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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对外籍犯监管教育的对策

2017-02-28李蜜

商情 2016年50期
关键词:加强完善建议

李蜜

[摘要]: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及外籍人员不断涌入,外籍人员在我国境内犯罪案件有所增加,并呈上升的趋势。如何对外籍犯的进行监管教育,这不仅事关国家利益,监狱的安全,体现法律尊严及我国承担国际公约和双边条约义务的履行,还影响国际社会对我国的人权保障、司法制度的评价。本文在分析广西收押外籍犯的基本情况及其管理现状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加强外籍犯管理的若干建议。

[关键词]:外国籍罪犯 监管教育 完善 加强 建议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及外籍人员不断涌入,外籍人员在我国境内犯罪案件有所增加,并呈上升的趋势。《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枉法。”2002年司法部《外国籍罪犯管理工作研讨会纪要》中对外国籍罪犯的定义为:“外国籍罪犯”是指经我国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罚、在我国监狱内服刑的外国公民。在监狱内服刑的无国籍罪犯,以外国籍罪犯论。虽然外国籍罪犯(简称外籍犯)人数占监狱押犯总数比例较小,但增加速度快,涉及的国家多,人员构成复杂,社会影响和政治影响越来越大。加之我国对外籍犯的管理经验的缺乏和法律法规相关领域的空白,如何对外籍犯的进行监管,给监狱的管理、教育、改造工作提出了全新的挑战;这不仅事关国家利益,监狱的安全,体现法律尊严及我国承担国际公约和双边条约义务的履行,还影响国际社会对我国的人权保障、司法制度的评价。本文在分析广西收押外籍犯的基本情况及其管理现状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加强外籍犯管理的若干建议。

一、我国改造外籍犯的发展历程

外籍犯在中国服刑,原则上适应中国国内的法律,及中国签字认可的相关国际条约。鉴于外籍犯监管工作的特殊性,我国制定了一些专门的监管规定。最早涉及外籍犯监管制度的是1954年国务院颁布的《劳动改造条例》,其第56条规定:“外籍犯接见家属时,应当有翻译人员在场。”195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查院、公安部、司法部就外籍犯的刑期计算问题发出通知,规定外籍犯刑期从宣判之日开始计算,判决前的羁押日期一日抵刑期一日。1981年我国签署加入《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其中涉及到派遣国公民被拘捕后,接受国应允许探视等问题。1982年,公安部制定的《监狱、劳改队工作细则(试行)》,该《细则》第一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外籍犯刑罚执行和日常管理做了明确的规定。涉及外籍犯的关押场所,通信接见,伙食管理等方面。1995年6月20日,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布了《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3年1月1日,司法部公布了《外国籍罪犯会见通讯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外籍犯的会见、通讯管理。

二、广西外籍犯的基本情况

广西地处我国的南部边陲,共有八個县、市与越南接壤,与泰国、老挝、缅甸等东盟国家相近,是一个多民族聚居的边境地区。因地域文化接近,来广西旅游、经商、工作、学习的东盟籍不断增多,同时,跨国犯罪也随之呈上升趋势,外籍罪犯的身影也开始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封闭的广西监狱高墙内。广西外籍犯发展状况大抵以改革开放为界,呈现不同的特征。一是在犯罪性质方面,改革开放之前,外籍犯主要是一些特务、间谍,多来自当时敌视新中国政权的西方国家,以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较多,普通刑事罪犯较少;随着改革开放,国际间经济交往的增强,人员流动的频繁,外国人在广西犯罪并被判刑的趋势有所增强,犯罪类型也渐渐以普通刑事犯罪为主,比如贩毒、走私、抢劫、诈骗、卖淫嫖娼等等,由过去的相对单一逐渐呈现多元化。二是在刑罚种类和刑期方面,刑罚种类上主要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和有期徒期。三是犯罪前的文化程度和职业状况,受教育的文化程度比较低,大部分只有初中和小学文化水平,甚至有部分人是文盲;犯罪前大部分人都处于无业状态。

三、广西监狱对外籍犯监管教育的问题和难题

广西确定了定点关押外籍犯的监狱,由南宁监狱、女子监狱收押男、女性外籍犯,对外籍犯实行集中关押。采取集中管理、分押管理和混押管理的模式。由于各国家间的法律制度存在差异以及外籍犯对中国法律认识不足,在刑罚执行中存在一些问题和难题。

(一)外籍犯对权利理解出现误区

部分外籍犯不相信中国警方,不相信中国法律,对我国司法机关的定罪量刑“一开始难以接受”。而“难以接受”的主要原因,“通常是由于他们认为自己的行为不应该受到这么重的惩罚”。在罪犯劳动的问题上,我国《监狱法》规定,罪犯只要具备劳动能力,就必须劳动,带有强制性。然而,根据一些国外的监狱管理制度,在罪犯在监狱服刑时有学习或劳动的选择。选择劳动的罪犯,每个月都有劳动所得。很多外籍犯对我国强制劳动这一改造方式表示极大的不理解、不配合。

(二)语言障碍加大了干警的监管难度

监狱收押的外籍犯中母语有英语、法语,还有东南亚各国小语种,他们通常不懂中文,对他们进行教育改造,与他们进行交谈,我们的干警必须具备一定的外语对话的能力,否则都要开展工作都要依靠翻译。因为监狱有外语特长的人才较少,现职干警中能够熟练掌握英语或其他语种的就更少。例如每一个刚入监的新犯人要过的第一关,就是要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外籍犯要熟背熟记它,并且要照着去做,这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与监管对象交流沟通存在语言障碍严重制约对外籍犯的监管工作。

(三)宗教信仰及地方风俗差异是监管工作的难点

由于宗教的广泛传播,其中以基督教,穆斯林教为主,收押的外籍犯中教徒的人数有所增加。如基督教徒信仰上帝,并每天祷告。有的穆斯林罪犯每天要做5次以上祷告。然而按照规定在监管场所是不得从事宗教活动的,对外籍犯在宗教信仰上的管理问题明显表现出来。对这些教徒,如何在工作中既尊重他们的信教信仰,又加强对监管场所的规范管理,是对外籍犯监管中干警面临的新课题。在对外籍犯的监管中,地方风俗差异也是工作的难点,干警毫无经验可借鉴。

(四)外籍犯罪嫌疑人的权益保障意识日显突出,加大了干警的执法压力

外籍犯难管难教,很大因素在于外交无小事,当“国家主权”、“外交大局”、“国际形象”,这些关键词悬在头顶时,要求我们干警在监管工作中神经绷紧,说话小心并熟悉各类涉外法律法规;以至于干警的执法压力增大。2012年,某监狱一年轻的干警在与一名外籍犯进行谈话时爆出一句国骂“他妈的!”这位罪犯不动声色地将警察的警号,骂人的时间、地点、原因统统记了下来,打电话告诉某国驻华使馆领事,使馆于是向外交部发照会。外交部则将此事反映给司法部,层层追究。在监管工作中,外籍犯通常干警提出各种要求,诸如希望驻华使馆能派人与其见面、希望与在中国的亲属通电话和见面,希望能为其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等。

四、对外籍犯监管教育的若干建议

外籍犯监管教育工作,涉及到外事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和政治敏感性较强的执法工作。针对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和难题,需要监狱不断总结经验、不断调整思路,不断改进和创新。为了适应对外籍犯监管教育,提出以下若干建议。

(一)加强立法,完善监狱法律体系

从立法的角度完善外籍犯监管教育的法律法规,促进对外籍犯监管教育规范化。1994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是我国目前唯一的规定刑罚执行的法律,但这部法律对外籍犯的监管教育没有具体规定。只有司法部2002年出台的《外国籍罪犯管理工作研讨会纪要》,而近年来,“最高两院”、“三部”(公安、司法、外交)就外籍犯监管教育工作也出台了一些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但层次效力较低。建议尽快完善《监狱法》,出台《外国籍罪犯管理教育规定》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以规范外籍犯监管教育。

(二)采取人性化管理措施,提高监管效果干

警应从维护外籍犯的合法权益出发,尊重其人格,采取人性化管理措施。对外籍犯的管理,要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给予外籍犯平等的国民待遇,也要考虑到外籍犯文化、生活等方面的差异,可结合监狱工作的实际,参照联合国《囚犯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在居住、饮食、劳动、学习等方面给予适当的照顾。如在伙食管理方面,考虑不同国籍,不同民族的饮食习惯,以中餐为主,辅以西餐,并开设清真灶,保證外籍犯的伙食实物量能够达到营养标准。尊重外籍犯的宗教习惯,不能对其进行漫骂和殴打,更不能对其进行挑衅和污辱。对外籍犯罪嫌疑人的合理要求,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建议承办单位通过正常渠道与外籍犯的驻华大使馆联系、指派法律援助律师、让犯罪嫌疑人能与中国亲属取得联系及会见。针对部分外籍犯利用与使馆人员见面的机会,避重就轻,捏造事实,歪曲中国监狱工作的情况,干警必须有礼有节的进行驳斥,还原事实真相。

(三)加强警察队伍建设,提高专业化管理水平

要做好对外籍犯监管教育工作,警察队伍建设是关键。要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熟悉、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公正廉洁,具有较高的法律素质和较高的外语口语能力;熟悉我国外交政策警察队伍。但是,目前,在监狱警察队伍中既懂管理教育又外语的不多,必须强化对涉及外籍犯监管的干警语言培训力度,消除语言环节沟通障碍。同时,借鉴国外监狱的经验,依靠社会力量,通过社会志愿者帮助的手段,为管理教育工作提供语言翻译保障,架起沟通的桥梁,从而提高监管教育水平。

(四)加强国际司法合作,完善对外国籍罪犯移管制度

近年来,我国关押外籍犯的人数增长较快。从当前国际司法交流合作的形势看,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到国际移管条约中来。联合国关于打击跨国犯罪和反腐等相关条例里都相应有移管的规定。我们国家现在与乌克兰等达成了移管的双边协定,也有了实践。值得强调的是,某些国际条约有关移管的规定,我国虽是签字国,但这不意味着可以简单地、草率地移管罪犯,而只能采取双边协定、个案处理的方法妥善处置,因为移管必须视条件而定,需要考虑国家之间的互惠问题、罪犯刑期的考量问题、迁出国迁入国的费用分担问题等等,每一个细枝末节都需要互相协商决定因此,借鉴国外成熟的移管制度,加强与相关国家司法合作,对符合条件的外国籍罪犯实施移管,将是对外国籍罪犯管理模式的重要选择之一。

参考文献:

[1]司法部.外国籍罪犯管理工作研讨会纪要[M].2002.

[2]司法部.外国籍罪犯会见通讯规定[M].2002

[3]田林:我国外国籍罪犯管理方针与政策探讨[J].中国司法,2010(7).

[4]王春梅、郭庆军:关于涉外罪犯刑罚执行模式的思考[J].中国司法,2007(4).

[5]尹华飞、刘志明关于入境罪犯刑罚执行中若干法律问题的思考[J].犯罪与改造研究,20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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