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聂树斌案”和“江国庆案”谈疑罪从无原则
2017-02-12牛颖东
文/牛颖东
从“聂树斌案”和“江国庆案”谈疑罪从无原则
文/牛颖东
导 读
疑罪从无是现代刑法“有利被告”思想的体现,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内容之一。这不仅是解决刑事疑案的技术性手段和原则,还折射出我国在法治建设进程中对法律价值的重新协调和平衡,以及对公民人权的保障和尊重,是现代刑事司法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
“聂树定院,依斌 最照案 高” 疑人尘罪埃 民从落 法无原则判定聂树斌无罪。疑罪从无原则是世界范围普遍认同的法治原则,是司法机关认定刑事案件待证事实应当遵循的重要证据法则,其内涵是当刑事司法中出现既不能排除犯罪嫌疑又不能证明有罪时,从法律上推定被告人无罪。疑罪从无核心价值在于人权保障,坚持疑罪从无原则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最高人民法院的疑罪从无判决还聂树斌以司法公正,得到社会舆论广泛支持和好评,但其中依旧存在两种不同声音:一种认为聂树斌就是该案真凶,法院裁判有误;另一种认为自认凶手的王书金才是真凶,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对法院判决的不认同。此类观点固守以找出真凶方能案件审结,以案件真相大白方能司法公正的理念,将司法简单化,是缺乏法治思维的表现。为回应上述声音,笔者以与“聂树斌案”类似的“江国庆案”为对比,借此引发大众对疑罪从无原则更为客观深入的思考。
我国台湾地区的“江国庆案”发生于1996年9月12日,当天5岁谢姓女童的尸体被发现于台北“空军作战司令部”厕所外水沟旁,经法医解剖验尸,证实女童口鼻遭闷塞窒息而亡,下体遭钝器插入而严重撕裂。1996年10月4日,军方因江国庆未通过测谎检验,将其逮捕。江国庆在法院审理时翻供,指出遭受刑讯逼供才坦承作案,未获重视,一审被判死刑。江国庆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高等军事法院”。1997年6月17日,“江国庆杀人案”重审,江国庆仍被判处死刑,并于8月13日被枪决。之后十余年江父历经千辛坚持申诉,得到台湾“监察院”重视和调查,并发函纠正台湾“国防部”。2010年5月20日,台湾“最高军事法院检察署”以审判违法为由,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诉,后经重新调查发现,在案发现场有一枚掌纹与另一名士兵许荣洲相符,许荣洲到案也坦承自己犯下谢姓女童性侵命案。2011年9月13日,台湾“北部地方军事法院”对“江国庆案”作出再审判决,判决认为,原审判决主要定罪依据不充分,多数证据存疑,且原办案机关存在刑讯逼供的行为,被告人实为被迫作出有罪供述。因此,再审法院依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疑罪从无原则,“仍认公诉人未就自白出于自由意志提出证明,复无法举出其他补强证据证明被告涉有强奸杀人等案件之犯行,其所引资为认定被告涉有强奸之证据,既存在有利于被告之合理怀疑,尚不足以追认被告构成公诉意旨所指涉之罪名”,改判江国庆无罪。
江国庆被宣判无罪后,台湾舆论焦点聚集在对许荣洲的审判,令人意外的是,2013年4月2日,台湾“高等法院”二审审理许荣洲杀人案,法院认为案发现场留有许荣洲血掌纹的木条因已遗失,含有血液的结果仅属“很有可能”,但无法肯定,厕所掌纹虽与许荣洲相符,但只能证明他曾进厕所,不能证明杀人,全案缺乏直接证据,改判许荣洲无罪。“江国庆案”带给我们最有益的启示在于台湾司法机关按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疑罪从无原则审判该案,经过证据裁判,对两个疑似真凶都作出了无罪判决。这个案例说明,真凶不是在任何案件中都能被查明的,在案件事实真相调查不清楚的情况下,应当依照疑罪从无原则,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无罪判决。
只要细细阅读最高人民法院对“聂树斌案”作出的无罪判决,就会发现“聂树斌案”并非已经查明事实真相,原审法院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锁链,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也没有达到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定罪要求,不能排除另有他人作案的可能。再审判决书对“聂树斌案”中证据存在的明显缺陷作了相当明确具体的阐述,笔者据此及案件情况认为本案存在以下几个重大疑点:
第一,聂树斌被抓获之后前5天的讯问笔录缺失,聂树斌在该5天内,既有有罪供述,也有无罪辩解,而从无罪辩解到供认不讳,被害人是否经历了刑讯逼供?而且,聂树斌对关键事实的供述前后矛盾、反复不定,真实性、可靠性尚存疑问。第二,原审卷宗内案发之后前50天内证明被害人遇害前后情况的证人证言缺失,直接影响对康某死亡时间和聂树斌作案时间等基本事实的认定,导致在案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证明力受到严重影响。第三,聂树斌所在车间案发当月的考勤表缺失,导致认定聂树斌有无作案时间失去重要原始书证。第四,被害人尸体上的作案工具花上衣来源不清,现场提取的花上衣与让聂树斌辨认、随案移送的花上衣是否同一存疑。第五,康某尸体未经解剖检测,导致多项待证事实不得确认。尽管当年河北省不具备DNA检测条件,但我国公安部在案发数年前就引进DNA检测设备,北京、天津、上海等地也陆续具备了检测条件,河北省公安部门当时足可以将样本送达这些地区检测,而由于法医的疏忽,未将被害人尸体解剖,无法从尸体内提取精液进行DNA检测以确定犯罪嫌疑人,也无法检测尸体胃部和胸部以确定被害人死亡的时间和原因,造成聂树斌对强奸妇女罪的口供成为没有其他科学证据支持的孤证。然而,有些人罔顾判决书中证据疑点,避重就轻,欲通过说明被害人尸体形态、被害人遇害时间以及王书金供述与实际情况的不符来否认王书金是真凶的可能,从而认定聂树斌是真凶。这种“非此即彼”的观点没有真正从证据裁判原则和疑罪从无原则角度出发,存在意识偏见,在法律逻辑上是有失误的。
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以现有证据为根据,依照疑罪从无原则作出的无罪判决无疑是正确的,是经过反复斟酌的结果,是法院适用疑罪从无原则的样板性判决,是能够被载入史册的判决,是能够对我国司法改革起到巨大引领作用的判决!今天,对“聂树斌案”的改判实为来之不易,我们应当充分理解和肯定最高人民法院为中国法治进步作出的努力和突破。正如陈光中教授在刊登于《人民法院报》的《严格依法再审,坚决贯彻疑罪从无》一文中所强调,“最高法院合议庭以对法律负责、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态度,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作出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这不仅是疑罪从无的题中应有之义,更充分体现出我国在十八大以后司法文明与司法人权保障方面的重大进步”。
聂树斌平反昭雪后,“王书金案”会如何审判?依法律逻辑来看,对王书金的审判存在两种可能:一是认定王书金为杀害康某的真凶,二是以证据不足判定王书金无罪。按照疑罪从无的法治理论而言,真凶不是在每个案件中都能被查明,“一案两凶”的判决认定可能会出现如“呼格案”式的因证据充分找到真凶而还被告人以清白,也可能会出现如“江国庆案”式的两名疑似真凶均因证据不足被判无罪。在笔者看来,看似供述出聂树斌未曾提及的作案现场遗留的一串钥匙和被害人生前所穿衣服的隐藏地点及隐藏方式的王书金有重大嫌疑,但仔细分析仍存疑点,王书金对客观证据花上衣问题未提及,并且其供述被害人致死原因与尸体检验报告不符,因当时法医未对尸体解剖,也无法验证被害人胸骨、肋骨是否骨折。康某被害一案在21年前办案人员未查明事实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就对聂树斌作出了死刑判决,21年后的今天如果要判定王书金为真凶,依旧存在诸多疑点未排除。因此,康某被害一案也可能会出现“江国庆案”式的两名疑似真凶均被判无罪的结果,这种可能完全符合疑罪从无的法治逻辑。无论王书金案审判结果如何,法院都应当坚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有罪判决证明标准,坚决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和疑罪从无原则,不枉不纵,严防冤案的发生,保证司法公正。我们应当相信我国法院会对王书金作出公正的审判,并尊重最终的判决。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研究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