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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可否变卖痴呆老父的房产用于护理老人

2017-02-26

益寿宝典 2017年7期
关键词:老父法定代理民法通则

子女可否变卖痴呆老父的房产用于护理老人

【案例】

胡老汉今年84岁,患阿尔茨海默病多年,生活不能自理,由其子女出钱雇保姆照顾。除了用药、吃喝等生活费用外,雇保姆的费用每月就高达4000元。胡老汉有一子一女,均在打工并有家室,生活不富裕,支付这笔费用实在困难,但又不能辞职专门侍候老父。他们想了一个法子:给老父另行租房,然后变卖老父现住的价值40万元的楼房,做护理、租房等费用。不知是否可以?

【律师说法】

胡老汉应为无行为能力的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包括:(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为此胡老汉的子女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189条,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患病的胡老汉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院认定胡老汉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后,还要审核监护人的资质,如果他的子女符合监护条件,便可认定其子女为监护人。

而后,胡老汉的子女便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为被监护人胡老汉的利益处理年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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