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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代德法并重治国方略初探

2017-03-07丁慧敏

河南社会科学 2017年12期
关键词:契丹

丁慧敏

(河南财政金融学院 法律系,河南 郑州 451464)

在我国的辽代(907—1125),开国君主耶律阿保机深谙儒家之道,立国伊始,即任用汉人韩延徽等,改革习俗,制定法律,德治、法治共举,不仅促进了辽代的民族融合和政治进步,而且创造了灿烂的契丹文化,使辽代成为为数不多的载入二十四史的少数民族政权而光耀史册。关于辽代德法并重治国方略的相关研究目前尚不够深入,本文在此略作管窥。

一、尊孔奉儒,以德立国

辽建国之初,四方未平、诸弟作乱、百废待兴之时,以耶律阿保机为首的契丹统治者首先确立了奉儒敬天的建国思想,奠定了辽代二百多年道德价值取向的基础。太祖神册三年(918年)“五月乙亥,诏建孔子庙、佛寺、道观”[1]。他问侍臣:“受命之君,当事人敬神。有大功德者,朕欲祀之,何先?”众侍臣认为应祀佛,可他认为“佛非中国教”。皇太子耶律倍说:“孔子大圣,万事所尊,宜先。”于是乎“太祖大悦,即建孔子庙,诏皇太子春秋释奠”[1]。显然,耶律阿保机深谙中华文化的这一精髓,其意义同西汉时期“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奠定了我国此后两千多年君主制社会的思想基础一样,也奠定了辽国二百多年基本治国方略,使忠、孝、节、义等儒家道德规范成为管理社会、治理国家的政治工具[2]。

(一)旌表忠孝

忠是汉儒伦理道德文化的核心之一,其核心内容是“忠君”,这也是历代统治者将其作为主流道德价值观的主要原因。辽太祖时,后唐庄宗李克用之婿王郁投辽,被辽太祖耶律阿保机收为养子,据《辽史·王郁传》载:“太祖崩,郁与妻会葬,其妻泣诉于淳钦皇后,求归乡国,许之。郁奏曰:‘臣本唐主之婿,主已被弒,此行夫妻岂能相保。愿常侍太后。’后喜曰:‘汉人中,惟王郎最忠孝!’以太祖尝与李克用约为兄弟故也。”[1]这是《辽史》中最早对“忠孝”进行褒扬的记录。

因为夷离堇的鲁在灭晋的战争中战死,以其子徒离骨继为夷离堇,仍以其父字为名,以表彰的鲁的忠义。“仍以父字为名,以旌其忠”[1],这是对本国忠勇之士的表彰。在同次战争中,后唐张敬达拼死抵抗,为其主战死,辽太祖同样“卒以礼葬”,“嘉唐张敬达忠于其君”[1]。辽太祖不但对己方将领之忠进行表彰,同时对敌方将领“忠于其主”的行为也“卒以礼葬”,表明辽代统治者对“忠”的理解超越了国家的概念,上升到了文化的高度。

孝敬父母,尊敬长辈,同“忠”是相一致的,因而也是辽代统治者极力倡导的道德规范。圣宗刚刚即位,就专门下诏旌表有“孝道之人”,对不孝者,则给予严厉惩处。《辽史·圣宗纪》即载:统和元年(983年)十一月,圣宗下诏,“民间有父母在,别籍异居者,听邻里觉察,坐之。有孝于父母,三世同居者,旌其门闾”[1]。其中“前辽州录事张庭美六世同居,仪坤州刘兴胤四世同居,各给复三年”[1],这是直接受皇帝下诏褒奖的普通家庭。道宗皇帝也高度重视对“孝”行为的表彰,赐官或免罪奖励时有出现。咸雍十年(1074年)四月,“以奚人达鲁三世同居,赐官旌之”[1]。大康四年(1078年)十一月,“锦州民张宝四世同居,命诸子三班院祗候”[1]。寿昌六年(1100年)十一月,“以天德军民田世荣三世同居,诏官之,令一子三班院祗候”[1]。大安四年(1088年)十一月庚申,“兴中府民张化法以父兄犯盗当死,请代,皆免”[1]。

由于统治者的提倡,辽代逐渐形成崇尚道德之风,许多人以孝道而闻名。如耶律安搏、邢抱朴、萧乌野和萧蒲离不等。《辽史·耶律安搏传》云:“安搏自幼若成人,居父丧,哀毁过礼,见者伤之。太宗屡加慰谕,尝曰:‘此儿必为今器。’既长,寡见笑,重然诺,动遵绳矩,事母至孝。以父死非罪,未葬,不预宴乐。”[1]道宗朝的邢抱朴以孝称世,《辽史·邢抱朴传》载:“寻以母忧去官,诏起视事,表乞终制,不从;宰相密谕上意,乃视事。人以孝称。”[1]道宗朝的萧乌野是著名的孝子,《辽史·萧乌野传》载,乌野“寻以母老,归养于家。母亡,尤极哀毁”[1]。萧蒲离不,“父母蚤丧,鞠于祖父兀古匿。性孝悌。年十三,兀古匿卒,自以早失怙恃,复遭祖丧,哀毁逾礼,族里嘉叹。尝谓人曰:‘我于亲不得终养,今谁为训者?苟不自勉,何以报鞠育恩!’自是力学,于文艺无不精”[1]。

(二)提倡节义

“节”主要指在面对困难时表现出的不可屈服、不可侮辱的品格,有面对专制权力表现出的为民请命的士人之节,有面对外族欺凌时表现的民族气节,有面对男权压迫表现的女子贞节。这里仅以表彰女子贞节为例,介绍辽代的德治。同“忠”是臣民对皇帝、“孝”是晚辈对长辈一样,女子“贞节”主要表现为妇女对丈夫的忠诚。

辽初受贞节观念影响较小,妇女改嫁较为常见,中期以后,随着汉儒文化熏陶的深入,辽代妇女开始十分重视贞节名声。《辽史·烈女传》记载:“男女居室,人之大伦。终辽之世,得贤女二,烈女三。”[1]除“贤女”邢简妻陈氏为圣宗时人,其他均为道宗、天祚时人,这表明,儒家思想的影响不断深化,贞节观念越来越受到重视。接受儒家思想的统治者对这种有利于统治的做法大加赞扬和褒奖。如道宗朝的萧意辛,二十岁时嫁给耶律奴为妻,后耶律奴“被诬夺爵,没人兴圣宫,流乌古部”。萧意辛本可“议贵”与耶律奴离婚而免于流放边地,但她坚守儒家“出嫁从夫”的观念,谢绝了道宗的“好意”,陪同丈夫一同去往边境,任劳任怨。其贞节妇道行为,最终感动了道宗皇帝。

“义”本指公正、合理而应当做的行为。有君臣父子之义,朋友兄弟之义,这里以辽代的兄弟之义为例加以说明。“兄弟之义”是忠诚思想在兄弟之间的表现。辽代民风崇尚淳朴,多重情重义,以世宗朝的耶律吼和兴宗朝的耶律义先为代表。《辽史·耶律吼传》载,耶律吼“以功加授访使,赐以宝货。吼辞曰:‘臣位已高,敢复求富!臣从弟的碌诸子坐事籍没,陛下哀而出之,则臣受赐多矣!’上曰:‘吼舍重赏,以族人为请,其贤远甚’,许之”,鉴于此,“时有取当世名流作《七贤传》者,吼与其一”[1]。这说明不仅是皇帝,整个社会对这种“重情明义”之风都是敬仰和推崇的。《辽史·耶律义先传》即云:“义先常戒其族人曰:‘国中三父房,皆帝之昆弟,不孝不义尤为不可!’其接下无贵贱贤否,皆与均礼。其妻晋国长公主之女,每遇中表亲,非礼服不见,故内外多化之。”[1]

忠孝节义是儒家道德的核心内容,其思想根源正是周代的宗法制度,从孔子开始,经过历代汉儒思想家的丰富和完善,反过来又为宗法制度的高效运行提供了强大的理论支撑,使宗法制度不仅是一种血亲制度,更是一种高效的社会管理、国家治理的政治制度。辽代200多年的辉煌历史,不但在清代以前的北方少数民族中绝无仅有,在中原王朝中也并不多见,其道德建设层面的功绩当不可没。

二、分别番汉,以法治国

以耶律阿保机为首的辽代统治者,不仅深谙中华文化的精髓,而且更了解本民族的具体情况,创立了“番汉分治”的法治思想,在二百多年间颁布了一系列法典,“依律准科”、以法治国,更由于辽代独特的社会结构及前后社会形态的变化和差异,使辽代的立法、司法、执法等方面具有自己的特色。

(一)在立法方面,沿袭唐朝法律,借鉴宋朝典章,传承民族习惯

辽太祖诏大臣定“治契丹和诸夷之法,汉人则断以律令”[1],太宗时“治渤海人一依汉律,余无改焉”[1]。这里的“律”、汉律指的就是唐律,而一般所说的唐律就是指《永徽律疏》,是中国古代法律的典型代表。辽兴宗制定了《重熙新定条制》,重熙五年(1036年)《新定条制》成,诏有司凡朝日执之,仍颁行诸道。日本学者泷川政次郎和岛田正郎合著《辽律之研究》,认为《重熙新定条制》540条中蹈袭唐律的就有88条[3]。辽道宗于咸雍六年(1070年)颁布了《咸雍重修条例》,这部法典共“五百四十五条,取律一百七十三条”[1],即复制唐律几近三分之一。

辽圣宗晚年“诏汉儿公事皆须体问南朝法度行事,不得造次举止”[4],辽国习惯称当时的北宋为南朝,“法度”则主要是指《宋刑统》。宋太祖建隆四年(963年),时任工部尚书判大理寺事窦仪主持立法,是年七月制定完成了《宋建隆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由宋太祖诏令颁行全国,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刻板印行的法典。这种将律、令、格、式、敕混为一体,分门编排的体例,始于唐末臻于宋初,由“刑统”取代“律”,成为主要的法典,如《同光刑律统类》《大周刑统》等。这种新的立法形式亦为辽代所借鉴,对辽代中后期的立法实践产生了较大影响,仅兴宗、道宗年间的立法就有《新定条制》《条制》《律令》《条例》等法典问世。同时,一些地方性的法规在辽代墓志中也有体现,如《王守谦墓志》载其到蓟北县就任,“峻其科条,严其程限”,收到了良好效果。《萧孝资墓志》载:重和间,其祖德顺(一说顺德),燕民有以“左道惑众”,诏公理之。公既至,“条别其罪”[5]。这里讲的“条”也是指“科条”,是辽代一种单行地方法规性质的科条,作为律的补充。

同时,辽代在立法过程中又把契丹氏族部落时期的一些简单的责罚规定和惯例纳入法律,主要适用于契丹、萧等游牧民族。例如,辽太祖时撰《决狱法》,参照唐律,以习惯法为主。太宗沿袭之,亦有些许变化,自圣宗到兴宗,出现了“一等科之”“一以汉法论”“准法同科”的现象,辽代法律开始向汉法方向发展,并逐步统一起来。直至道宗朝,大安五年(1089年)十月,“复用旧法,余悉除之”[1]。辽代立法历经习惯法到习惯法与汉法合治,再到习惯法的发展历程。特别是在处理刑事犯罪乃至家庭、婚姻和继承方面,仍以习惯法为主,习惯法自始至终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这同辽代游牧民族的文化水平有直接关系,烦琐的条文并不为老百姓所理解,反而类似“杀人偿命”之类的习惯法更利于百姓警惧和接受。

(二)在司法方面,分别番汉,因俗而治

在刑法的适用上,辽代不同民族适用不同的法律。神册六年(921年)辽太祖诏大臣“定契丹及诸夷之法,汉人则断以律令”[1]。太宗时“治渤海人依汉律,余无改焉”[1],“四姓相犯,皆用汉法;本类自相犯者,用本国法”。也就是实行番汉分治,建立北、南两套司法机关和司法体系。分别由契丹人、汉人担任司法官。但是其重心仍在北面,北枢密院掌握最高司法大权,这也体现了辽国作为一个多民族国家,契丹族作为统治民族的政治地位。

辽代是一个多民族的王朝,除了契丹人、汉人、渤海人外,还有其他少数民族,他们有的从事农耕,有的过着游牧或狩猎生活,因此形成了多种经济结构。北牧、南耕的经济基础,造就了辽代南北地区风俗习惯和社会治理方式的不同。南部的汉人是“耕稼以食,桑麻以衣,宫室以居,城郭以治”;北部的契丹和其他游牧民族,过的是“畜牧畋渔以食,皮毛以衣,转徙随时,车马为家”[1]的生活。面对这种现实情况,从太祖开始,对“契丹及诸夷”等游牧民族用习惯法进行治理,而对汉、渤海等农耕民族则“断以律令”。至辽太宗朝,对国家机构作了调整,进一步健全了北面官和南面官两套不同体系的政治制度。这就是《辽史·百官志》所说的“至于太宗,兼制中国(中原),官分南北,以国制治契丹,以汉制待汉人”,“因俗而治,得其宜矣”[1]。从司法体制上对这种分别番汉的治理制度进行了完善。

三、德法并重,成就斐然

汉代大儒贾谊曾说过:“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德治的作用在事先,法治的作用在事后,辽代统治者显然对此有着充分的认识。《辽史·刑法志》亦言:“刑也者,始于兵而终于礼者也。”[1]正是对道德层面的建设和法治制度的建设同样重视、两手并重,使辽代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达到了北方少数民族发展史上的顶峰时期。

(一)南部农耕经济继续发展

南部农耕经济区(以今北京为中心,包括以沈阳为中心的渤海区),以汉民族为主,按照原有个体制和租佃制进行生产,过着“日出而作日入而息”的农耕生活,保持原有的郡县制和税收制度,保留了中原汉人的宗法制度和礼乐文化。契丹占领这一地区以后,生产力不但没有受到影响,而且得到了进一步发展,正是根据汉人地区的实际情况,德法并重的社会治理结果。通过宋使许亢宗《宣和乙巳奉使金国行程录》可以看到:“自晋割弃,建为南京,又为燕京析津府,户口三十万。大内壮丽,城北有市,陆海百货聚于其中,僧居佛寺冠于北方,锦绣组绮精绝天下,膏蔬蓏、果实、稻粱之类靡不毕出,而桑柘麻麦羊豕雉兔,不问可知。水甘土厚,人多技艺。秀者学读书,次则习骑射,耐劳苦。”[6]这里不仅是辽代的经济重心,也是其财赋的主要来源地。辽代立国长达二百余年,南部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是它长期存在的物质基础,而且这还是辽末的景象,其鼎盛时期的繁荣可想而知。“南北分治”体现在经济上就是实行“农牧结合”,也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使我国北方和东北地区得到广泛地开发,出现了“城郭相望,田野益辟”的兴旺景象,为我国北方和东北经济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这在历史上也是具有深远影响的创举。

(二)北部畜牧经济持续繁荣

北部游牧区(以今内蒙古赤峰市为中心),生活着契丹等游牧民族,内部治理以习惯法为主,严刑苛峻,同时在道德文化的影响下,改变了他们不知生死的人生观,明白了基本的道德规范,有力促进了畜牧经济的持续繁荣。契丹族历来“习俗便乘马,生男薄负锄”[7]。马也就成为契丹社会的重要财富:“契丹其富以马。”正如《辽史·食货志》所描述的“因民之利而利之,群牧蓄息,上下给足。盖畜牧有法然也。……以故群牧滋繁,数至百有余万,诸司牧官以次进阶。自太祖及兴宗垂二百年,群牧之盛如一日。”同牧马一样,羊也是“以千百为群,纵其自就水草,无复栏栅,而生息极繁”,出使契丹的苏颂曾描写道:“牧羊山下动成群,吃草眠沙浅水滨……毡裘冬猎千皮富,潼酪朝中百品珍,生计不赢衣食足,土风犹似茹毛纯。”[7]他们自己在总结畜牧业繁荣的原因时认为,这是“法至善也”[1]的结果。

(三)民族融合文化交流达到了新高度

依托德法并重的治国方略,辽代缩小了农耕民族与游牧民族的文化差距和隔阂,使汉族和各族之间的联系更加密切,圣宗朝时甚至进行了包括迁都中京在内的汉化改革,进一步缩小了南北社会之间的差距。著名辽金史专家陈述先生说:“我国五千年有文字记录的历史,特别在辽代以后的一千多年,长城南北达到了真正的会同无间,水乳一体。(长城)过去若算是农牧院墙,现在只能算房前屋后的花台栏杆了。”“历史告诉我们:金朝一百多年只是辽代的继续。辽金以后,再没有分裂了。”[8]对于儒家文化在我国北方草原地区发扬光大取得的巨大成就,陈述先生的评价是“在二百多年里,他们融化了万里长城,沟通了长城南北。把中原文化引到草地上,促成中原文化和草地传统的结合在不少部分上形成了新的特点”,甚至“某些成就超过了宋代”[8]。这些成就不仅表现在道德规范的建立和以法治国的施行,同时在科学、医药、文字、音韵、文学、艺术方面都具有自己的特色和突出成就。

总之,辽代德法并重的治国方略,促进了辽代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为我国多民族国家的最终形成奠定了基础。这对在当前大力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新时期,有着一定的启示作用。当然,辽代还称不上是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本质上还是君主专制的人治国家。德治、法治都是君主统治的手段,免不了带有个人的随意性以及阶级和民族的不平等性。辽代统治者率意野蛮和等级歧视执法等导致王朝衰亡的人治行为,也是值得我们吸取的教训。

[1]脱脱.辽史[M].北京:中华书局,1974.

[2]王孝俊.中国人口通史:辽金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3]郭康松.论辽文化对唐文化的继承[J].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3):225—230.

[4]叶隆礼.契丹国志(卷七)[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

[5]向南,张国庆,李宇峰.辽代石刻文续编[M].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2010.

[6]確庵,耐庵.靖康稗史笺证[M].北京:中华书局,1988.

[7]苏颂.苏魏公集[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

[8]陈述.契丹政治史稿[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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