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饭店客人隐私权保护问题探讨
2017-03-07孔令学
□孔令学
(北京联合大学旅游学院,北京 100101)
大数据时代饭店客人隐私权保护问题探讨
□孔令学
(北京联合大学旅游学院,北京 100101)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泄露饭店客人信息数据,侵害饭店客人隐私权的事件时有发生,有些甚至已到了令人触目惊人心的程度。隐私权是人格尊严的重要内容,是公民自由的重要内容之一,饭店客人隐私权因其敏感度较高更容易受到侵害,这已是大数据时代饭店经营者需要面临的现实问题。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从制度着手,构建社会一体化的自然人隐私综合保护机制,将饭店客人隐私权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其中进行综合保护。同时,饭店企业也要结合本单位特点,建章立制,强化措施,全方位加强对客人隐私权的综合保护。
消费者保护;隐私权;饭店客人;大数据
2 隐私权与饭店客人隐私权
隐私源于人的羞耻感,从人类开始用树叶遮羞时就已经有了隐私的概念,它也是人之为人的重要特征之一。与古老的隐私概念相比,法律意义上的隐私权概念只有一百余年的历史,是美国学者萨缪尔D·沃伦(Samule D·Warren)和路易斯D·布兰代斯(Louis D·Brandeis)1890年在《论隐私权》一文中首先提出来的[1],他们主张隐私权是一种“免受外界干扰的、独处的”权利。威廉L·普洛斯(William L·Prosser)在1960年发表了《论隐私》,指出其共性是侵犯了自然人“不受干扰的独处权”[2]。
国内民法学家对隐私权的概念也有诸多研究。王泽鉴从比较法、立法法的视角,分析了隐私权的发展[3],讨论了台湾地区法上的隐私权规范体系[4],探讨了隐私权在侵权行为法上的保护要件及其救济方法[5]。王利明对隐私的概念和内容进行了较全面的持续研究,2007年他对隐私权的内容进行了比较详细的探讨,主张隐私权的内容主要有三,即私生活秘密权,空间隐私权和私生活安宁权[6];2012又对隐私权的概念进行了重新界定,强调隐私权属于民事权利的范围,是具体人格权而非一般人格权,其内容主要包括生活安宁和私人秘密两个方面,主张个人信息资料不宜纳入隐私权的范畴[7];2013年进一步围绕个人信息与隐私权界分,对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进行了比较分析,主张应将个人信息权单独规定,而不是附属于隐私权之下[8]。
还有一些学者从信息技术发展的视角对隐私权保护进行了较多研究。张新宝从隐私权保护的角度考察信息技术对大众生活的影响,并对个人数据的法律保护以及对网络法律管制提出一些前瞻性的对策建议[9]。周佳念分析了信息隐私权的基本内涵,主张对隐私权的保护不应再依靠侵权法的事件救济,而且赋予当事人将个人信息视为个人财富而与欲获取信息者进行谈判的能力[10]。
可见,从一般自然人的视角看,隐私权应是人格权的一种具体体现,其内涵可以界定为无关公共利益的不受非法打扰的个人生活安宁权,以及在此基础上派生的私人秘密权。一般隐私权的外延比较广泛,威廉L·普洛斯(William L·Prosser)在《论隐私》一文中,结合实务案例将隐私权整理归纳为四种类型:即个人独处和私人事务不受侵犯权,私人秘密不得非法披露权,私人形象不被扭曲贬损权,个人姓名和肖像不受侵犯权。它们基本上涵盖了广义的隐私权外延,据此可以将隐私权外延界定为自然人不受非法干扰的私人生活空间和保有无关公共利益的私人秘密。
饭店系供客人租住的临时性栖息场所,兼具公共性和私人性双重特性,这表明饭店客人隐私权有其特殊性。饭店客人隐私权与一般隐私权不仅在私有性和私密性的空间范围上有着本质的区别,而且其隐私权与个人身份信息密切相关,隐私范畴方面也应予以适当扩大。从内涵方面看,饭店客人隐私权不宜分为基础的个人生活安宁权和派生的私人秘密权,而是应该统一规定为公共利益限制以外的私人秘密保有权和个人生活安宁权。从外延上看,饭店客人隐私权不仅包括威廉L·普洛斯阐述的四类一般隐私权,还应包括可以据以推演出个人隐私的个人身份信息及其在饭店公共场所活动时间、行为方式等相关信息的保密权。前述饭店客人的姓名、肖像、住址等身份信息,客人的房间信息、入住时间、离店时间、店内消费情况等消费信息,以及客人在饭店公共区域的活动情况等行为信息都可以归为此类隐私权范畴。
3 我国饭店客人隐私权的保护现状
我国饭店业从登记册人工登记时期就一直执行比较严格的饭店客人身份登记管理,进入大数据时代后稍有规模的饭店都已实行客人信息的数字化管理,并装备了相应的数字安防设备,饭店实际掌握了大量的客人隐私信息。目前这些客人信息,特别是客人隐私信息并没有得到安全有效的管理,侵害饭店客人隐私权的问题比较突出。
一是饭店客人的隐私权被饭店及其员工不当损害。饭店及其员工损害客人隐私权的行为比较复杂多样,包括私自复制、传播饭店所登记或记录的饭店客人的身份信息以及通过身份信息可以知悉的隐私信息,如饭店保安私自摄录、复制其感兴趣的客人活动信息等行为;未经饭店客人许可或未依行业标准和惯例提供服务导致饭店客人的隐私权受到侵害,如饭店服务员或设备设施维护人员贸然进入客人房间知悉了客人不愿为外人知道的事件等;未尽谨慎管理义务致饭店客人隐私权被他人损害,如未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或安全管理,致使客人在饭店房间的活动被第三人窥视,甚至被偷听偷录等。
二是饭店客人的隐私权被第三人不当损害。饭店经营过程中,第三人也有各种合法或不合法的途径接触到饭店客人的隐私信息,合法途径主要是公安机关等行政执法机关履行职责过程中掌握的饭店客人身份信息和部分客人的违法活动等隐私信息,如饭店客人在饭店的涉黄涉赌信息等,这些隐私信息应当只能用于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但由于部分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不强,现实中会无意识地泄露相关饭店客人的部分隐私。另一种合法途径是为饭店提供监控设备安装、维护等服务的工作人员在服务过程中可能接触到饭店客人的隐私信息,某些或某个客人的隐私信息可能会被泄露。不合法途径现实中发生较多的是个别人员利用其行政执法身份或者其与饭店高级管理人员不一般关系,或者与掌握或接触饭店客人隐私信息的工作人员的特殊关系违规获取饭店客人隐私信息。此类事件近年来媒体多有报道,如湛江某派出所副所长泄露官员与女下属开房视频获刑两年零六个月①据《羊城晚报》报道,湛江市某公司总经理洪某和副总经理张某因对该市国资委副主任冯某有意见,便合谋跟踪冯某,并请当地某派出所副所长谢某帮忙调查。张某发现冯某与女下属到饭店开房后,请谢某协助调取开房资料。谢某在未出示任合法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帮助张某取得冯某和女青年出入房间的监控视频。洪某和张某让人将该段视频资料上传到网络,被部分大媒体、网络转载,其中个别网站的多个视频被播放数百万次。法院后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判处谢某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资料来源:http:/www.js.xinhuanet.com/2015-02/11/c_1114337976.htm,2015年2月11日)。。又如浙江永嘉两男子黄某某、缪某某利用“网帖曝光”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某官员“开房200余次”,造成其不堪压力卧轨自杀,被法院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和10个月,并各处罚金2 000元。
三是饭店客人的身份信息及其相关隐私信息被通过网络迅速、大量传播,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前述“2 000万人开房数据”泄露事件就是一个鲜活的例证。此类事件源头上可能是由于为饭店提供信息网络等相关服务的专业机构管理不当造成的,也可能是由于饭店未尽审慎管理义务造成的。在初始侵权行为发生后,饭店的竞争对手、饭店企业信息服务机构的竞争对手可能会出于不正当竞争的考虑,通过雇佣水军等手段进行网络炒作,或者通过变更网络地址等方式不断使被查封的相关侵权信息“死而复活”。还有一类饭店客人隐私信息不当网络传播行为是个别熟悉网络技术的人员出于报复某个饭店客人、报复社会或仅仅是出于个人不当爱好的原因,持续非法传播侵害饭店客人隐私权的信息资料,如将饭店客人隐私信息持续、多次上传到网络媒体、论坛、微博等新媒体,通过邮件、微信等个人网络信息渠道进行传播。
4 侵害饭店客人隐私权的主要原因分析
综合现实发生的各类侵犯饭店客人隐私权案例情况,无论是小范围的口口相传,还是网络上的万人围观,都主要根源于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还没有形成全面保护个人隐私的社会文化环境,饭店客人的隐私作为一个小众问题更是没有得到重视。几千年农耕文明下形成了比较坚固的熟人社会文化,人们习惯于乡邻间鸡犬之声相闻,就像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所说的那样,自己家的老母鸡一天下几只蛋邻居都会知道,人们普遍没有隐私意识。同时,勤劳善良的传统美德下也伴随着一些不良的习俗,如柏杨在《丑陋的中国人》中批评的那样,总是有些人热衷于八卦新闻旧事,正所谓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涉及隐私的问题更是热点和焦点,人们在传播时很少会有尊重他人隐私的意识。在进入网络时代和大数据时代的新时期,自然人隐私权更容易被侵害,但仍然没有形成尊重他人隐私的社会文化环境,不仅热衷于八卦影视明星、政府官员等公众人士的隐私,就是对普通人的隐私问题也会成为街头巷尾的话题,甚至是网络上的热点。对饭店业而言,由于饭店客人隐私很容易涉及名人绯闻、政府官员违法乱纪、男女私生活等热门话题,在现行社会文化环境下很容易成为被侵犯的对象。
二是缺乏对个人隐私的全面保护机制,更是没有细化到考虑保护饭店客人的隐私问题。没有隐私就没有自由,隐私权是国际公认的自然人基本权利之一。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12条规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其荣誉和名誉亦不得加以攻击”。美国等许多国家都已构建了比较全面的隐私权保护机制,特别是法律保护机制比较全面,如美国制定了 《隐私权法》《家庭教育及隐私权法》《财务隐私权法》等多项隐私权相关法律,部分国家还对个人数据资料进行了法律层面的保护。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这些规定虽然基本涵盖了自然人的隐私权,但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律和行政规章层面上,只有《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侵权责任法》等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从侵权的角度对个人隐私保护作了部分规定,还不够系统全面。同时,行政执法机关和其他掌握公民隐私信息的部门也尚未形成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机制,具体执法和履行职责过程中侵犯公民隐私权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如要求饭店将其监控设备与执法机关实时联网监控虽然可以提高饭店的安全防控,但也容易造成对饭店客人隐私权的不当披露。
三是饭店企业还没有建立起对客人隐私的综合保护机制,仍是客人隐私泄露的主要源头。饭店企业直接掌握客人的各类隐私信息,但如何保管和使用这些隐私信息并没有统一的规范,大多数饭店企业尚未对客人隐私信息保护作出专门规定。现实中对饭店掌握的饭店客人信息资料,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调查使用,饭店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可以调阅使用,客人入住登记人员和安全保卫人员也可以查询使用,相关业务合作单位工作人员甚至也可以查询查阅,很容易造成饭店客人隐私泄露。饭店客人隐私只是自然人隐私的很少一个部分,但其敏感度较高,需要建立特别的保护责任制度,但目前饭店企业大都没有认识到其他应当作为客人隐私信息保护的第一责任人,也没有明确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职能部门和直接责任人的客人隐私保护责任,造成责任主体不明确,形成形式上有人管理,实际无人负责的被动局面。另外,饭店企业经营中也只是从方便管理的角度安装使用监控设备,没有考虑到饭店客人的隐私保护问题,部分监控信息资料可能包含对饭店安全经营无影响的客人重大隐私信息,成为侵犯客人隐私权的潜在风险源。
5 构建饭店客人隐私权保护的机制问题探讨
饭店客人的隐私权保护问题不仅关系到饭店企业的经营管理,还关系到饭店客人及其隐私信息相关第三人的人格尊严和社会评价,也关系到公民自由和正常的社会秩序维护问题。应当从社会视角将饭店客人隐私权保护纳入公民隐私一体化综合保护机制进行全面保护,并配套构建饭店企业的客人隐私权综合保护和重点保护机制。
一是明确社会一体化综合保护原则。饭店客人隐私虽然只是自然人隐私的一个细小组成部分,但其社会关注度和敏感度较高,而且随着人的社会流动性不断增强,自然人倾向于越来越多地到饭店食宿消费,涉及饭店客人隐私的信息内容和范围都将不断扩展,也需要对其进行社会一体化综合保护。饭店客人隐私通常不仅关系到客人本身,还有与其隐私行为密切相关的第三方,泄露饭店客人隐私通常也会对第三方造成损害,虽然有些饭店客人的隐私行为并不一定符合道德规范,但只要不损害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要求,就应当进行保护,这也是保证正常社会秩序和公民自由的基本要义之一。另外,饭店业是一个充分竞争行业,客户忠诚度对饭店经营至关重要,保护客人隐私是对饭店提供服务的基本要求,是饭店服务合同的重要附随义务。泄露客人隐私会严重损害饭店和客人的关系,对饭店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在大数据时代,客人隐私泄露持续的时间更长,影响范围更广,对饭店企业的冲击也更大,饭店企业通常无力消除影响,需要依靠社会一体化综合机制进行保护。
二是全方位构建社会一体化综合保护机制。饭店客人隐私权作为自然人隐私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自然人的信息资料、行为活动和空间安宁密切相关,需要从立法、行政执法、社会管理和企业管理多个方位全面构建一体化的综合保护机制。其一,在宪法中明确公民的隐私权不得侵犯,在此基础上制定《个人资料信息保护法》,并修改完善《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的个人隐私保护规范,配套完善相关司法解释,并制定相关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特别是要明确侵犯自然人隐私权的法律责任,细化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同时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政和滥用职权侵害个人隐私权时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纪律处分手段。其二,发挥行政机关在自然人隐私保护方面的作用,既要通过行政规范性文件细化上位法的隐私权保障规定,确保其可操作性和执行性,同时还要规定严格的行政执法程序,防止行政执法不当侵犯自然人隐私权。其三,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保护自然人隐私权方面的作用,主要通过各类媒体加大对个人隐私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例判决的宣传,在全社会培养隐私权保护意识。同时,调动消费者保护协会、饭店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力量,通过代表诉讼、组织调解、制定行业规范等措施督促饭店企业做好客人隐私权保护工作。
三是配套构建饭店企业对客人隐私的综合保护和重点保护机制。虽然在大数据时代饭店客人的隐私信息掌控渠道和接触人员呈现多化样趋势,饭店对客人的隐私信息控制相对弱化,但饭店是客人相关隐私信息的直接掌控者,是隐私泄露的重要源头。如果饭店及其相关人员有较强的服务意识、信息保密意识和隐私权保护意识,就可以极大地减少此类侵犯客人隐私权事件的发生。因此,首先要明确饭店企业对客人隐私权的保护责任,明确饭店是客人隐私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同时规定饭店高级管理人员要负主要责任,饭店保卫部门及其掌握客人隐私信息的相关人员也要负直接责任,通过全面有效的责任约束加大对客人隐私权的保护力度。其次,要通过修改完善饭店行业规范等措施引导饭店企业制定本单位的工作指引或服务细则,实现对饭店客人隐私权的全面保护,特别是对客人公共活动区域的行为信息和登记资料信息进行重点保护。
6 饭店企业保护客人隐私权的主要措施探讨
隐私权被侵害不但会损害饭店客人的人格尊严,同时也会损害客人对饭店的忠诚度,还会损害饭店企业的社会信誉,严重的还会直接影响到饭店的经营管理和市场竞争力,并造成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被追究法律责任,可以说有百害而无一利,这都需要饭店企业根据客人隐私权社会一体化综合保护的制度安排,结合本企业特点,建立制度,强化措施,全方位加强对饭店客人的隐私权保护。
一是建立健全饭店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将客人隐私权保护纳入其职责范围。饭店企业应当建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分管安全工作的企业负责人、各相关部门负责人是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成员,明确其对饭店企业的应急管理、消防安全、食品安全、人员安全和客人隐私权保护等问题负总责。其下设立饭店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与饭店安全保卫部门合署办公,承办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安全管理工作任务,并组织做好饭店客人隐私信息保护等专项安全管理工作。
二是建立健全饭店客人隐私权保护工作制度,实现对饭店客人隐私权的全方位保护。饭店企业应当建立从客人预约登记、登记入往、饭店消费到结账离店全程、全方位的信息资料保密和隐私保护工作制度,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实现对饭店客人隐私权的全程、全面保护。该项工作制度的规定需要具体可操作,可以结合已经发生的案例进行优化和完善,并根据饭店人员情况和安防技术水平作因地制宜的调整。如对客人入住登记信息实行专门管理,登记和查询人员要取得特别授权,并实时记录信息登记和查询情况,发生泄露事故时能倒查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再就是要实现严格的访问者管理制度,结合客用电梯等技术对访问者进行适当控制,未经客人同意不宜访问者进入客人的房间或其他私人区域。另外要注意从制度上加强对饭店客人活动隐私的保护,如用醒目字体提醒饭店客人和其他人员公共活动区域的监控范围,也可以根据情况提醒客人不得在饭店公共活动区域使用相机或手机进行拍照或录相,或者不允许客人使用自拍杆进行拍摄,等等。
三是建立健全本饭店企业特定的客人隐私保护制度,实现对各类客人隐私的全方位保护。首先是对全部客人身份信息、消费信息和行为信息的严格管理和保护,非有权机关执法人员并依工作程序不得查询使用,饭店内部人员查询和使用也要执行严格的登记和审批制度。其次是结合饭店经营特色,对VIP客人,影视明星等特殊客人采取特殊的隐私保护措施。如设立专门的临时性通道,临时性封闭某些公共活动区域,或临时性关闭饭店WIFI网络等,在不影响一般客人方便性的前提下,确保特殊客人的隐私权受到较好保护。再次是探讨制定饭店企业服务标准,将客人隐私保护纳入标准条款,实现对客人隐私保护的标准化管理。
四是建立健全对饭店工作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将饭店客人隐私权纳入安全管理全员管理工作机制。可以实行全员合同制度,将饭店客人隐私权保护等内容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安全保卫等岗位的工作人员还可以附加签署保密协议。结合饭店的全员教育培训制度,将客人隐私权保护作为全员培训的一项重要内容,针对不同岗位的工作人员提出不同的工作建议,也可以结合侵害客人隐私权的案例进行分析说明,提高工作人员对客人隐私的尊重意识和安全防控能力,最大限度保护饭店客人的隐私权。
五是加强信息系统和安防设备管理,采用技术手段保护饭店客人隐私权。及时引进和优化饭店客人信息管理系统,规范和加强数据管理,涉及饭店客人信息和隐私的数据库及其载体由专门机构和人员进行管理和维护,并做好登记,一旦发生失密、泄密事件要立即报告,并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必要时要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请求公安机关采取必要的行政甚至司法保护措施。另外,对饭店安防设备监控或存储的客人信息资料要根据安全管理需要明确监控要求,严格禁止保卫人员拍照或摄录监控视频,对各类监控视频设置适当的保管期限,并规定严格的销毁或删除制度,防止信息泄露。
7 结语
隐私权是人格尊严的重要内容,饭店客人隐私权因其敏感度较高更容易受到侵害,这已是大数据时代饭店经营者需要面临的现实问题。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从制度着手,构建社会一体化的自然人隐私综合保护机制,将饭店客人隐私权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其中进行综合保护。同时,饭店企业要结合本单位特点,建章立制,强化措施,全方位加强对饭店客人隐私权的综合保护。
[1]Samule D·Warren&Louis D·Brandeis,“The right to privacy”,4 Harvard Law Review,1890:193.
[2]William L·Prosser,48 California L.Review,1960:383.
[3]王泽鉴.人格权的具体化及其保护范围·隐私权篇:上[J].比较法研究,2008(6):1-21.
[4]王泽鉴.人格权的具体化及其保护范围·隐私权篇:中[J].比较法研究,2009(1):1-20.
[5]王泽鉴.人格权的具体化及其保护范围·隐私权篇:下[J].比较法研究,2009(2):1-33.
[6]王利明.隐私权内容探讨[J].浙江社会科学,2007(3):57-63.
[7]王利明.隐私权概念的再界定[J].法学家,2012(1): 108-120.
[8]王利明.论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以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界分为中心[J].现代法学,2013(7):62-72.
[9]张新宝.信息技术的发展与隐私权保护[J].法制与社会发展,1996(5):16-25.
[10]周佳念.信息技术的发展与隐私权保护[J].法商研究,2003(1):25-32.
责任编辑 赵继棠
10.14180/j.cnki.1004-0544.2017.04.014
D923
A
1004-0544(2017)04-0092-06
1 问题的提出
孔令学(1969-),男,山东沂水人,经济学博士,北京联合大学旅游学院教授。私权进行全面保护,并为我国公民隐私权保护制度建设提供有益的探索和借鉴。
随着计算机和互联网的普及,大数据已经开始走进我们生产、生活的角角落落,也逐渐与饭店企业的经营管理和饭店客人的食宿消费发生着越来越密切的交集。目前,国内大多数饭店都开始实行客人住宿登记、食宿消费情况的数字化管理,包括饭店各部门间、连锁饭店企业间的数据联网处理,以及与公安机关饭店治安管理网络的信息联网处理等,初步实现了饭店客人个人信息和消费信息的数据管理和共享。同时,随着电子监控技术的发展,国内大多数饭店也开始在出入口、停车场、大堂、走廊、电梯轿厢等公共场所安装监控设备,对进入饭店的人员实行实时监控并录音录相,以音视频数据形式阶段性地保留了饭店客人的大量行为信息数据。这些信息数据构成了国内饭店客人数据库的主体,从内容上看,既包括饭店客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住址等基本身份信息,也包括饭店客人的入住时间、离店时间、店内消费情况等消费信息,还包括饭店客人在公共区域的活动情况等行为信息,可以说基本实现了对饭店客人私人信息的全面收集。这些信息有相当一部分是饭店客人并不想为他人知悉的私密信息,但由于这样那样的原因,泄露饭店客人信息数据,侵害饭店客人隐私权的事件时有发生,有些甚至已到了令人触目惊心的程度。如2013年年末发生的“2 000万人开房数据”泄露事件①根据《IT时报》“2000万数据泄露涉及快捷酒店不只一家”的专题报道,2013年10月,一份名为2 000万酒店客户的数据库被公布在互联网上,其中包含了约2 005万条的个人信息,过滤掉一些重复和无效的信息,可以得到1 800余万条准确的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邮箱等详细记录。据民间的“个人信息安全权益保障联盟”整理出来的消费者投诉情况,该数据库信息泄露方涉及多家知名酒店,除前述信息外,开房数据还包括饭店客人的性别、国籍、地址、固定电话、传真、公司和住宿时间等字段。这些信息被泄露后,消费者不断被电话或短信骚扰,有的甚至被女友查询认定为“不忠”,导致分手(资料来源:IT时报网站,http://www.it-times.com.cn/hulianwang/34196.jhtm l,2014-01-26 13:16:05)。使1 800余万条准确的个人信息被非法泄露,此后“开房数据查询”“查开房”等数据库至今仍在网络上不时复活,所涉客人不胜其扰又无可奈何,隐私权受到直接侵害,甚至已经让饭店客人心有余悸。可见,客人隐私权保护已成为大数据时代饭店经营管理的重要问题,亟待在理清隐私权内涵、处延的基础上,从制度层面、管理层面和操作层面对饭店客人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