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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唯物主义视域下当代“生态正义问题”新探

2017-03-07孙晓艳

河南社会科学 2017年12期
关键词:正义权力建构

孙晓艳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 社会科学学院,上海 201620)

一、当代“生态正义问题”的出场

“生态正义”体现了当代人类社会在自然环境领域对公平正义的共同价值诉求。然而,“生态正义”的践履在全球环境治理和中国生态文明建设中却同样举步维艰。从国际层面看,在“以全球化高级阶段的垄断资本主义为主要特征的时代”,生态帝国主义一方面保有传统生态殖民主义的暴力、强制和掠夺色彩,一如既往地凭借帝国权力向第三世界国家攫取资源和转嫁污染;另一方面显现出“全球化高级阶段”的新特点。尽管国际气候大会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同时置于全球性“碳政治”平台,但二者显然并不具有同等的发言权、政策创议权和制度供给权,而欧美之间的竞争与分歧,不过是在上演“双簧戏”,共同打造对付第三世界国家的“绿色壁垒”①。美国公然退出国际社会艰难达成的《京都议定书》,更加暴露出西方国家标榜为“我们共同的未来”的全球环境治理目标之下,实质上是一场依托国家权力进行的不平等环境利益博弈。显而易见,从中心到边缘的生态帝国主义政治框架和实践逻辑,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并没有发生根本改变,“巴黎时代”的国际生态正义依然难以取得实质性进展。从国内层面看,伴随着中国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的快速增长过程,区域、城乡和群体之间的环境不公正状况日益凸显,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更多的受益者未必履行相应的环境责任,而更少的受益者却往往承担了更大的环境代价。诚如国家行政学院生态文明研究中心主任张孝德所言,当代中国要突破这一难题,“真正的难点就是冲破既得利益。……这部分利益有企业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利益,也有地区之间的利益”②。尤其是某些地方政府和污染企业的结盟,被学界和媒体喻为中国治理的“西西弗斯困局”。总体而言,国际社会和当代中国都面临一个关键的“生态正义问题”: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突破“政治权力和既得利益合谋”的根本难题,把当代生态正义实践从形式推进到实质。这一问题既是全球环境治理和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难题和巨大挑战,也应当是今后马克思主义生态正义观自觉建构的理论切入点和基本问题域。

面临上述“生态正义问题”的现实考验,西方主流环境正义话语的政治逻辑受到严峻挑战。综观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环境正义理论的嬗变,它一直在随环境正义运动的各种新变化而不断调整与完善,迄今已经依循新自由主义、生态中心主义、社群主义等路径生发出许多支流。尽管如此,这些流派在理论前提下依然殊途同归,即把“生态正义问题”主要限定为资本主义框架下如何设计生态利益公正分配的理性方案,而把利益分配背后“权力是否正义”的问题排除在“生态正义”的含义之外,由此回避了如何突破“政治权力与既得利益合谋”的现实难题,更无从回答“当代生态正义何以实现”的重大追问。

在马克思生活的19世纪,“生态正义”还未凸显为一个普遍性的社会问题,马克思也不可能直接使用“生态正义”这一术语,但话语体系的滞后性并不妨碍历史唯物主义思想境域的前瞻性。深入的研究启示我们,马克思所创立的历史唯物主义,对于开启当代马克思主义生态正义观以破解上述“生态正义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上的双重困境,却有重要的奠基性意义。在历史唯物主义视域下,生态利益分配的正义性必然受到社会权力体系的正义性的先在制约,因而“社会权力体系的正义性”是必须首先考虑的问题。进而言之,如何把自然(包括人本身)从资本主义社会权力体系下的狭隘利益关系中解放出来,以及如何自觉建构科学社会主义的社会权力体系,以实现“人-自然-社会”共同体的和谐发展,实为马克思主义生态正义观的题中应有和首要之义。可见,马克思主义的生态正义观对西方环境正义论的超越之处在于,它不是建立在形而上学层次的概念更新基础上,而是建立在对现实的社会权力体系及其变迁的科学分析基础上,并由此把生态正义从对经济社会之分配正义原则的关注,升华为人类社会自由解放的终极关注和历史实践。

基于上述考量,开启经典历史唯物主义领会生态正义问题的思想基础,揭示其解决生态正义问题的方法论,既是走出当代生态正义理论与实践困境的现实需要,也是在“中国道路”的叙事逻辑中建构中国气派的生态正义理论,以回应西方环境正义理论的话语霸权,落实马克思主义在生态正义问题上的话语权,进而在其指导下推进当代生态文明进程的时代诉求。

二、历史唯物主义为领会“生态正义问题”提供了思想基础

历史唯物主义为我们领会当代生态正义问题提供了思想基础,即从社会权力体系的性质、结构及其变迁中分析生态利益关系。历史唯物主义的思想原则中其实内含相互交织的两条线索——“资本-权力”批判。以往研究往往只注意到“资本批判”这条明线,而忽略了“权力批判”这条暗线。然而,从“探寻生态利益格局背后的塑造力量”这一角度深入下去,就会发现:恰是在后一线索上,我们才能从根本上揭示生态正义的实践可能性。

尽管19世纪尚未提出“生态正义”概念,但对于本文所界定的“生态正义问题”而言,《莱茵报》时期的烦恼表明马克思其实已经遭遇了这一问题。“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和“摩塞尔记者的辩护”正是其中两个典型例证③。在上述两个事件中,农民世世代代形成的生态权利被资产阶级所主持的立法所剥夺,这让马克思对理性形而上学产生质疑。按照黑格尔的说法,“市民社会是国家的环节,国家是其真理”④。然而,现实中的国家并没有成为普遍利益的代表者,相反却处处是私人利益的工具,由此马克思得出一个重要发现:物质利益的冲突无法由国家理性来解决,因为它并非源自理性,而是根源于一种“客观关系的作用”⑤。那么,作为生态利益冲突背后决定性力量的“客观关系的作用”之本质究竟是什么,这在当时是令马克思至为苦恼的问题。

这一追问作为历史唯物主义创始的一个动因性事件,在历史唯物主义的奠基之作——《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得到了解答,即社会权力体系是物质利益(包括生态利益)格局背后的塑造力量。遗憾的是,时至今日,这一洞见却因种种误解,仍然处于迷雾之中。一些学者只注意到马克思的“资本批判”,于是把物质利益冲突背后的“客观关系的作用”全归于“市民社会”或“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这种看法虽然洞穿了物质利益关系的实质,却往往由于不能对国家政权、意识形态等对物质利益格局的强大控制和塑造作用提供有力解释,且有降格马克思学说的人之全面自由发展高度之嫌,难逃“生产决定论”或“普罗米修斯主义”的指责。另一些学者已经敏锐地捕捉到马克思的“权力批判”这条线索,比如法国著名学者巴里巴尔认为,“可以说《德意志意识形态》勾勒出的是权力构建的理论”⑥。然而,其中的“权力”往往被狭义化为政治意义上的阶级国家和意识形态,这种误读忽视了权力本身的物质生产基础与内在历史动因,因而不能正确揭示物质利益关系的深层根源。上述两重误解之所以产生,是因为马克思“权力”范畴的不同层次和整体性原则尚未被真正领会。其实,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有两段集中表述,不仅厘清了三个不同层面的“权力”范畴及其关系,而且已然从整体上揭示了物质利益关系背后的“客观关系的作用”:

那些使一定的生产力能够得到利用的条件,是社会的一定阶级实行统治的条件,这个阶级的由其财产状况产生的社会权力,每一次都在相应的国家形式中获得实践的观念的表现。⑦

在革命中,一方面迄今为止的生产方式和交往方式的权力以及社会结构的权力被打倒,另一方面无产阶级的普遍性质以及无产阶级为实现这种占有所必需的能力得到发展,同时无产阶级将抛弃它迄今的社会地位遗留给它的一切东西。⑧

这两段话不仅揭示了物质利益关系背后的“客观关系的作用”,而且厘清了三个不同层面的“权力”范畴及其关系。

(一)在物质生活关系层面上的“社会权力”,是物质利益关系形成的根源

自19世纪30年代实证主义兴起以来,物质利益关系通常被纳入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等社会科学领域进行实证研究,但很显然,从不同角度进行经验描述所得出的结论往往大相径庭,这说明所谓的“事实”本身已经是某种权力关系进行价值建构的产物。如果我们想要穿透复杂的生态利益关系获得对历史必然性的真知,就应当“按照事物的真实面目及其产生情况来理解事物”⑨,也就是说,对建构利益经验事实的社会权力及其过程作出历史唯物主义的追溯和解读。

马克思在《巴黎手稿》《德意志意识形态》和《资本论》等经典文本中深刻揭示了“社会权力”的本质来历和发展逻辑。按照马克思的论述,在最初自然界中的社会里,权力(power)的原初含义只是“人之对象化的本质力量”,即通过对象化而将自身付之实现的生命力量,并不具有支配与统治他人的意味。但随着生产力和分工的发展,产生了共同利益和特殊利益的对抗,并且“这种共同利益……作为彼此有了分工的个人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存在于现实之中”⑩,形成与单个人或单个家庭对抗的类力量。这就是“这个阶级的由其财产状况产生的社会权力”。如果说这个社会权力在封建时代由土地所承载,那么它在现代社会的主要载体便是“资本”。资本是社会权力的当代形态。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自16世纪上升为占主导地位的生产关系起,资本便成了“支配一切的经济权力”,人与自然、人与人的关系都在“剩余价值最大化”这个指挥棒下通约为赤裸裸的金钱关系。它无情地斩断了把人们束缚与天然尊长的形形色色的封建羁绊,它使人和人之间除了赤裸裸的利害关系,除了冷酷无情的“现金交易”,就再也没有任何别的联系了。于是,私人物质利益(或利益集团)之间的冲突与博弈构成了资本时代耀眼的社会景观,人们的生态利益关系也必然在生产生活层面遭遇这些景观,并不断被资本逻辑主导的社会权力所建构。这不仅深刻表明生态利益关系之根源在于物质生活关系层面的社会权力之中,同时也强烈地预示着,资本逻辑下的权力关系越是耀眼夺目地展开,生态利益关系越是不可避免地陷入更为强烈的冲突和矛盾之中。“政治经济学批判”作为马克思《资本论》的副标题意图表明此书的旨趣是,借由资本批判来扬弃“资产阶级的由其财产状况产生的社会权力”,以实现“人之对象化的本质力量”的解放。

(二)在政治层面上的“政治权力”,作为社会权力的派生物,是巩固物质利益关系的公共机制

社会权力的发现,使西方近代理性形而上学的虚无主义根基彻底暴露,进而表明“物质利益关系由国家法律制度所赋予”其实是一种假象。马克思和恩格斯深刻揭示了国家的本质来历和真实基础:“正是由于特殊利益和共同利益之间的矛盾,共同利益才采取国家这种与实际的单个利益和全体利益相脱离的独立形式,同时采取虚幻的共同体的形式。”⑪“市民社会是全部历史的真正发源地和舞台……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⑫可见,国家作为“虚幻的共同体”,实质上并不代表“普遍”利益,它在政治理性的外衣下,真正代表的是在统治阶级利益基础上发生的政治权力。不仅如此,“现代工业进程的发展、拓宽,强化了资本和劳动的阶级对立,与此同步的是国家权力承担越来越多的角色,它是资本战胜劳动的国家权力,是为奴役而组织起来的公共力量,是阶级专制的机制”⑬。据此,马克思和恩格斯对社会权力与政治权力之关系的看法已然明朗:一方面,政治权力作为社会权力的派生物,肩负着使统治阶级特殊利益合法化的使命,其性质是巩固不平等的物质利益关系的公共机制;另一方面,政治权力对社会权力的反作用是能动的。也就是说,国家不是只有为维护统治阶级利益公开辩护这一种方式,还在其历史变迁中演变出很多不同的形态和手段。比如,面对资本主义不平衡性发展所带来的两极分化和生态不义等必然结果,现代国家往往通过技术更新和制度调节的外在手段来应对危机、拯救自身,但是在看似理性和平等的法律和契约关系下,隐藏着的是阶级结构和身份等级。退一步讲,即便让渡一部分利益给其他阶级或群体,也是大资产阶级为了实现自身利益而让步的权宜之计。

(三)在整体层面上的“社会权力体系”,才是物质利益关系格局背后的塑造力量

如前所述,社会权力决定政治权力,政治权力能动地反作用于社会权力,二者的辩证运动构成整个“社会权力体系”的基本结构。尽管马克思极少使用“社会权力体系”的术语,但不可否认,自觉且整体化的“社会权力体系批判”使历史唯物主义不再朝本体论方向还原或朝知识论方向构造,而是趋向于社会关系解放的整体立场和历史变革过程的总体性分析。正是基于这一立场,马克思说道:“任何解放都是使人的世界即各种关系回归于人自身。”“只有当人认识到自身‘固有的力量’是社会力量,并把这种力量组织起来因而不再把社会力量以政治力量的形式同自身分离的时候,人的解放才能完成。”⑭进而,无产阶级要“抛弃它迄今的社会地位遗留给它的一切东西”,必将以“生产方式和交往方式的权力以及社会结构的权力被打倒为前提”⑮。也就是说,当代人要根除一切不公正的社会关系,包括彻底打破不公正的生态利益格局,必将以社会权力体系的整体扬弃为前提。可见,马克思是从社会权力体系的整体来把握生态利益格局背后的塑造力量的,而不是仅仅诉之于经济决定论意义上的资本批判。

事实上,资本在古希腊城邦时代早已在一定范围内存在,然而生态正义之所以在现代才成为一个普遍性的社会问题,是因为资本主义社会权力体系在15、16世纪以后才逐渐构成现代社会历史的基本建制。具体来说,地理大发现和第一次工业革命所助推的工商业飞速发展,夯实了第三等级的经济基础,市民社会作为“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逐渐生长出自己的意识形态,要求消解掉过去政治权力对其的支配,为与资本的社会权力相适应并为之服务的政治权力开辟道路。资产阶级革命在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相继成功,标志着一个以资本逻辑为轴心的整体化“资本主义社会权力体系”最终构筑完成。正是这个现代社会权力体系赋予资本主义剥削性生产关系和支配性社会结构以合法性,最终从根本上决定了当代生态利益分配关系的不公正性。一言以蔽之,整体层面的社会权力体系是物质利益关系格局背后的塑造力量,因此,“社会权力体系”整体的正义性,最终决定了一个社会的生态正义与否。

三、历史唯物主义为解决“生态正义问题”提供了方法论

历史唯物主义为解决当代生态正义问题提供了方法论,即自觉建构社会主义权力体系是实现当代生态正义的前提和基础。历史唯物主义坚持整体性和具体化原则的辩证统一,即优先考虑社会权力体系的整体性质及演进趋势,在此前提下注重考察特定社会权力体系的不同阶段、结构、形态和发展程度等具体因素的作用和影响。基于上述原则性考量,马克思必然认同如下思路:如果一个社会权力体系的整体性质是不正义的,那么它在局部上的生态正义就只能是形式正义而非实质正义。同理,如果一个社会权力体系的整体性质是正义的,尽管它在局部上可能还有诸多不尽正义之处,但“这些弊病,在经过长久阵痛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产生出来的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是不可避免的。权力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⑯。但更为根本的是,“这些弊病”并不影响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本质正义性,是可以通过社会主义权力体系的自觉建构来逐步克服的,从而为彻底解决生态正义问题提供根本前提和坚实基础。依循上述思路,我们至少可以得出如下两个合理推论:

(一)在资本主义社会权力体系内,政治权力和资本的结盟具有必然性,因而生态正义不可能在资本主义世界里实现

历经几个世纪的调整之后,资本主义政治权力和资产阶级利益集团已经不是外在的共谋关系,而是密不可分、水乳交融地汇入社会权力体系之中,构成整个体系的基本元素和内在结构。托马斯·戴伊1979年写的《谁掌管美国——卡特年代》一书清楚地显示,美国企业部门的3572个掌权人物加上公众事业部门的1558个掌权人物,明显形成了对政府部门286个掌权人物的合围、钳制之势,可以对后者施加强大的作用,进而牵制和影响政府权力范围和运作。不仅如此,美国最高权力机关四部门掌权人物的来源,无可争辩地表明他们与大公司大财团、银行界的利益休戚与共。事实上,只有担任了重要社会权力机构的职位,才能通向管理和控制政府权力的职位,人事联合、参与制等打通了金融寡头与政权结合的制度通道。上述事实背后的真相,绝不是权力溢出政治边界那么简单,更为根本的是,权力的真正内涵从来不是在理性中被设定的各种所谓“公共性”原则,而是在具体的历史的现实中,统治阶级利益与政治共谋构筑的社会权力体系。

从当代“金融资本主义”的现实看,在固若金汤的资本主义权力景观面前,任何关于公平正义的幻想都将消融于其中,甚至反而可能在客观上起到巩固和强化权力基础的作用。“金融资本对美国政治巨大影响的一个体现就是华盛顿(美国政府、金融监管部门)与华尔街金融机构之间的‘旋转门’,即华尔街金融机构的高管们进入美国政府与金融监管机构担任官员,卸任后返回华尔街担任高管。……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经济学家西蒙·约翰逊认为,对于美国来说,最值得警惕的事实是金融业俘获了美国政府。”⑰

2008年以来的金融危机更加直接地暴露出上述资本主义权力体系的本质。不仅任何关于公平正义的幻想都将消融于金融帝国的权力景观中,甚至为之而进行的抗争反而可能在客观上起到巩固和强化权力基础的作用。美国老百姓遭受了11万亿美元的损失,但美国政府却不去理会,而是用7000亿美元来拯救国内大型银行和金融公司。华尔街在形势大好的时候获取了丰厚利润,而在形势不好的时候,就让普通纳税人来为其买单,这种不公平引发民怨沸腾,导致“99%反对1%”运动的升级。对此,作为“1%”的权力集团为了捍卫自己各方面利益,毫不犹豫地撕破“民主”的外衣,暴露“金钱政治”的强横,“占领华尔街”运动终究只能走向“无言的结局”。这就是金融资本所向披靡的权力,一种让“99%”都别无选择的力量!面对新世纪固若金汤的帝国权力景观,美国生态学马克思主义者J.B.福斯特深刻地指出,生态正义不是靠“简单地改变它们的某些无关紧要的表现形式”就可能实现的,而是必须“转变资本主义的市场法则和权力结构本身”⑱。

(二)社会主义权力体系的根本性质即“人民性”决定了生态正义的现实可能性,社会主义权力体系的自觉建构则是实现生态正义的前提和当代路径

当我们超越资产阶级的狭隘眼界,以唯物史观关于社会权力批判的宏大视角来审视生态正义问题时,这个问题就转化为如何扬弃资本主义权力体系以实现“人-自然-社会”和谐发展的问题,最终指向“人类解放”的两个层面,即人与自然、人与人(社会)的矛盾的彻底解决。在此视角下深入分析可以发现,“生态正义”的实现绝不是许多左翼学者推崇的激进制度变革,也不是一个单纯的伦理规范建构或分配方案设计问题,而是从属于一个更加广大的社会历史规划,即现代社会权力体系自我扬弃的历史批判运动:第一阶段是政治解放,通过对资本主义政治权力的革命,提供生态正义所需的制度前提;第二阶段是一个过渡阶段,通过社会主义权力体系的自觉建构来遏制资本与政治权力的结盟,基于生产正义塑造生态分配正义关系;第三阶段是人类解放,现代社会权力体系被彻底扬弃,生态正义将超越其狭隘的利益关系内涵,在“人-自然-社会”共同体自由发展的意义上,与人的解放相汇通。即“共产主义作为完成了的自然主义,等于人道主义,而作为完成了的人道主义,等于自然主义”⑲。

在当代历史条件下,社会主义权力体系及其自觉建构,既是人类解放运动的一个重要的历史性环节,也是当代生态正义实现的根本道路。马克思和恩格斯之所以认为社会主义权力体系在整体上是正义的,是因为它的根本性质是“人民性”。“人民性”具有双重含义既包括价值层面的人类自由解放原则,也包括现实层面的群众利益基础。一方面,尽管社会主义必然脱胎于资本主义构建的强大物质财富和技术基础,但是在长期的历史扬弃进程中,社会权力的性质终将发生渐进式的质变,整个社会的生产不再是因为剩余价值最大化而生产,而是为了全体劳动者的共同福祉、为了进入“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充分涌流”的共产主义高级阶段、实现人类自由全面发展的实质正义而生产。另一方面,政治权力的性质和结构也必将适应社会权力的要求而变革,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公有制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是“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的运动”⑳,它从终极眷注上指向“以每一个人自由全面发展为前提的所有人自由全面发展”,从现实依托上指向实现“无产阶级和全体人民的利益”,包括保障群众生态权益的公平正义。换言之,“人民性”既包括价值层面的人类自由解放原则,也包括现实层面的群众利益基础。在社会主义权力体系内,基于人民社会权力的至上性,资本必然从生产的目的下降或复归为创造社会财富、实现民生福祉的一种手段,政治权力则真正成为公共价值和人民利益的实现机制。这意味着政治权力和资本都是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公平正义、可持续发展的实现方式,而不再是社会公平和生态正义问题的重大障碍。总而言之,社会主义权力体系的根本性质决定了生态正义的现实可能性。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生态正义在社会主义阶段会自发实现。由于资本在一定时期内依然具有“历史正当性”,因而当代生态正义必须依托社会主义权力体系的自觉建构来实现。所谓“历史正当性”,至少包括两个维度的含义:从历时态来看,在共产主义高级阶段到来之前,无论是从“物质财富的极大丰富”还是从“无产阶级革命意识”来看,扬弃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社会条件还不具备,资本逻辑的存在具有历史必然性和过程性。从共时态来看,18世纪以来资本主义生产和交往方式的迅猛发展促成了统一的“世界历史”,政治权力与资本合谋随之扩展至国际化和全球化,这意味着生态正义的“西西弗斯困局”不可能在局部孤立地得到解决,即生态正义的实现必然要求融入世界历史进程的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中,成为全球共同建构的事业。

根据上述研判,资本逻辑与生态正义的矛盾,在社会主义及其初级阶段必将长期存在。面对这一矛盾,社会主义权力体系的制衡作用至关重要。但是,历史和现实不断证明,社会主义权力体系由于自身实际结构的复杂性、形态的多样性和发展程度的不完善,同样面临被资本异化乃至被瓦解的风险。对此,马克思在百年前就警示道,“共产主义不是一个理想目标,而是一个历史过程”“所谓的社会主义,不是一种一成不变的东西,而是和其他任何社会制度一样,要把它看成经常变化和改革的社会”㉑。于是,“生态正义问题”的关键在当代就转换成,如何通过社会主义权力体系的自觉建构来确保其“人民性”,以充分利用全球化背景下资本及其逻辑的“文明面”来创造共产主义必备的主-客观条件,同时最大限度地克服它对生态正义的“异化面”及其负面效应。

四、历史唯物主义观照下中国生态正义问题的治理路径

在“后巴黎时代”,原有美国霸权体系的平衡被打破,环境公正必将与经济利益和地缘政治相互交织,引发新一轮全球环境博弈。中国作为迅速崛起的发展中大国,在推进国际环境公正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然而,环境公正却是当前中国发展中的一个薄弱环节,特别是在中国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的关键期,某些地方政府和污染企业的合谋,成为中国环境治理的根本难题。历史唯物主义对当代中国生态正义实践的现实启示是,通过社会主义权力体系的自觉建构来推进“生态治理现代化”进程,以遏制资本与政治权力的合谋,协调好经济发展与环境公正的关系是中国生态正义实践的当代主题。

(一)自觉建构基于“生态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社会主义政治权力体系,是解决中国生态正义问题的前提和基础

历史唯物主义分析生态正义问题的“社会权力体系”思想框架启示我们,唯有自觉建构基于“人民性”的社会主义政治权力体系,才可能内在突破环境治理的“西西弗斯困局”,从源头上推进生态正义的实践进程。

中国当前的环境不公正主要表现为不同区域、不同群体之间在环境领域的分配正义问题,包括环境权利(含利益)和环境责任(含代价)的不对称等。于是,学界相关研究往往在环境权责平衡的分配制度设计、环境伦理或绿色技术支持等方面做文章。固然,这些探索对于推进中国环境公正进程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当此类“外部方案”遭遇“政治权力和资本合谋”的内部障碍,往往陷入无计可施或隔靴搔痒的窘境。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这些外部政策未能触及当前中国政治权力体系的深层问题,即当前的环境治理主要是传统的政府权力管控模式而不是多元权力主体的共治模式。

在中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中,环保机构几乎全部被重组,但以党和政府为权力中心的原则和运行方式保持不变。这种权力原则适应于中国弱社会的现状,有利于加强政府主导,但其在环境治理中的运作方式却可能导致权力垄断、政治腐败和懒政逻辑等问题。尤其是在市场机制遵循的经济增长至上信念和唯GDP的考核机制下,基层政府讲政绩,企业家讲利润,两者的结合,形成一种“政治经济一体化开发机制”㉒,使环境保护这一基本国策在具体的实践中常常异化为保护少数既得利益者的“污染转移”。而作为环境破坏的实际受害者的普通民众(尤其是弱势群体),恰恰不是造成环境破坏的行为主体,他们既没有躲避环境代价的经济能力,也缺乏环境治理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等实际权利。可见,尽管当前的生态正义问题表现为不同区域、群体的环境利益分配公正问题,但要解决上述问题,不能仅仅着眼于分配环节的改革或生态伦理的教化,而是必须依托于社会主义政治权力体系的自觉建构来遏制环境治理中“资本与权力的合谋”㉓。换言之,推进中国当代“生态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是实现生态利益主体的权责平衡关系的根本。

尽管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已在政治权力建设方面做出了积极努力,但在生态治理能力上仍存在“短板”,特别是战略能力建设不足,已成为中国生态治理现代化的最大弱项。我们一方面要看到,在自觉建构社会主义政治权力体系的宏观语境中提升生态治理的战略能力,不是一蹴而就的阶段性改革,而是一项长期性、全局性的系统工程,不仅涵盖生产正义、分配正义和社会正义各个内在关联的层次,而且涉及权力结构、制度安排、文化认同全方位的社会变革。另一方面也要清楚,随着我国步入经济社会转型关键期,强政府弱社会、强权力弱市场的传统权力格局必须加速变革,由此决定了“生态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当前重点,应当是三种权力的合理配置:政府职能归位并理顺条块关系,环保市场逻辑进一步展开,环境社会组织充分发育并承担起内在激活与外在沟通的社会责任。而政府解决好“收权”与“放权”之间的平衡,是当前生态治理改革的重要突破口。

综上,自觉建构基于“生态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社会主义政治权力体系,确保政治权力的公共性质,进而在其导控下处理好政治权力与资本、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以克服传统政府管制模式和市场机制的双重负效应,探索经济发展与生态正义的共赢路径,是中国生态正义治理战略的当代主题和首要基础。

(二)自觉建构基于“生态治理制度现代化”的社会权力体系,是解决中国环境公正问题的核心和关键

历史唯物主义对生态正义问题背后的社会权力根源之揭示启示我们,在政治权力和金融资本、信息技术交织的新时空坐标中,自觉建构社会主义的社会权力体系是解决“生态正义问题”的核心,而“生态治理制度现代化”则是其中的关键环节。

社会组织和公众等社会权力主体是环境善治的中坚力量。然而,从国家治理的系统视角看,当前中国不同群体的权责失衡问题背后,折射出政府在处理与社会的关系时往往角色错位,即更多地让公民个人和社会组织承担环境责任或代价,却更少地赋予其应得的环境治理权利,其直接后果是环境公正的社会权力主体发育不良,以至于环境公正的社会治理维度难以激活。日渐高涨的环境公正诉求和威权政府的传统格局共同呼唤“能动社会”的史诗性出场,以最大限度地激发社会治理的活力。更为关键的是,社会活力的发挥需要依托“生态治理制度现代化”的实践进程,来创造解决环境公正问题的主客观条件。

首先,构建分配正义的生态治理规则系统,是解决环境公正问题的制度前提。不同群体之生态正义规范的不确定性和落实困境背后,反映了生态治理改革进入深水区打破现有利益格局遭遇的深层次体制机制障碍。坚持不懈地深化改革,创立分配正义的社会规则系统,畅通多元主体生态利益表达渠道,协调好不同区域、群体的生态利益与共同利益的关系,推进基于民主政治的环境公正制度化和法治化,是确保环境公正治理有效性的关键途径。

其次,培育社会权力主体的生态正义品格,是实现环境公正治理的主观条件。培育社会权力主体的生态正义品格,不仅要依靠能统摄政府、社会、学校、家庭等多方主体,涉及生态价值重建、环境教育改革、生态话语确立、社会媒介贯通等多元维度的系统培育机制,而且要探索涵盖决策、参与、监督、反馈等各环节的环境公正互动对话机制和协同创新机制。

再次,构建中国环境公正的协商合作模式,是推动环境公正治理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环境公正运动经验表明,中国既不能走国家权力自上而下过度干预的“制度决定论”道路,也不能走西方一味放权自下而上搞运动的道路,更不能放弃发展;当代中国要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通过全方位、深层次的生态治理制度改革,探索一条国家、社会、市场、公民多元主体在转型发展中“协商合作”的中国特色环境治理之路,逐步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社会公正的常态化平衡。简言之,新形势下中国生态治理现代化转型能否成功的关键是,自觉建构政治权力与社会权力良性互动的“现代化生态治理体系”,平衡好政府治理的主导性、市场治理的有效性、社会治理的积极性这三种力量之间的关系,以遏制资本与权力的全球共谋,打造人类生态正义共同体。

(三)自觉建构“全球环境正义共同体”,是解决中国生态正义问题的条件和保障

马克思主义生态正义观的方法论启示我们,发展阶段等原因造成的暂时弱势并不是关键,关键是当前的中国要从国际社会权力体系的动态格局中认清自身的处境,主动承担建构全球“环境正义共同体”的应有责任,由此才可能找准突破全球环境正义困境的现实路径。

尽管环境正义已列入《蒙特利尔议定书》《21世纪议程》等许多国际规约,但国际治理制度的实际有效性并不高。“在提供全球环境政策论坛、建构合作框架和发挥协调的功能以及促进多边环境协议的遵守和履行方面,全球环境治理体制的有效性是‘中等’;而从环境治理资金的筹集和分配来看,全球环境治理体制的有效性是比较低的;在调解和仲裁环境冲突的功能方面,全球环境治理体制基本上是失效的。”㉔以对“资源诅咒”的应对为例,从“金伯利进程”到“EITI原则”㉕,尽管近年国际社会的举措不断推陈出新,但是如果各国政府不能完全信守承诺的话,原则宣言也好,志愿行动也罢,一切都有可能成为一场幻梦。上述国际经验表明,环境公正的制度设计不是问题,问题是如何突破环境正义背后政治权力和既得利益的合谋,把各方面主体力量真正联结为一个“环境正义共同体”来保证制度的有效性。

从中国视角来看,“全球环境正义共同体”的建构性内涵主要包括三个层面:第一个是利益层面。在当前激烈的国际环境博弈中,中国要突破责任大、权力小的“二把手困境”㉖,就必须重塑世界权力格局以打破生态帝国主义霸权,并基于“包容利益”原则寻求解决多边冲突和资金机制等问题,以发挥超级大国在构建世界环境新秩序中的关键作用,推动各国在环境政治中责任与权利的平衡。第二个是责任层面。为了达成与国际社会的实质性对话,国家与社会有责任共同建构中国环境正义的话语体系和传播机制,反对国际上“责任均摊”的霸权原则,坚持以“有区别的共同责任”原则应对未来系统性的新全球治理机制㉗,重建平等尊重、求同存异、包容性发展的国际环境对话方式,破除“中国环境威胁论”。第三个是文化层面。把握生态治理的文化权力,培育多元主体的环境正义品格,进而调动党和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与公民个体四个层面上的主体行动,是生态正义实现的内在文化条件。这一方面要求中国政府必须确立基于法治的主导责任,调动强大的社会化和市场化力量,激发各类企业、环境NGO和公民参与全球环境治理的积极性;另一方面要求企业、社会组织与公民个体自觉探索协调各方面利益、激发多元主体活力的全球化生态治理机制与教育模式,才可能将环境公正的政治话语转化为民众在价值认同基础上的自觉参与行动。

注释:

①郇庆治:《“碳政治”的生态帝国主义逻辑批判及其超越》,《中国社会科学》2016年第3期。

②张孝德:《生态制度落地难点在于冲破既得利益》,新华网,2013年11月27日。

③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40—290、210—213、219—224页及第216页。

④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254—259页。

⑥巴里巴尔:《马克思的哲学》,王吉会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⑦⑨⑩⑪⑫⑬⑭《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90页,第76页,第84页,第217页,第84页,第88、131页,第53页。

⑧⑮《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81页。

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05页。

⑰周宏:《金融资本主义及其反思》,《求是》2014年第11期。

⑱ J.B.Foster interviewed by D.Soron,Ecology,Capitalism,and the Socialization of Nation,Monthly Review,Vol 56,No.6,2004,p8.

⑲《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20页。

⑳《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59页。

㉑《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7卷),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第443页。

㉒张玉林:《政经一体化开发机制与中国农村的环境冲突》,《探索与争鸣》2006年第5期。

㉓朱力、龙永红:《中国环境正义问题的凸显与调控》,《南京大学学报》2012年第1期。

㉔薄燕:《全球环境治理的有效性与国际环境正义——中国的视角》,《绿叶》2008年第4期。

㉕“金伯利进程”即金伯利进程毛坯钻石国际证书制度,“EITI原则”指资源汲取性产业透明度动议,二者均为近年针对资源诅咒的国际性举措。详见乔治·索罗斯:《资源的诅咒》,《新闻周刊》2003年第26期。

㉖何帆、冯维江、徐进:《全球治理机制面临的挑战及中国的对策》,《世界经济与政治》2013年第4期。

㉗张宇燕、徐秀军:《“共同而有区别”的国际责任》,《光明日报》2012年5月3日,第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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