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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师秘本中的命案文书探析
——以《历代珍稀司法文献》所收讼师秘本为例

2017-04-22宋伟哲

关键词:讼师诉状命案

宋伟哲

(华东政法大学 法律学院,上海 200042)

讼师秘本中的命案文书探析
——以《历代珍稀司法文献》所收讼师秘本为例

宋伟哲

(华东政法大学 法律学院,上海 200042)

讼师与讼师秘本在古代官方、民间眼中一直是以负面形象出现的,挑拨词讼、牟取暴利成为其代名词。然而,通过对讼师秘本中的命案文书进行分析可以发现,讼师秘本中的“命案教学”并没有太多教唆词讼、颠倒黑白的描述。事实上,讼师秘本中强调,对于命案一定要建立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因为这一犯罪诬告反坐成本是一般人无法承受的。讼师秘本中命案文书的书写要求要高于一般诉讼文书的书写,其甚至涵盖了现代法学中的犯罪构成全部要件。讼师秘本中的命案文书将法律文书的写作规范化,在一定意义上起到了推动法制进步的作用。

讼师秘本;民间法律文书;明清诉讼

一、问题的提出

讼师在明清诉讼当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但是这一职业长期遭到官方的打压,其讼学知识的传播不是像其他知识一样可以公开传授,而是在地下秘密进行。一些学者的研究表明,讼师秘本是当时讼学秘密传播的重要工具①具体可参见龚汝富:《明清讼学研究》,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尤陈俊:《明清日常生活中的讼学传播——以讼师秘本与日用类书籍为中心的考察》,《法学》2007年第3期等论著。。明清的讼师秘本多以“萧曹遗笔”命名,这也有一定原因。日本学者夫马进先生认为,“这里所说的‘萧曹’,原指仕于汉高祖刘邦的萧何和曹参,被后世的百姓尊为制定、遵守法律的始祖,也是贤能的胥吏、务实派官吏的代表人物。萧曹遗笔就是他们的笔记。按理说萧曹遗笔应该是官吏、幕友、胥吏适用的法律指导的实用性书籍,结果在民间反而成为专门用来对付官府的诉讼入门书籍……自从明末出现《萧曹遗笔》以后,300多年间,成为决定着社会最基层用于诉讼的模式的书籍”[1]。

目前,学术界关于讼师秘本已经有不少论著②主要有邓建鹏:《讼师秘本与清代诉状的风格——以“黄岩诉讼档案”为考察中心》,《浙江社会科学》2005年第4期;龚汝富:《明清讼师秘本制作的经验与素材》,《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科版)2007年第1期;尤陈俊:《明清日常生活中的讼学传播——以讼师秘本与日用类书为中心的考察》,2007年第3期;潘宇:《明清讼师秘本中的状词解析》,《法制与社会发展》2007年第3期;孙家红:《走近讼师秘本的世界——对夫马进《讼师秘本〈萧曹遗笔〉的出现》一文若干论点的驳论》,《比较法研究》2008年第4期;[日]夫马进:《明清时代的讼师与诉讼制度》,载王亚新、梁治平主编:《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日]夫马进:讼师秘本《萧曹遗笔》的出现,载杨一凡总主编,寺田浩明主编:《中国法制史考证》丙编,第四卷,《日本学者考证中国法制史重要成果选译·明清卷》等。。但是,这些论著几乎都为从整体上对讼师秘本进行宏观研究,缺乏对讼师秘本中某类问题的微观研究。“目前有关讼师秘本的研究缺乏对其与诉状之间作用与影响的分析,这就需要结合诉讼档案中的诉状从表达方式、内容叙述、语词结构等方面对两者进行系统的比较和阐述进而考察讼师秘本对清代诉状乃至整个诉讼活动的影响。”[2]命案一直是中国古代官府最为重视的刑事案件,审判程序较之其他案件也更为复杂,讼师秘本之中对命案更是有着详细的记载。本文以杨一凡先生主编《历代珍稀司法文献》③杨一凡主编:《历代珍稀司法文献》(第十一、十二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本文主要使用该书第十一、十二册中所收录的《珥笔肯綮》、《新镌法家透胆寒》、《新刻法笔惊天雷》、《新刻法家萧曹雪案鸣冤律》、《新刻校正音释词家便览萧曹遗笔》、《江西万载讼师秘本三种》等讼师秘本。所收录的讼师秘本中的命案文书为基本材料,对这一问题作一些初步探讨。

二、讼师秘本中命案文书之要诀

行政与司法合一是中国古代政府机构的重要特点,并且随着政府级别的下降,这一特点显示就越来越明显。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中国古代的司法与行政就没有区别。在很大意义上,古人还是将“司法”视为行政管理中极为特殊的一环。因此,中国古代对于诉讼程序制定了非常严格的规范。尽管中国人有“息讼”的传统观念,但是庞大的人口基数所造成的众多案件还是令地方政府十分头疼。中国古代地方政府的编制很小,但是所要处理的各种刑事、民事纠纷很多。他们有限的精力只能集中于优先处理重大案件。换言之,古代民众在诉讼时所面临的第一关是能让自己的诉状被官府立案,最好能够引起官府重视。然而,当时的官府与民众之间并不是平等主体,一般民众对于官府十分敬畏,官府对于民众则高高在上,双方缺乏平等的对话平台。并且在很多时候,司法官并不是当地人,因此还存在着与当事人语言沟通障碍的问题。因此,司法机关与当事人更多情况下是通过诉状来进行沟通。在这种前提下,诉讼文书质量的高低则成为影响整个诉讼审判的重要因素。

命案是最恶劣的刑事案件,其诉讼程序非常复杂,牵扯面与诉讼代价较之其他案件也更大,因此命案状词的书写更为谨慎。从命案类文书在各种讼师秘本的排列次序上来看,命案的确最为当时所重视。《珥笔肯綮》、《新镌法家透胆寒》、《新刻法笔惊天雷》、《新刻法家萧曹雪案鸣冤律》、《新刻校正音释词家便览萧曹遗笔》等都将命案类列在前四卷,有些还是第一卷。尽管其篇幅可能较其他民事案件命案类的篇幅较短,但是其要求却远高于其他文书。

在讼师秘本《珥笔肯綮》的开篇,作者将诉状的书写秘诀提炼为五点:

“一、词须要,格规先定,然后布词检点成篇,切不可见语子套之。

二、作者先看事理情势何如,务要周详,不可忽略。或二事俱发,取其重者作主,轻者点缀。在首上火尾上作辅佐,必用重关字面,转换成篇,庶不犯了一词两事之弊也,然要词语简洁连续。

三、体有三段。前段推写来历为何事相干。中间指出被告根繇,或云豈其豪厶强占或强骗等情,须用紧要干证,明白赃物,以点实之。后段要严切言语,办得前项事情,勿使宽疏。中间倘有不密之处,宜生情掩过,方可告准。朱语不入招,重著无妨。

四、作者不可搜罗事砌,不可虚空扯拽,致自招重罪。或遇一时难准之状,不得不架捏者,亦要招诬无大罪方可,又比观者信之乃善。

五、事经判断后,复翻告者,须看判语并供招不合律处,明白挑出。若如初告之词一样孟浪,终无益也”①觉非山人.珥笔肯綮[C]//杨一凡.历代珍稀司法文献(第11册).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第4页。。

以上五点仅是对于一般诉状书写的要求,从这段材料来看,这个要求并不低。它要求写诉状之人不能根据“模板”硬套,而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并且可以适当“捏造”,这个便对写诉状之人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然而在命案诉讼文书的书写又有更高的要求,它除了要具备以上五点之外,还有更多的书写技巧。因为一旦稍有不慎,命案的诬告反坐代价是一般人所承受不起的。

“凡告人命者,人众须分何人下手,何人主谋,比两手相殴者不同。又要制定何人用何凶具打伤何处,何人为证,原打何时,今死何日,方为的确。然在保辜限内者,填命;限外者,充军”②觉非山人.珥笔肯綮[C]//杨一凡.历代珍稀司法文献(第11册).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第6页。。

通过这段材料,我们可以发现命案诉讼文书的书写,要求当事人要对命案现场进行比较详细的描述,这是与其他诉讼文书对于案发过程描写较为简略大为不同。这主要是考虑到命案非同一般,原告方一定要想方设法让审判人员同情自己,并且尽可能地满足自己的诉讼请求。通过分析我们可以发现,这些主要包括对于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等。其中,何人下手为犯罪主体,何人主谋为犯罪主观方面,打伤何处主要体现犯罪客体,用何凶具打伤主要体现是犯罪客观方面。显然,其在不经意间已经将犯罪构成理论完全运用上了。根据这一考虑写出的诉讼文书,可以比较充分地考虑到杀人犯罪的最基本问题,使得审判人员能够非常简明地了解案件的过程。根据这一要诀,该书给出了一些诉状书写模板,例如:“打死人命事。凶豪厶谋夺众业坟山,恨兄出名告理。厶日伺兄孤身往府,集众厶等赶至厶处,揪兄乱打,各因拳石殴背协,幸厶救劝扶回,医治不全,厶日身死。随投里长,相明收验。痛思坟被白夺,兄被殴死,嫂孤侄幼,控诉无门,乞亲捡偿。告。”又如:“豪恶厶霸占宗祠,恨兄理阻,手执木耙,打兄头额,立时懵地身死,厶证。当告本县,恶贿血亲厶买和寡嫂,讼息兄冤,情弊法废,命轻浮沉。三子不雪父冤,半年不拘凶犯,死者含冤九泉,生者屈官府。乞亲提检,究豪填命。告。”③觉非山人.珥笔肯綮[C]//杨一凡.历代珍稀司法文献(第11册).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第43页。

在这两份模板当中,都将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等犯罪要件齐备。而且在诉状当中还加入一些状词,特别强调死者的遗孤非常可怜,借此得到官府的同情,从而做出对自己有利的判决。“状词从一定角度来说是修辞的艺术。从硃语的运用到体例的安排及话语之间的逻辑, 可以将一件并不严重的纠纷变为重大的事件。这是应中国古代司法实践中严重的书面主义的要求而出现的特有现象, 官员或幕友就是通过状词了解案情, 并决定是否受理。”[3]从《历代珍稀司法文献》所收录的讼师秘本记载来看,绝大部分的命案诉讼文书都明确将这几点列出。

以往认为,“讼师秘本指导人们以极其夸张的程度、用四字珠语形式高度概括起诉案由, 这些极富视觉刺激的词汇夸大‘细故’纠纷的严重性”[4]。但是,从这几份讼师秘本所提供的模板来看,似乎也并没有过分夸大的成分,并且还十分符合犯罪构成的要求,有利于司法文书的正规化,也可以视为是一种法律文明进步的表现形式。当然,这并不意味这笔者对于古代讼师秘本就持完全肯定态度。只是在命案诉讼文书中,讼师秘本所提供的写作思路还是要求当事人能够尽量站在客观事实的角度上来陈述案情事由,其“捏造”的成分并不高。这在前文已经指出,毕竟这种诬告反坐的诉讼成本是一般人所无法承受的。

三、对讼师秘本中命案文书之分析

讼师秘本中有关人命案件的记载,其对于各类不同的人命案件都有相应的案例供读者参考,这些案例涵盖了生活的各方面。其中有一些案例比较接近,或者发案率较高,这也可以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一些问题。

在《历代珍稀司法文献》所收录的讼师秘本中,主要有以下几份讼师秘本中对于人命案件的收录比较多。笔者根据其记载,整理表格如下。

书名案件种类新镌法家透胆寒立杀人命告、威杀妻命告、偿溺父命告、究杀兄命告、母子立毙告、谋财杀命告、弟命惨冤告、奸杀亲夫告、活杀兄命告、破棺杀兄告、谋财杀客告、鸩客吞锱首、赚杀父命告、立杀子母告新刻法笔惊天雷逼死节妇、交杀人命、诉诈告、两广军门批语、奸谋侄命、告巫蛊杀男、索资致死、代妹伸冤、附戏杀误杀过失杀、杀子孙及奴婢图赖人、威逼人致死新刻法家萧曹雪案鸣冤律告逼死节妇、告奸拐、告谋财害命、告兄弟谋财害命新刻校正音释词家便览萧曹遗笔人命类:弟遭枉死、催检验、妻救夫、兄死弟徒、告脱死罪、求出监、翻招脱罪、催状

一般我们对于清代命案的了解都来自官方的档案文献记载,这些记载当然十分宝贵,可靠性也很大。但是,讼师秘本中有关的命案文书也可以给我们带来一些反思。与官方档案不同,现在遗留的诸如《刑案汇览》等官方案件档案汇编都是经过筛选、甚至是有一定政治目的的案卷材料。讼师秘本则不然,它是针对民间的需求而编写的。为了保证其流传和销路,讼师秘本中必须在有限的版面空间内,容纳最多最大最有用的信息给读者。这就需要他们在编写时,尽可能地将当时社会上最常见的案件编写进去,以满足读者的需要。因此,从这一点也可以反映出当时杀人犯罪的一些面貌。从这些文书种类的记载来看,我们可以发现清代民间杀人案件有以下几大类别可以认定是比较多、比较常见的案件。

第一种是债务纠纷引起的杀人案件。这类案件的数量极多,多是债权人为了索取债务而将债务人最终杀害的案例。在这种案件的诉状之中,原告一般都将犯罪人描写成穷凶极恶、为富不仁,他们将自己的亲属非常凶残地杀死。如《新刻校正音释词家便览萧曹遗笔》中“弟遭枉死”条便如下记载:“怜死剖冤事。痛弟张仲某日经过恶豪李丙之门,被豪喝令家奴某某拽入室,索债捆打,遍体伤痕,匍匐归家,饮恨而死。豪惧,拴临厶封银五十两买息。切思钱债情轻,人命律重,因债戕命,贿灭难甘。叩天检明,正法偿命。哀告。”①豫人闲闲子订注.新刻校正音释词家便览萧曹遗笔[M]//杨一凡:历代珍稀司法文献(第12册).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第511页。

这一诉状的写法正符合《珥笔肯綮》对于人命诉状交代之要点,将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等一一写明。这份诉状非常简单,并没有太多的感情用语,但还是能让人不自觉的陷入原告的思维当中。并且还将犯罪人企图用钱息事的情形列入在状中,以体现犯罪人之奸诈与凶恶,从而达到自己的诉讼目的。在讼师秘本当中,这类索债杀人的案件很多,说明当时的人民案件中,这类案件是比较常见的一种。讼师秘本“教科书”性质的体现还在于,同样的案件,往往并不是只列出原告方的诉状,而是也要列出被告方的诉词。比如,就在这种索债案件上,被告方用于答辩的诉词则完全不同:“乞辩图赖事。丙系开店贸易营生,伢会张孟素鼠掇成仇。伊弟张仲,久沾血疾,病羸身故。悬捏殴伤,拴某硬证,欲图赖命。只得冒死投天,救豁衔恩。上诉。”②豫人闲闲子订注.新刻校正音释词家便览萧曹遗笔[M]//杨一凡:历代珍稀司法文献(第12册).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第512页。一般索债类的命案,其诉状与辩词基本遵循这两例文本。

第二种是因奸杀人。在这些讼师秘本的人命类案件中,因奸杀人的案例有很多。这说明在当时社会,因奸而杀人是人命案件的重要爆发原因。因奸杀人主要表现在逼死节妇这类问题上。其告词语诉词也有基本固定的模式,其大致如下:“逼命匿尸事。身女厶早年配厶为妻,讵厶素性贪淫,嫌女貌丑,捏诬污秽,日夜打骂。某日逞凶打死,将尸埋灭,捏称逃走。窃女非蝼蚁,鬼域出逃,岂无人见逢,明是杀死灭尸。恳天追尸,填命正法。告。”其诉词曰:“淫纵告污事。身娶地虎厶为妻。姆教不服,纵性淫荡,恨身家贫,屡求改嫁。后于某夜开门约同奸夫逃走,遍寻踪迹亦杳然。兽恶闻女逃走,陷为杀匿。人命观天,里临难欺,恳天作主,豁生蝼蚁。诉。”③管见子注释.新刻法家萧曹雪案鸣冤律[C]//杨一凡.历代珍稀司法文献(第12册).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第399页。

第三种是催状,主要是催促审判官员尽快缉拿杀人凶犯,其大致如下例。“蔽检沉冤事。王章治国,人命关天。弟仲只因钱债被豪李丙殴死。当即投台。恶丙惧罪,百计打点,希图脱网。切思杀弟大仇,不与同国,受赂私恩,冤枉莫伸。恳乞检伤正法。哀哀上催。”④豫人闲闲子订注.新刻校正音释词家便览萧曹遗笔[M]//杨一凡:历代珍稀司法文献(第12册).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第512页。

第四是谋财害命,主要是暴力杀人以谋取财物。“谋杀父命事。地虎厶素不守分,毒害乡民。本月厶日,痛父酒醉,日暮经过厶渡,恶见罪人肩重,囊内有金,撑至深水,推入淹死。骸骨无迹,唯获雨伞一把作证。切思父命人子至痛,遭害事变关天。乞台正法亲剿,追赃天命。泣告。”诉曰:“冤诬超命事。痛厶撑渡为业,迎送经年,毫无非举。今年命舛,卧休半年不出,厶晚不知何人过渡,遗落雨伞一把,次早见拾归。不料寻父伞,诬身谋害重情控台。切思路当冲要,安敢谋人。既有谋情,金必藏匿。乞天烛照冤诬,痛缉真凶填命,超豁无辜。哀诉。”①管见子注释.新刻法家萧曹雪案鸣冤律[C]//杨一凡.历代珍稀司法文献(第12册).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第400页。

第五是保外候审。“防狱保命事。冤被仇豪厶殴死亲兄,检明招卷,坐凶填命。察院按临送审,凶称检未详明,致豪送台复检,如日中天。但虑凶仇贿谋,中伤虽有,吏卒难防,凶倚极刑,法外无法。身若遭害,冤里加冤,忧身更切忧兄,临监如临陷阱。乞天垂怜,容身保外听候,庶全躯命,恩同再造。上告。”②豫人闲闲子订注.新刻校正音释词家便览萧曹遗笔[M]//杨一凡:历代珍稀司法文献(第12册).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第514页。

以上五种是讼师秘本命案类中最常见的五种命案文书,也可以认为是当时最为常见的五种命案形式。其实,通过对这些文书的分析可以发现,起码在这些讼师秘本所提供的文书中,我们并没有看到太多的所谓“教唆词讼”的痕迹,这些命案文书基本上只是教会学讼之人如何写诉讼文书,按照这种诉讼文书写出来的诉状,其实也有利于司法审判人员更为方便地阅读,有利于提高司法判决的质量。近年来的一些学术研究已经表明,我们应当对于古代官方对“讼师”和“讼师秘本”的一些负面定性提出质疑。正如龚汝富先生所言,“成型的讼师秘本是演绎讼学智慧的核心题材,它们不仅有对法律文本最简洁的解读方式,而且有诉讼技巧的具体传授,还有大量告、诉、判词可供写作模仿,是集法律知识、诉讼技巧、运用模式于一体的法律常识作品”[5]。此外,一些研究也表明,清代官方也在不断将贪利的形象来抹黑讼师,以达到他们的政治目的。“清代官方借助于对贪利讼师这一模式化形象的塑造和宣扬,来对民间助讼之人进行整体污名化,试图以此警示民众要远离这一危险群体,从而避免更多的诉讼案件被催生出来,以减轻区域性诉讼社会之背景下日趋严峻的压力。”[6]根据对讼师秘本的命案文本分析可以从另一个角度再次对以往讼师的负面形象描述提出质疑。

通过这些文书还可以发现,当时的命案基本还是围绕财产纠纷而引起。这主要是和当时的社会生产力低下,人们生活水平极度困苦密切相关。正如美国学者布迪和莫里斯所说,“在这种社会中,贫穷以及争取生存的不懈斗争是生活的突出任务……所有这三起琐事都导致了暴力和杀人,这说明贫困的程度是多么严重”[7]。

四、结语

有学者认为,“明清时期官方禁止讼师及讼师秘本的理由不仅具有无可厚非的正当性, 更意味着为实现司法正义而提出的一个必然要求”[8]。然而事实上,清廷对于讼师秘本的禁止是失败的。正如龚汝富先生所言,“官方一厢情愿禁毁讼师秘本, 而它却一直在民间广泛流传开来, 就说明它有生命力和存在的社会基础”[9]。讼师秘本尽管在官方以负面形象出现,但是却无法改变其在民间大量流传的事实。通过对讼师秘本中命案文本的分析可以发现,讼师秘本中对于命案的知识传授不但没有很多挑拨诉讼的言论,反而更多的是有将民间言语转化为规范法律用语。尽管有些也不免夸大,但是正如一些讼师秘本开篇所强调的那样,命案诉状书写,基本是站在客观真实的角度上,毕竟命案的诬告反坐成本是一般人无法承受的。夫马进先生曾说过,“讼师的存在深深根植于中国特有的诉讼制度和政治制度,并且名声极坏地存在于地下社会之中。地下社会尽管不同于正式的制度空间,具有其独特的历史或演化过程。但讼师这一历史上的特殊现象,与我们今天普遍存在的律师制度绝非毫无关联”[10]。

[1][日]夫马进.讼师秘本《萧曹遗笔》的出现[C]//杨一凡,寺田浩明.中国法制史考证(丙编).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466.

[2]白阳.讼师秘本对清代诉状之影响研究述评[J].黑龙江史志,2013,(21).

[3]潘宇.明清讼师秘本中的状词解析[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7,(3).

[4]邓建鹏.讼师秘本与清代诉状的风格——以“黄岩诉讼档案”为考察中心[J].浙江社会科学,2005,(4).

[5]龚汝富.明清讼学研究[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284.

[6]尤陈俊.清代讼师贪利形象的多重建构[J].法学研究,2015,(6).

[7][美]D·布迪,C·莫里斯.中华帝国的法律[M].朱勇,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123-124.

[8]孙家红.走进讼师秘本的世界——对夫马进《讼师秘本萧曹遗笔的出现》一文若干点的驳论[J].比较法研究,2008,(4).

[9]龚汝富.浅议明清讼师秘本的法学价值[N].光明日报,2003-12-20.

[10][日]夫马进.明清时代的讼师与诉讼制度[C]//王亚新,梁治平.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421.

[责任编辑:范禹宁]

2016-12-16

宋伟哲(1990-),男,河北张家口人,2014级法律史专业硕士研究生。

D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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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7966(2017)02-00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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