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校院法官助理联合培养机制的初步探索
2017-02-23唐全民朱耀斌郭超群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法学院湖南娄底47000娄星区人民法院湖南娄底47000
唐全民,朱耀斌,郭超群(.湖南人文科技学院 法学院,湖南 娄底 47000;.娄星区人民法院,湖南 娄底 47000)
关于校院法官助理联合培养机制的初步探索
唐全民1,朱耀斌1,郭超群2
(1.湖南人文科技学院 法学院,湖南 娄底 417000;2.娄星区人民法院,湖南 娄底 417000)
当前,各级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推行法官员额制,亟需大量法官助理人才,基于此,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法学院与娄星区法院在全省率先建立法官助理联合培养机制。在该机制中,校院双方通过“双渠道”联合进行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法院提供人才需求机会和实践教育场所,优秀法官全程参与法官助理的培养,高校与司法实务部门建立有效的合作关系,实现法学专业人才供需关系的紧密结合。法官助理联合培养机制具有优化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推进校院协同创新育人机制;引领和服务司法改革;大学生“未毕业先就业”等优势,但仍面临:法官助理实习的延续性;“临聘型”法官助理身份的模糊性;法官助理制度的倒逼性;法官助理的职业预期性等问题的挑战。
校院合作;法官助理;联合培养机制;转型发展
法官员额制是本轮司法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目的在于推动公正司法的实现[1]。法官助理制度是法官员额制的重要基础,该制度顺应了当前司法改革的趋势与要求。法官助理制度源于法律职业共同体分工的必然需求,是现代法治进程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2]。推行“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审判人员组合模式,能适应以庭审为中心的诉讼程序改革的需要,实现司法人员科学分工与分类管理,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高审判质量与效率,是近几年来司法改革实践的重要尝试。
2014年中央深改组审议通过了《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2015年12月又通过了《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的请示》,同意包括湖南在内的13个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于2016年开展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这意味着,始于2014年的司法改革试点已在2016年全面推开。习近平在中央深改小组第十九次会议上提出,全国推开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的时机已经成熟。本轮司法体制改革内容主要包括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司法责任制、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和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四项改革。
按照中央确定的法院人员分类管理试点方案,法院人员将分为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三类。其中,法官助理作为司法辅助人员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司法改革过程中,能否建立有效的法官助理管理制度,为法官员额制搭建成熟、健康的配套体制将直接影响到司法改革的成败[3]。基于此,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法学院与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开展了法官助理联合培养机制的探索,这是我省地方高校与司法实务部门建立联合培养模式的首次尝试。经过前期的精心策划和准备,目前项目合作框架基本成型,这是一项大胆的产学研联合培养项目,颇具探索意义。
一、构建法官助理联合培养机制,促进校院双赢
(一)提高审判效率
实行法官助理制度,形成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之间“1:1:1”的配置比例,可以简化诉讼程序,避免庭审走过场和证据突袭等弊端,让法官助理承担庭审前相应的事务性工作,推动案件进入审判“快车道”,可以解决法院审判效率低下的症结。法官助理对案件审判的工作是确保法官最终审判公正性与合理性的关键环节[4]。根据目前试点单位的数据分析,实行法官助理制度后的审判时间节约2/3,一年累计审结的案子在500件/人左右。这种设计有利于剥离案件审理的程序性事务,优化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和职责定位。
(二)培养学生职业能力
按照我院与娄星区法院的法官助理联合培养项目,通过遴选进入法官助理培养的法学专业实习生(本科)在实习过程中接受校院合作开发的培养课程(约30课时),能使学生系统地接受法院实习指导导师的专业化实务训练。这可提高学生职业能力,即使其在承担一段时间的法官助理后选择其他法律职业,如执业律师或从事公司、政府法务等工作都能起到重要的铺垫作用。尤其是对于有志于从事法官的专业学生来说,“未毕业先就业”是一个现实的选择。区别于传统的实习模式,法官助理不再简单从事记录、送达、电话通知或办公室文秘等事务性工作,而需要实质性参与案件讨论和调解,这为法官助理的成长提供了良好的学习平台。
(三)推进校院联合培养
校院联合培养项目实施“双导师”制,由一名校内指导老师和一名法院法官联合指导。校内导师主要负责理论学习指导,法院导师主要负责实务指导。“双导师”制弥补了单一导师制所带来的结构性矛盾,实行培养过程双轨制,与校园内的实践教学相比,实务操作更接近现实。学生能参与到案件审理之中,包括从庭前会议、归纳争议焦点,到旁听庭审、起草裁判文书、开展审判实践与理论研究等。
(四)建立校院共享数据库
法学院与地方法院之间的联合培养模式对法官助理信息数据库、指导老师信息数据库、裁判文书数据库的完善和双方合作模式的升级等都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推进校院深度合作,为地方本科院校专业改革与转型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借鉴。
二、构建校院法官助理联合培养机制的基本内涵
(一)协同平台
为了推进法官助理项目的顺利进行,法学院和地方法院要建立“院-院”协同对接平台。主要包括:
1.组织机构
建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就项目设计与实施展开直接沟通与安排,减少行政层级,双方院长直接担任领导小组组长,指定具体实施负责人和带队老师。
2.课程植入
在“校-院”协同培养过程中,要紧密联系当前司法改革的新要求,按照分类管理与职业预期的特点在法学专业基础理论课程中植入一定数量的实务操作内容,完善人才培养方案,突出司法助理培养特色。
3.基地建设
挂牌成立法学院司法助理培训中心和娄底市娄星区法院法官助理培养基地,建立双方互聘工作机制;开展横向合作交流,在理论和实务方面联合开展课题研究;引入“法官论坛”,提升模拟法庭水平,培养学生法律思维与法律信仰。
(二)过程管理
该项目实施“报名初选一轮岗体验(实习初期)-业务培训(实习中期)-选拔临聘(实习后)”的四阶段动态管理模式。法学院与地方法院联合对志愿报名的学生进行遴选,组成班级,开展实务培训,要求学生在规定时间内熟悉法官助理的工作职责与基本技能。实习结束后,法院要对实习生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合格者可以被选拔临聘为法官助理。法学院可以对评估合格人员进行追踪调查,形成数据分析报告。
(三)课程开发
法官助理培训课程要根据法官助理的工作性质及职责来设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部分地方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试点工作的意见》,该意见明确规定法官助理在法官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第一,审查诉讼材料,提出诉讼争执要点,归纳、摘录证据;第二,确定举证期限,组织庭前证据交换;第三,代表法官主持庭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须经法官审核确认;第四,办理指定辩护人或者指定法定代理人的有关事宜;第五,接待、安排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来访和阅卷等事宜;第六,依法调查、收集、核对有关证据;第七,办理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等事宜;第八,协助法官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第九,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资料;第十,按照法官要求,草拟法律文书;第十一,办理排定开庭日期等案件管理的有关事务;第十二,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与审判业务相关的辅助性工作。
根据上述法官助理的基本工作职责,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法学院与娄星区法院通过协商确定法官助理的培训学习课程,学生在实习期间接受30课时的业务培训。具体分配如下:法官助理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2课时);审判实务与管理(10课时);执行实务(6课时);立案实务(6课时);裁判文书(6课时)。
三、法官助理联合培养机制的预期效益
(一)优化了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建立娄星区法院法学实践教学基地,实践教学基地可利用已有的合作优势,发挥法院在司法实务指导上的特长,使其适应司法改革的新要求,在不同环节植入相关课程小模块,有利于应用型卓越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
(二)推进校院协同创新育人机制
法院和法学院以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为平台和牵引,可以促进双方在理论-实务、研究-阐释、教研-服务三个维度上开展深度合作。法学院借力法院可推进“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娄星区法院在我院法学专业课程植入一定量的课程内容,有利于推进教学内容改革,推进理论学习与司法实务的对接。法官助理课程培训还可以延伸到大二、大三学生和其它单位实习学生,学生受益面较广。
(三)引领和服务司法改革
根据2016年全国深改组关于全面推进司法改革的精神,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法学院与娄星区法院率先在娄底开展法官助理联合培养机制的探索,这有利于探索我市司法审判改革科学化路径,达到提高司法审判效率和提高学生司法实务能力的双重目标。
(四)实现“未毕业先就业”
根据娄星区法院关于推进司法改革的方案,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法学院在建立实践教学基地的基础上要求每年招收50名学生去法院开展司法实习,让学生接受系统的法官助理、书记员等业务培训(免费,共计30课时)。在实习期结束后,考核合格者可以被临聘为法官助理(约30名)、书记员(约30名),由财政统一购买社会服务,负责工资发放和五险一金,这种合作模式拓宽了专业学生的就业门道。
四、法官助理联合培养机制面临的挑战
根据司法改革的新要求,校院推行法官助理合作培养模式势在必行,且能突出地方特色。然而,与发达地区的相关实践相比,中西部地区在法官助理联合培养的探索进程中面临以下四个方面的现实挑战。
(一)法官助理实习的延续性
一方面,法官助理实习人员面临在实习结束后能否被法院临聘的现实挑战;另一方面,法院花费一定数量的培养成本带有一定的风险性,难以确保这种定向性培养落在实处。
造成这一困境的主要原因有:第一,生源结构。高考录取的考生大多离开本地就读,本地生源比例不高,难以确保法官助理实习生队伍的稳定性,而在一定区域内尚未建立起相应的法官助理人员共享机制。第二,职业规划。实习结束后,法学专业学生大多投身于公务员或研究生考试中,对于法官助理的职业角色缺乏足够的职业认同。如遇到更好的机会,一些优秀毕业生也会另寻高就,使法院有可能面临培养一批走一批的尴尬境地,难以满足司法改革的新要求。第三,任职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部分地方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试点工作的意见》中提出法官助理任职条件必须是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适用本项规定确有困难的地方,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核确定,可以适当放宽学历条件;但在基层法院招录须通过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符合国家公务员录用条件,有条件的试点法院新招法官助理一般应当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在校院探索的初始阶段,本科法学专业学生不一定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这样可以增强地方改革探索的灵活性。但从长远和政策要求来说,在校学生通过司法资格考试是法官助理的一个基本的任职条件,且必须通过公务员招录考试。所以,学徒式法官助理是不得已的一个现实选择,符合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基本要求。
(二)“临聘型”法官助理身份的模糊性
所谓“临聘型”法官助理,是指在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过程中,试点法院根据人员分类管理的要求,直接从高校法学毕业生及社会法律行业人员中招录的从事审判辅助工作的人员。其不属于人事管理部门定向招录,没有编制,实质上还属于临时用工的性质,但却已成为当前法官助理的主力。目前,“临聘型”法官助理制度在实施中遇到一些问题,其中一个突出的问题是身份模糊,无执法依据。而法官助理是指未进入法官队伍的审判辅助人员,其身份应当是公职人员,称之司法公务员式法官助理[5],此类法官助理履行辅助职责的合法性毋庸置疑。“临聘型”法官助理的地位和职权缺乏具体的规定,容易造成操作中的不规范性。加之,当前法官员额制改革下的法官助理具体的管理办法尚未出台,难以确定其身份。如果让“临聘型”法官助理进行调查取证、诉讼保全等职权活动,容易遇到障碍,遭受质疑。
(三)法官助理制度的倒逼性
2007年以来,西部12个省开始法官助理制度的试点,目的在于缓解西部法官短缺和断档的问题,体现了一种区域性、差异性特色。法官员额制的普遍实施将法官助理制度改革逼上前台。当前的司法改革步伐不断加快,原有的试点计划已改为全面铺开,这对地方高校法学院是一个改革的契机,而对法院本身的改革则是机遇与挑战并存。在实施法官员额制的改革背景下,如何建立相应的选任、培养和管理办法;如何调动法官助理的工作积极性;如何协调法官与法官助理之间的关系,应该是司法改革中不得不直面的一个难题。推行法官员额制,目前亟需配套制度的跟进,应大力加强司法人员的职业保障,并完善司法官选任和法律职业转换机制[6]。
(四)法官助理的职业预期性
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角度来看,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这三类法律人才的培养应该维持一个相对动态的平衡。在市场社会,人才流动是一种正常现象,有利于优化人才资源配置。尽管法官助理是法官的后备力量,但相对于法律职业共同体其他身份的人来说,法官助理如果不能获得同步成长的机会,法院就很难留住人才。在法官员额制改革的背景下,那些未入额法官尚存在难以消化的问题,影响到法官助理的晋升空间,使其难以形成良好的职业预期,这些都是我们必须予以高度关注的问题。
[1]张枫.法院“案多人少”现象的成因与应对:以人民法院内部优化为视角[J].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6):27.
[2]张太洲.现行与展望:我国法官助理制度完善机制研究[J].海峡法学,2016(2):103.
[3]刘茵,宋毅.法官助理分类分级管理和职业化发展新模式研究: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改革试点实践经验为基础[J].法律适用,2016(5):87.
[4]储晨韵.法官员额制下法官助理制度研究[J].法制博览,2015(35):126.
[5]陆晓燕,张琨.从体制内到体制外:将法律学徒式法官助理作为司法公务员式法官助理的补充[C]∥贺荣.尊重司法规律与刑事法律适用研究(上):全国法院第27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202.
[6]徐昕,黄艳好,汪小棠.中国司法改革年度报告(2015)[J].政法论坛,2016(3):105.
(责任编校:舒阳晔)
A Preliminary Study on the Mechanism of Joint Training of Assistant Judges by Universities and Courts
TANGQuan-min1,ZHUYao-bin1,GUOChao-qun2
(1. School of Law, Hunan University of Humanities, Science and Technology Loudi 417000, Hunan; 2. People′s Court of Louxing District, Loudi 417000, Hunan)
At present, all levels of courts, especially local courts, need a large number of judge assistants because of the implement of judge personnel system. As a result, a joint training mechanism of judge assistants in Hunan Province has been established in advance by the School of Law of HUHST and the People′s Court of Louxing District. In this mechanism, both sides raise up applied legal talents through the “dual-channel” joint personnel training. The court provides opportunities and practice sites for the talents; excellent judges of the court take part in the whole-course training of judge assistants. The university and the judicial department have established an effective cooperation relationship in order to form a close knot between supply and demand of legal professionals. The joint training mechanism of judge assistants has the advantages of optimizing the legal professional training program, promoting the collaboration of universities and courts, guiding and improving the judicial reform and having students employed before graduation. But the challenges exist at the same time, e.g. the ambiguity of the judge assistants′ identification, the counterattack of the judge assistant system, the career expectation of judge assistants, etc.
cooperation between univefsity and court; assistant judge; joint training mechanism; transformation development
2017-01-03.
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教学改革研究课题“转型发展背景下地方高校实践教学创新研究:以法学本科教育的职业化与专业化的区别为视角”(湘教通[2015]505)
唐全民(1972—),男,湖南娄底人,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法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朱耀斌(1967—),男,湖南娄底人,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法学院教授,博士;郭超群(1972—),男,湖南娄底人,娄星区人民法院院长,中南大学法学院在读博士。
G64
[文章编号]1673-0712(2017)02-010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