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文化空间:城市公共文化服务建设的空间维度
2017-02-26郑迦文
郑 迦 文
公共文化空间:城市公共文化服务建设的空间维度
郑 迦 文
由于城市发展而带来公共空间与人际交往的割裂,在本质上使得人们对公共文化空间的渴望和需求被掩盖在价值取向多元化和社会公共性缺失的表象之下。单纯地从物理层面的公共空间来考量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并不能解决公共文化服务最终要实现的文化治理功效——城市公共精神的塑造问题。因此,公共文化服务建设的空间维度之引入将有助于城市公共文化服务建设在多个维度上的展开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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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的形成,在本质上源于人们的聚合。人类基于交流、交换、交际的目的而形成城市。无论是古罗马的城邦,还是中国古代的城郭,这种基于人的集中而形成的空间上的聚集,是城市的基本结构。但今天的人们却不得不面对这样一个早已被描绘过的境况:“小汽车同时毁了老的与年轻的城市的物质结构。”“作为一种新的都市街道,高速公路成倍地增加了所用的空间。然而沿着这些宽广的大道,并不存在能使城市如曼哈顿或华盛顿一般结构化的主要城街以及公共建筑的秩序。高速路将公园与购物分割,而购物中心又与酒店和居住区分离。学校被孤立于近郊的居住区,而与那些仍在市中心的文化娱乐设施远离。这种分散的土地使用的显著模式不是试图组织而是孤立各种不同的活动。”*[美]莫什·萨夫迪:《后汽车时代的城市》,第4、6,25页,人民文学出版社2001年版。尽管这种分离与分割在具体项目上呈现一定的差异——如新的城市化建设中,传统公益性文化基础设施及学校从城市中心迁往远郊——但这种模式,却提醒人们想起城市(都市)空间形成的原本需求:“早期城市的起源以及它们后来的进化版本是基于对一种互动交流场所的需要:市场、政府、精神与知识的中心。”*[美]莫什·萨夫迪:《后汽车时代的城市》,第4、6,25页,人民文学出版社2001年版。如古罗马时期的城市广场、西方早期城市的中轴线(通衢)以及分布于中轴线两侧的公共建筑(剧场、运动场、市场、庙宇)等,公共场所总是作为重要商业轴心与广场及公共建筑相结合,成为城市的焦点和象征。现代城市空间中道路与汽车以及居住社区的分割,一方面背离了城市源起的本义,另一方面也使得居住于城市的人们的互动交流需求受到压抑。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城市公共空间的重要性更加得以凸显。
从目前的研究来看,城市空间与城市文化的关系及如何用城市空间来凸显城市文化的相关著述颇多。而作为重要的城市公共空间,城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的相关问题,学界更多地是从基础设施建设的标准化、服务的均等化等维度进行考量,这显然忽略了公共文化设施作为城市公共空间的基本属性。
一、公共文化设施运行的效能与空间问题
2016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经审议通过并正式发布。该法将公共文化设施明确界定为:“用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主要包括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体育场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农家(职工)书屋、公共阅报栏(屏)、广播电视输出覆盖设施、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点等。”与“两馆一站”相比,这一界定拓宽了公共文化的设施范围,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文化活动场所也纳入公共文化设施的范畴。可见国家对公共文化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视。据统计,“2012年以来,已投入16亿元支持214个地市级公共图书馆、博物馆和文化馆新建和改扩建。投资17亿元对偏远农村地区1 229座广播电视高山骨干无线发射台站基础设施建设进行补助。为解决基层文化设施‘空壳’问题,安排乡镇文化站和城市社区文化中心(文化活动室)设备购置专项资金,对基层文化设施设备购置进行补助。截至2014年底,全国共建成县级以上公共图书馆3 117个,文化馆(含群艺馆)3 313个,乡镇(街道)文化站41 110个,公共博物馆、纪念馆3 473个,工人文化宫1 300多个,青少年宫700多个,科技馆350多个,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3 000多个。开设广播电视播出机构2 564个,广播电视传输发射台站21 000多个。各类出版物发行单位12万多家,发行网点17万多处,建设阅报栏、阅报屏7.2万余个,建成农民体育健身工程42万多个”*雒树刚:《国务院关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2015年4月22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提交》,中国人大网,http://www.npc.gov.cn/npc/xinwen/2015-04/23/content_1934246.htm。。这一个个数据可以反映出中国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所取得的巨大成就。
但在公共文化设施的实际运行效果上,从具体调研的结果来看,部分地区机构虚设、空转、运行成本过高等低效情形并不鲜见,且越往基层问题越为明显。具体而言,存在以下方面的突出问题。
首先,经济较为发达的城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过于超前,设施设备配备运行成本过高导致低效能。如《中国文化报》有一篇报道以东方艺术中心为例,指出其作为上海市继大剧院、博物馆、图书馆之后的标志性大型公共文化设施,存在着保洁成本、电费开销、平均维护成本过高等问题*王学进:《如此公共文化设施何以姓“公”》,载《中国文化报》2007-02-14。;而在《华而不实的公共文化设施不投也罢》一文中,明确列举了各地兴建的一些大剧院、文化活动中心的巨额投资,“上海东方艺术中心投资11.4亿元……杭州大剧院投资9个亿,宁波大剧院投资6.19亿,东莞大剧院投资6个亿,湖北武汉琴台大剧院投资10个亿,河南艺术中心投资9个亿,重庆市大剧院投资15个亿,广州歌剧院投资超过10个亿”*傅毅飞、易京茶:《华而不实的公共文化设施不投也罢》,载《中国经济导报》2007-02-27。。与此同时,则是大量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县级市在文化设施建设上的资金缺口。这种巨大的区域性空间差距,使得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既要避免“刚建好就落后”的规划落伍,又要避免过于超前的资源浪费。这既是公共文化设施空间的规划和建设问题,同时也涉及现代公共文化服务建设的标准化与均等化问题。
其次,部分城市公共文化设施在规划、布局上与城市中心的脱离导致运行上的低效能。从目前的建设情况来看,尽管深圳、重庆、广州、上海等城市相继提出“十五分钟城市文化圈”建设理念,并加以实施。但在大部分中小城市尤其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城市,公共文化设施如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等则在城市建设的过程中从城市中心迁出,有的迁至新区,有的甚至在“新旧交替”的过程中名存实亡。新的城市建设模式导致以往的空间布局消失,以利益最大化为追求目标的房地产开发,很少考虑公共—私人用地与周边现存的公共空间的结合,不仅使人际交往从原先的公共空间转移到私人领地,而且使得城市文化空间也被挤压至城市的边缘,使得公共文化服务的“可及性”问题进一步凸显;而重金投入新修的文化设施在运行服务效果上也不得不大打折扣,同时还为城市公共文化设施的基层终端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文化设施作为城市公共空间的重要部分,对城市公共文化形成的价值和意义没有得到学界的足够重视。有学者指出:“当我们走进一座城市时,如果最漂亮的房子是政府大楼和私人住宅,而公园、图书馆、博物馆等公共场所缺乏,那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城市。城市公共文化的形成,仅仅靠学校去教育、道德灌输是不够的,还需要来自平时生活大量实践和环境氛围的潜移默化的影响。”*何映宇:《城市公共空间文化认知之旅》,载《新民周刊》2013年7月。这种脱离本身就是对城市公共空间的公共文化塑造影响力的忽视。当然,基层公共文化设施虚设问题也较为突出。尤其是乡村、社区一级的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往往缺乏独立的空间,与村委、社区办公室合并,“一间房子,多块牌子”的现象比比皆是。这种公共文化空间与村域行政空间的重叠,忽略了公众的空间认知,从而导致了设施的闲置和低效。
最后,在民族地区,由于宗教信仰以及传统民族文化活动的开展大多在固定的民族文化场所举行,传统公共空间的文化功能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构建中并未得到足够重视,从而出现民族地区传统公共空间与公共文化服务建设所兴建的公共空间呈现出物理上的并存以及实际使用上的分离(个别极端情况甚至出现各行其是的对立)。*意娜:《因地制宜发展新疆的公共文化服务》,见《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发展报告》,第137—149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显然,这种物理意义上的公共空间的不相容也导致了公共文化服务基础设施在区域上的运行低效。
当代城市发展中这种由速度和(建筑)高度所带来公共空间与人际交往的割裂,在本质上使得人们对公共文化空间的渴望和需求被掩盖在价值取向多元化和社会公共性缺失的表象之下。这种需求或者温和地表现为人们对都市复合式公共文化空间的需要,如兼具咖啡馆和图书阅读、售卖的新型书店,超博物馆等新型文化空间的悄然兴起;或者激烈地表现为城市广场舞冲突中所暴露出的群众文化活动开展与场地缺乏的矛盾;或者呈现为地方政府在传统公共文化空间利用上的尝试与突破。如东莞将辖区内古老的家族祠堂转变为公共文化空间,举办丰富多彩的公共文化活动,既保护、利用了传统的文化空间,又推动、促进了公共文化服务的相关工作。*谭志红:《东莞:古老祠堂变身公共文化空间》,载《中国文化报》2016-10-20。
种种迹象表明,公共文化服务建设中的空间问题已经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和重视,但是相关概念的混用以及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实践中获得的有限经验,使得单纯地从物理层面的公共空间来考量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问题,并不能解决文化设施建设与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所最终要完成的城市公共精神的塑造问题,即从公共空间到公共文化空间的建构问题。
二、公共文化空间是公共政策的文化空间参与
对于城市公共空间的界定,研究者的学科范畴不同,界定的侧重点也有区别。如有研究者认为,“城市公共空间是指城市建设用地内,以人工要素为主导、空间属性具有公共性的开放空间体”*徐宁、徐小东:《香港城市公共空间解读》,载《现代城市研究》2012年第2期。。也有研究者从城市空间的主体出发,将其界定为“在虚拟空间弥散的现状下,市民生活和生存的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城市公共空间是由市民的活动和参与而创造出来的,具体的人是城市公共空间的主体”*何映宇:《城市公共空间文化认知之旅》,载《新民周刊》2013年7月。。还有研究者从实际使用的角度出发,主张“公共空间的数量和布局应突出人的活动与使用上的便利,满足市民休闲、游憩、交往等多方面的需求。公共空间的设计突出历史文化内涵和公共艺术品质”*孙珊、奚东帆:《关于提升城市公共空间品质的思考——暨上海市中心城袖珍广场高校设计竞赛评介》,载《公共艺术》2014年第9期。。在建筑设计领域,常常有一个更为接近的概念——城市开放空间(Open Space)。“开放空间是城市空间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向全体市民开放,提供游憩、娱乐、交流等多种活动的场所。它具有开敞、包容的视觉特征,也具有公共性、可达性和可进入的分布和形态特征;开放空间包括城市内部和外围的山体、水体、植被、林地等具有自然特征的空间,也包括广场、庭院、步行街等人工环境。”*季如漪:《城市开放空间理论与实践的再认识》,南京工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年。显然,无论从哪个角度进行界定,开放性、公共性以及人的活动,都是城市公共空间概念中的关键词。
人的活动、参与和塑造使城市的公共空间的文化性被进一步凸显。但能否将文化空间的相关概念直接挪用到城市之上?需要加以辨析。对文化空间的界定,一般而言,代表性的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98年发布的《教科文组织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文化空间在《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宣言》(2001年)中被明确界定为a place where popular and traditional cultural activities take place in a concentrated manner (sites for story-telling, rituals, marketplaces, festivals etc.) or the time for a regularly occurring event(daily rituals, annual processions, regular performances)。在2004年中国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相关文件中,“文化空间”被翻译为:“一个可集中举行流行和传统文化活动的场所,也可以定义为一段通常定期举行特定活动的时间。”学界的界定则更加空泛。高丙中先生认为文化空间是“体现有意义、价值的场所、场景、景观,由场所与意义符号、价值载体共同构成”。其中最关键的是“具有核心象征的文化空间”,它“区别于一般的文化空间,具有集中体现价值的符号,能够被成员所认识、是共同体集体意识的基础。传统的文化空间重新被承认具有文化意义,这是在群体的层次已经发生的事实,但是群体层次的承认还有待过渡到公共层次,并在过渡环节中解决认同的广泛性和真诚性问题”*高丙中:《中国近世以来的文化空间与核心象征》,“文化空间:节日与社会生活的公共性”学术会议论文集。。在这个界定中涉及了文化空间的层次性(群体层次和公共层次),这进一步提示我们关注城市文化空间在塑造公共精神以及群体认同上的渐进性和层次性。
如果我们将公共空间看作是“社会内部业已存在着的一些具有某种公共性且以特定空间相对固定下来的关联形式和人际交往结构方式”*曹海林:《村落公共空间演变及其对村庄秩序生成的意义——兼论社会变迁中村庄秩序生成的逻辑》,载《天津社会科学》2005年第6期。,那么,这里的公共空间有至少三层意义。首先,是现实的城市、乡村生活中由于该区域居民的聚集而形成的现实的公共空间(物理空间),它类似于古罗马的剧场,中国古代的茶馆、戏楼、酒肆,以及现代的图书馆、美术馆、体育馆、博物馆、公园、城市绿地等,即由于人群的聚集、场所的开放性和公共性而形成的公共空间。其次,则是大卫·哈维所界定的,既不是绝对的空间又不是相对的或关系的,而只能是通过与空间有关的人的实践加以解决的;既可以塑造社会关系,又可以被社会关系所塑造的社会关系意义上的公共空间(即公共文化意义上的公共空间)。最后,则是类似于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意义上的公共文化空间(或者说公共精神、公共意识),即抽象意义上的空间。从根本上说,我们构建物理意义上的公共空间的最终目的,是通过这样的公共空间实现人群的交际以及由此而得到精神需求上的满足,并最终构建起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公共精神。
在中国的具体语境下,哈贝马斯公共领域意义上的公共文化空间并不适合中国的公共文化空间界定。中国的公共文化空间既不是单纯的形而上的空间,也不单纯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文化空间,更不是“市民社会与国家公共权力之间的缓冲地带”;它代表着国家公共文化政策在文化空间中的参与和引导。换言之,公共文化空间意味着公共文化政策参与下对城市公共文化空间的有意识塑造以及在社会公共价值、公共精神取向方面的积极引导,即公共政策参与下的文化空间构建。
三、城市公共文化空间的生成路径
随着城市建设在公共空间上日渐趋同,全球化背景下的城市空间在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形成了新的隔离。此外,具体城市空间中工作类别、收入、社会地位、种族、民族特征、品味、嗜好等方面的不同,也会导致个体在空间上的被隔离。地位和需求相似的人们倾向于居住在同一地区(社区),由此基于空间而形成新的联系和新的隔离。因此,公共政策参与下的文化空间构建及公众参与性,带有空间正义的价值和意义。
如果将一个具体城市社区居民参与的公共文化空间加以还原,可以发现,公共政策的参与同公民的参与一起,共同形成了特定场合意义下的互动,由此形成了一个复合的、多层次的公共空间。其生成有着独特的层次性、公共性以及渐进性。它首先会基于血缘、兴趣、爱好等形成一般意义上的人的聚集以及交往理性中的群体认同。其次,会基于城市公共空间的敞开性和公共性,产生出一种人与地的情结,即威廉姆和罗根布克所总结的“场所依赖”。这种特殊的依赖关系产生出空间之于人的价值和意义,也即通俗意义上的“乡愁所系”。公共文化空间的构建必须正视这种渐进性并重视构建起人们对于公共文化设施的场所依赖。此外,在城市公共文化空间的生成机制上,还有一个重要的方面是我们必须重视的,即虚拟空间中的公共文化空间构建问题。这种基于事件、热点或兴趣而形成的共同关注,往往会因为观点的庞杂而呈现出价值取向上的混乱;而这种混乱如果不加以重视,将造成一种精神意义上的扰乱,甚至威胁国家的文化安全。
综上所述,如果我们将公共文化空间看作是公共政策的文化空间参与,那么它就不仅包含了具体的公共空间,还包括了公共文化以及公共精神的相关内容。将空间维度引入公共文化服务建设,既有助于我们明确公共空间(文化设施)在公共文化形成中的重要影响和作用,也有助于城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回到更符合以人为本、从需求出发的基点,还有助于在多个维度上考量公共文化服务的运行和展开。毕竟,对于城市而言,公共文化服务建设的本质并不在于我们建立了什么样的基础设施,而在于它塑造了什么样的公共文化和城市公共精神。
【责任编辑:赵小华】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西部项目)“西南民族地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构建研究”(14XMZ089)
201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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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5455(2017)01-0164-04
郑迦文,贵州遵义人,贵州省社会科学院文化研究所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