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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并购重组企业所得税税务风险研究*

2017-02-22广州工程技术职业学院王慧

财会通讯 2017年2期
关键词:税务机关税收政策所得税

广州工程技术职业学院 王慧

国有企业并购重组企业所得税税务风险研究*

广州工程技术职业学院 王慧

当前国有企业正掀起并购重组的高潮,但其面临的税收环境在一定程度上容易引发税务风险。本文分析了国有企业在并购重组时可能出现的税务风险点,并通过案例分析,对比佳度科技在建立税务风险防范机制前后的重组方案,分析了方案的税务风险点和防范机制的效果。结合案例,本文从防范责任主体、防范路径两个层面对国有企业并购重组的企业所得税税务风险提出了具体的防范建议。

国有企业 并购重组 企业所得税 风险防范

一、引言

并购重组的推进是国有企业增强自身竞争力的重要途径,但重组后的国有企业内部存在着各种问题,其中一个较为显著的问题就是国有企业的税务风险问题。国有企业吸纳非公有制资本,国有企业组织结构、股权结构、核算方式等多个方面发生变化,使国有企业面临的税收环境呈现出复杂化的趋势,可能会引致国有企业产生新的税务风险或者使原有的税务风险更为显著。

二、国有企业并购重组企业所得税税务风险的内容

(一)防范责任主体层面的企业所得税税务风险

(1)防范机制欠缺引致的企业所得税税务风险。企业在挑选重组对象的时候,很少会考虑到涉税的问题。《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同样地,合并各方历史遗留的税务问题也由合并后的企业一并承担。国有企业并购重组就是要推进其与其他企业进行合并重组,但是由于参与重组的主体的多元化和复杂性,以及其自身税务管理水平的局限性,目标企业在重组之前可能存在一定的税务风险,如发票使用不合规、纳税申报流程不合规、会计制度不合规、拖欠税款等,这样就增加了合并企业的税务风险。

合同形式引致的税务风险是指并购重组的合同不合规生成的税务风险。国有企业签订并购重组合同时,应该重视合同的规范性和准确性。国有企业确定重组的并购重组方式,在拟定合同时,应该保持合同类型和合同内容的一致性。比如,合同名称“XX公司股权转让的合同”,但是合同内容里面出现了债券转让的信息,这就给企业带来了税务风险。

(2)税务处理方式的选择引致的企业所得税税务风险。并购重组的方式包括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等并购重组方式,不同的并购重组方式税务处理方式、税收优惠是不同的。并购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并不是国家给予符合条件的企业的税收优惠,也不是免税,是税务不阻碍并购重组的政策。国有企业并购重组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税收政策的规定完成纳税,反之可能会受到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产生税务风险。

如果企业在重组时没有完全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比如股权支付金额没有达到全部金额的85%;又或者收购方取得股权后立刻兑现,没有持续持有股权12个月,税务机关在后期的管理中一旦认定企业违法,企业会面临被处罚的风险。特殊性税务处理要求被资产收购必须是实质性的经营资产,如果资产不符合规定,即使符合两个比例的要求,也不能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如果企业在申报时隐瞒了这一事实,一经被税务机关发现,就会被行政处罚,会生成税务风险。企业按照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等方式进行重组的时候,若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方法,交易各方的股权支付是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的,非股权支付确认当期的所得或损失。所以重组企业需要正确调整重组后的计税基础,反之,会给公司带来税务风险。

债务重组确认的损益基本上是不会形成货币的流入与流出的,所以税务针对这种重组的处理使用税收递延的方式,分为5年将所得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因债务重组出现差价产生现金交易,就会增加税负,使企业的利益流出,出现税务风险。另外,在重组的交易中,如果支付对价中现金占比过大,企业就拥有足够的现金纳税,即没有必要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方式,这样就会增加企业当年的税收负担,所以企业在选择支付方式时,应该合理地匹配股权和非股权支付的比例,避免不必要的经济利益流出。

重组的过程中,国有企业还应避免承受转让方的税负成本的税务风险。股权转让价格在实务中是考虑收益水平的,虽然两个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是免税的,但是股权转让价格中的未分配利益是不免税的。所以,国有企业在重组时,应该确认转让方的股权转让价格中是否包括未分配权益,以免无故增加税负,导致企业利益遭受损失。

(二)防范路径层面的企业所得税税务风险

(1)所得税税收政策的复杂引致的企业所得税税务风险。所得税税收政策复杂性指税收政策数量多、内容复杂和执行标准不明确,从而生成的两种税务风险,即企业遵从规范性的税务风险和政策执行不明确的税务风险。

我国关于并购重组的所得税税收政策种类繁多,企业所得税的经济型政策、地域政策、规模政策变得复杂,各种税收政策相互交叉却没有整合,并购重组界定新的纳税主体、选择新的主管税务机关、选择税收优惠时,稍有不慎就会出现违反税收政策的行为,产生税收风险。比如,A国有企业与不同区域的B企业并购重组,就会面临如何选择主管税务机关的问题,如果选择A国有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能会受到B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的处罚,反之亦然。政策变得交错重叠,会增加企业所得税税务风险。

税收政策的执行标准不明确导致的税务风险是指我国税收政策体系还不够完善,部分税收政策具体规定的标准存在空白,从而产生税务风险。比如,规定税务机关判定企业有隐匿、转移财产已达到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但是并没有规定判断的标准是什么,所以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税务风险的产生。目前,相关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并未得到妥善梳理、清理,并购重组面临的税收环境比较复杂,税收政策在内容上也不尽完善,极易出现税务风险。

(2)所得税税收征管的差异引致的企业所得税税务风险。国有企业选取的重组目标企业的复杂化,尤其是跨区域的重组,导致其面临的征收水平具有复杂性。各主管税务机关对于涉税行为的理解存在差异,征管水平存在差异,再加上自由裁量权的不同,导致不同的税务机关的税收政策执行操作不统一,各种差异使征收环境变得复杂,易出现税务风险。

一是执行操作不统一引致的税务风险。我国税收政策规定只有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的并购重组才能使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优惠政策,但是税法对于“合理的商业目的”没有给出详细的概念规定。“合理商业目的”存在认定风险,企业存在并购重组的经济行为时,税务机关要求企业应说明其商业目的,但是税法并未对合理商业目的做出衡量的标准或者范例,所以对于并购重组的行为是否具有合理的目的,全凭税务机关主观判断。再加之,对于很多税务机关而言,并购重组的税务处理不是常规的业务,这就更增加了主观臆断的可能,税务机关的主观性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风险。目前税务机关会根据以往的经验和主观对“合理商业目的”的理解来对并购重组的具体目的进行认定,但是税务机关的水平是有限的,再加之实务的复杂性,可能会出现税务风险,造成防范税务风险的效果不佳。

二是后续管理不健全引致的税务风险。《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明确提出了税务机关要加强并购重组前后连续12个月的跟踪监管,税务机关要建立相应的台账,及时对国有企业并购重组前后的资产和股权进行比对。但是目前税务机关的备案制度尚未完善,无法及时掌握并购重组情况、掌握重组资产的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的调整、资产转让所得的递延处理、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情况,后续管理的工作存在一定的漏洞。税务机关忽视后续管理的重要性,可能会导致其无法甄别并购重组的税务风险。

三、国有企业并购重组企业所得税税务风险防范案例

(一)企业背景

(1)收购方背景。广州佳都集团一家大型电子企业,产业领域范围比较广,包括电子设备和终端的生产、自动化设备的生产、电子产品的生产与销售、智能产品的销售以及电子系统的科技开发等。佳都科技公司是佳都集团下属的100%控股的子公司,云从公司是佳度科技63%控股的公司。佳度科技公司持有的云从公司股权计税基础是3099万元,2014年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公允价值是4380万。广百集团在东南地区有广泛的认可度,大约拥有8000万的产品用户,但是该集团的产品在西南地区的市场份额占比较低,客户数量远远落后于东南地区。广州佳都集团为了实现长期战略的发展,挖掘更多的目标客户,集团考虑在2014年通过佳度科技并购一家西南地区同行业公司,来达到拓展西南地区市场,占领更多的市场份额的目标。

(2)被收购方公司背景。佳都科技经过慎重的选择和对比,选定了一个目标企业——南天信息,该公司是云南省电子行业的民企,主营业务有软件开发、通信设备以及家电设备,旗下有一个100%控股华之源公司。由于南天信息良好的信誉、优质的产品、完善的售后服务为其在云南的电子市场赢得了很大的占比额。但是由于电子行业快速的更新换代速度,再加上越来越激烈的市场竞争,集团以及子公司负债不断增加,华之源2011~2013年连续三年亏损,2011年亏损63万,2012年亏损360万,2013年亏损800万。

南天信息认为华之源已无增值的可能,同时为了解决集团和子公司的财务危机,决定出售华之源,减少公司的持续亏损。华之源股权计税基础是3125万,2014年对其股权价值进行评估为3750万,增值625万。2013年华之源的资产评估报告如表1所示。

表1 2013年华之源资产评估表单位:万元

(二)并购重组过程

(1)并购重组方案及其税务风险点。经过双方多次的协商,佳都科技和南天信息制定了初步的重组方案,并将方案与税务机关进行涉税问题的沟通。佳都科技计划用2000万股权支付、1000万银行贷款实现对华之源的收购,此项交易采用并购重组的一般性税务处理方式。佳都科技购入华之源的股权按照原股权价值为计税基础,南天信息以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纳税情况如表2所示。

表2 股权收购一般性税务处理方式缴纳的所得税表

佳都科技通过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发现,佳都科技并购重组的原定方案中存在两个企业税务风险点:一是佳都科技取得华之源的股权应该按照股权的公允价值进行确认,南天信息也是相同的情况;二是如果重组方案改变,即改变股权收购的支付方式(股权支付和现金支付的比例),佳都科技和南天信息就可以按照特殊性税务处理方式纳税,就可以降低税负,减少企业的利益流出。所以,为了降低此次并购重组的税务风险,依法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佳都科技听从税务机关的指导制定了一些防范税务风险的措施。

(2)税务风险防范机制的改善。一是佳都科技税务风险防范机制的改善。其一,召开公司决策层、管理层会议,强化各责任主体的税务风险意识,同时,开始将内控理念引入公司,逐步形成自上而下的风险防范机制;其二,强化企业内部的税务风险防范意识,为了推进并购重组交易的进程,聘请了专业的税务人员,成立临时的税务部门,为识别评估重组方案的企业所得税税务风险,尽可能全面地考虑所有并购重组方式的方案以及具体的税务风险点,充分利用并购重组的相关税收优惠,减少不必要的纳税成本,选择税务风险最小的重组方案;其三,企业内部的办税人员加深对并购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税收政策和不同的并购重组方式适用的税务处理措施的认识与理解,同时学习佳都科技所在地和被收购方所在地的具体的关于重组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此降低因两地税收政策的差异性而产生的税务风险;其四,佳都科技管理层意识到在重组之前与税务机关沟通的必要性,所以佳都科技增加与主管税务机关的沟通,根据税务机关的指导,正确地识别税务风险点。佳都科技执行以上措施,力求能够在这次重组中合法地降低企业所得税额,就能有效地降低企业的税务风险,避免企业未来的利益流失。

二是主管税务机关税务风险防范路径的改善。税务机关根据佳都科技并购华之源的具体情况,以实现降低税务风险为目标,提升防范路径与佳都科技现实需求的适配度。其一,主管税务机关构建了防范税务风险的目标,即全力促进佳都科技此次重组计划,为其重组创造一个良好的税收环境,实现佳都科技重组的战略发展;其二,主管税务机关为A集团提供个性化的服务,有专人为其在办理此次重组中的涉税事项,对可能存在的税务风险点进行一对一的辅导,解答佳都科技关于重组涉税情况的一切疑问,提高企业涉税行为的规范性;其三,税务机关派专人跟踪监管佳都科技此次重组交易,及时掌握佳都科技重组的动态,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风险点,主动为国有企业提供个性化的风险防范解答,从路径控制的层面在事前识别防范税务风险。

(三)实施效果分析佳都科技和主管税务机关做出防范税务风险的措施后,佳都科技制定出两个合法合规的重组方案,相比于之前的方案,后来制定的重组方案有效地降低了税务风险,减少了企业未来的利益流出。

(1)股权收购方案。佳都科技决策层和管理层通过召开会议,意识到如果遵循重组的税收政策,能够有效地规避税务风险,所以决策层做出改变收购方案的决定,充分利用税收政策特别是税收优惠政策,依法降低重组的税负,减少公司未来利益的流失,同时也决定聘请专业的税务风险管理人员,协助公司建立风险防范机制。

为推进此次重组,佳都科技设立了临时独立的税务部门,力求制定出税务风险最小的重组方案。聘请的税务人员通过分析税收政策得出:佳都科技对华之源进行股权收购的交易如要使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方式,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收购的股权要超过被收购公司股权的50%且股权支付的比例超出交易总额的85%,佳都科技拥有的云从公司股权的公允价值是4380万元,华之源股权公允价值是3000万元,佳都科技需要用持有云从公司股权的58.2% (3000×85%/4380×100%=58.2%)以上的股权支付华之源的股权;二是重组后,南天信息连续12月内不得转让云从公司的股权,佳都科技在连续12月内不得改变华之源的实质性经营活动,符合上述条件,此次重组即可使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方式。按照规定,佳都科技和南天信息各自取得的股权都按照华之源的原股权价值为计税基础。

根据分析,佳都科技制定出具体股权收购方案。佳都科技用持有云从公司股权的68.5%(3000/4380×100%=68. 5%)的股权收购华之源的股权,那么佳都科技和南天信息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如表3所示。

表3 佳都科技和南天信息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如果股权收购的方案是佳都科技用小于68.5%的股权(设为75%)收购华之源的股权,即2250万用股权支付,750万用现金支付,那么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如表4所示。

表4 佳都科技和南天信息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由表3、表4看出,股权支付与非股权支付的比例不同,南天信息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同。在合规合法的情况下,如果改变股权支付的方式和比例,企业可以充分利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方式,减轻集团的税负,避免不必要的利益流出,实现收购方和被收购方双赢。在重组之前,佳都科技将调整后的股权收购方案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方案的涉税事项,重点识别判断是否存在税务风险点。

(2)资产收购方案。佳都科技制定股权收购方案的同时,也初步制定出资产收购方案,并在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具体涉税情况如下分析。聘请的税务人员分析资产收购的税务处理方式得出:佳都科技对华之源资产收购,即对华之源的实质性资产进行收购(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资产总值的账面价值=(2350+690)/5320×100%=57%>50%,虽然此项资产收购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方式的条件之一,但是佳都科技决定使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方式。不选用与特殊性税务处理方式,佳都科技在收购华之源支付股权和现金的时候可以随意划分比例。

表5 佳都科技和南天信息的涉税情况表

佳都科技以购入的华之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计提折旧和摊销,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计提的折旧年限是10年,固定资产的残值率为5%,采用加权平均法计提折旧和摊销;按照3年期的国债利率4%贴现;佳都科技以后10年的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值都可以从利润里抵扣。

表6 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折旧和摊销可抵扣的企业所得税计算表

南天信息需缴纳企业所得税=[(2560+1980-2350-690)-63-360-800]×25%=69.25万。比较资产收购方案与佳都科技的既定方案(股权收购),可以看出股权收购虽然在交易当期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却无法获得收购资产的税收利益挡板,使企业未来的利益流出,存在一定的税务风险。而资产收购方案的特征就是收购公司的实质性资产可以增加收购方的折旧额与摊销额,从而增加税前列支,在合法合规的情况下,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未来利益受损,有效地规避了重组方案带来的税务风险。综合调整后的股权收购方案和新制定的资产收购方案,两个方案都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防范税务风险的目标。所以,企业在重组时,无论选用哪个方案,都是可以降低企业税务风险的。

四、国有企业并购重组企业所得税税务风险防范建议

(一)提升防范责任主体税务风险防范理念

(1)建立国有企业内部税务风险防范机制。国有企业应该建立并完善税务风险防范的内部防范机制,降低企业的税务风险。首先,国有企业需将税务风险尤其是企业所得税税务风险的防范加入日常的管理活动中,将防范理念引入公司。统一决策者、管理者和执行者的防范意识,明确主体的责任划分,提高各防范责任主体配合的默契度和协同性,逐步形成公司内部自上而下稳定的防范系统;其次,在防范意识的指导下,建立企业内部个性化的税务风险管理库,比对并购重组的具体方案,在事前能够准确识别具体的企业所得税税务风险点,调整重组方案、做好防范措施;最后,企业应主动增加同税务机关的沟通,确认涉税行为中的税务风险点,制定的重组合同要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变更事项也要及时告知主管税务机关。重组过程中的任何涉税问题,如合同形式的拟定、组织结构是否与税法规定适配、如何充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等问题,都可以在事前与税务局进行交流,提高自身纳税遵从度,在事前做好税务风险的防范。

(2)设立国有企业内部独立的税务部门。国有企业内部应当设立内部独立的税务部门,聘任专业的税务风险管理人员对国有企业并购重组过程中的税务风险进行防范。企业内部的办税人员需要全面地掌握我国的相关政策,才能在有效地防范税务风险。

我国的税收法律法规层级多、某些概念界定不清晰,所以企业应该有专业的税务人员充分解读税收法律法规,对税法理解模糊的地方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规避税务风险。不同的并购重组方式享受的税收优惠是有区别的,投资于不同的目标主体、行业享受的税收优惠也是不同的,所以企业要充分考虑采取何种重组方式才能提高与税收优惠政策的适配性,降低企业税收负担。国有企业在境外重组或者涉及到非居民企业的重组时,要提前了解东道国国家的税法规定,避免因为无知触犯其税法和未充分使用其税收优惠政策导致的税务风险。同时,也要充分利用国际税收协定来规避税务风险。中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中的抵免条款包括税收饶让抵免和定率抵免等,应充分利用抵免规定,合法地降低企业所得税税额,避免多国重复征税带来的利益损失。

(二)提高税务风险防范路径与防范要求的适配度

(1)提高税收政策的规范性。提高税收政策的规范性包括简化税收政策的数量和提高税收政策的严谨性。我国关于并购重组的税收政策众多,加重了税务工作人员和企业的学习负担。税收立法机关应该适当简化税收政策,提高税收政策的规范性,不仅做到有法可依,而且兼顾政策执行的有效性。具体地,比如我国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执行存在地区间的差异,若想实现优惠政策的规范性,就要彻底清理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减少优惠政策的数量,降低多重性,使不同地区的同一税收政策趋于统一,提高全国范围内税收政策的普适性,降低企业的税务风险。

另外,虽然我国的税收政策数量多,但是一定程度上规定不够严谨,容易生成税务风险。所以在简化政策数量的同时,也要注重税收政策的质量,提高税收政策的严谨性,体现法律的权威性。我国的税收立法机关对税收政策规定做出更加清晰的标准划分,对容易出现税务风险点的涉税行为做出具体的列示,为征纳主体提供权威的参考标准,从而降低税务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2)增强税务风险防范措施的适配性。一是构建与并购重组相适配的税务风险防范目标。企业所得税税务风险防范目标具体包括合规性目标、战略性目标、效率性目标。合规性目标是指税务机关协助企业,使并购重组的涉税行为符合税收法规、国际税收协定、东道国税法,这是避免企业在重组时产生税务风险的有效措施。大多数的税务风险都是由于企业纳税行为不合法不合规造成的,所以合规性目标是税务风险防范目标的核心。若实现这一目标,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于税法、规章、税收政策十分了解,熟练掌握并购重组中可能的税务风险点,在识别风险时能够准确判断风险点。

二是提供与并购重组相适配的税务风险个性化服务。具体有:其一,完善事前裁定机制。并购重组涉税行为众多,增加了国有企业的税务风险。税务机关应该鼓励企业与税务机关签订事前裁定的协议。在支付方式的选择上、合同拟定等关系到并购重组税务问题的方面,给予专业性的税务建议,在事前防范税务风险,降低事后税务风险的可能性,推动国有企业并购重组的进程。其二,根据并购重组的方式对企业所得税税务风险进行分类管理。不同的目标企业选择的并购重组方式、目标、地点可能存在差异性,所以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不同的重组方式,将企业进行分类,建立健全税务风险点的系统。企业可以共享系统,税务机关可以对其进行专人定期地监控和检查,将税务风险防范职责在不同层级和部门间进行合理分工,实现防范的专业化。其三,强化纳税评估。利用“互联网+”平台,及时更新企业并购重组的涉税信息,重点评估并购重组涉税事项变化大的纳税人。完善所得税的评估指标体系,建立税务风险的行业模型,对重点企业实行评估,注重后续管理,提高征管质量。

*本文系2015年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教学改革与教材建设课题“基于协同创新理念的‘3+2'会计专业中高职衔接课程体系与教学模式研究”(项目编号:02-86)、2015年广州工程技术职业学院质量工程项目《会计职业基础》精品资源共享课(项目编号:YJJP201509)阶段性研究成果。

[1]周晓光:《企业重组中的递延纳税与反避税》,《税务研究》2015年第4期。

[2]张春燕:《我国并购所得税制度改革的回顾与展望》,《税务研究》2015年第8期。

[3]王玉兰:《构建防范机制控制大企业税务风险》,《财政研究》2012年第9期。

(编辑 成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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