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开展农业文化遗产保护
2017-02-01河南省农业科学技术展览馆张锴
河南省农业科学技术展览馆 张锴
依法开展农业文化遗产保护
河南省农业科学技术展览馆 张锴
石油农业、商品农业能够创造更大的产出并给从业者带来丰厚回报。面对经济与效率的诱惑,放弃传统农业就成为人们的自然选择。这本来是人类社会发展演进的客观规律,但如果任由这种演进无限制发展,则现存不多的传统农业文化遗产也将面临被彻底抛弃的命运,其结果将不仅是文化的遗失、景观的遗失,更将对依附于这些农业文化遗产的整个生态环境造成彻底破坏,背后的经济价值、文化价值、生态价值、社会价值损失几乎无可估量。我国新疆地区传统干旱农业灌溉系统“坎儿井”近年来不断消失,依存这一体系的农业生物多样性资源受到严重危胁;云南哈尼稻作梯田因为近年来连续干旱及农村劳动力外出打工,农民将水田改成旱地,放弃传统稻作种植;其他很多农业文化遗产也正在面临消逝的危险。依法开展农业文化遗产保护是当前必须尽快解决的重大现实问题。
一、当前农业文化遗产法律保护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一)主体权属不明
农业文化遗产是一种传承下来的农作方式,有支持其存在的复杂的社会背景,本身既属于物质文化遗产,又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权属不明确,权利主体难以准确确定,造成农业文化遗产的社会关系调整对角的缺位。
(二)利益结构复杂
传统法律体系下权益主体都是明确的个人,财产创造行为和获益主体明确。而农业文化遗产则不同,作为一种“活”的遗产,其创造、维护、开发与保护都是由当地社会多因素共同促成、参与的,很难清晰划分。此外,农业文化遗产地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的知识产权划分也需要法律确定。
(三)法律制度缺位
我国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法规都有很强的针对性,但对两种遗产之间相互作用的认识不足,也缺少对相应特征的保护。而农业文化遗产恰恰集两种遗产特征与一体,这种“尴尬”处境使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失去了有效的法律依据。
二、农业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主要内容
(一)农业文化遗产地农民和社区对土地的所有权及其人权保护问题
维护农业文化遗产动态发展的因素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这些遗产赖以生存的土地、林地、水体、海洋,它们是农业文化遗产存在的基础;二是这些区域生生不息、代代相传的农民和社区,他们是“活”的要素,传承着农业文化遗产中凝结的智慧与经验。农民、社区对农业文化遗产地土地的所有权及其人权保护,使二者相互依存的体系得以维护和继续,为农业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了基本前提。
(二)农业文化遗产系统自身保护问题
农业文化遗产包括物质要素和非物质要素等。其中物质要素主要有自然要素和系统内农业生产设施、生产工具等,非物质要素包括农业生产相关的文化、技巧、实践经验等。对这些要素的保护主要涉及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遗传资源保护、农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内容。
(三)农业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这方面除传统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外,主要争议点还包括生物专利权问题和传统知识问题,而争议的关键在于如何在材料与传统知识提供者和研究者之间,对农业文化遗产提供的材料和传统知识产生的知识权益进行分配。
(四)农业文化遗产有关贸易活动保护问题
农业文化遗产的商品和服务活动具有全球性的意义和价值,需要在国际市场上通过交易得到实现,而这种保护本身也是对传统系统提供产品与服务价值的认同。但是由于传统农业市场竞争力不足的现实困境,农业文化遗产提供产品在市场贸易中面临的困难还十分突出,其价值实现难度很大。
三、我国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体系构成
在我国,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依据可以大体分为两个方面:国内法和国际法及国际共约。
在国内法方面,我国《宪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我国土地所有权归国家和集体,农民及其家庭通过土地承包的方式享有承包经营权;《土地复垦规定》《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水法》《河道管理条例》《森林法》《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提供了农业文化遗产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野生动物保护法》《畜牧法》《种子法》《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对农业文化遗产种质资源保护提供了依据;《农业法》《商标法》《专利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对农业文化遗产传统知识保护做出了规范。
与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国际法和国际公约主要有:1989年第76届国际劳工组织大会通过的《土著和部落人民公约》;1992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发起、政府间谈判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联全国粮农组织提出的《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1994年法国巴黎外交大会通过的《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此外还有《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濒临灭绝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