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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顺农村审计主体很有必要

2017-02-08本刊评论员

农村财务会计 2017年8期
关键词:财政资金委托集体经济

本刊评论员

理顺农村审计主体很有必要

本刊评论员

当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往来不断增多,新农村建设也涉及大量的财政惠农资金,村级审计工作已成为强化村级财务管理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县审计局、乡镇财政所、农经站等均根据不同法律政策依据对农村财务开展审计,农村审计主体呈现多元化,在一些地方造成重复审计、令出多门等问题,理顺农村审计主体刻不容缓。

目前较为常见的农村审计形式有村集体财务收支审计、村干部任期及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各类财政专项审计等,开展审计工作的主体有乡镇农经站、财政所、县审计局委托乡镇审计。

在实践中,三类审计主体并存引发了一些问题。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农村审计法律,而且不同层次法律、部门法规之间存在交叉冲突,造成农村审计的法律依据不一致,严重影响政府审计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审计主体多元化导致政府部门各自为政,互相扯皮、推诿,严重影响了审计效率,使农村审计工作者无所适从。

按照审计法、财政资金使用管理相关规定,财政、审计部门组织的审计是政府内部审计的延伸,主要针对国家财政资金的收支进行审计,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的事项不仅仅是财政资金,还包含大量的非财政资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个村民集体自治组织,不是一级政府机构,也不是县乡下属单位和部门,因此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不同于通常意义上的政府内部审计。

农经部门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的主管部门。2007年农业部颁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作出了相应的规范。其中第三条规定,县级及以上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乡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

要想真正理顺农村审计主体,还需从审计委托主体入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本村审计的委托主体,委托审计的内容既包含财政资金审计也包含非财政资金的审计。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以村民委员会委托审计的方式明确审计主体,充分体现村民自治对审计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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