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评
2017-05-04
消费电子 2017年4期
【律师解答】
就此类现象,消费保工作人员咨询了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的杨河律师。杨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而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在上述案件中,孙女士的孩子只有六岁,充值8000多元的行为应当无效;而柯先生与刘先生的孩子即使超过十岁,从充值的金额来看也远超过了未成年人智力、年龄相适应的程度,如果事后柯先生与刘先生拒绝追认的话,该充值行为也是无效的。因此,上述涉案的运营商应当返还消费者充值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