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招生选拔机制的路径研究
2017-03-06郑曌
郑曌
(辽宁大学研究生院,沈阳 110000)
关于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招生选拔机制的路径研究
郑曌
(辽宁大学研究生院,沈阳 110000)
实施开展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招生选拔机制是推进博士研究生招生制度改革、加强创新型人才选拔力度、提升博士研究生教育质量的重要举措。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招生选拔机制是对传统选拔机制的补充和延伸,有利于实现博士研究生招生的公平与公正。通过规范的考核程序、科学的考核标准、特色的考核内容来遴选符合博士研究生招生单位实际的优秀博士研究生生源,从而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调动博士研究生招生单位和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在招生培养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激发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招生选拔机制的内生动力。加强博士研究生招生全程监督管理,完善配套机制建设,保障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招生选拔机制运行。
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招生选拔机制;生源质量;培养质量;质量保障
一、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招生选拔机制是对传统选拔机制的补充和延伸
(一)有利于提高博士研究生生源选拔质量
传统选拔机制是由研究生招生单位统一组织招生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阶段进行,以考试成绩为评判标准的结果导向的选拔方式,其选拔思路拘泥于应试教育的框架内,选拔结果存在片面性、即时性和随机性。而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招生选拔机制的优势体现在,宏观上能够促进资源在区域性乃至全局性自发向优流动,将教育投入、科学研究投入、创新战略投入等模块有效连接,形成协同创新的合力﹝1﹞;微观上,改变了机械记忆知识的考试方式,通过组织专门人员对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审核,设计个性化的考核方案,注重对申请人实际应用能力的考核,在一定周期性内对其攻读学位动机、学习研究规划、治学态度、科学研究潜质与创新能力、思想道德品质等方面进行考查,能够更直接和客观的反映申请人综合水平,使考核过程更稳定、考核方式更灵活、考核内容更全面、考核结果更可信。
(二)有利于优化博士研究生招生管理格局
政府职能部门、教育管理部门和博士研究生招生单位是博士研究生招生管理的主要责任主体。政府职能部门在博士研究生招生管理中起主导性作用,负责制定博士研究生招生管理规定、分配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利用行政手段对博士研究生招生过程和质量进行宏观监控;教育管理部门负责贯彻执行上级文件,同时对博士研究生招生单位下达指令,对其工作进行部署和监督;博士研究生招生单位是选拔博士研究生生源、实施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主体,在上级部门授予的权限内自主确定本单位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时间、实施办法、操作细则等。要想突出“学术本位”,就必须减少行政干预,下移权力重心,换言之就是突出博士研究生招生单位的自主选拔主动性和自律性,使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协同运行。﹝2﹞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招生选拔机制对管理者的管理能力、管理方式、管理质量等提出了更高标准的要求,有利于加强主体间的联动协调和改善博士研究生招生管理结构。
(三)有利于提升研究生教育全过程的整体实力
国家创新发展战略实施、科技进步、产业升级、社会经济发展亟需高水平创新型人才提供智力支持,作为“精英教育”的产物,博士研究生是高水平创新型人才的重要动力补给,改革博士研究生招生选拔机制是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的首要步骤。首先,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招生选拔机制实现了人才选拔机制的创新,促进了创新人才培养保障机制的完善,将博士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等各环节“点”连成“线”再形成“面”,使“质量”与“创新”一脉相承,纵贯研究生教育全程;其次,通过实施“申请-考核”招生选拔机制,激发了博士研究生招生单位自主培养和自主创新的内生动力,能够不断提高高层次人才持续供给力;最后,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招生选拔机制打破了博士研究生招生单位、学科、产业之间的壁垒,满足了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需求,形成产学研结合协同发展。
二、稳步推进“申请-考核”招生选拔机制
(一)规范考核程序
规范、科学的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招生选拔机制为保障和提升博士研究生生源质量和培养质量奠定了重要的基础。博士研究生招生单位应规范考核程序,公开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招生选拔机制申请条件、申请材料、考核内容、考核标准和申诉机制等,确保考核程序规范、考核依据科学、考核结果公平、考核过程透明。博士研究生招生单位应深入理解并贯彻国家相关政策与精神,结合本单位办学水平和学科发展特色,制定并公布本单位“申请-考核”招生选拔机制实施办法和操作细则。博士研究生招生单位应认真研究分析本单位生源结构、学源结构,根据学科特点把控“申请-考核”选拔机制招生规模,由试点起步,逐步扩大招生专业、招生研究方向和具有招生资格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范围。同时,博士研究生招生单位应加强质量内控,把握环节设计,审慎开展、逐步推行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招生选拔机制。
(二)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博士研究生招生单位要成立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管理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招生选拔机制全面工作,包括制定“申请-考核”招生选拔机制实施办法及具体要求,制定参与考核教师资格的遴选条件,对研究生培养单位的考核工作进行审核、监督、检查,安排督察员对各单位的考核工作进行现场督察,对招生考核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处理,受理申请人本人或相关人员的申诉复议等。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设立本单位的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博士研究生考核及录取工作,对各二级学科考核小组教师资格进行审核,对单位内各学科录取结果进行审核、监督、检查。各二级学科可成立考核小组,对申请人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将申请人按能力水平分类,根据学科发展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制定不同的考核内容与方式,遴选申请人并实施具体考核。
(三)制定科学的考核标准
博士研究生招生录取既要择优录取,又要公平公正。在博士研究生招生中去“标签化”,取消歧视性选拔条件,创新人才选拔机制,鼓励博士研究生招生单位“合理定位、办出特色、差别化发展”。﹝3﹞有些博士研究生招生单位对申请人的前置学历院校或取得学位时间做出了严格的限制,使一些有潜力的申请人失去了申请资格。遵循“精英教育”的初衷,摆脱落后观念和封闭体制的桎梏,对于特殊人才采取“个性化”选拔方式,提高人才选拔质量。博士研究生招生单位要以能力为导向制定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选拔机制考核标准,结合单位特色、学科定位和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研究方向,明确申请人的学术性申请条件和要求,对申请人的外语水平、科研能力、创新潜力、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格进行全方位考核,发挥申请材料的效用,将人才选拔标准与学位授予标准高度衔接,实现学科发展和博士研究生教育整体实力的提升。
(四)设计特色的考核内容
考核方式的灵活采用、有效程度以及考核内容涵盖的广度深度都直接关系到考核依据的公平公正以及考核结果的社会公信力,因此考核方式和考核内容的设计要兼具全面性、灵活性、有效性、公平性。博士研究生招生单位可将招生自主权交由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培养单位责成二级学科考核小组具体负责实施招生选拔过程。各二级学科考核小组可根据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科研经费、研究方向及学科发展定位等,自主设计并集体决定本学科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招生选拔机制的考核方式及考核内容。在考核方式上,二级学科考核小组可将对申请人的考核与学科定位有效衔接,结合材料审核、笔试、面试、实验、现场答辩等形式,对不同能力等级的申请人实行区别化考核方式;在考核内容上,二级学科考核小组应对申请人的学科基础知识掌握程度、前沿知识敏感度、学业表现、专业素养、科研能力、创新潜质等方面综合评价,除此以外还要加强对申请人诸如治学态度与科学精神、学术道德与诚实守信等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表现进行全面考查,对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的申请人不予录取。
三、保障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招生选拔机制运行
(一)实行招生计划动态调整
博士研究生招生单位应调整招生计划向优秀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优势学科、优质生源流动,增加招生积极性、主动性和自律性。第一,将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年度招生资格与年度考核挂钩。博士研究生招生单位要创新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与管理办法,实行聘任制,规定只有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才能具备在当年招收博士研究生的资格,从而调动招生积极性。第二,将博士研究生招生生源与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研究方向挂钩。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能够充分发挥指导引领作用,既可以保持学科发展的同向性与持续性,又可以降低博士研究生的培养成本。第三,将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与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年度招生名额分配挂钩。跟踪监管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指导博士研究生全程。
(二)规制博士研究生招生自主权
由博士研究生招生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其下设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聘任、考核和监管。首先,优化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结构,在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认定上突出能力考核,增强其提升综合素质的自觉性。其次,规范和制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招生行为,强化其责任意识、保密意识和自律意识,防止其因人情和社会关系将招生自主权“私有化”、进行“权力寻租”。再次,博士研究生招生单位应将招生自主权下放到学科考核小组,由各二级学科考核小组经过集体商议表决确定考核录取结果,避免将招生自主权集中于具有招生资格的某个或某些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手中,在充分保证招生意向和生源选择权的同时,也能够规范博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
(三)加强招生监管与信息公开
博士研究生招生管理各主体应确保招生录取的公平与公正,监督招生自主权的有效发挥,维护申请人的正当利益诉求,加强信息公开,使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得到社会公众的有效监督。在宏观层面,政府职能部门和教育管理部门应发挥行政监督管理作用,制定招生管理规定和违规处理办法等,规范博士研究生招生单位行为,对不符合国家招生政策的行为要及时纠正。﹝6﹞在微观层面,博士研究生招生单位应对单位内部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学科考核小组、考核组成员、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人的行为予以规范,规定博士研究生招生过程各环节的行为守则与纪律、违规处理办法等。同时,博士研究生招生单位应公布博士研究生招生选拔机制的实施办法、复试录取办法和复试录取结果等。
(四)完善中期考核与分流
建立并健全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与淘汰机制,保障博士研究生招生选拔质量和培养质量。从“学籍管理”上升到“学术管理”,﹝7﹞首先,要严格加强对博士研究生学业成绩、中期考核、论文开题、预答辩及答辩等环节的审核,尤其要加强对经由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招生选拔机制入学的博士研究生的管理,避免使中期考核与淘汰机制流于形式。其次,要合理分流引导淘汰的博士研究生,合理控制淘汰比例:最后,要加强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教育,加强对学术不端行为和学术失范行为的惩治措施和力度,加强对优秀科研成果的奖励政策,激励博士研究生在学在研期间不断提升创新能力。
[1]张立迁.博士生招生中若干重点关切问题探究[J].高校教育管理,2013(1):108.
[2]赵红军,陈薇,陈谦明.“精英化教育”语境下博士招生制度的选择——对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制”的思考与探索[J].研究生教育研究,2015(5):32-34.
[3]周善宝,马广富,季景涛.博士生招生“申请-考核”制的思考与实践[J].研究生教育研究,2015(1):46.
[4]陈亮,陈恩伦.“申请—考核”博士招生改革制度优化路径探究[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15(4):54.
(责任编辑: 郭玉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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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007-421X(2017)03-0021-03
本文系2015年辽宁教育科研管理智库项目“关于研究生生源质量保障途径的探索与实践”(ZK2015029)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