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巴车上游客财物被盗,该如何维权?
2017-02-26李峰
益寿宝典 2017年28期
文/李峰
大巴车上游客财物被盗,该如何维权?
文/李峰
【案例】
某旅行社组织欧洲游,首站抵达罗马后,大家步行游览,只带了现金和银行卡等随身物品,其他东西都放在车上了。到了约定上车的时间,司机把车子开过来后告诉游客,整车20多件行李全部被盗,领队装有全团护照的行李箱也未能幸免。
【律师说法】
应根据双方所签的旅游服务合同中,旅行社是否明确约定对游客携带物品进行保管。如果作出约定,旅行社未能保管好游客的财物,就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在没约定的情况下,应根据游客的行李是否处于旅行社的控制之下,是否明确交旅行社保管。对游客随身携带的物品,旅行社只要尽到一般的提醒、告知义务,就不应该对游客丢失的财物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只对交由其管理的财物负有责任。
《旅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
在本案例中,由于游客的大件行李物品无法随身携带,均在履行辅助人(地接社雇佣的旅游车驾驶员)的控制之下,虽然他并没有向游客出具保管凭证,但根据旅行社保管游客大件行李的交易习惯,可以确定司机和游客之间的保管合同成立,司机有义务妥善保管行李,行李物品遗失或者被盗,保管人就要承担全额赔偿的责任。因此,游客可以直接要求组团社来赔偿因履行辅助人未能看护好游客行李所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