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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对税务信息化发展趋势的分析

2017-02-04梁裕恒梁志刚周逸飞

中国管理信息化 2016年24期
关键词:发展趋势互联网+互联网

梁裕恒+梁志刚+周逸飞

[摘 要]本文旨在介绍互联网最新技术的运作模式下,探讨如何将这些最新的技术模式应用在税务系统中——通过建立跨平台的电子化纳税人信息网将对大多数公民的经济活动进行整合,最终达到方便纳税人生产活动,方便税务系统管理的目的。

[关键词]“互联网+”;税务信息化;发展趋势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6.24.073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6)24-0-02

1 税务信息体系的建设成果与现状

税务信息即税务系统内纳税人信息及税务内部信息的总和。其范畴包含税务系统内的征管统计及税务系统外面向纳税人的管理、发票使用与申报信息的反馈。税务系统内的信息流转按照行政区划分层级进行传递,即总局—省局—市局—区局—分局,而税务系统外的信息流转则是管理员+办税服务厅—纳税人的导向模式。现阶段税务信息体系建设分为税务系统内和税务系统外两大类,税务系统外又分为以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终端设备为代表的实体化延伸点和以网上办税服务厅、税控设备为代表的网络延伸点。

1.1 以个人税务管理平台为代表的税务内部信息交互平台

现阶段,税务系统内部信息交互已基本完成了信息化和系统化。从前台纳税人取号叫号,到金税三期系统内审核审批项目的推送,再到绩效考核考评系统对个人工作的评定,税务系统内部信息交互已基本基于信息化平台,以标准流程的模式对公文交互信息进行处理。这一体系以工作统筹平台为基础,包含任务发布、公文推送、平台展示及诸多其他税务的工作。

1.2 以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终端设备为代表的实体化税务延伸点

以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终端设备为代表的实体化延伸点本质上是在现实中存在的,税务系统与纳税人进行税务信息交换的交互点。办税服务厅的职责包括办理税务登记、发票使用等方面的工作,是最基础的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进行涉税业务交互的平台。

1.3 以网上办税、税控设备为代表的网络税务延伸点

以网上办税、微信办税为代表的直接面向纳税人的网络延伸点,其功能设计的定位是参照实体化延伸点的功能给予纳税人一个网上办理税收业务或辅助实体化延伸点办理税收业务的平台。系统的功能模块划分与文书受理项目的设计划分都能体现出网上办税、微信办税是基于实体化延伸点的痕迹。另外,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系统的使用,税务机关可以实时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纳税人也可以实时反馈生产经营的数据。2016年3月起,信用等级为A级的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正是税务信息系统逐渐取消对实体化延伸点的依赖,面向税务信息流的信息体系取代原基于管理层级的税务信息体系的具体表现。

2 “互联网+税务”信息体系发展的思考和探索

2.1 强化内部核心网络建设,整合税务内信息体系

税务系统内的信息流转已经部分完成整合,但是仍然存在不同系统并存的情况。

2.1.1 税务信息系统后台数据库

金税三期系统、防伪税控系统、内控风险防御系统等多种系统并存,为数据库维护和数据提取与分析带来了诸多不便。有必要对数据库后台数据进行更进一步的整合,具体可以通过数据库之间进行映射的方式进行,在设计过程中参考金三系统在添加对应数据映射的方法,这样在税收数据分析的过程中可以得到更准确更有效的数据,为税收征管提供更好的数据基础。

2.1.2 无纸化办公

税务系统内已部分实现无纸化办公,但仍有相当一部分工作需要通过纸质文书处理,包括报表审核、党务建设在内的税务信息依旧需要纸质文书送达办理。要提高无纸化办公程度,一方面需要设定业务标准,即设置相应的信息系统完成对应税务文书的流转流程的方式方法。另一方面需要强化个人认证,即强化人与计算机的匹配关系,用一个强制的身份认证为每一个税务人员进行身份标示。

2.1.3 办公自动化

只有应用信息技术建立完整统一的税务数据库,才可以将国税工作统筹平台等非金三系统和金三系统相关业务连通,打造通用的自动化办公平台。在此基础上整合大数据处理模式,对税务数据进行深度提取,达到真正的自动化办公。若出现风险或问题,系统自动提示处理方案,办税人员只需要进行方案选择即可完成办公。

2.2 强化与纳税人的关联度,形成电子化纳税人体系

电子化纳税人体系,即为每一位公民添加税务系统识别标志,并在纳税人自愿的前提下,应用“互联网+”,为纳税人提供“定制化”“网络化”的涉税经济活动平台。

2.2.1 跨平台统一数据的电子化纳税人体系

电子化纳税人体系需要跨平台,可以应用固定终端(电脑)或移动终端(手机)甚至其他可能的嵌入式设备(税控盘),保证设备联网就可以记录使用者的经济活动痕迹。这一平台的管理端可以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涉税事项并进行统计,自动生成汇总数据进行申报,将纳税人的经济活动纳入税务信息系统内,成为税务信息流的一部分。

2.2.2 个人纳税人代理体系

电子化纳税人体系在推广方面最接近“支付宝”的推广模式,但税务系统与支付宝公司相比,政府部门具有强制力和公信力,在推广上具有先天优势,且税务系统本身不需要盈利,与商业公司相比具有成本优势,可以为使用者提供更好的使用体验。随着嵌入式设备的普及,现实类的信息应用技术逐渐发展,公民个人可通过统一的税务经济系统展示自身相关数据,将虚拟的网络数据和现实的公民个人身份相统一将是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

2.2.3 深化大数据应用

电子化纳税人体系彻底解决了获取信息渠道不畅的问题,税务系统内可以直接以纳税人经济往来数据为基础进行数据挖掘。对海量的纳税人经济往来数据原始信息,“整体大于部分之和”,即单独对数据汇总比数据本身有价值,对数据汇总的结构进行重组比数据汇总有价值。通过对税务人员信息化技能的培养,强化对大数据模式的应用能力,对整个社会经济数据进行分析、探索、发现、理解、解析、重构、汇总与提炼,可得出未来经济发展方向和大数据的核心价值——“预期”。从而进行精确的税务管理,强化税务对社会经济发展的调节与引导能力。

3 强化与公安、银行的信息交互,形成纳税人电子信息网

纳税人电子信息网,是以电子化纳税人体系为蓝本,统合银行、公安、税务三方信息,构建的为纳税人提供全方位经济服务的信息网。

3.1 纳税人信息网在税务系统、风险管理上的应用

以三方信息交互平台为基础,纳税人大部分的经济活动都可以纳入纳税人电子信息网。当银行卡账户发生变动即纳税人发生经济活动,可以有针对性的查找对方账户信息,得到最准确的交易信息,并转化为交易凭证,完全取代电子发票及纸质发票的功能。同时,应建立完整覆盖社会经济生活的税收风险管理应用平台,满足不同层级、不同部门税务干部对税收流失风险管理工作的需求。

3.2 纳税人信息网在公安系统上的应用

在大数据时代,税务机关通过“互联网+”,利用日常税收管理、纳税风险评估,特别是税务稽查发现的涉税问题,区别企业规模、所属行业、税收种类并设立税收风险预警平台,帮助企业建立税务风险防控体系。公安系统通过纳税人电子信息网可以获得所有公民的经济活动情况,一旦发生公民经济违法行为,纳税人电子信息网可以立即甄别。无论是对税务稽查还是公安侦破经济案件都将获得极大的便利。

3.3 纳税人信息网在银行等金融企业中的应用

银行系统乃至所有金融系统如果对接纳税人电子信息网,都可以获得纳税人申请或允许获得对应纳税人的经济活动的信息,为金融企业经济活动、金融活动,期货保证,反诈骗等行为提供纳税人实际的经济状况材料,为解决小规模纳税人融资困难的问题提供便利。以银行为代表的金融企业本质依旧是纳税人,如果能通过纳税人信息网的建设可以降低财务风险,减少坏账,就可以提高企业盈利率,降低金融企业的税务风险,提高税源质量。

主要参考文献

[1]李万甫,黄立新.构建“互联网+税收大数据应用”机制的思考[J].税务研究,2016(7).

[2]刘家贝.云计算下税收信息化发展困局突破探析[J].商,2015(45).

[3]蔡登明,许建国.浅析税务机关推进“互联网+税务”的路径选择[J].税务研究,20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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