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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廉价政府理论思想探微
——基于政府治理与改革视角的再思考

2017-03-07常明杰谭桔华

湖湘论坛 2017年1期
关键词:廉价公职人员马克思

常明杰,谭桔华

(1.山东师范大学,山东 济南 250014;2.中共湖南省委党校、湖南行政学院,湖南 长沙 410006)

马克思廉价政府理论思想探微
——基于政府治理与改革视角的再思考

常明杰1,谭桔华2

(1.山东师范大学,山东 济南 250014;2.中共湖南省委党校、湖南行政学院,湖南 长沙 410006)

廉价政府最初是资产阶级维护政治统治的重要理论学说,马克思在认识和批判西方资产阶级廉价政府理论基础上结合法兰西内战的社会实践对于无产阶级的廉价政府理论进行了初步探索和规划,其廉价政府理论主要体现在四个维度,一是政府公职人员的限制;二是政府整体规模的设计;三是国家本质的规定;四是国家与市民社会关系的框定。重温和借鉴马克思廉价政府理论的精神要义对于开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国理政的改革和建设路径,推进政府治理模式的转型大有裨益。

廉价政府;马克思;政府规模;行政成本;公职人员

廉价政府这一说法最早是由资产阶级学者基于现代政府理论提出的,后来经过不断的发展日渐形成为一种成熟的理论。马克思从认识和批判资本主义廉价政府理论着手构建起了无产阶级的廉价政府理论,践行了一条“批判——构建”的理论建构路径。

一、西方廉价政府理论溯源及批判

西方资产阶级学者的廉价政府理论可以追溯到16世纪西欧宗教改革时期资产阶级的廉价政府思想、启蒙运动初期英国资产阶级廉价政府的相关理念及启蒙运动后期托马斯·潘恩、亚当·斯密等资产阶级廉价政府思想。但是,由于西方资产阶级廉价政府理论不是从整个社会和广大民众角度来进行廉价政府的设计和构建,而是建立在少数人物质利益主导下的狭隘的廉价政府观,具有相当的阶级狭隘性,因此遭到了马克思的批判。

(一)西方资产阶级学者的廉价政府理论梳理

1.宗教改革时期资产阶级的廉价政府思想

西方资本主义社会关于廉价政府的理论可以溯源到16世纪西欧宗教改革时代,当时罗马天主教会是西欧最大的封建主,不仅在政治上实施独裁统治,而且在经济上通过占据土地,向民众征收“什一税”、兜售“赎罪券”等方式肆意搜刮钱财,针对教会神权政治的黑暗统治,宗教改革的主要代表人物马丁·路德和加尔文都曾阐述过关于限制政府权力,建立廉价政府和廉价教会的主张。虽然他们都不曾明确提出“廉价政府”的概念,但是他们的政治主张中关于建立廉价政权的思想却是鲜明的。加尔文主张简化教会组织和宗教仪式,制定严格的道德标准,过节俭生活,在他看来,政府的权利并非是无限的,因为“凡狡诈为耶和华事的,必受咒诅”,那么凡在公义的职位上欺诈行事的,就要受更重的咒诅。[1]我们可以将这看作是信仰世界对他们的制约。加尔文认为人们首先应该敬畏政府,但如果政府或者君主不遵循法律,肆意欺压百姓,强取豪夺就要遭到批判,这样的政府或君主也不值得民众去服从。自然地,人们喜欢的是廉洁自律的政府或贤君。

2.启蒙运动时期资产阶级的廉价政府思想

宗教改革时期正值资本主义萌芽,廉价教会、廉价政权的众多主张从根本上迎合了资本主义早期资本原始积累的需求。启蒙运动之初英国资产阶级政治学家洛克在《政府论》中的分析指出,由于自然状态下缺乏是非评判的标准,人们的财产权、生命权、安全权等基本的权利亦无法得到保障,洛克在分析自然状态的基础上诠释了政府产生的根源、目的、国家的根本形式、立法的范围以及国家权力的统属,而这些是为了弥补自然状态的不足,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洛克认为政府组建的目的就在于保护人们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不受侵犯。可见财产权是洛克政治思想的核心。“政治权力就是为了规定和保护财产而制定法律的权利,判处死刑和一切较轻处分的权利,以及使用共同体的力量来执行这些法律和保卫自家不受外来侵害的权利;而这一切都只是为了公众福利”[2],洛克从国家与私有财产关系的维度系统的阐释了国家行为的尺度和范围,并以此为据论证了廉价政府的相关理念。

启蒙运动后期资产阶级廉价政府思想的主要代表人物还有托马斯·潘恩和亚当·斯密。潘恩从天赋人权的视角将政府视为社会契约的产物并倡导:“最好的政府不但能够保障人民的安全以及他们权利和自由的政府,又是能以最小的花费为人民谋求最大利益的政府。”[3]他还批判“政府凭借贪婪的双手将自己推向工业的各个角落与缝隙”,提倡“减轻赋税”,呼吁将文职政府的花费限制在不足国民收入1%水平的减税计划。如此一来潘恩便从政府运行的成本与收益视角概括了廉价政府思想的精髓所在。

古典经济学理论鼻祖亚当·斯密从国家职能和税赋理论的视角对于廉价政府的思想进行了诠释。斯密将国家角色定位为夜警国家,后来由这一理念演绎出了“管的最少的政府就是最好的政府”的说法,政府的职能也仅仅限定在保护社会安全、维护司法公正和从事某些公共事业,这是斯密对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政府职能做出的基本限定,并将国家的经费划分为国防费、司法费、公共事业费和公共设施费以及维持君主尊严的费用,而这些费用的支出都是不创造财富的非生产性支出,因而应当将其压低到最低限度;此外这些费用支出还会对国民经济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倘若费用较高则会加重税收的负担。斯密在其税收理论中提出了四项原则:一是一国国民都须在可能范围内,按照各自能力的比例,即按照各自在国家保护下享得的收入的比例,缴纳国赋,维持政府;二是各国民应当完纳的赋税,必须是确定的,不得随意变更;三是各种税赋完纳的日期及完纳的方法,须予纳税者以最大便利;四是一切赋税的征收,须设法使人民所付出的,尽可能等于国家所收入的。[4]后世将这四项原则概括为平等性原则、确定性原则、简便性原则和经济性原则,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税收经济性原则,这说明政府在税收征收和使用环节必须要从效率和效益双重视角出发,尽量压缩政府行政成本,同时又要能为社会提供物美价廉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这一价值理念也是现代社会政府公共性特质的内在要求。后来大卫·李嘉图等人也继承了斯密的税收理论,主张发展经济就要限制国家的活动范围,并尽可能的减轻人民的税收负担。

尽管资产阶级学者都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社会背景之下主张建设廉价政府,但是无论是财产权利论还是税收负担论亦或是公共利益论主导下的资产阶级廉价政府理论,其理论背后充斥的都是阶级特权和资产者的基本权利,是建立在少数人物质利益主导下的狭隘的廉价政府观,在资产阶级掌权的社会这必然也是出于保护资产阶级这一阶层的实际权益,所以资产阶级廉价政府的思想掺杂着凝重的阶级和特权色彩,不会是从整个社会和广大民众的角度来进行廉价政府的设计和构建的,这正如西方经济学家曾断言:虽然贫穷的劳工“支撑着全社会的框架”,但是“任何情况下都可以把法律和政府看做一个为了镇压穷人的富人的联合”。[5]由此可见,资产阶级廉价政府理论具有相当的阶级狭隘性,也因此遭到了马克思等人的批判。

(二)马克思对西方廉价政府理论的认知与批判

在无产阶级廉价政府理念酝酿之前,马克思从资产阶级廉价政府理论形成的社会背景、主要目的及其实质等几个视角形成了对西方廉价政府理论的基本认知和初步批判。

马克思将资产阶级廉价政府放置于资产阶级社会特定的环境中进行考察,认为这是资产阶级迷惑广大人民群众的口号,最终目的是发动农民对抗苛捐杂税,进而为资本主义经济原始积累和发展创造条件。资产阶级站稳脚跟之后,“政府被置于服从议会监督,即服从有产阶级直接监督的地位。一方面,它变成了巨额国债和苛捐重税的温床;由于拥有令人倾心的官职、金钱和权势,它变成了统治阶级中各个争权夺利的党派和冒险家彼此争夺的对象。另一方面,它的政治性质也随着社会的经济变化而发生了变化。现代工业的进步促使资本和劳动之间的阶级对立更为发展、扩大和深化,国家政权也就随之愈益具有资本压迫劳动的全国政权的性质,具有为进行社会奴役而组织起来的社会力量的性质,具有阶级统治机器的性质。”[6]这样资产阶级的廉价政府便演变成为了维护资本家私有财产的政治武器,其目的是为了限制国家政权向财产征税,是维护资产阶级利益的政府,于是马克思最后得出结论,资本主义社会的阶级性质决定了他们不可能建成真正意义上普遍的廉价政府。1848年法国二月革命资产阶级共和国政府对农民征收新的附加税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由此马克思于理论和实践的层面重新揭示了廉价政府之于资本主义社会只是一种政策和口号,之于平民百姓则只是一张空头支票,具有极大的迷惑性和虚伪性。

二、马克思的廉价政府理论内涵解析

马克思在分析和批判资本主义廉价政府理论时,主要是从政府与社会关系的整合视角和政府治国理政的基本维度对廉价政府的主要内涵和一系列规定进行了最初的探讨和重新诠释,其基本内涵也是对彼时法兰西内战时期巴黎公社及之后社会主义国家政府治国理政思想理念的初步构想。其主要内涵包括以下几个层面:

(一)马克思廉价政府理论之于政府公职人员的限制

1.公职人员的产生与监督

马克思廉价政府理论对于政府公职人员如何产生,工资待遇什么水平以及其工作作风问题都进行了阐述。“对选民负责,可以随时撤换”,“行政、司法和国民教育方面的一切职位交给由普选选出的人担任,而且规定选举者可以随时撤换被选举者”,[7]13这是马克思对于人民政府中的工作人员如何产生作出的最明确规定,由此彻底否定了资产阶级政府“恩赐官僚制”和“政党分赃制”的用人和选人机制。随着政治思想的发展与进步,直接选举的人事任免机制对于现代国家机关干部的选拔和任用也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2.公职人员的角色规范

马克思认为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的角色应该是人民的“勤务员”,这种角色的定位与“人民的公仆”的提法是一致的,也符合了今天服务型政府建设对于政府公务人员角色的要求和定位。而为了保持公务人员“人民勤务员”的本色,马克思提出了以下几条政策建议,“为了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这种现象在至今所有的国家中都是不可避免的——公社采取了两个可靠的办法。其一,它把行政、司法和国民教育方面的一切职位交给由普选选出的人担任,而且规定选举者可以随时撤换被选举者。其二,它对所有的公务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只付给跟其他工人同样的工资,彻底清除了国家等级制,以随时可以罢免的勤务员来代替骑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的老爷们”[7]110-111。这样马克思就从选举、罢免、监督以及工资待遇的层面上对于如何保持公职人员的角色规范进行了理论构想,其思想理念对后世社会主义国家勘定公职人员的社会角色有着长远而重要的影响。

3.公职人员的薪资标准

作为人民勤务员的公社工作人员,其工资待遇是如何的呢?马克思规定“所有公务员,不论职位高低,都只付给跟其它工人同样的工资”,“一方面取缔国家寄生虫的非生产性活动和胡作非为,从根源上杜绝把巨量国民产品浪费于供养国家这个魔怪,另一方面公社的工作人员执行实际的行政管理职务,不论是地方的还是全国的,只领取工人的工资”。[7]66通过在薪资层面上的限定和约束,马克思的廉价政府理论最先否定了公社工作人员的特权,“他们同封建政权和资本主义政权中的官僚不同,他们没有超乎普通民众的特权,而且在工资待遇方面也要与工人阶级持平,公社公务人员(因而也包括公社委员本身)的薪金,不得超过6000法郎(4800马克)”。[7]13没有特权,公社公务人员的薪资待遇也是明确的,其重要目的就是为了“防止人们去追求升官发财”,客观上大大节约了行政成本,特别是人员工资、福利层面的开支。这种公职人员薪资标准的规范之于今天中国的公职人员薪酬改革仍有启示和借鉴意义。

暂且不论公务人员由选举产生并且可以随时罢免等措施的可行性,单从理论构想而言,马克思廉价政府理论对公职人员的限制形成了一种强有力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可以有效防止这一类社会管理群体由人民勤务员异化为社会主人,这是马克思对于廉价政府建构中公社公务人员产生、监督以及工资待遇等方面作出的具体规定,其精髓和目的就是要消除官僚特权,降低政府运行成本。

(二)马克思廉价政府理论之于政府整体规模的设计

马克思认为公社的整体规模在公职人员数量规模和税收规模方面较之以往的政府都应该是小的,只有这样才能保障政府是廉价的。

1.对于公职人员数量规模的规范

“公社实现了所有资产阶级革命都提出的廉价政府这一口号,因为它取消了两个最大的开支项目,即常备军和国家官吏。公社存在本身就是对那至少在欧洲是阶级统治的通常累赘和必要伪装的君主制度的否定”[7]65,在马克思看来以往政府中的常备军和国家官吏规模太大极度膨胀了政府的规模,消耗了国家大量的钱财,而这些都是要靠民众缴纳税负来支撑的。所以取消常备军和国家官吏就能有效减少国家要供养的人员的数量,大大节约行政成本。马克思认为,以往国家官吏都是些享有特权的官老爷,所以“公社一定会用他们自己选举出来并对他们负责的雇佣公社官吏去代替现今吸吮着他们鲜血的公证人、律师、法警和其他法庭吸血鬼”[7]46。可见,马克思对于公职人员数量的规定是近乎苛刻的,是一种公职人员总量抑制论的基调。

2.对于国家税收规模的规范

公社允诺给人们的廉价政府必须首先要做到少征税或者是免除人们的税负负担,这可以说是廉价政府之于平民百姓最直接、最感观的利益,于是公社承诺“公社要废除征兵制,秩序党则要把这种血税牢缚在农民身上。秩序党要派税吏牢牢抓住农民,向他们索取寄生的、靡费的国家机器的费用,公社则要给他们一个廉价政府”[7]100。概括而言,马克思从政府公务人员数量和税收水平上着手,力图通过削减公职人员数量来削减国家机器运转所需的费用,降低税收水平,进而减轻普通民众的负担,还民众一个廉价的政府,所以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马克思要将这些已然膨胀的国家机器裁撤下来,将缠绕在法国人民身上的毒蛇剪掉,进而降低国家针对普通民众所征收的财税规模。

(三)马克思廉价政府理论之于国家本质的规定

马克思认为公社之所以能够建立廉价政府,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公社的性质,也即“公社的真正秘密就在于:它实质上是工人阶级的政府”[7]58-59。国家是阶级压迫的工具,它始终是一定阶级利益的代表者,而广大人民群众要想真正得解放就必须建立代表自己利益的国家政权,而公社建立的就是代表广大人民利益的政权。“因为公社委员几乎全都是工人或公认的工人代表,所以公社所通过的决议也都带有鲜明的无产阶级性质。这些决议,要么是规定实行共和派资产阶级只是由于怯懦才不敢实行的、然而却是工人阶级自由行动的必要前提的那些改革,例如实行宗教对国家而言纯属私事的原则;要么就是直接代表工人阶级的利益,有时还深深地触动了旧的社会制度。”[7]8由此,马克思判定既然公社权力来源于工人阶级,公社公职人员也是由工人或者其选出的代表来担任的,自然也就代表这广大无产阶级的利益,也就会想方设法减轻无产阶级的负担,建立起廉价政府。

(四)马克思廉价政府理论之于国家与市民社会关系的框定

马克思对于税收水平的限制和公社与社会职能的重新勘定,体现了其对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重新认知。市民社会决定国家是马克思对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最简要阐释,因为国家只有通过向社会征收一定的税负才能维持正常的运行,而为了维持公共权力正常运行,就需要公民缴纳一定的税收,这就产生了税收水平等一系列社会问题。如果国家向社会强制征收过于沉重的税负,其结果就是社会个体无法承担最终揭竿而起,所以公社规定“为农民免除血税,消除所有国税和国债最茂盛的源泉”。[7]65同时,马克思认为国家权力不宜过大,社会能够做好的事情就不要交由国家来做,这样无疑就部分限制了国家的权力,“公社体制会把靠社会供养而又阻碍社会自由发展的国家这个寄生累赘迄今所夺取的一切力量,归还给社会机体”。[7]57-58只是马克思并没有对于哪些事务应该交由市民社会来完成哪些应该由国家来实现进行考量和勘定,而政府与市民社会的活动边界及范畴的分野也一直是困扰着理论界和当今政府改革与建设实践的重大难题。

三、马克思廉价政府理论的历史检验

马克思的廉价政府理论之于今天的国家治理、政府机构改革,构建适度的政府规模,节约政府运行成本等重大论题都具有重要的指导价值,其精神要义和思想精髓将成为现代政府不断追求的重要价值目标。但是马克思经典著作对廉价政府的描述还停留在微观层面上,有很多都是细节性的描述而非原则性、规范性的指导,更没有在设定原则基础上形成一套标准的体系性规范,也没有形成宏观的理论体系,因而深入细致地解读马克思原著,科学地理解和把握无产阶级廉价政府的真正内涵,细细梳理其基本要义,成为理解和运用马克思无产阶级廉价政府理论的基础和前提。而且理论之于实践必须要站在今天的社会发展现实之上,而不能够犯教条主义的错误,不能对于马克思所倡导的一切理论照抄照搬,毕竟其中很多具体的细则其科学性和适用性已经为事实和历史推翻。

(一)关于取消常备军和国家官吏,撤换律师、法警等并由工人阶级选取代表来取代这些人的职位

如果取消常备军那么国防与社会稳定的工作要由谁来担负呢?基本的国家安全都无法保障还如何建构廉价政府,巴黎公社仅仅存在了72天就被扼杀了,而这就是公社取消常备军的代价,斯密对此便有着深刻认识:“训练有素的常备军,优于任何民兵”,[8]从工人中选取代表来取代律师执行这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也是一种不科学、不理性的举动,当时工人阶级的受教育水平并不高,可能根本就无法从工人阶级中找到专业的法律人士来胜任这些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所以取消官吏的做法是行不通的,这一点列宁在前苏联政权建设实践中深有体会,他强调:“要一下子、普遍地、彻底地取消官吏,是谈不到的,这是空想”。[9]可见国家机器在某种程度上是不可能被完全打碎的,军队和国家官吏则是国家存在和发展的保障。

(二)关于公职人员由直接选举产生,并随时可以撤换的一系列举措

表面上看起来似乎可以实现社会对于政府及其官员的有效监督,是值得赞许的,但是于操作层面上却不容易实现,特别是在人口众多的国家对各层级政府官吏进行直接选举是不可行的,而且对官吏的罢免也应该有一个程序性的规则,随时罢免、随时撤换是对市民社会权力缺乏约束的表现,权力之于国家之于政府公职人员需要监督,之于市民社会也不是例外,否则难逃改革建设中“拆东墙补西墙”的逻辑陷阱。

(三)政府运行的成本应该低廉,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政府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越少越好

因为随着社会发展进步政府承担的公共服务职能越来越多,公共产品需求量越来越大,用于社会养老、医疗、教育等福利性支出也在不断增加,社会需要政府在这些领域加大投入,于是政府必须在人员、财力、职能上进行扩张,可见廉价政府必须首先是有为的、有效的政府,而不是花钱最少的政府就是最好的政府。基于此,我们能够坚持和参照的是马克思关于廉价政府的精神、思想和理念,而不是具体的去参考公职人员工资水平不得超过6000法郎(4800马克)的教条和本本。

总而言之,马克思廉价政府理论大多是基于政府资源的输入——输出立场的“输入”层面展开构建的,相应策略和内容规定也都迎合了最低运行成本的廉价政府理论思想,是一种“成本论”的政府规模理念,而对于政府机构从公共性视角出发应该创造的收益却没有论述,由此必然导致在粗陋的计算成本和不计收益(效益)的思想精神下是不会达到成本节约的最终目的,倘若政府机构以及其他公共部门不能创造效益,那么再小的投入都将是不合理的,因此可以说马克思也只是抓住了成本——收益分析的一端,且在当时的社会背景和理论背景下其研究深度有限,特别是关于输入、输出的结构性要素对于廉价政府建构的影响探索则更加显得不足,比如马克思并没有对政府公职人员的层级结构、分类结构、职能结构等展开考察和探索,也没有对政府的成本与收益以及政府供给与社会需求的“结构性”要素进行探源,而结构性失衡与结构性危机恰恰是制约政府全面深化改革并走向成功的关键性要素。

四、马克思廉价政府理论之于社会主义国家政府改革与建设的启示

马克思从国家与社会的对立与统一关系出发,站在无产阶级的立场上来探索如何建构廉价政府,使得无产阶级的廉价政府理论一开始便有了坚实而科学的理论基础、群众基础和坚定而正确的阶级立场,结合巴黎公社的具体实践,马克思对公社多方面具体细致的规定在对于今天我们探索社会主义国家治国理政的思想理念,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都极具借鉴意义,具体来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贯彻无产阶级廉价政府的价值理念就要尽可能地降低政府行政运行成本,促进政府公共财政支出向民生职能倾斜

“政治统治到处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7]523,马克思对于政府职能的原则性规定便是突出政府的社会职能、民生职能。狭义的民生职能主要是指政府运用于文化、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等方面的职能支出,这是现代政府合法存在的基础和前提。但是从财政功能视角考察地方政府财政支出偏向的实证分析表明,掌控经济并促进经济增长一直是诸多发展中国家进行现代化建设的一种执念,同时在“帕金森”冗员定律的思维逻辑下官员总是倾向于不断增加自己管辖的人手,当“唯GDP”主义和公职人员的膨胀成为一种实然的社会价值取向时,公共财政资源的职能便会突破马克思对其最初的限定源源不断地向经济建设领域、政府运行成本支出领域倾注。而一旦经济增长而非发展被社会奉为圭臬,政府膨胀形成恶性循环圈,民生价值观就会被扭曲的政治价值观主导下的“GDP”政绩观置换,而有限、有效而又廉价的政府建设便被搁浅了。

(二)要在政府职能转变和充分释放权力空间前提下推动廉价政府建设

马克思在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理论体系下将市民社会视为现代国家的自然基础,是对市民社会功能的充分认可和肯定,其内在逻辑中包含着国家(政府)让位于市民社会的意蕴。全能政府决然不是廉价的,如果政府“计划”的逻辑越是固化,那么父爱主义的关爱程度就越是深沉,国家要承担的社会职能和责任便越是宽厚,相应的政府规模及行政职能和权力的空间就越广泛。经济学家科尔内将父爱主义程度划分为五个层级,(0-自立,无助;1-自立,有助;2-货币津贴;3-给予实物,主动表达愿望;4-给予实物,被动接受),[10]这五个级别的划分表达了政府对于微观组织干预程度的大小,而其中的干预程度恰恰就是对计划经济时代政府职能的框定。尽管父爱主义在市场失败的背景下给予微观社会组织以助力,但是它毕竟因为其全能垄断色彩而置市场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于强制的“父爱主义”困境中无法挣脱,正如弗里德曼等新自由主义的代表们对凯恩斯主义的批判一样,它扼杀了全社会,同时又造就了昂贵的政府。在中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实践和探索中,政府、市场、市民社会也在不断的试错中进行着角色转换和理性回归:先后进行着由全能政府治理范式到政府主导—市场补充治理范式再到市场主导—政府补充治理范式的有机转化,而这场“哥白尼式”革命的开展是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实现政府向市场、向社会释放权力空间构建起廉价政府并真正促成市场的决定性作用、社会的基础性作用和政府的补充性作用的根本动力。

(三)重新界定公职人员“人民勤务员”的角色,培育并充分发挥市民社会对于政府及其公职人员的监督作用

公职人员“人民勤务员”角色设定从意识形态上彻底否定了盛行了上千年的官僚特权,今天我们国家在各层级政府中开展治理四风问题活动,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就是要纠正政府部门中的不正之风,进一步明确政府机构及其公职人员人民公仆的社会角色和“服务”于民的特殊本色。反观政府改革与建设为什么公民不希望有更多的公仆为他们服务呢?一方面是因为行政的成本问题,公职人员越多就越可能形成“吃饭财政”的不良行政现象,这些人员的工资福利支出会挤占用于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支出。另一方面,由于制度体制的不健全人民的公仆极易异化成为社会的主人,导致权力的异化、腐败盛行及官僚特权阶层的形成,苏联形成的官僚特权集团就为我们敲响了警钟,据统计这个集团的人数在100万左右,加上他们的家属,大约有400万人,[11]许多握有实权的领导干部以权谋私、假公济私、疯狂敛财导致腐败现象愈演愈烈,有鉴于此就需要有政府之外的力量介入对其实施监督,而这种力量就是市民社会。但是当下中国政治生态环境中的市民社会在哪里?目前而言也只有首先通过上文“哥白尼式”的革命不断培育完善的市民社会体系来逐步实现市民社会的基础性功能,并初步构建起市民社会对政府对公职人员有效监督的逻辑框架。

(四)结构性改革已成为关乎政府改革成败的第一要义

廉价政府之于现代政府的改革与建设而言不再是一个单纯的“数量极”概念,政府改革的主线也不再是精简、裁撤掉了多少机构与人员,更加不是“百纳被”模式下的机构与部门的简单叠加与复制,也不能仅仅关注政府的成本有无增减。数量极改革的背后包含着的是组织要素间的结构性均衡,要素间内在的结构平衡不单纯数量的整合,数量是结构改革的外在表现形式,没有根本性的结构性变革数量改革就只能流于形式或者跌入改革怪圈。当下政府改革的主线在于职能结构与权责结构的重塑与均衡,之于党政之间、政企之间、政社之间,之于政府组织内部各要素之间,结构调整的目标都业已明朗,而且也只有通过结构性要素的改革与重塑才可以逐渐矫正要素配置扭曲与公共资源的浪费。

[1][德]路德,[法]加尔文.论政府[M].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04:89.

[2][英]洛克.政府论(下篇)[M].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4.

[3]张宏生,谷春德.西方法律思想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240.

[4][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与原因研究(下卷)[M].郭大力,王亚南,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384-385.

[5]艾玛·罗斯柴尔德.经济情操论[M].赵劲松,别曼等,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125.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77.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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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列宁全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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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郭春生.前苏联特权阶层的形成及影响[J].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3(5):96.

责任编辑:詹花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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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3160(2017)01-0035-07

2016-10-10

1.常明杰,女,山东潍坊人,山东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博士,主要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地方政府治理;2.谭桔华,女,湖南衡东人,中共湖南省委党校、湖南行政学院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政府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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