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津贴不能沦为纸上权益
2017-02-11张智全
文/张智全
高温津贴不能沦为纸上权益
文/张智全
背景:7月12日入伏以来,全国多地陷入持续“蒸烤模式”,南北方大范围地区最高气温达35℃以上。近期,多个部委和地方政府出台防暑降温措施应对,尤其要求高温津贴要发放到位。然而记者调查发现,不少地方在政策落实上还不到位,有一些户外劳动者表示并未拿到高温津贴,有的地方高温津贴标准多年不变。(7月17日《新华每日电讯》)
高温津贴不仅是关乎“体面劳动”的福利问题,更是必不可少的一项劳动权利。在越来越注重劳动保障的法治社会里,让高温津贴按时足额发放到职工钱袋子里,理应是最基本的法治常识。
现实中不少地方高温津贴遭遇落地难的尴尬,究其缘由,无非是用人单位为降低成本,置政策法律的规定于不顾,当然这里面也有职工维权意识差的因素,更有法律制度存在“真空”的问题。
关于高温津贴的法律规范,1995年施行的《劳动法》在第56条中原则性的规定: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至于职工究竟该怎样维权,却没有具体规定。如此语焉不详的表述,在实践中根本不具有执行力。尽管2012年修订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作出规定,在35摄氏度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但由于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和监管问责方面的规定过于模糊,让不少用人单位有了刻意规避的可乘之机,以致高温津贴在很多时候变为一碗绿豆汤、一块西瓜或一条毛巾,职工权益的保障和依法维权无一例外地成为空谈。
从这种意义上说,要防止高温津贴沦为摆设,必须完善法制。因为没有完善法律制度的规范、约束和保障,再好的政策都可能沦为一纸空文。鉴于此,针对不少地方职工高温津贴已沦为“纸上权益”的严峻现实,应尽快完善法律法规,以弥补劳动保障人文关怀的不足,从而以法律的名义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也就有了更为现实的紧迫性。
鉴于不少地方高温津贴难以落地的客观现状,在立法提速确有困难的情况下,不妨按照“先简后繁”的思路,解决职工维权的现实困境。比如,立法部门联合相关主管部门,出台保障职工高温津贴足额发放的单行规定;各地亦可以通过行政行为,进行必要的制度设计,比如强制要求将职工高温津贴的保障写入劳动合同;推出一些可供操作的职工维权具体措施;或把职工高温津贴的保障纳入劳动监察部门的政绩考核内容,依法严肃问责等,从而为立法奠定基础。
一言以蔽之,完善高温津贴保障的法制是一个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只有完善法律制度,将高温津贴的保障作为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益,才能形成尊重劳动者并保护他们正当权利的法治氛围。如此,职工高温津贴沦为“纸上权益”的“病灶”才可能得到有效清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