003. С. 52-53. 转引自:Шаутаева Р.Х. Судимость как форма реализации уголовной ответственности // Вестник удмурткого университета. 2010. Вып. 2. С. 106.

[3]См.: Гравина А.А. Институт судимости и ее правовые последствия // Журнал российского права, 2015. № 5, С. 89.

[4]См.: Кудрявцев В. Н., Никифоров Б. С. Ограничение прав по проекту основных начал уголовного законодательства Союза ССР и Союзных Республик // Советское государство и право. 1958. № 7. С. 112-114; Пионковский А. А. Основные вопросы уголовного права в проекте основных начал уголовного законодательства Союза ССР и Союзных Республик // Советское госуарство и право. 1958. № 9. С. 86.

[5]См.: Гравина А.А. Институт судимости и ее правовые последствия // Журнал российского права, 2015. № 5, С. 92.

[6]См.: Таева Н.Е. К вопросу о конституционности норм, ограничивающих пассивное избирательное право граждан, осужденных когда-либо к лишению свобобы за совершение тяжких и (или) особо тяжких преступления // Актуальные проблемы российского права. 2013. № 9. С. 1080-1088.

[责任编辑:范禹宁]

2017-02-01

2016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俄罗斯刑法总则制度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16AFX008)

庞冬梅(1971-),女,黑龙江哈尔滨人,教授,主任;Рарог А.И.(1937-),男,主任,教授,俄罗斯联邦功勋法学家。

D908

A

1008-7966(2017)02-01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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