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农业合作社典型模式比较及中国借鉴
2017-03-07柏振忠
□ 李 亮,柏振忠
(1.中国地质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4;2.中南民族大学经济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4)
国外农业合作社典型模式比较及中国借鉴
□ 李 亮1,柏振忠2
(1.中国地质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4;2.中南民族大学经济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4)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发展农民专业合作,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然而,当下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面临着模式单一、社员参与率低、内部管理混乱等许多现实问题。通过对美国的产业链联合型、英国的联盟企业型、德国的合作互助型、丹麦的产供销一体化型等不同的农业合作社发展模式进行比较,认为国外农业合作社发展历史悠久,在规范管理、合作共赢、机制创新、联合升级等方面创造丰硕成果和成功经验。最后,文章从加强联合、推行自治、完善制度等方面提出相应的借鉴和建议。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模式;国际比较;经验借鉴
自2004年以来连续13个“一号文件”聚焦“三农”问题,集中体现了中央对发展农村经济、巩固农业基础地位以及提高农民生活水平的高度关注。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坚持和完善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发展农民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进一步提出,加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支持合作社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和直供直销,促进合作社规范发展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2016年。。然而,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受到政策、制度、资金、管理水平等诸多因素的制约,发展水平远远落后于欧美等发达国家。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不断发展的进程中,可以通过学习和借鉴发达国家合作社发展的成功经验,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合作社发展道路。
1 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特征和面临的困难
1.1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特征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在技术、资金、信息、购销、加工、储运等环节自愿联合,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以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增加成员收入为目的的一种民主、互助性经济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特征是:(1)在掌握市场行情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通过建立各种信息网络来搜集、分析、预测和发布各种准确而实用的信息,使成员能充分地了解市场变化趋势,从而较大程度地降低农户生产经营的风险。(2)在产品销售环节,通过合作组织的形式参与市场交易,大大提高农户的市场竞争力和谈判地位,规模化的销售有助于获取较高的销售价格,以内部购买的方式开展农副产品精深加工,将利润以红利的形式返还给社员,从而可以有效地提高农户的经济收益。(3)在合作共营方面,通过合作组织销售,体现的是农户组织起来为自己服务,成员之间达成一种利益联结机制,有效地避免了市场活动中的恶性竞争和机会主义行为。
1.2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面临的困难
当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还处在初级阶段,实践中仍面临诸多困难和问题。这些困难和问题是:(1)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内容单一,管理制度失范。由于发展时间短、政策不明确,当前,我国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小、实力弱,服务内容单一,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2)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明显的地域性和不规范性,农民参与度低。相当一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时没有章程,各方面的责、权、利关系不明确,利益分配机制不合理。(3)我国目前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体制不畅,政策支持缺乏法律依据。虽然主管部门已经明确,但有关部门的缺位、错位和撞车现象经常发生,一些地区基层政府还存在着过度干预的现象;虽然有了地方法律或者政府文件,但是如何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仍处于探索之中。
同时,作为一类特殊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由从事同类生产经营项目的农民组织起来的,在运行过程中坚持民主、民办、民受益的原则。从实践中看,它既有行业管理的性质,又起到中介组织的作用,还是一个经济实体。正是因为如此,理论界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许多问题仍处于争论和探索过程中,需要运用各种理论知识、广泛调查、深入研究、系统分析、全面总结,为更好地指导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践与现代农业发展提供理论参考。比较而言,国外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历史悠久,创造了丰富的成果和经验。因此,我国在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过程中,应当学习和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以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2 国外农业合作社发展模式比较
2.1 美国的规范高效全产业链联合型合作社发展模式
美国的新一代农业合作社①美国的农业合作社,在我国被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兴起的自发性经济组织。农业合作社在粮食生产、农产品加工和贸易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据统计,2006年,美国农业合作社数量为2 675个、社员达260万人。农业合作社加工的农产品占农产品加工总量的80%,出口的农产品占农产品出口总量的70%。当年主营业务量达1 105亿美元,净利润达32亿美元。美国属于典型的规范高效全产业链联合型合作社发展模式[1]。
2.1.1 法律体系完备,保障规范发展。自19世纪中期农业合作社建立以来,美国政府不断出台法律措施支持促进其更好发展。1865年,美国密歇根州通过认可农业合作社购销方式的法案。1914年,联邦政府颁布“斯密-利佛法案”,积极推动合作社发展。1916年,美国国会通过“联邦农场信贷法”,有效缓解合作社资金压力。1922年,联邦议会通过《卡帕-沃尔斯台德法案》,明确合作社成员资格、性质及经营原则。除此之外,美国先后出台的《一法案》《农业合作社销售法案》《农业公平竞争法案》《税法》等。通过建立一整套完备的法律体系,推行税收优惠、农业补贴、信贷支持、反垄断豁免等支持措施,为社员和合作社维护自身利益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武器,为美国农业合作社的规范发展提供了优越的外部环境。
2.1.2 管理机制健全,高效灵活运作。美国农业合作社组织机构健全,由董事会和社员大会组成。其中,董事会是合作社的核心权力部门,社员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和投票决定重大事务,而合作社的日常事务由理事会负责管理。农业合作社在管理过程中推行民主自治原则,始终以服务农民和维护农民的利益为宗旨。在重大事项的决策中,坚持一人一票制,不论其拥有股票的多少,每个社员都只拥有一票表决权。农业合作社为农民提供系统化的增值服务,不仅为农民提供实用技术咨询、市场信息分享、产品销售指导等方面的服务,而且还与农民进行农产品深加工领域的合作,使农民获得更多的增值利润。此外,合作社的经营性收入也会以红利的形式再次分配给社员。作为农民自身的合作组织,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确保合作社持续高效发展[2]。
2.1.3 跨区域合作,全产业链联合发展。美国是以家庭农场作为基本的农业生产单位,以大农场为代表,在大农业基础上采取跨区域合作社模式成为美国农业合作社运作的基本模式。近年来,为获取更高的效率水平,农业合作社之间不断进行着重组和并购。一方面,为了降低生产成本、扩大生产规模,经营同类型产品或服务的合作社之间加速横向联合;另一方面,在同一种产品或服务产业链上不同生产阶段合作企业之间进行纵向联合。目前,美国农业合作社之间的水平联合占66.1%,而垂直联合占20.3%。随着现代农业发展,迎合消费者需求,保持稳定渠道以及获得更多农产品附加值,在不同生产阶段和不同产品之间的垂直联合将会变得更加频繁。
2.2 英国的形式多样联盟企业型合作社发展模式
英国是工业革命的源头。伴随着珍妮纺纱机、瓦特蒸汽机的发明和改进,科技进步迅速,生产力极大解放,人类文明史上第一个合作社是1769年在苏格兰额尔郡成立的“便士资本家”合作社。截止2011年底,英国的合作社总数达到5 933个,社员有1 350万人,年营业额达358.6亿英镑,涉及11大行业。英国合作社发展的特点是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多表现为集团企业型合作社。
2.2.1 形式多样灵活,高度适应市场。1844年曼彻斯特北部的罗虚代尔镇的“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the Rochdale Equitable Pioneers Society)是英国合作社走向繁荣昌盛的里程碑,最初只由28名法兰绒工人组建,一直奉行“一切以用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历经170多年经久不衰,在不断探索中建立了高度适应本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组织体系,顺应世界经济发展的潮流,推动生产力进步。目前,英国有农业合作社、消费合作社、金融合作社等众多的合作社,并多已发展成以综合业务为主的合作社集团,服务领域广阔、形式多样。这些都归功于英国合作社曾经历的专业化、集团化合并过程,使英国的合作社具有更强的综合服务能力[3]。
2.2.2 联盟专业管理,监督保护并行。英国合作社的组织结构主要是通过自下而上的形式逐步构成的。英国合作社联盟(Co-operative Union,CU)是英国合作社的最高组织机构。最初成立在1870年的英国合作社中央委员会(Co-operative Central Board)是合作社联盟的前身。联盟最初的成员主要是消费合作社,后来逐渐发展到其他类型的合作社。合作社联盟在行业管理和服务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与政府和议会保持良好关系,通过与各个层面保持联系,提高对合作社的集体保护能力。
2.2.3 “农民企业”联合,高效合作共赢。英国的农业合作社(Agricultural Co-operatives)主要由农民和农业工人组成,从事领域主要是物资采购、农产品加工和销售等环节,以及昂贵的大中型农机和农资设备的合作使用。这种合作社在英国比较普遍,通常被称作“农民企业”。这些“农民企业”的生产者通常联合到一起,扩大企业规模,争取在产品销售和农资购买等环节得到优惠,实现合作共赢。截止到2008为止,英国的“农民企业”数量达到435个,总营业额达46亿英镑,社员超过15万人①数据来源于Co-operative UK官方网站。。
2.3 德国的信贷支撑联合互助型合作社发展模式
从19世纪中叶赖夫艾森开办标志着德国农村合作社诞生的“面包协会”开始,德国的农业合作社发展又先后经历了初始阶段、普遍发展阶段、战后恢复阶段及现代发展阶段。目前合作社的组织制度形式和思想文化在德国已经扎根生长。截止2006年,德国有各类农业合作社超过3 000个,收入总计383亿欧元,员工总数220万人。德国农业合作社在横纵联合一体化的趋势下,合作社数量在减少,但经营领域在不断拓宽,经营规模也越来越大,形成了在信贷支撑下的联合互助型合作社发展模式。
2.3.1 金融体系健全,信贷补给充足。在德国农业合作社的整个发展历程中,其健全的金融体系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1876年,赖夫艾森建立了第一家“农业中央信贷银行”,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持农业合作社的资金平衡。如今,德国大众银行及赖夫艾森银行联合会(BVR)和1 255家合作银行、2家合作社中心银行以及13 765家分支机构共同组成了德国合作社中庞大的银行网络。这些金融机构在德国农村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解决了农业合作社发展过程中面临的资本实力较弱和经营集约程度较低等问题,强化了农民在信贷中的地位,同时,信贷合作社较低的利息大大缓解了债息过高带来的市场风险。此外,德国政府自1954年开始对农村信贷实行贷款利息补贴,政府极大地促进农业企业发展壮大[4]。
2.3.2 横向扩大规模,纵向联合农工商。德国农业合作社为了提高各自的市场竞争能力,通过自发合并、联合等方式进行同类型农业合作社之间的 “横向一体化”,这就是近年来合作社数量减少,但社均成员数目反而增加的主要原因。而有些合作社的经营模式单一,导致农业效率低下、商品率较低,所以德国出现了综合经营的农业“纵向一体化”,趋向联合农工商。首先,农工商的联合可以贯穿从生产到销售的整个产业链;其次,额外增加了农产品的附加值,为社员争取更多的利润;再次,不同产业的联合增加了很多工序,解决了很多农户的工作岗位问题,实现生计多样性发展。
2.3.3 社员入社自愿,参与形式合作互助。在德国,农户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参与由农户自我管理的农业合作社,加入者一般要缴纳入社资金,且资金份额由拥有的土地面积决定,款项用于建厂房、购买农用机械等方面。农产品收获季节,合作社派专人到农家收集农产品,然后由合作社的销售人员按合同将农产品运送到各大批发市场和超市。有条件的合作社还会将部分产品速冻或者加工成罐头,以便在淡季出售。农闲季节,合作社有关人员会去各大超市、批发市场了解市场行情,并帮助农民制定第二年的种植计划。此外,合作社还对购买种子、播种、管理、销售制定详细计划,避免盲目性。合作社人员的工资、管理费、电费和其他支出均由社员分摊,同时,农产品加工、运输、销售各环节的利润也由入社农户共享,极大地提高了社员的积极性。
2.4 丹麦民主自治下的专业型产供销一体化合作社发展模式
丹麦作为北欧小国,国土总面积只有44 000平方公里,人口约550万,但农业却非常发达,是世界上最重要的农产品出口国之一。如今,丹麦97%的农民都是自耕农,出租土地只占3%。但丹麦农产品的2/3出口到世界150多个国家和地区。仅2008年,丹麦农产品的出口额达644亿丹麦克朗,占丹麦出口总额的11%。丹麦的合作社具有民主自治、专业单一、产供销一体化的特点,是该国农业辉煌发展的主要原因。
2.4.1 一人一票民主决策,利润共享按劳分配。在丹麦,社员一旦加入农业合作社就必需无条件将自己的农产品提交给合作社,同时收购价格固定,农户不能讨价还价。而合作社必需在确保销售额的前提下尽可能以高的价格收购并进行利润分红。丹麦的合作社与社员的利益联系非常紧密,为了合作社更好地运行也为了保证自己的收入,丹麦农业合作社实行民主自治制度,运行中的决策由社员一人一票决定;合作社实行的是自主入社、自由退社的机制;在合作社中,禁止或者限制社员按股分红;营业所得利润按照社员参与业务交易量来进行二次分配。
2.4.2 经营项目专业单一,市场份额占有量大。丹麦的农业合作社都是单一项目的合作,单一的前提下导致合作社在该领域具有绝对的专业性,产品在后期加工和销售领域市场占有率都非常大。丹麦农业合作社发展100多年历程显示,农业合作社在不断地合并,尽管导致合作社数量和社员人数急剧缩水,但是合作社规模却在不断壮大。为了实现商业利益,合作社经营的项目通常都比较专业单一,但经营产品在市场上的占有份额巨大。
2.4.3 产供销一体化管理,组织化程度极高。对农业实行产供销一体化管理是丹麦农业合作社成功的主要经验。对于合作社来说,最主要的职责是满足社员的商业需求,如提供农产品的生产资料或者协助加工、收购、出售农产品等。社员通过建立联合商贸企业借贷所需要的资金,购买农机等生产资料以及出售各种农产品。丹麦全国农业生产资料采购主要以合作社采购为主,占总量50%左右,且合作社出口的农产品大致占到全部出口的3/4。合作社的规模大,企业的实力强,也推动了农业技术进步和农产品贸易的集中,而由于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极高,也切实地保护了农民自身的利益,保障了农民收入的稳步提高[5]。
3 借鉴和政策建议
3.1 促进纵横联合,实现产销一体化
由于中国区域差异显著,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不能简单照搬国外农业合作社做法,但可以考虑坚持以农民为核心、以合作制为基础、以市场为导向、以利益为纽带、以产业化经营为基本形式,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一体化发展。各地应围绕各自区域富有比较优势的主导产业,组建“专业种植管理+专业加工运输+专业销售”产供销“三位一体”的农民专业合作联社,鼓励和支持农民积极探索形式多样的合作社形式,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向高一级合作联社转型升级。同时,为进一步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市场规模和地区覆盖面,还可以鼓励开展合作社之间的跨区域横向联合,探索不同区域间组建农民专业合作联社的可能性。
3.2 推行社员自治,提高参与积极性
农民专业合作社说到底是一种市场工具,而农民无论何时都是不容忽视的主体。若能够充分调动社员参与的积极性将在整个合作社运行中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可成立代表合作社最高权利机构的社员代表大会,根据规定,社员代表大会可以决定合作社的大小事务,社员可直接选举代表大会的代表,且实行一人一票制。代表大会通过提供信息、会议、授课等形式与社员们保持沟通联系,使整个合作社充满生机,也推动合作社朝着社员们期待的方向发展。而最终扣除必要金额后的利润将会按照社员与合作社的农产品交易额来进行分配,在一年中向合作社交易产品越多,社员最终得到的分红也越多,多劳多得集思广益促进社员与合作社之间的融合,提高社员参与的积极性。
3.3 完善法律制度,增强政策有效性
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农业人口数量多,家庭经营规模小,农民专业合作社无疑是联系千家万户与市场的最好形式。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时间不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相关的法律制度仍不健全。以美国为代表的一些西方发达国家适时出台并尽快完善农业合作社相关法规制度体系,为农业合作社发展给予全方位政策支持。我国应借鉴国外农业合作社的管理经验,尽快建立符合我国国情和历史传统,适应未来农村经济发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法律制度,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增强政策实施的有效性。例如,相关的支持手段主要包括政策支持,如农业补助、价格补偿等;信贷支持,如国家级信贷系统和私人信贷系统;税收扶持,对某些合作社实行免税制度等。
[1]孔祥智.国外农业合作社研究[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12.
[2]邵喜武.美国农业合作社发展的成功经验及对中国的启示[J].世界农业,2013(1).
[3]柏振忠.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现代农业科技创新模式的比较与借鉴[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9(12).
[4]李敬锁.德国农业合作社的历史、现状及发展趋势[J].中国农民合作社,2010(9).
[5]常青,张建华.丹麦与中国农业合作社之比较研究[J].农业经济问题,2011(2).
责任编辑 朱文婷
10.14180/j.cnki.1004-0544.2017.04.030
F321
A
1004-0544(2017)04-0178-05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71473277);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71373069)。
李亮(1977-)女,湖北荆州人,中国地质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生,讲师;柏振忠(1972-),男,湖南永州人,中南民族大学经济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