淅川县养殖污染治理技术集成与实践
2017-02-27
(淅川县畜牧局,河南淅川474450)
淅川县养殖污染治理技术集成与实践
刘家欣,姬建乔,杨滋,李银吉,薛莎
(淅川县畜牧局,河南淅川474450)
淅川县是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渠首所在地和重要水源地,为保证中线工程调水质量和安全,2015年至2016年全县关停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415家、规模养殖户108家。2017年禁养区外141家规模养殖场、128家规模养殖户要在10月底以前养殖污染治理全部达标。为此,淅川县畜牧局从去年6月份开始,一边抓好禁养区关停,一边选择4家禁养区外养殖场进行养殖废弃物治理试点。试点工作充分考虑养殖场(户)成本投入和承受能力,坚持“老场改造,经济实用,环保达标;新场建设,环保先行,设施配套”原则,集成了一套切实可行的养殖污染治理技术模式。分批次组织养殖场(户)观摩、学习、借鉴、推广,对整体治理工作推动起到了较好作用。
1 治理技术
1.1 规模养殖场污染治理技术
畜禽规模养殖场要因地制宜采取全过程综合治理技术处理养殖污染物,主要包括:建设雨污分离污水收集系统、养殖环节节约用水、采用干清粪方法收集粪便、固液分离、沼气生产、多级氧化塘、生物降解等方式,处理后进行土地消纳或达标排放;粪渣通过堆肥发酵、干化、制作有机肥等方式扩大消纳范围,实现畜禽养殖业废弃物的减量化排放、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
1.1.1 雨污分流
污水是养殖污染的主要来源。畜禽养殖场建立雨污分流设施,雨水进入正常地表水体循环,污水进入专用收集输送系统,污水沟(管)不得采用明沟布设。
1.1.2 节约用水
一是改“鸭嘴式饮水”、“滴头式饮水”为“节水碗式饮水”。饮水方式改变,可节约60%以上饮水浪费,减少混入畜禽粪便污水量;二是要优化地板,改实心地板为半漏板,或采用粪尿自动分离设备,减少和杜绝用水冲粪。
1.1.3 干清粪
规模养殖场采用人工或机械干清粪方式将粪及时、单独清出,运至堆粪场或处理场所,实现日产日清,不可与粪水、污水混合排出。采用人工或机械干清粪工艺,尿液自然分流,粪便干拣率应大于80%;采用粪尿混合收集,干清粪率应大于60%;采用水冲粪、水泡粪方式的养殖场,逐步改造为干清粪方式。倡导推进无自动化恒温控制的规模化养鸡舍逐步改造为恒温鸡舍,实现粪便95%以上干清粪晾晒,或直接运往有机肥加工厂。
1.1.3.1 晒粪场、堆粪场建设晒粪场和堆粪场必须距离各类功能性地表水体400 m以上,并应设在养殖场生产及生活管理区的常年主导风向下侧或侧风向处,与养殖舍之间保持100~200 m距离。对因场地或地形因素达不到此要求,必须在堆粪场与畜禽舍间建设隔离墙,并适当绿化。晒粪场面积按每头猪(25 kg以上)0.25 m2、每只羊0.12 m2、每只牛1 m2、每30只鸡1 m2标准建设。晒粪场厚度15~20cm,场周应有至少一砖厚防污水外流墙堤,最低沿处设污水收集池。堆粪场位于晒粪场上沿,与晒粪场相连,及时收集干粪或需堆积处理的低含水量粪便。堆粪场必须有足够空间贮存养殖废弃物,地面须高于周围地面30cm以上,场地内要有粪便渗虑水收集沟,与养殖场排污沟(管)接通,四周砌筑1.5 m高的砖墙,贮粪场上面有防雨棚(设施)。
1.1.3.2 贮污池建设位置选择同晒粪场。污水和尿液贮存池可建双池或三格池,有地下和半地上地下等形式,一般池底有效深度1.5~2 m(大型养殖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深度),须混凝土构筑并做防渗处理。三格池每个池体进出水口均开口于隔墙顶部侧,左右交错,进出口、漫溢口均设拦网,便于截留浮渣。贮污池上加水泥盖板或设顶棚以防降雨(雪)进入。贮污池容积至少能容纳2个月以上污水、尿液量。可按每头猪0.3 m3(出栏)设计,其他畜禽参考猪粪尿当量,换算比例为:30只蛋鸡折1头猪,60只肉鸡折1头猪,1头奶牛折10头猪,1头肉牛折5头猪,3只羊折1头猪。一般在满足最小容积的前提下将深度或高度增加0.5 m以上。贮污池应有警示牌和防护措施,确保人畜安全。
1.1.4 粪便直接农业利用
对于粪便经熟化灭菌处理直接农业利用的规模化养殖场(户),必须配备固定的防雨防渗粪便贮存设施和消纳土地。粪便贮存设施容积和土地消纳面积因养殖场规模大小、清粪方式、土地肥沃程度等决定。含水量大的粪便贮存设施一般应设双池,轮换使用,存栏1头猪需要配备0.3 m3贮存池(存2个月),其他畜禽按猪粪污当量设计。运送粪污时必须用密闭车辆。
1.1.5 沼气生产
养殖场粪便、尿液及其冲洗污水经过预处理(干湿分离)后,污液进入厌氧反应器,产生沼气、沼渣和沼液。沼气池建设,一般情况每5头猪(出栏)沼气池容积1 m3,每头牛(出栏)所需沼气池容积约2 m3。
1.1.5.1 固液分离固液分离处理是在单池或双格贮污池的一级池(个别二级)安装干湿分离机,实现固液分离,将干物质分离出来进入堆粪场,分离出的粪水排放到沼气池(或排放到曝气池进行曝气环保处理后用于农田)。经干湿分离后的粪渣含水量在45%~65%之间,固体粪便近乎无臭味,黏性小,利于运输,可扩大消纳区域,用作基肥、追肥使用,实现粪污全利用和零排放。
1.1.5.2 沼气发酵经过固液分离的污液排入沼气池,进行沼气发酵。所产生的沼气被作为清洁能源利用,沼渣、沼液可直接作为肥料用于农田,过多的沼液可进入氧化塘暂存或利用。
1.1.5.3 氧化塘建设曝气池和氧化塘是养殖业粪污非化学处理最后关口,按每头生猪当量0.5 m3分级建设,池应做防渗处理。在塘中种植水生植物的,池宜浅面积宜大,上游种植水质净化作用强的植物如水葫芦、芦苇等,中游种植莲藕等经济作物,下游“中水”COD小于100,可用于养殖鱼类和畜禽舍作为冲洗用水。
1.1.6 土地匹配
养殖场粪污“直接”用于农业、林业生产,养殖场粪污经沼气生产、氧化塘等处理,匹配消纳土地原则上每存栏10~15头生猪当量畜禽不少于667 m2土地,做到生态型零排放。
1.1.7 其他模式
畜禽粪污经干清粪、固液分离,污液部分按照污水处理场处理工艺,投入一定设施设备和药品(微生物)进行处理,最终达到污水处理排放标准。新建养殖场推广建设“源头减排+粪尿分离+增效蒸发”污水治理系统,将液态污染转化为固态有机肥。
1.2 规模以下养殖场(户)粪污治理技术
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场(户),养殖量相对较小,产生粪污量较少,按照种养平衡、土地消纳原则,推荐治污模式可参考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方式,积极采取人工干清粪等方式,尽量不用水冲,最大限度减少粪污排放量。对产生的固体粪污进行高温堆积发酵后,作为有机肥还田。产生的污水要建立贮存池统一收集,通过曝气池自然发酵、贮存及蒸发,视农时需要灌溉农田、林地、果树、菜园等。也可建设规模相当的小型沼气池,产生的沼气作燃料使用,沼渣、沼液还田利用。鼓励按照养殖专业户的区域分布,建设区域性粪污处理场、有机肥生产场,统一进行粪污收集和处理。
1.3 养殖业污染治理长效机制建立
淅川县按照“控制猪鸡、适度发展牛羊、大力发展特色养殖”工作思路和环境容量,合理调整优化畜禽养殖结构、空间布局和发展规模,把淅川乌骨鸡、南阳黑猪、中华蜜蜂、肉鹅、牛羊和桑蚕等特色生态畜牧业建设作为今后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的重点。
1.3.1 科学选址,先批后建
根据《南阳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限养区内严禁新建、扩建、改建各类畜禽养殖场。适养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养殖项目,必须符合生态红线、城镇总体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选择远离居住和噪音环境,无水、土、气污染,同时自身也不能给周围环境带来污染的区域。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充分利用适宜的区域开发养殖小区,合理规划,将畜禽粪便统一集中,统一处理。畜禽粪污综合利用措施必须在畜禽养殖场投入运营的同时予以落实。
1.3.2 配套建设粪污处理设施
所有畜禽养殖场或养殖小区必须配套建设畜禽粪便处理设施或粪便处理场,坚决杜绝水冲粪养殖模式。已建的畜禽养殖场没有粪污处理设施或处理场的,要及时清理整改,配套建设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污染治理设施,完善环保手续。
1.3.3 推广零排放养殖
对中小型养殖场(户)积极引导、推广发酵床零排放养殖。
1.3.4 加强养殖生产管理
1.3.4.1 科学配制饲料根据畜禽理想氨基酸平衡模式,以可消化氨基酸代替粗蛋白质的需要量,配制符合畜禽需要的氨基酸平衡日粮,降低氮的排出量。
1.3.4.2 推广微生态制剂养殖在畜禽饮水中添加EM等微生态制剂,降低畜禽粪便中的臭味,达到感官上无害化的目的。
1.3.4.3 科学投料畜禽过量采食引起消化不良,既造成饲料浪费,又因未消化的饲料发酵增大了对环境的污染。在动物的饲养管理中,一定要重视饲料的科学投料,既保证动物对营养物质的需要,又尽量减少饲料的浪费。
1.3.4.4 科学控制养殖用水除改水冲清粪为干式清粪外,要改无限用水为有限用水。饮用水要保持清洁,采用先进的自动饮水设备,需要喝多少水就供给多少水,减少终端污水处理量。
1.3.5 强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
“以地定养、以养肥地、种养对接”,根据畜禽养殖规模配套相应粪污消纳土地,或根据种植需要发展相应养殖场(户)。种植养殖通过流转土地一体运作、建立合作社联动运作、签订粪污产用合同订单运作等方式,针对种植需要对畜禽粪便和污水采取不同方式处理后,直接用于农作物、蔬菜、林果生产,形成农牧良性循环模式,维护畜禽健康养殖,生产高端农产品,提高土壤肥力,实现生态、经济效益双丰收。
2 工作推动
2.1 确定目标任务
2017年5月22日以前,刁河流域养殖污染整治完成;10月底以前全县所有养殖污染整治完成。
2.2 确定整治原则
一是发展与治理并重。鼓励发展高效生态养殖,所有养殖均不得对当地环境造成污染,有污染必治理;二是“谁污染谁治理”和依法整治。各养殖场业主必须切实承担治理主体责任,主动治理。对不主动治理或抗拒、阻挠整治的,依法强制关停养殖场;三是资源化、减量化和无害化综合利用;四是属地管理、联合治理。各乡镇政府是禁养区外养殖污染整治责任主体及具体组织者,县环保、国土、工商、畜牧等部门为执法主体,电力、农业、水利等相关职能部门结合单位职责全力配合。
2.3 组织观摩活动
组织禁养区外养殖场(户)分批次到县统一打造的观摩点进行观摩,对号入座,选择适宜本场治理模式,同时鼓励创新、引进更加先进、科学的治理工艺和模式。
2.4 强化工作落实
2.4.1 加强督导督查
在整治期间,县畜禽养殖污染整治指挥部所成立的4个督导组分包到相关乡镇,多层次开展督查工作。各乡镇每周五下午17:00前向县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整治进度,县指挥部每周通报乡镇工作进度,对工作不力、不能按期完成目标任务的,通报全县。
2.4.2 建立奖惩机制
为促进禁养区外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扎实推进,县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指挥部对配套上马治污设施、达到粪污治理标准或资源化利用、对环境零污染的养殖场,给予乡镇3万元至5万元奖补,主要用于养殖场治污设施补贴和乡镇政府工作经费。整治期间,各乡镇对整治到位养殖场合格一批自行验收一批,然后将整治资料包括申请县验收文件汇总报县畜牧局,畜牧局会同环保、财政、审计等单位相关技术人员成立验收小组对资料进行审查并到现场核验,对照验收标准得出验收结论。对规定期限内不治理或治理不达标、敷衍应付的养殖场实行关停取缔;对在规定时间内不停止排污、不配套治污设施、不服从管理的养殖场(户)由县畜禽污染整治指挥部组织畜牧、环保、国土、公安、电力等相关部门进行严肃惩处。
2.4.3 严格责任追究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由乡镇具体组织实施,党政一把手是专项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抓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对工作不力,不能按期完成目标任务、影响水质安全或继续造成环境污染的,县指挥部将报请县委、县政府责成纪检监察部门跟踪问责,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集中整治工作结束后,各乡镇和县环保局要对整治达标养殖场加强常态化监管,防止反弹。凡反弹一个养殖场,罚乡镇财政5万元,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县环保局要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对反弹养殖场进行从严处理。
3 工作成效
目前,县内刁河流域54家养殖场(户)治理完成,环保验收合格,刁河水质持续好转。其他区域养殖污染治理按计划、按治理台账有序开展,8个养殖场污染治理完成,新迁建的9个养殖场高标准设计、设施化建设,做到场区建设与环保“三同时”,实现对环境零污染。
两年来,为确保一库清水永续北送,渠首淅川县通过禁养区养殖场(户)关停取缔,禁养区外养殖污染整顿治理,从县委、县政府到业务部门、普通养殖场(户)环保意识明显增强,观念转变。养殖污染治理实现“三个匹配”:观念匹配,有养必治;土地匹配,种养平衡;机制匹配,杜绝反弹。
畜禽环保政策法规是怎么规定的
一、畜禽污染防治政策
整体来看,目前畜禽污染防治政策基本都是基于《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出台的,这个条例里有一个很重要的基本原则:那就是规定了要统筹环境保护与畜牧业发展,因此目前一些地区搞大规模退出,搞无猪县、无猪镇,这是与法律规定相背离的。
二、禁养区划定原则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里规定了四个地方被划为禁养区,而各地还会根据实际划定“适养区”、“可畜禽区”等。但是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往往这三者会被混淆。比如根据《水污染防治法》,饮水水源保护区是被划进禁养区的,但是这里有两种情况,一是一级水源保护区,所有猪场都是要拆除;二是在二级水源保护区,已建成的并且排放污染物的猪场也要是拆除的,但是反过来说,如果猪场排污达标,即使你的猪场位于二级水源保护区内,政府也是没有权利拆除你的猪场的。
三、拆迁补贴问题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25条明确规定:因被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搬迁现有养殖场所,使养殖户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前几天,农业部副部长于康震在《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新闻发布会上指出,要充分照顾养殖场的合法利益,给予合理的补偿。涉及搬迁的养殖户,地方政府要积极协助落实养殖用地,指导养殖场户按环保的要求来发展生产。因此,只要是你的猪场被拆除,你就有权利要求补偿。
四、政府对养猪业的态度
因为受到环保的压力,现在很多人在担心政府对于养猪业的态度问题,但是我们要看到,在《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有多条针对畜禽污染防治给予的补贴。比如建设改造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措施的,可申请贷款贴息补助、还能获得相关资金支持;猪场污染防治设施在运行过程中,实行农业用电价格优惠;利用畜禽废弃物进行有机肥生产,可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可按有关规定对猪场给予适当补助等等。
S8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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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5090(2017)07-0014-03
2017-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