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239例围产儿死亡原因分析
2017-02-27赵勇
赵勇
【摘要】 目的:总结围产儿死亡情况,分析其死亡原因,提出有效应对措施。方法:选取2010年l月-2014年12月笔者所在医院收取的239例围产儿死亡病例为研究对象,并总结其死亡情况。结果:本组239例研究对象中,由胎儿畸形引起的围产儿死亡原因占总数的37.66%,由母体因素造成的治疗性早产所致的早产儿呼吸系统疾病、缺氧综合征、脐带胎盘因素、感染等所占比例总和超过胎儿畸形所致围产儿死亡比例。结论:围产儿死亡原因可由众多因素导致,其中基层卫生医疗水平偏低、产妇生产保健意识不强以及遗传性因素是其主要原因,本项死亡原因分析研究,为围产期保健工作质量的提高、围产儿死亡率的减小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关键词】 围产儿死亡; 死亡原因; 分析; 干预措施
doi:10.14033/j.cnki.cfmr.2016.32.009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674-6805(2016)32-0018-03
对于任一国家或是地区而言,围产儿死亡率的高低都直接关系着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卫生医疗保健工作等,也是人们用来衡量医院产科质量的重要标准之一[1]。目前,降低围产儿死亡率已经成为妇幼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而被世界各国政府所重视。我国是个人口大国,我国政府也十分重视围产儿安全问题,在20世纪90年代,我国就已经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为孕产妇、围产儿生命安全提供重要保障。根据相关调查显示:我国围产儿的死亡率在近30年来逐年下降。本文选取2010年1月-2014年12月笔者所在医院收取的239例围产儿死亡病例为研究对象,通过统计分析,确定围产儿死亡原因,以期为围产期保健工作的开展提供方向,实现我国围产儿死亡率的有效下降。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取2010年1月-2014年12月笔者所在医院收取的239例围产儿死亡病例,其中120例是死胎、死产,119例是活胎,但是因为引产、早产导致死亡。
1.2 方法
统计围产儿死亡原因。围产期指的是围绕孕妇分娩这段时期,通常为妊娠满28周至生后7 d;围产儿死亡率指的则是1000个分娩数中,出生体重、身长均超过1 kg、35 cm的围产儿死亡数所占比例。
2 结果
2.1 围产儿死亡情况
2010年l月-2014年12月笔者所在医院分娩人数为15 735人,围产儿死亡共239例,死亡率为15.19‰,见表1。
2.2 围产儿死因
因为胎儿畸形所导致的围产儿死亡人数占总人数的37.66%,由母体因素造成的治疗性早产所致的早产儿呼吸系统疾病、缺氧综合征、脐带胎盘因素、感染等所占比例总和超过胎儿畸形所致围产儿死亡比例。
2.3 围产儿死亡与孕周的关系
239例围产儿中,死于早产的40例,占16.74%,其中早期新生儿(即出生7 d以内的新生儿)死亡10例,占4.18%。
2.4 产妇产前检查情况
在239例死亡围产儿中,32例产妇参与了产前检查,占比13.39%;产前检查达标(即:城区产妇的检查次数需超过8次,农村产妇的检查次数需超过5次)的共有43例,占比为17.99%。
3 讨论
当前,在我国围产期保健中,实现围产儿死亡率的下降具有重要意义。根据统计分析显示,2010年l月-2014年
12月笔者所在医院15 735分娩人数中,围产儿死亡率达到了15.19‰。
3.1 围产儿死亡高危因素
3.1.1 孕前健康教育不力 根据本次调查显示,在围产儿死亡例数中,胎儿畸形是最为主要的因素。当前我国工业发展迅速,经济水平快速提高,相应的污染形势也越加严峻。但是,我国不少孕妇的孕前健康教育不到位,未能够科学规避有害物质,以至于胎儿受到影响,出现畸形等问题。
3.1.2 社会环境因素 近些年,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导致流动人口快速增加,但是因为存在经济、观念等等方面的差异,导致一些外来人口的医疗保健未能够获得保障。以医院的相关调查情况来看,因为母体因素而导致的围产儿死亡案例中,大多数都是流动人口。此外,还有部分孕妇因为不够重视产前检查,导致未能够通过产前筛查及时发现畸形儿,以至于无法及时阻止缺陷儿进入围产期。
3.1.3 基层医院专业理论、产前诊断技术水平低 孕妇怀孕周数低于28周之前,需在基层卫生院接受常规产前检查,但是因为基层卫生院中从事产检工作的医务人员大多未进行专业的技术培训,其诊断水平无法与实时更新的诊疗常规同步,也没有做好宣传教育,对于一些高危孕妇当地无法筛查或诊断的,没向患者讲明检查的必要性,没督促其往上级医院做进一步检查,因而导致很多畸形胎儿未及时发现而进入围产期;或者产妇合并一些严重的并发症或合并症未及时查出,而丧失最佳的治疗时机,最终导致围产儿的死亡。
3.1.4 孕妇对自我监测的不重视 本次调查结果显示,由于母亲严重的合并症和并发症和/或不明原因引起的围产儿死亡占围产儿死亡原因的第二位。孕妇没有意识到自我监测的重要性,对产前检查不重视,因未接受科学正确的产前宣教,所以对一些异常的症状无法辨别,甚至没有察覺,例如:部分孕妇虽然及时发现了胎动异常,但是未能够立即就诊,以至于错过了处理胎儿宫内缺氧的最佳时期,导致胎儿在宫内死亡。还有一部分产妇因不重视产前检查,使得一些严重的母体并发症没有得到及时的检查及尽早的治疗,而导致胎儿死亡。
3.2 降低围产儿死亡的干预措施
3.2.1 减少出生缺陷,提高人口素质 出生人口素质的主要影响因素为出生缺陷,其也是造成儿童患病、出现终生残疾,甚至是死亡的一大重要原因。若是胎儿出现出生缺陷,则必然会给一个家庭带来重大的负担。根据相关调查可得,围产儿死亡人数中胎儿畸形所占比例十分大[2],对此必须积极采取合理的、有针对性的干预措施。
3.2.1.1 大力开展孕前健康教育工作 通过大力开展孕前健康教育工作,可以帮助孕妇及时掌握会对胎儿产生不利影响的环境因素与有毒有害的物质。孕前改变不良生活习惯,改善居住条件,远离污染环境,避免接触有害物质,增强体质,特别是在孕前、后3个月需科学服用叶酸制剂,从而实现对神经管畸形的良好预防。
3.2.1.2 做好遗传咨询 存在高危因素的孕妇,必须做好产前遗传咨询工作,若是必要,应接受产前筛查、诊断。若是产前筛查确定存在严重的致愚、致死、致残的高风险孕妇,医生应详细检查并建议其进行产前诊断,排除染色体病可能,若是确诊,必须及时将妊娠终止。
3.2.1.3 提高产前诊断技术水平 妊娠期应做好胎儿出生前诊断工作,特别需重视遗传病诊断,并开展相应的出生干涉工作,以有效提高人口素质。
3.2.2 积极治疗妊娠合并症、并发症 根据本研究调查可得,在围产儿死亡例数中,母体因素的影响位居第二。对于一些有严重的心、肝、肺、肾等重要脏器疾病,或高血压、糖尿病等内科疾病的女性,应在孕前进行积极治疗,病情允许后要在专科医生的密切监护和指导下方可怀孕,防止由于怀孕的原因导致病情加重。此外,孕后必须积极配合医生展开相关治疗工作,定期接受产前检查,确保顺利度过妊娠期。在妊娠晚期,孕妇应定期进行检查,若是存在前置胎盘、胎盘早剥等现象,需适时将妊娠终止。
3.2.3 围产儿死亡原因不明 鼓励对死亡原因不明围产儿进行病理诊断,以科学的态度对待尸体解剖,从而准确找出病因,对于每一例死亡的围产儿均需严肃讨论死亡原因,以积累经验,从而为后期妊娠指导点奠定良好的基础。
3.2.4 积极防治早产 根据本次研究调查显示,在围产儿死亡人数中早产儿所占比例达到16.74%。早产儿患病率较足月儿明显升高,主要的病因包括:间质性肺炎、肺透明膜病、出血性疾病等[3]。存在早产风险的高危孕妇,需严密监测多项指标,做好健康教育工作,指导孕妇做好自我监护,加强休息,及时补充营养,定期到医院进行产前检查。若是孕妇出现早产先兆,应及时服用促胎儿肺成熟的药物,降低早产儿肺透明膜病变率。如果诊断为宫颈功能不全而引起早产的孕妇,应在妊娠13~16周开展预防性宫颈环扎[4]。
3.2.5 大力开展健康教育工作,为人们树立自我保健意识 医疗机构应加大相关健康教育的开展力度,实现“早检查、早建卡、早筛查”。尤其是对于怀孕不超过28周的孕妇,必须做好常规检查,切实提高基层医院诊断与治疗水平,避免缺陷儿进入到围产期。对于医护人员而言,一旦发现高危孕妇,必须立刻为其建立高危孕妇专案卡,并派专人进行监督管理,严密监护母胎。此外,产科正应积极开办孕妇学校,通过讲学等形式,帮助孕妇树立自我保健意识,增强自我防护能力,并为其提供相应的咨询服务。
3.2.6 政府参与监督,做好流动人口管理工作 有本研究调查不难发现,出现围产儿死亡的产妇,很多都是流动人口,其往往因为经济、文化素质等因素的影响,导致保健意识不强,未能够及时进行产前检查,成为围产儿死亡高危人群。当前,我国社会不断发展,流动人口整体依旧呈现增加趋势,这就使得加强流动人口中育龄女性的管理成为一大重要任务,也是实现围产儿死亡率下降的有效途径。基于此,政府相关部门必须做好宣传与监督工作,确保流动人口中的孕妇可以及时接受孕期保健,享受与常住人口的同等待遇。此外,政府相关部门应动员全社会,全面实现住院分娩,禁止非法接生。
3.2.7 通过现代技术,实现产前、产时严密监护 医护人员应积极应用现代技术,严密监测孕产妇产前、产时情况,及时发现宫内窘迫的情况,有效提高新生儿复苏水平。总的来说,必须加强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医院产科与儿科的合作,大大降低畸形儿出生率,提高新生儿救治成功率,最终实现围产儿死亡率的有效下降。
参考文献
[1]沈汝刚.国外围产儿死亡研究動态[J].国外医学妇幼保健分册,2000,11(1):6-8.
[2]张舜华.浙江省1992-2001年围产儿死亡分析[J].浙江预防医学,2002,14(6):34.
[3]黄荷凤.高危妊娠[M].北京:人民军医出版社,2003:116.
[4]陈豪.早产宫颈环扎术[J].产科适宜技术理论与实践,2013,3(1):160.
(收稿日期:2016-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