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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乡村兽医监管之我见

2017-02-27

河南畜牧兽医 2017年13期
关键词:兽药兽医疫病

(邓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河南邓州474150)

加强乡村兽医监管之我见

索明林

(邓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河南邓州474150)

乡村兽医,是指尚未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经登记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人员。这里所称的乡村兽医,不包括参加农业部统一组织的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后取得了兽医师资格证或助力兽医师资格证,在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执业兽医。

1 存在的问题

1.1 人员数量少、专业素质差、服务质量低

由于乡村兽医从业环境较差,一年四季不分春夏秋冬,不论刮风下雨、下雪,只要有业务就出诊,常年奔波在外,随处可见他们的影子,非常辛苦,又累又脏,一年干下来,挣不了多少钱,而且收入没有保障,所以很多年轻人瞧不上这个行当,纷纷转行或外出务工。现在所存的乡村兽医大多都是老弱病残,年龄较大,干不了别的,出不了远门,只能在家从事兽医这个行业,从业人员数量呈下降趋势。这些乡村兽医有的在家开个兽药饲料门市部,有的兼任村级防疫员以增加收入,日子勉强维持。这部分人员专业素质较差,有的是正规畜牧兽医学校毕业的,有的是农广校、农函大、电大、职高毕业的,有的是自学成才的,有的是拜师学成的,有的是祖传的,有的是子承父业的,这部分人员的来源非常复杂,大多数没有参加过正规畜牧兽医学校的培训,所以专业素质较差,正是因为专业素质较差,自然导致服务质量较低。

1.2 没有固定的从业场所和必要的兽医器械

有的乡村兽医从事动物诊疗没有固定的场所,家就是自己的固定场所,一个兽医箱,一个听诊器,一个温度计,一个注射器,一些常用的兽药,这就是乡村兽医看病的全部家当,兽医器械非常简陋,如有出诊,把兽医箱一拿就走,走村串户,流动性很强。

1.3 跨区域从业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乡村兽医只能在本乡镇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不得在城区从业。”

乡村兽医应该按照《乡村兽医登记证》上载明的从业范围从业,不得跨区域从业。有的乡村兽医不按照从业范围从业,跨区域从业,到处乱跑,跑到了城区看病,有的到其他乡镇出诊,有的到其他县出诊,有的甚至到其他省(两省交界处附近)出诊,无论天南地北、天涯海角,只要有人打电话邀请,哪里都敢去,天下任我行。

1.4 漫天要价

有的乡村兽医唯利是图,利欲熏心,漫天要价,诊疗费高得离谱。阉割1头小公猪收15元,1头小母猪收20元。不管是什么病,猪、羊治疗一次一般收30~50元,牛治疗一次一般收50~100元,如果输液,收得更高。所收费用是“畜牧兽医技术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规定的几倍甚至十多倍。由于事前没有告诉养殖户收多少钱,等到治疗完毕后要钱时,养殖户嫌要钱多,双双发生口角及吵闹的情况屡见不鲜。

1.5 不按规定使用兽药,没有用药记录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乡村兽医应当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部的规定使用兽药,并如实记录用药情况。”绝大多数乡村兽医没有对使用兽药的情况予以记录,治疗过后,一切都忘了,如果出了问题,就连自己都无从查起。

1.6 滥用抗生素和人用药品

有的乡村兽医不遵守农业部制定的“乡村兽医基本用药目录”的规定,滥用抗生素和人用药品。只要动物体温升高,不分情况,超大剂量使用抗生素,不仅对动物造成危害,而且还使细菌产生耐药性,下次发病时很难治疗。有的乡村兽医给动物看病时,使用人用药品,尤其在给宠物如狗、猫等动物治疗时习惯用人用药品,自认为使用人用药品疗效显著,效果好。上述情况虽然多见,但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部门很难发现。

1.7 乱医、乱治

乡村兽医给动物看病凭感觉,依靠经验办事,缺乏必要的诊断设备,比如快速诊断卡、试纸等。有的乡村兽医给养殖户的动物看病时,乱医、乱治、乱说,糊弄养殖户,骗取钱财。没病说成有病,小病说成大病,大病说成绝症,能治的病说成不能治疗,不能治疗的病偏说能治,小病大治,大量用药,打一针就能解决问题的事情,偏要进行大输液,给养殖户增加很大的经济负担。

1.8 发现动物疫情不上报

乡村兽医在给动物看病的过程中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动物患一类疫病,只能扑杀销毁,不得擅自治疗,但大多数乡村兽医由于不懂法律法规,不管动物患的是一类疫病,二类疫病,还是三类疫病,不加区分,什么病都治,发现动物疫情不上报,不仅自身不加以防护,容易染病,还容易造成动物疫情的扩散。

1.9 不按规定处理使用过的兽医器械和医疗废弃物

乡村兽医在动物诊疗服务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处理使用过的兽医器械和医疗废弃物。但大多数乡村兽医在动物诊疗服务活动中,不按照规定处理使用过的兽医器械和医疗废弃物。使用后的一次性针管,安瓶,药瓶及兽药外包装的盒子等医疗废弃物,到处乱扔,不仅对环境造成污染,而且极易造成动物疫病的传播。

1.10 医疗纠纷时有发生

乡村兽医在动物诊疗服务活动中治死动物在所难免,治死一般的动物不容易引起医疗纠纷,但治死价值昂贵的动物如牛,种羊,种猪等动物时,极易发生医疗纠纷,如果畜主和乡村兽医互不相让的话,往往使矛盾进一步激化,由当初的医疗纠纷发展到吵骂,打架甚至更加严重。最后畜主会把乡村兽医告到当地兽医主管部门或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部门,要求执法部门进行调查并对乡村兽医进行处罚。笔者在基层执法过程中,几乎每年都会遇到。

2 对策与建议

2.1 认真搞好乡村兽医的登记工作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向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兽医予以登记并发放《乡村兽医登记证》:

取得中等以上兽医、畜牧(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或水产养殖专业学历的;取得中级以上动物疫病防治员、水生动物病害防治员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连续5年以上的;经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

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情况。

乡村兽医登记情况表不仅要制作成纸质的材料存放于档案柜内,而且还要输入到电脑上,及时进行更新,实行动态管理,为以后的执法监管打下基础。

2.2 加强乡村兽医的培训工作,提高乡村兽医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乡村兽医很少参加培训学习,加之老龄化现象严重,知识更新较慢,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新的要求。有的乡村兽医不会电脑,不会上网,信息闭塞,不懂法律法规,给动物看病的方法还停留在十年前的水平,乡村兽医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低下。为此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乡村兽医培训计划,印刷培训教材,每两年至少对辖区内的所有乡村兽医培训一次。培训的内容有畜牧兽医方面的法律法规、兽医业务知识、诊疗技能、服务水平、职业道德等。具体应培训《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乡村兽医管理办法》、《乡村兽医基本用药目录》等内容。不但要培训专业知识,还要培训法律法规,而且法律法规是培训的重点,只有这样才能在提高乡村兽医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的同时,又能使乡村兽医知法、懂法、守法和不违法。

2.3 做好乡村兽医医疗纠纷的处理工作及行政调解工作

乡村兽医在给动物治疗时,有时病没有治好,最后动物死亡了,这种情况也不少见,随之而来的医疗纠纷也就在所难免。畜主说乡村兽医治疗失误,用药不当,剂量过大而引起动物死亡,拒绝支付治疗费而且要求乡村兽医给予赔偿;乡村兽医则说不存在失误,所用的药物及剂量均在规定范围内,动物死亡属正常现象,不应当赔偿,要求支付治疗费用。双双各执一词,互不相让,最终畜主会来到兽医主管部门或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要求执法部门予以调查并对乡村兽医予以处罚。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遇到这种情况后,应迅速作出反应,安排执法人员前去调查处理。如果是乡村兽医责任的,严格按照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如果不属于乡村兽医责任的,则不予行政处罚。无论给予乡村兽医行政处罚还是不给予行政处罚,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都要做好行政调解工作。

2.4 加大对乡村兽医的执法监管力度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增加对乡村兽医的监管频次,加大执法力度,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乡村兽医专项执法大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区别情况分别对待,达不到行政处罚条件的,给予行政指导;达到行政处罚条件的,给予行政处罚。

2.5 建议农业部制定新的乡村兽医管理办法

对乡村兽医有明确规定和要求。只有农业部制定的《乡村兽医管理办法》、《乡村兽医基本用药目录》两个部门规章。《乡村兽医管理办法》中虽然设定了行政处罚条款,但没有设定罚款的行政处罚。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乡村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机关收回、注销乡村兽医登记证:①不按照规定区域从业的;②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由第十九条可以看出,乡村兽医有上述违法行为的,执法部门只能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没有罚款的规定。

再来看一下《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乡村兽医在动物诊疗服务活动中,违法使用兽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笔者查找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只有《兽药管理条例》中对违法使用兽药设定有处罚规定。“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只对违法单位给予罚款,对个人没有罚款,乡村兽医是个人而不是单位,所以乡村兽医不按照规定使用兽药的,没有处罚规定,不能给以罚款。

另外,乡村兽医不登记,未取得乡村兽医登记证从业的、用药不记录的、动物患有国家规定应当扑杀的疫病,乡村兽医擅自治疗的等,《乡村兽医管理办法》中没有设定处罚条款,建议农业部尽快制定新的管理办法或者对现行的《乡村兽医管理办法》进行修订,明确处罚条款,使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部门在执法时有法可依,从而使乡村兽医的监管走向制度化、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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