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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以致用”的睿智
——由张道一先生的设计伦理观引发的思考①

2017-02-14湖州师范学院艺术学院浙江湖州313000

关键词:道德艺术设计

韩 超(湖州师范学院 艺术学院,浙江 湖州 313000)

“物以致用”的睿智
——由张道一先生的设计伦理观引发的思考①

韩 超(湖州师范学院 艺术学院,浙江 湖州 313000)

“物以致用”本为设计的原则之一,但“致用”到何种程度则关乎设计伦理。张道一先生曾对此有着自己的认识和见解,从他的观点中我们不难发现,节制观有益于规范设计主体的行为,并能从形式和功能两方面理解设计行为的相对性;“良心”与“名誉”则是设计在道德上的评价,有利于人们评判设计行为及其结果的“善”“恶”;而设计的责任是整个设计界都应肩负的历史使命,能在伦理意义上有效地保障设计正确的发展方向。

物以致用;张道一;设计伦理

《易•系辞上》载:“备物致用,立成器以为天下利,莫大乎圣人”,[1]其本义是说圣人以天下之利为重,备天下之物,建立成就天下之器。在后世的发展中,“备物致用”“物尽其用”“物以致用”等观念逐渐被制器、造物者所恪守,甚至最终成为设计艺术的一条“金科玉律”,使之与其他纯鉴赏性艺术形式之间产生了本质的分野。当大家侃侃而谈设计的规律时,总是将功能第一性、审美第二性,审美围绕功能而展开等原则奉为圭臬。然而时至今日,伴随着人们对设计价值构成认识的日益加深,上述原则似乎已不能完全涵盖设计行为的评价体系。尽管“物以致用”本身无错,理应秉持,但“致用”到什么程度则是一个关乎设计行为的价值认识,是设计道德的讨论范畴,也是设计伦理研究的起点。张道一先生曾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对此进行过论述。只不过当时设计伦理在中国尚未得到足够的重视,且张先生在工艺美术、艺术学、民艺等领域建树颇丰,以至于上述研究的思想火花往往被其他成就所遮蔽。故此,探讨张先生有关设计道德的见解,一方面有益于从另类视角完善张道一学术思想体系的研究,另一方面也可从中为补充设计伦理的研究内容提供一定的思路。

一、节制:设计的行为相对性

《孟子》载:“公都子问曰:‘钧是人也,或为大人,或为小人,何也?’孟子曰:‘从其大体为大人,从其小体为小人’”。[2]孟子的“从其大体”“从其小体”本是说君子与小人的区别在于前者能顺应重要器官的需要而行事,后者则反之。但从其后与公都子的进一步对话中不难看出,“大体”“小体”之辨实质上是指作为君子,应听从掌管理智的心,而不应只流连于诸如耳目之类的感官所引发的情欲。孟子的这一言论不知不觉中已将“大体”“小体”的关系上升到伦理学所研究的道德规则体系中,用其术语描述就是“节制”。它所控制的对象是不理智的情欲,这就是说,高尚的人应能做到情欲服从理智。诚如,蔡元培先生所言:“自制者,节制情欲之谓也”。[3]不仅如此,“节制”曾被誉为希腊四主德之一,是公认的美德。它作为一种行为规范,指导着多种多样的理性活动。而具体到设计时,节制观往往表现在人们对过度设计的反诘与批判上。

2003年,张道一先生在《设计道德——设计艺术思考之十八》一文中专门指责了过度设计的不理智行为,并以月饼包装为例,认为现在这种类似的设计早已没有了以往“应节之物”和“正常交流”的初衷,取而代之的是竞相攀比与穷奢极侈。张先生说:“所谓‘豪华’‘奢侈’,虽然没有绝对标准,但也只能适度。‘物无美恶,过者为灾’②“物无美恶,过者为灾”出自宋朝著名词人辛弃疾的一首《沁园春》中,原句为“况怨无大小,生于所爱;物无美恶,过则为灾。”此处,张道一先生将“过则为灾”写为“过者为灾”,故此加注。”。[4]事实上,早在两千多年前的战国时代,古圣先贤就曾对器物由俭入奢而至误国的举措做出过评价,《韩非子•十过》载:“……昔者尧有天下,饭于土簋,饮于土鉶,其地南至交趾,北至幽都,东西至日月之所出入者,莫不宾服。尧禅天下,虞舜受之,作为食器,斩山木而财之,削锯修其迹,流漆墨其上,输之于宫以为食器,诸侯以为益侈,国之不服者十三。舜禅天下而传之于禹,禹作为祭器,墨漆其外,而朱画其内,缦帛为茵,蒋席颇缘,觞酌有采,而樽俎有饰,此弥侈矣,而国之不服者三十三;夏后氏没,殷人受之,作为大路而建九旒,食器雕琢,觞酌刻镂,四壁垩墀,茵席雕文,此弥侈矣,而国之不服者五十三”。[5]这虽然是其政治上的劝谏,但却从侧面反映了对奢靡之风的警示和对适度的追求。《吕氏春秋》也曾这样谈适度:“黄帝言曰:‘声禁重,色禁重,衣禁重,香禁重,味禁重,室禁重’”。[6]

适度之于设计,按其本质而言就是节制,是设计者掌控自己的主观意志,从关怀他人的角度出发,给予的一种具有美德意义的善行。毕竟现代设计早已打破阶级的樊篱,为普罗大众服务的民主化设计才是具有道德的价值取向,而不是将设计沦为肆意宣泄主观情绪,标榜自我意识,卖弄形式技巧的工具。否则,长此以往势必令设计陷入小众化、阶级化的误区。所以,张先生有这样的观点:“不能过偏,不能失调,不能毫无节制。所谓设计的原则,既是在艺术上的规范要求,也是对设计者行为的一种制约”[4]。

鉴于此,我们可以进一步解读出设计行为是具有相对性的:缺少它人类的生活及生产将裹足不前,毫无创新;但过分强调或唯其是从却又会带来“以文害用”“以文害质”的偏颇,而节制则正好成为平衡二者的一个支点,理性地指引设计者从事正确的活动。好在目前设计界越来越关注适度设计的重要性,甚至逐渐形成一种自觉,对设计本体的发展和设计市场的规范都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大凡谈及设计的节制,很多人往往还是囿于对形式的理解上,简单地将过度设计归咎于装饰、色彩、材质或外观的累叠与附加。其实,设计行为的相对性不仅涵盖了形式方面,同样也囊括了功能。换言之,针对功能而展开的设计活动也是过犹不及的。当后现代主义设计方兴未艾之时,诸多激进的设计师及理论研究者已然开始反思和辨析现代主义“功能领先”的意识和过分强调“功能崇拜”的得失。像孟菲斯集团的创始人索特萨斯(Ettore Sottsass,1917~2007)就曾这样说:“当你试图规定某种产品的功能之时,功能就从你的手指缝中漏掉了。因为功能有其自己的生命。功能并不是比量出来的,它是产品与生活之间一种可能的关系”。[7]不难觉察,今天的设计产品其功能之强大已达到了无以复加的程度。环顾四周,不论您挑选哪一款智能设备或电子产品,大都拥有“大而全小而全”的功能,似乎只要有了这个设计,俨然就可解决生活中所有的问题。表面上,“炫酷”的多功能体验确实能吸引用户为之驻足,然而扪心自问,一款集万千功能于一身的智能设备,您日常所用又有几何?张道一先生在很多场合①包括笔者在张道一先生家中的访谈,以及张先生于2008-2009年在苏州大学针对研究生开设的几次有关造物艺术的专题讲座。都举过这样一个例子:当下有不少家庭主妇和老年人面对高科技产品越来越无所适从,拥有强大功能的家用电器将他们变为机械盲和电子盲。非但如此,不常用的附加功能久而久之还形成一种无形的浪费,逐渐走到了“节制”的对立面去。

当然,这不是在否认功能的重要性,只是强调“人与物的关系由于一味追求功能而被颠倒过来,必然从心理和精神方面伤害人的自尊,也阻碍了人的本质力量的发挥”。[8]因此,正视设计行为的节制原则其实也是在某种程度上对长期以来过度解读“以人为本”这一设计口号的辩证考量。尽管说“需要是发明之母”,人的需求牵引着设计形式与功能的创新,设计也确乎扮演着为人造物的角色。但是人的需求却有合理与不合理、理性与不理性之分,设计上的一味迁就显然不是其发展的真实方向。“节制”正是要通过规范设计行为来满足正确、理性和适度的诉求,并将是否能协调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纳入视野。因此,从这一意义出发,有研究者提出“以道为本”[9]的设计观念恐怕较之“以人为本”的思想要更为合理一些。这里的“道”应该是指自然与社会的规律,而“节制”便是其中的一种手段,用来达到具有正道德价值的伦理型设计这一目的。

二、良心与名誉:设计的道德评价

除了“节制”的原则外,张道一先生最为重视的设计道德之一便是“良心”。他说:“不论是商业经营者还是艺术设计者,都应该自我尊重,将商业道德、设计道德放在第一位。我因为是站在艺术的角度讨论问题,只说艺术家的良心最重要”[4]。的确,“良心”属于美德伦理学范畴,是每个具有道德意识的人都在不断追求的道德评价,“因其源于每个人都有做一个好人的道德需要,因其为美德而求美德的本性,不但具有使人可能达到无私利人的道德最高境界之作用,而且同样具有使每个人遵守道德的巨大作用”[10]1456。人们具有良心的道德意识越强,其行为便更易符合正道德价值,社会的道德风气也就越优良。具体到设计领域,不妨说设计造物的过程也是体现设计者“良心”的过程,是反映设计者优良道德价值取向的过程。张先生曾将设计视为一种服务于人的活动,他把委托方比作“上帝”,认为一般情况下,设计者应该服务及服从“上帝”的要求,但“问题在于,当遇到了原则上,有损于道德和品行时怎么办。我说:不能办。表面上是违反‘上帝’,实际上是爱护‘上帝’。艺术设计不仅要凭创意、显技巧,而且要见思想、看人品。谁不愿意自己的设计在社会上得到好评呢?因此要爱护自己、尊重自己,惟其如此才能爱护别人、尊重别人”[4]。

通过先生的论述不难发现,无论是爱护、尊重自己还是他人,归根结底是对自我道德之心的完善,一种道德的自我评价,诚如康德所言:“尊重是使利己之心无地自容的价值觉察”[11]51。也就是说设计的“良心”源自设计者的内省,是设计主体对于自身设计行为及设计结果的评判。而当这个过程发生时,设计主体便有了“良心满足”和“良心谴责”两种反应。就前者而言,设计主体应该对正道德价值的设计行为具有良知,并通过践行于此而获得情感的满足。像摒弃精英姿态,针对贫困群体、弱势群体开展的设计关怀,为他们提供的设计服务或帮扶;秉持低碳、环保和可持续性的设计理念;强调精工细作、精益求精,发扬“匠人”精神,杜绝以次充好的设计活动;不以把玩形式、卖弄技巧为目的设计方法;合理收费,不漫天要价的设计态度等等这些具有正道德价值的知、情、意、行都属于设计上的“良心满足”。2002年,美国一品牌“Artecnica”曾专门倡导了一场“良心设计”运动,他们在提供设计服务时不单只是寻求审美途径,更多地是考虑人文关怀及自然、环境、经济等因素。“Artecnica”的设计强调可持续发展观,经常选用一些废弃物进行二度改造,从而变废为宝。例如“Artecnica卖得最好的产品中有一组由废旧玻璃瓶改制成的花瓶和水杯——tranSglass,这组被纽约现代艺术博物馆(MoMA)收为永久藏品的作品是‘良心设计’推出的第一个产品系列”。[12]而最为难能可贵的是,“Artecnica”的知名设计师还主动放下身段,与贫困地区的工人和手工艺人共同研发手工制品,不仅使其产品极具地域特色和韵味,还能在一定程度上为贫困地区的民众带来扩大就业和增加收入的机遇。显而易见,在“良心设计”运动中,上述这些举措都能为设计师和提供设计服务的相关人员带来良心上的满足。

而设计主体的“良心谴责”则是一种与“良心满足”相对的自我道德评价,是对设计行为未能达到正道德价值——或者说是对设计行为有悖道德价值——的自我否定。值得一提的是,无论是“良心满足”还是“良心谴责”其出发点都是善的,是自我良知的发现,是对自己设计行为负责、矫正错误设计行为及延续或开启正确行为的原动力之一。张道一先生曾谈到,日本著名设计师矶田尚男上世纪九十年代末与他讨论设计道德时认为,当时的日本虽然商品经济较为发达,然而设计界却往往听命于企业家的个人好恶,设计产品的方向也由那些文化素质和艺术修养不高的雇主来决定。这对于设计师而言是极为痛苦的,也势必影响着日本设计艺术的发展。矶田尚男的字里行间充斥着反思与批判的意味,实质上便是出于设计良知的发现而进行的谴责,只不过他将包括自己在内的彼时日本设计界作为整个设计主体而已。尽管矶田尚男仅凭一己之力在一定时间里不太可能改变这种“不善”(或曰“恶”)的设计行为及结果,但他所代表的行为主体却极有可能在更多的或几代人的“良心谴责”下集聚成一股力量,从而逐步改变当时的状况。因此,无论是设计的“良心满足”还是“良心谴责”,都能在一定程度上推动设计行为的规范化及设计关怀的普及化,这同时也从一个侧面说明有人提出在设计教育中要引入“良心教育”[13]的重要性。

此外,在美德伦理学研究中,与“良心”关系非常紧密的另一道德评价便是“名誉”。如上所述,前者是行为主体的自我道德评价,而后者则是社会对行为主体的道德评价。“名誉”就是好的名声,是一种光荣或荣誉,与耻辱截然相反。张道一先生一度指出,设计师都希望自己的作品能在社会上得到好评,甚至流芳千古。在这里,虽然他没有明确提出“名誉”二字,但其观念的道德内涵无疑和“名誉”有关。试想,但凡有良心的设计师没有哪位愿意将自己的作品钉在设计史的耻辱柱上。这就是说,设计主体的“良心”与“名誉”其实是同一的,前者是后者的内化,后者是前者的外化。伦理学是这样认为的:“因为当自己像自己评价他人那样——或者像他人评价自己那样——来评价自己时,名誉便变成了良心……当自己像评价自己那样来评价他人时,良心便变成了名誉”[10]1450。因此,倡导设计良心的另一作用就是同时也在自觉或不自觉地推动着设计名誉的道德意识和行为,二者的同一性成为一种评价内核,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设计“物以致用”的行为是否为“善”。

三、责任:设计的历史使命

毋庸置疑,责任的概念当属伦理范畴,并且自古有之。东汉王符就曾在《潜夫论•务本》中针对设计造物的责任意识发表这样的评论:“百工者,所使备器也。器以便事为善,以胶固为上。今工好造雕琢之器,伪饰之巧,以欺民取贿,虽于奸工有利,而国计愈病矣”。[14]这番话显然是在针砭时弊,批评一拨“欺民取贿”利己害人的无良工匠,同时也道出了作者对责任感缺失的喟叹。事实上,中国传统社会对责任的认识往往有两种类型:“一是表示臣民对君主、帝王对‘天’的主动尽职和效忠;二是表示个人应对自身选择的行为所产生的不良后果和过失负责”,[15]而后者则较为接近现代语境下的理解和诠释。康德认为:“责任就是由于尊重(Achtung)规律而产生的行为必要性”[11]50。也可以说,责任在道德范畴内表现为行为主体依据自然与社会的规律而应尽的与自身资格和能力相适应的任务,并承担相应后果。由此可见,设计主体履行相应的责任是一种具有伦理意蕴的行为,是一种符合正道德价值的善举。

而设计主体究竟应尽哪些责任,并且如何履行呢?不同的设计主体因自身能力以及在社会中扮演的角色不同,其相关的责任和行为也不尽相同。但如若将设计界作为一个完整的主体去看待的话,那么张道一先生则对上述问题给出了较为具体的答案:

首先,从国家的角度而言,设计应以实现“民族复兴”为基点。

他认为,中国的现代设计脱胎于工艺美术,但它在古代社会却常被视作“奇技淫巧”而不为人所看重,丝毫没有和社会发展相关联。以至于到了近现代以后,西方的设计和物质生产突飞猛进,而中国的相关领域却发展滞后。这对于我们来说是冲击也是鞭策。显而易见,设计及物质生产与国计民生休戚相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最重要的一点是国力强盛,这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此二者的支撑。因此,张先生呼吁设计界应做好一切充分的准备,来迎接和怀抱民族复兴的伟大时刻。从张道一先生的观点中可以看出,设计领域对于推动社会发展和国家进步是责无旁贷的。2011年,设计学被升格为一级学科,可授工学学位,并逐渐走上经济建设的舞台中央而被国家所重视便可证明此点。因此,设计只有自身做大做强,才有可能肩负起建设物质文明及精神文明的重任。

第二,从教育角度而言,设计应以实践为己任,重视动手能力与生产的结合。

张先生曾这样敏锐地指出设计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对于设计艺术,调门喊得很高,真要做起来,投入到生产之中,文人的‘清高’扫地,害怕与工匠为伍。从有人介绍德国的‘包豪斯’可以看出,不谈格罗比乌斯所强调的动手实干,取得驾驭物的能力,反而突显了抽象派的‘摇篮’,便是一例。虽然口头上谈设计,实际上是搞现代派绘画的那一套”。[16]50其意思十分明确,就是对设计教育中高谈阔论和“重道轻器”的现象表示担忧,同时也从另一个角度强调,设计教育的职责是紧密围绕社会生产和需求,培养那些能“动手实干”、能驾驭器物的学生,而不是眼高手低,甚至将设计与纯鉴赏性的艺术混为一谈的庸才。

第三,从行业角度而言,设计应杜绝浮夸和虚伪,并应以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为要务。

张道一先生对设计行业中长期出现浮夸和虚伪的现象深恶痛绝。如前所述,他曾批评过度设计的虚华,认为这是违反了设计的良心,从本质上说是不道德的。与此同时,他还指出设计师应以规范的设计方式对待传统经典,而不是将其低俗化、庸俗化,否则也是不负责任的表现。他始终强调设计行业的道德因素:“艺术家的良心也就是对社会的责任,对民众的情感;对于设计家来说,就是对消费者负责”[4]。由此我们可以进一步分析,设计的“良心”与设计的“责任”之间似乎也有着某种必然的联系。事实上,前者既是对设计行为及其结果的一种道德评价,同时也是在履行后者过程中的一种道德意识。此即是说,“良心”是人们在从事设计活动时,感到应有的责任,从而对此尽责的知、情、意、行,就诚如设计师感到不应极尽欺骗之能事,并要不断将优秀传统发扬光大的意识和行为一样。不难想象,一个缺“良心”的设计师是绝对不可能对消费者和整个行业负责的。

以上是张道一先生从宏观视角对设计界提出的要求,这与其说是责任倒不如说是历史使命,需要整个设计领域不懈努力才能肩负。不仅如此,他还设想了设计界在履行这些责任时所必备的五种品质,即理念、精神、道德、学养和技巧[16]51。所谓“理念”是指对设计最高理想的追求;而“精神”是说设计界要有乐学、敬业、尊师重道的精神;“道德”是指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学养”是对学问和修养的不断精进;“技巧”则主要强调基本功训练和基础教学。设计领域只有秉持这些品质,肩负上述责任,才能对“物以致用”形成一种保障,使设计在为人造物的道路上越行越远,越走越光明。就像张先生自己所言:“艺术是塑造灵魂的,而设计艺术担负着美化生活、丰富生活、使生活更美好的任务;只能追求高尚,不能混入低俗。人各有志,既然志在于此,唯有德才并进,攀登高峰,才不负设计艺术的历史使命!”[16]51

[1][魏]王弼, [晋]韩康伯 注. 周易注疏[M]. 北京: 中央编译出版社,2013: 370.

[2][战国]孟轲 撰 万丽华,蓝旭 译注. 孟子[M]. 北京: 中华书局,2006: 257.

[3]蔡元培 撰 高平叔 编. 蔡元培全集[M]第二卷. 北京: 中华书局,1984: 176.

[4]张道一. 设计道德——设计艺术思考之十八[J]. 设计艺术, 2003(04): 5.

[5][战国]韩非子. 韩非子[M]第三卷 十过第十. 长沙: 岳麓书社,2015: 23.

[6][战国]吕不韦 撰 [汉]高诱 注. 吕氏春秋[M]第一卷. 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 2014: 20.

[7]华梅. 世界近现代设计史[M]. 天津: 天津人民出版社, 2006:262.

[8]诸葛铠. 设计艺术学十讲[M]. 济南: 山东画报出版社, 2006:76.

[9]张犇. 论“以人为本”设计观的本义及超越[J]. 中国文艺评论,2016(09): 86.

[10]王海明. 新伦理学[M]下册. 北京: 商务印书馆, 2008.

[11][德]康德 著 苗力田 译. 道德形而上学原理[M]. 上海: 上海人民出版社, 1986.

[12]戴晓莉. Artecnica:良心设计倡导者[J]. 中华手工, 2010(11): 24.

[13]吴婕. 艺术设计教育中的“良心教育”研究[J]. 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06): 126.

[14][唐]魏徵 编撰. 群书治要[M]潜夫论治要. 天津: 天津人民出版社, 2015: 422.

[15]谢军. 责任论[M]. 上海: 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7: 24.

[16]张道一. 设计艺术的历史使命[J]. 南京艺术学院学报(美术与设计版), 2010(01).

(责任编辑:夏燕靖)

J503

A

1008-9675(2017)05-0086-04

2017-06-15

韩 超(1980-),男,吉林长春人,设计艺术学博士、副教授,湖州师范学院艺术学院教师,苏州大学艺术学院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艺术设计原理。

2015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设计关怀贫困群体的伦理考量与实践研究》阶段性成果(15YJC760035);2016年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张道一学术思想研究》阶段性成果(16FYS013);2015年浙江省教育厅一般科研项目“生态文化视野下浙江艺术设计人才的设计伦理观培养研究”阶段成果(Y201533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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