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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作为公平的正义

2017-02-23

河北开放大学学报 2017年3期
关键词:公平理论罗尔斯正义

康 浩

(华东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上海 200241)



论作为公平的正义

康 浩

(华东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上海 200241)

在无知之幕保证下,罗尔斯将纯粹程序正义作为其理论的基础,并通过原始状态的预设推导出正义即公平理论的两个正义原则。罗尔斯理论的缺点恰恰在于“无知之幕”“纯粹程序正义”和“原始状态”都是一种过于理想的条件,无知之幕掩盖了社会地位的现实不平等、纯粹程序正义是否等于真实正义、原始状态的预设并非唯一和权威的,对于这些问题罗尔斯并没有做出直接的回答,因此其理论的现实有效性是可疑的。

正义;公平;罗尔斯;无知之幕

任何时代的正义问题,在时间上都有着历史的、现实的和未来的三个维度。正义问题所生发的境况是历史遗留下来的,是处于其中的人们无可选择的接受下来的,也是这些人的先辈们在他们那一代所面临的正义问题的基础上苦苦奋斗的结果。但对正义问题不可能有一劳永逸的解决,因而先辈们的回答不可能解决现实中的所有问题。对现实问题的回答,又是以某个理想的未来为目标的。所要达到的方向不同,选择的路线当然也就不一样。因此,在探讨正义问题时,对先前理论的梳理分析、对现实问题的考察研究、对未来理想的坦诚描绘都是缺一不可的。

罗尔斯对正义的讨论已经成为经典。如前所述,一方面我们不可能指望罗尔斯的理论能够解决所有的正义问题,不论是因为生发其理论的现实境况的特殊性,还是其理论自身的缺点。另一方面,经典的讨论必定对其面对的问题有着深刻和独到的理解,否则不可能成为经典。因而,如要真正严肃的探讨正义问题,便不可能略过罗尔斯的正义理论。

一、正义即公平

罗尔斯并不想在正义概念的界定上花太多的工夫,他认为:定义和分析并不占有特殊的地位,定义不过是一种用来建立一般理论结构的手段。一旦提出了整个理论结构,定义就不再占有显著的地位,而是与理论本身同兴废。[1](P55)因此,他没有采用传统的概念定义和因果分析方法,[1]( 《前言》P Ⅵ)而是采用了契约论假设的方法。他并没有对正义的概念做学术史的梳理和评价,然后提出自己关于正义概念的定义。而是径直提出一种关于正义的理论,以解决他所关照的问题。所以,“正义即公平”并不是罗尔斯对正义概念作出的定义,而是他要提出的正义理论的核心论点。在《正义论》正文第一段的末尾,他就表明了整本书的目标:我的主要目的是要提出一种正义理论,使它能够代替长期以来支配我们的哲学传统的那些理论。[1](P3)因此,罗尔斯开篇即讨论正义的作用和主题。这种直觉主义的风格,有其实用的好处。因为省去了对正义概念烦琐的讨论,他可以简明清晰地提出自己的主张,直接着手解决他所关注的问题。然而,其不足之处在于,这种省略概念分析的理论只能求助于直觉能力。可以看到,整本《正义论》都围绕着“正义即公平”的论点展开,但对于这个观点严谨、细致、彻底的分析和论证却是缺失的。这种观点本身就限定了整个文本的写作风格、话题内容和理论视域。即使罗尔斯在文章中列举了功利主义和直觉主义的观点,但对这些观点的分析讨论始终是在契约论的视域之下、在“原始状态”的预设之下进行的。而关于“原始状态”的预设,并非唯一的,并且既不可能进行纯理论严格论证,也无法在现实生活中证实。在罗尔斯的“更高的抽象层次上”的契约论的基础上,在罗尔斯的“原初状态”的预设下,正义即公平理论才具有逻辑上的合理性。首先,如果有多少种对初始状态的解释,就有多少种正义理论,那么凭什么我们要相信正义即公平理论呢?其次,这里存在着这样一个循环,即正义即公平理论需要由“原初状态”的预设来提供其合理性,而“原初状态”的预设本身是受到正义及公平理论的修正的。

罗尔斯当然看到了这两个问题。他并没有放弃对正义及公平理论的优越性的辩护,因为他的目标就是要用正义及公平理论取代传统的正义观。但是,他并没有直接将各种正义观的内容进行对比分析和研究,而是诉诸于建立一个最好的原初状态。这里似乎存在着一个偷换论题的问题。功利主义理论并不是明确的建立在某种契约论的原初状态的预设之上的,但罗尔斯在此处却要把功利主义理论放在契约论的视域内进行研究。并且,按照罗尔斯的逻辑,正义及公平理论之所以能够取代传统的正义观,是因为它是建立在最好的原初状态的预设之上的,是在原初状态的预设之下订立契约的人必定会选择的。所以,正义观的问题成了一个技术性的问题,即构建一个最好的原初状态和在这种状态中进行选择的技术性问题。舍此不论,就算正义观的优越性问题是一个双重的技术性问题,那么,这个问题又应当如何解决呢?罗尔斯首先辩护说:无论如何,要提出一种完全以逻辑和定义的真实性为基础的真正的正义理论,显然是不可能的。[1](P55)

那么,既然要提出一种权威的定义是不可能的,又如何保证一种理论的可行度呢?罗尔斯提出了判断标准的两个部分。第一是“普遍认为合理的条件”。但是,罗尔斯在此处所谓的“普遍”,怎样才能体现出来呢?持不同理论的人,他们认为的合理的条件是不同的,所以才会有各种理论间的相互批判。此处的普遍,是指和罗尔斯持有同样的契约论观点的人的普遍同意呢?还是持有不同理论前提的学者们的普遍同意呢?甚至是每一个关心并愿意严肃思考正义问题的人的普遍同意呢?在罗尔斯的原初状态预设下的订立契约者,对于他们的无知之幕的处境,对于他们将要订立的契约是普遍认同的,而这个预设本身是否也需要一个普遍认同的前提呢?将理论的可信度诉诸于普遍的认同,这又是一个直觉主义的、无法被证实亦无法被证伪的做法。第二,原初状态的预设要能够说明反思平衡的判断。如罗尔斯所言,一个人要先对所提出来的各种观念加以权衡,然后或者修改自己的判断,使之符合其中的一种观念,或者坚持自己的原始信念(和相应的观念)。[1](P53)他也只是在选择某种较为合理的终点作为起点,而这个求助于契约论的论证过程依旧有自我论证的嫌疑。事实上,这种反思平衡的发生,本身依赖于视域的扩展和改变。即使罗尔斯在契约论的视域下考察了其他的正义理论,并对原初状态的某些预设做了相应的改变,这种改变依然是在契约论的视域下的。正如直觉主义的论断是不可能进行自我反思和自我批判一样,反思平衡本身也是在某种理论视域的前提下进行的。罗尔斯的反思平衡的解决方案并没有保证其原始状态的预设具有普遍的有效性。

对罗尔斯原初状态的有效性做出了某种承诺的,是纯粹程序正义。根据罗尔斯,完全的程序正义具有两个特点:首先,对于什么是公平的分配,自有一种独立的标准,一种独立于并且先于将要遵循的程序而规定的标准。其次,可以去设计出一种肯定能产生合意结果的程序。[1](P94)罗尔斯认为,“完全的程序正义即使不是不可能的,也是极少有的。”[1](P95)不完全的程序正义“虽然对于正确的结果有着一种独立的标准,但却没有肯定会产生正确结果的切实可行的程序”。[1](P95)纯粹的程序正义,指:“没有对于正确结果的独立标准,而只有一种正确的或公平的程序,从而使它所能产生的结果也同样正确或公平。”[1](P95)也就是说,纯粹程序正义关心的是程序自身是否公平,对于程序所由之开始的起点,和程序结束时所导致的结果,并非纯粹程序正义关心的范围。罗尔斯在对纯粹程序正义的表述中,蕴含着一个矛盾。既然不存在对于正确结果的独立标准,故而也不能说纯粹程序正义所处的结果是正确的或公平的,因为这样说的时候已经预设了一个标准。纯粹程序正义只能保证程序本身是无偏私的,对于参与该程序的人是一视同仁的。但是,这种程序的公平,并不表示该程序所导致的结果也是公平的。否则,本身对于结果的正确性是无独立标准的,但经过了这个程序又说结果是公正的,要么就是这个表述是矛盾的,要么就是把程序本身的公正当成了判断结果公正的标准。罗尔斯所举的打赌的例子对于说明纯粹程序正义是不恰当的。在打赌中所谓的“公平”,是因为有一种每个参与者都无法控制的因素——运气——的介入。在每个人都无法控制运气的这个角度上讲,打赌是公平的,因为打赌完全诉诸于运气。而在原始状态中,运气恰恰是要被避免介入决策的因素。

原始状态的预设,就是要建立一种环境,使纯粹程序正义得以实现。由此,在罗尔斯看来,从原始状态得出的结论因为遵循了纯粹程序正义,故而是可信的。罗尔斯说:原始状态这个概念是要确定一种合理的程序,以便任何一致同意的原则都会是正义的。其目的是把纯粹程序正义的概念用作理论的基础。[1](P150)

但是,纯粹程序正义,是否就是真正的正义呢?而对于真正的正义和形式的正义是否一致的问题,罗尔斯依旧没有正面做出回答。并且他的解决方案依然带有自我论证的嫌疑。他认为要先知道什么是真正的正义的最合理的原则,才能回答这个问题。[1](P66)

至此,罗尔斯“正义即公平”理论的问题也就充分暴露出来了。无论是“原初状态”的预设,还是纯粹程序正义的运用,都无法保证其提出的正义原则的普遍有效性。那么,正义即公平理论在什么范围内才是有效的呢?或者说,正义即公平理论的使用界限在何处呢?

二、正义的两个原则

为了回答上面的问题,我们要对罗尔斯提出的两个正义原则进行分析。罗尔斯对正义原则的阐述,是建立在他对功利主义理论和直觉主义理论的批判之上的。

罗尔斯批评功利主义将对个人使用的利益权衡的原则扩展到集体,而这种扩大将会导致某些人的正当权利被当作其他人谋取利益的工具而被牺牲掉。罗尔斯认为,功利主义所追求的集体满足的最大净差额的目标必然包含着这样的倾向:正义的准则是从实现满足的最大差额这个唯一目的派生出来的。例如,从原则上说,没有理由不以某些人的有余去补另一些人的不足;或者更重要的是,没有理由可以不去用许多人共同享有的较大利益来纠正少数人的自由权所遭到的破坏。[1](P28)

这显然违反了康德关于人只能成为目的不能作为手段的道德原则。罗尔斯是支持康德的主张的。他认为,“社会的每一个成员都被认为具有某种不可侵犯性”[1](P30),不能以集体的最大利益为由牺牲任何个人的正当权益。至少,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基本的自由权被认为是每个人与生俱来理所应当的权利,“而得到正义保障的权利是不受制于政治交易或社会利益的权衡”。[1](P30)丁雪枫认为,在价值目标上康德和罗尔斯是不同的,康德道义论的价值目标是目的王国,罗尔斯正义论的目标是良好社会秩序。[2]但不可否认,在罗尔斯构建的无知之幕的原初状态之中,每个人都是不能作为任何另一个人的手段的,也不能把其他任何人当做自己的手段。在这点上,罗尔斯和康德是一致的。罗尔斯认为,功利主义事先假定了某种善——人的正当欲望的满足,然后再将这种善的最大化作为正当。这种将善与正当分离开来,并使善先于正当的做法,将导致对个人基本自由的损害。在契约论的理性人的预设下,这种情况将是不可思议的。因为没有任何处在原始状态中的理性人会同意订立一条损害自己正当权益的条约。因此,与功利主义者相反,罗尔斯把正义确立为优先的原则,从而保证订立契约的人在基本自由上的平等。

但是,这种确立优先原则的做法是不符合直觉主义的理论的。直觉主义对于伦理问题的判断,并不事先设置一个权威的标准,而是诉诸直觉的能力。其合理之处在于强调伦理原则的多元性。因为现实中的、具体的伦理境况是极其复杂多变的,而抽象的理论或原则无助于解决实际问题。但是,在正义的问题上,直觉主义的多元追求是不适合的。因此,在种种正义原则之中确定优先性的问题是不可避免的。(至于为何在正义问题上要确立优先性,罗尔斯并没有做出专门的论述)罗尔斯肯定并且沿袭了直觉主义诉诸直觉能力的方法,同时又要找出解决正义原则优先性问题的方案。最终他确立的解决办法是:利用单一的无所不包的原则或利用词汇序列中的许多原则。

故而,罗尔斯所确立的两个原则是按照他所谓的词汇序列排列的。亦即,第一个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只有当第一个原则满足之后,才能使用第二个原则。其确立的正义原则如下:第一个原则是每一个人都有平等的权利去拥有可以与别人的类似自由权并存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权。第二个原则是对社会和经济不平等的安排应能使这种不平等不但⑴可以合理地指望符合每一个人的利益,而且⑵与向所有人开放的地位和职务联系在一起。[1](P66)第一个原则是原始状态得以成立并继续保持下去的条件。在原始状态中,在无知之幕的掩盖下,参与契约订立的每个人都是平等的,每个人都只能像对待自己一样对待每一个他人。只有保证每个人都拥有平等的基本自由,他们才有可能去平等地订立契约,也才会让这样订立的契约维持下去。

第二个原则是对功利主义原则的纠正。为了防止人成为手段,罗尔斯在第一个小分则中以“帕累托最优”的原则代替了功利主义的“最大净差额”的原则。但即使如此,第一个小分则依然是某种功利主义的原则,因为它的目标是某种利益的最大化。罗尔斯对于第一个小分则的具体说明是经济学式的,他利用了无差异曲线作为分析的手段。而恰恰是无差异曲线掩盖了问题的关键部分。首先,经济学式的分析是一种理想状态的,是不可能在现实中真正完全实现的。其次,经济学式的分析将所有的利益——甚至那些不同质的理由——都作量化处理。这种量化处理就表现在无差异曲线之上。无差异曲线表现的是一个最后的总量,但这个总量掩盖了不同质的利益的差别、对立甚至互相抵消。无差异曲线之所以能够作为分析的工具,就在于“无知之幕”的设定。因为在无知之幕中,每个人最关键的差异都被掩盖了,人成为纯粹的有限理性动物,每个人都只有把任何其他人都当成另一个自己来看待。在这种情况下,不同质的利益被同化成了量。无知之幕促进了契约订立者的同情,因为他们不得不抛开事实上存在的种种差异而把每个人都变成了自己的复制品。因此,也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能够假设一种符合每一个人的利益,才能够达到利益的“帕累托最优”。

第二个原则的第二个小分则是关于获取利益的机会的。罗尔斯认为,社会地位和职务应该是向所有人开放的。社会地位和职务是一种特殊的利益,是获取利益的机会,因而是一种获取利益的利益。这里的问题也在于无知之幕遮掩了关键的部分。正是在无知之幕的遮掩下,每个人都不知道自己现实的社会地位和职务,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他们能够做出的唯一合理的选择就是让社会地位和职务对全社会开放。但是,对全社会开放的社会地位和职务,也只能在无知之幕的情况下才能实现。而一旦无知之幕被撤除,就算坚持第二个小分则,依然没有办法实现它。也就是说,这是一个“不完全程序正义”的原则。社会地位和职务必定是有限的,有限的资源即使向全社会开放,也必定要有一个选拔的标准。而无论制定什么样的标准,对于已经掌握着社会地位和职务的人来说都总是较有利的。这意味着,不考虑事实上的不平等虽然能够制定出公平的原则,但这些公平的原则对于解决现实的不平等是软弱无力甚至毫无办法的。正如同,你想要过一条湍急的河流,你闭上眼不去看这条河,然后走过去,你就不会被河水冲走吗?这种回避事实的不平等的理论,可能是充满善意的,但却不是能够真正解决现实问题的。

因而,既然正义的两个原则是在无知之幕的预设下推论出来的,那么,这两个原则就适用于所有符合无知之幕预设的社会。至于符合无知之幕预设的社会是否存在,这是我们无法肯定、也无法否定的。徐丹丹认为,任何理论体系都必然包含着假设的条件、理想的因素。即使是功利主义的理论也需要一种理想状态的建构。[3]这里的问题在于,被简化的要素和理论要解决的问题之间的关系。如果要解决的本来就是社会公平的问题,但是却把社会公平的现实状态简化了,那么这种简化就会掩盖掉一些关键性的问题。当然,任何理论体系都不可能不对现实状况作出某种取舍,但是所舍去部分不应该是与要解决的问题有着重要关系的那些要素。朱荣英在总结罗尔斯正义论所遭受的种种质疑后,认为对正义问题的探讨应该放到具体的政治制度之中考量。[4]不仅如此,正义的内涵不仅受到一定的社会经济结构、政治制度的制约,也与生活在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之下的人所面临的最迫切的生存问题相关。战时的正义的内涵和盛世的正义的内涵是不可能绝对相同的。以预设原初状态的方法找出一个普遍的正义原则,然后去运用于具体的问题,这种做法无异于按图索骥。

三、对正义即公平理论的评价

任何理论与现实都不可能完全契合。一种理论只能解决有限的问题,而在现实中该问题又与其他繁琐复杂的问题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为了能够对某个问题进行认真严肃的研究,对生发该问题的现实处境进行适度抽象的处理是必要的。然而,一个问题之所以特殊和重要,正是在于生发该问题的某些现实处境是特殊的和重要的。因而,抽象又必须是有选择的抽象。那些与问题关系不太紧要的细枝末节,在研究讨论的时候可以忽略不谈。但与问题本身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的那些现实情况,便不能够在研究中抽象出去,避而不论。完全抽象的问题境况虽然有利于进行清楚明晰的探讨,但由于其抽去了生发问题的境况的特殊性而回避了问题的关键之处,这样的理论当然不可能用于解决真正的问题。罗尔斯的正义理论的缺点就在于他本来是要解决现实中利益分配不公的问题的,但在无知之幕的预设中那些产生不公正问题的具体境况却被遮盖掉了。因此,即使撤除了无知之幕,在一个观念上平等的社会里所订立的利益分配的正义契约,既不可能用于现实制度的重新构建,又没有矫正具体不公正现象的真实力量。

当然,若仅仅因正义即公平理论适用的绝对条件是过于理想、不太现实的原始状态的预设而否定其具有任何现实意义,又太过武断了。罗尔斯的理论所体现的意图是要在承认现有的社会基本制度的情况下,解决分配不公正的问题——或者说至少使这种不公正的分配能够得到全社会的承认。罗尔斯批评自然自由权利制度对影响分配的偶然因素的承认,而这种偶然因素却并非正义的。罗尔斯不满意这种形式上平等、但实质上却承认不平等的做法。他所确定的正义原则所建立的制度,“地位不仅在正式的意义上是开放的,而且所有的人都应该有取得这些地位的公平机会”。[1](P79)但是,另一方面,他也承认“保证具有相似天赋的人在成就和文化方面具有同等的机会,这实际上是不可能的”[1](P81),所以,他要建立的正义原则,“既能承认这个事实,又能减轻自然不测之事本身的毫无道理的影响”。[1](P81)罗尔斯看到了自由主义所说的“公平”的虚假性,但他又无法在不改变资本主义基本制度的前提下解决这个问题。所以,他只好承认事实的存在,并设法在保持这种不公平的情况下改善社会的分配制度。这一点体现在其原始状态中的无知之幕的预设中。

正义的两个原则体现了罗尔斯对于资本主义制度的基本理论预设的维护,即启蒙思想家努力捍卫的、在法国大革命中被明确提出来的“自由、平等、博爱”的口号。第一个原则重点关照自由,第二原则的第一个小分则重点关照博爱,第二个小分则重点关照平等。正义及公平理论的可贵之处,便在于对博爱的充分重视。无知之幕的预设,以及第二个原则的第一个小分则的设立,都是为了能够使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人能够受益。这种安排体现出了资本主义精神中的“博爱”。但是,这种“博爱”是建立在社会全体利益一致的基础上的,即罗尔斯认为只要能够使最不利地位的人得利,其余的人也都能够得利。该预设的真实性是可疑的。

对于正义即公平理论中的种种缺点,罗尔斯自己是意识到的。在《正义论》中,他多次提到对自己种种理论预设的不同意见,不过最终都是诉诸于直觉主义的做法,即存之不论而解决的。这种做法的好处就是他能够一心一意地阐述自己的理论。因为不必时时停下来考察不同的意见,故而能够流畅清晰地阐明自己的见解。任何理论都是有其可争议之处的,正如任何理论都不可能解决所有的问题一样。我们不必苛求罗尔斯必须对所有的质疑都做出严谨合理的解释,但我们自己在讨论问题时却不能忽略这些问题。罗尔斯的理论是精深宏大的,我们不可能通过一次的阅读便完全分析出其理论的所有价值。在面临不同的正义问题的时候,我们都应回过头来读读先贤们的见解——罗尔斯及其《正义论》亦属其中。

[1]罗尔斯.正义论[M].谢延光,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1.

[2]丁雪枫.罗尔斯正义论与康德道义论的异同[J].江淮论坛,2005(6):92.

[3]徐丹丹.从无知之幕到分配正义——罗尔斯正义论的“哲学-历史”逻辑演进[J].南京社会科学,2012(8):70.

[4]朱荣英.罗尔斯正义论遭遇的种种质疑及其启示[J].天中学刊,2017(1):61.

On the Theory of Justice as Fairness

KANG Hao

(School of Marxism, East China Normal University, Shanghai 200241,China)

In guarantee under the veil of ignorance, by using the theory of pure procedural justice, Rawls deduces the two principles of justice regarding justice as fairness through the presupposition of original state. However, “veil of ignorance”, “pure procedural justice” and “initial conditions” are all ideal conditions. Veil of ignorance covers up the real social status of inequality; pure procedure justice is not equal to the real justice; the presupposition of the original state is not unique and authoritative. Rawls doesn’t answer these questions straightway. Therefore, the practical validity of his theory is questionable.

justice; fairness; Rawls; the veil of ignorance

2017-03-09

康浩(1994-),男,四川南江人,华东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实践哲学研究。

D091

A

1008-469X(2017)03-009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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