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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与义:略论孟子生命价值思想

2017-02-01郭清香

伦理学研究 2017年3期
关键词:禽兽所欲小体

郭清香

生与义:略论孟子生命价值思想

郭清香

在孟子的思想中,生命的价值基础在于人的“不忍人之心”,但这并不是生命的最高价值。生命的价值提升集中体现在“舍生取义”的过程,可见“义”是生命的高级价值。孟子生命价值的思想启发我们:生命中的各种价值有高低之分,需认真权衡;舍生取义固然高尚,“不立危墙之下”同样重要;对待生命的紧要问题上,自我与他人要适当区别对待。

孟子;不忍人之心;舍生取义;生命价值

生命的价值问题是应用伦理学诸多问题的核心,如自杀、安乐死、堕胎、死刑等等。其中包含着何为生命的基本价值、生命的基本价值和其他价值的关系、什么情况下可以放弃生命等等问题。孟子关于生命价值的思想可为我们思考这些问题提供一些启发。他认为,生存是基本的、重要的价值,但生命的高级价值是“义”。而所谓“义”体现的是一个真正的“人”所应当做的事情。

一、不忍人之心——生命价值的基础

通常谈到孟子对生命的看法,大家首先想到的是他关于舍生取义的思想。由此常产生的误解是:孟子漠视生命本身的意义。这个看法是错误的。孟子非常看重生命本身的价值,这可以从孟子对不忍人之心的看法中展现。不忍人之心是对他人处于生命危险状况下人的自然反应,体现的是人对生命的基本价值的肯定。

什么是不忍人之心?孟子自己有一番解释和论证。《孟子·公孙丑上》中,孟子说:

“人皆有不忍人之心。先王有不忍人之心,斯有不忍之政矣。以不忍人之心,行不忍人之政,治天下可运之掌上。 所以谓人皆有不忍人之心者,今人乍见孺子将入于井,皆有怵惕恻隐之心——非所以内交于孺子之父母也,非所以要誉于乡党朋友也,非恶其声而然也。由是观之,无恻隐之心,非人也;无羞恶之心,非人也;无辞让之心,非人也;无是非之心,非人也。恻隐之心,仁之端也;羞恶之心,义之端也;辞让之心,礼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孟子·公孙丑上》)

在孟子看来,不忍人之心是人人都有的,是人天然禀赋的,是所有善端的综合,是人之为人的底线。为了进一步解释不忍人之心是什么,孟子举出了一个孺子入井的例子:任何一个人,在见到孺子将要掉入井中时,都会产生一种强烈情感,这种情感是不忍人之心的自然发动,孟子称其为“怵惕恻隐之心”。杨伯峻《孟子译注》解释“怵惕恻隐”四字:“说文:‘怵,恐也。’惕,易乾释文引郑玄注云:‘惧也。’说文:‘恻,痛也。’隐即‘王若隐其无罪而就死地’之‘隐’,赵岐注:‘隐,痛也。①’”[1](P74)怵惕侧重惊惧,恻隐侧重哀痛。怵惕恻隐表达的是一种对于他人生命危险的惊恐警觉并痛心的感觉。在这个例子中,显然孟子认为他所描述的“怵惕恻隐”是人之常情,是一个确定无疑的客观事实,是每一个人在当下情景必然都会产生的情感。这种感觉之所以产生,是因为人天性中的不忍人之心具有对他人生命境况的同感同情。所谓“人同此心,心同此理”,人与人之间的“同”决定了在面对某种特定的生命境况时,每个人都会有相同的感受。人人都有不忍人之心,决定了人在面对他人的生命受到痛苦威胁的时候,产生怵惕恻隐之感。这是对他人生命本身所具有的价值之肯定,也是对自我生命价值的肯定。

不忍人之心包含了丰富的内容,孟子将其归结为四心、四端:恻隐之心仁之端、羞恶之心义之端、辞让之心礼之端、是非之心智之端。此四心、四端俱在不忍人之心中。在面对具体的道德情景时,不忍人之心发动不同的情感,做出合适的选择。在四心之中,恻隐之心占用特殊的地位,它是四心之首,最能体现不忍人之心对他人的同情同感。可以说,虽然不忍人之心不等于恻隐之心,但不忍人之心最基本、最核心的内容仍然是恻隐之心。这也是为什么孟子独独举了一个孺子入井的事例,只从恻隐之心的角度来论证说明不忍人之心的原因。

可见,在对待人之生命现实境遇的基本态度上,孟子看重的是人所共有的不忍人之心,这是一切伦理道德之“端”,也是生命价值之“端”。这个端头说明,所有伦理道德所依据的基本价值,是生命本身。没有生命,显然其他的价值无所依附;伤害生命的行为,不符合仁义的要求,不符合人道的要求。或者说,在极其特殊、不得已的情况之下,伤害生命的行为必须得到谨慎的、严格的道德辩护。

由此我们可以更清楚地理解“嫂溺”情景下关于“经权”讨论的意义。《孟子·离娄上》记载:

淳于髡曰:“男女授受不亲,礼与?”孟子曰:“礼也。”曰:“嫂溺,则援之以手乎?”曰:“嫂溺不援,是豺狼也。男女授受不亲,礼也;嫂溺,援之以手,权也。”(《孟子·离娄上》)

经者,常也;权者,变也。经之所以能常出于它所认可的礼之价值的普遍性。在通常的情况下,人们需要遵循礼的规定来做。权变只是一种特殊的情况,只有在所遇到的情景涉及的价值高于礼的价值时,才可以舍经而求权变。在上述对话中,孟子选择了救嫂,其选择的依据是:生命的价值高于礼的价值。如果受礼之拘束而任凭嫂溺死,这样的人就是“豺狼”,是禽兽。众所周知,礼在儒家思想的体系中有着重要的价值,生命的价值高于礼的价值,也可证明孟子对生命本身的重视。

二、舍生取义——生命价值的提升

作为端头,生命的意义是否完全内涵于生命之中呢?或者说,是否只要人活着就获得了生命的全面意义呢?孟子以不忍人之心体恤到人人生命的可贵,但显然孟子并不认为这是人生命的真正价值。孟子以下一段我们耳熟能详的话,表达了他对人之生命意义的看法。孟子说:

“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鱼而取熊掌者也。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生亦我所欲,所欲有甚于生者,故不为苟得也;死亦我所恶,所恶有甚于死者,故患有所不避也。如使人之所欲莫甚于生,则凡可以得生者,何不用也?使人之所恶莫甚于死者,则凡可以避患者,何不为也?由是则生而有不用也,由是则可以避患而有不为也,是故所欲有甚于生者,所恶有甚于死者。非独贤者有是心也,人皆有之,贤者能勿丧耳。一箪食,一豆羹,得之则生,弗得则死,呼尔而与之,行道之人弗受;蹴尔而与之,乞人不屑也。万钟则不辨礼义而受之。万钟于我何加焉?为宫室之美、妻妾之奉、所识穷乏者得我欤?乡为身死而不受,今为宫室之美为之;乡为身死而不受,今为妻妾之奉为之;乡为身死而不受,今为所识穷乏者得我而为之,是亦不可以已乎?此之谓失其本心。”(《孟子·告子上》)

孟子用人之“所欲”作为判断事物是否有价值的基本标准,为人“所欲”即是对人而言有价值的东西,为人“所恶”即人所不欲的,对人而言就是具有负面价值的东西。人“所欲”的东西、“所不欲”的东西都很多。在一般人看来,人“所欲”的东西里头,生命是最可贵的;在人“所恶”的东西里头,死亡亦即失去生命是最可怕的。生命确实是可贵的,对人而言,很多的价值是附属于生命的。没有了生命,就没有了实现这些价值的可能。但同样对人而言,活着只是生命最基本的价值,而不是全部价值。为了活着而活着,将会丧失生命的意义。所以孟子说,如果将活着看作最高的价值,将死亡看作最大的威胁,那么为了活着可以不择手段,为了免死可以丧失尊严。今天那些为了“宫室之美”、“妻妾之奉”、“所识穷乏者得我”而不择手段去做的事情,以前哪怕舍弃了生命而不为,现在却有人为之。这是将生命的价值看作不如钱财、美色和声誉的价值。这不是人应该做出的选择,是“失其本心”,是人的错误举动。

显然,在孟子看来,生命的价值绝对要高于钱财、美色甚至声誉,因为生命不能仅仅成为获得这些身外之物的手段。正如康德所说:“决不把人这个主体单纯用作手段,若非同时把它用作目的。”[2](P95)人的生命本身就有着自己的独特价值,不能把生命用作获得钱财等的手段。

但孟子非常明确,活着本身并不具有绝对的价值,它也不是人生终极意义的选择。世界上存在着比活着更重要、更有价值、更优先的选择,孟子将其归结为“义”。“义”因为比生命具有更大的价值,所以在特定的情境下,人应当舍生而取义。舍生取义即判定了在人的生命价值中包含着一个依据价值大小而进行的排列,其中,生命本身——“活着”是最基本的价值,而各种“义”,是高于“活着”的价值。舍生取义,即是在判定什么是高于生命本身的价值并进行取舍。这同时也是一个提升生命价值的过程。

三、义——人之生命价值的特殊所在

“义”字本义为“宜”,合适之意。广义上讲,生命本身也是一种义。孟子主张的“义”是相对狭窄的义,是指区别于生命的更高级的价值。孟子所讲的“义”,根本的意思即在于为了自己“人”的身份而做合适的事情。对孟子而言,人生命的意义在人之为人的命题中展开。人有不忍人之心,是人之为人的标准;人能舍生取义,也是人之为人的依据。这两者都是“人”的应有之意。孟子对真正的人有着理想性的向往,他眼中的尧舜、君子、贤者、圣人、大人、大丈夫,都是真正的人的代表。可以说,生命的高级价值“义”的核心就在于人是否成为了真正的人,是否做到了真正的人应当做的事情。

孟子对人的基本规定始于禽兽之别。人性使人与动物区别开来而成为人,或者说,人性使得人脱离了动物界而成为人。人虽然不同于动物,但是人同时也有与动物相似甚至相同的因素。孟子以含有明显贬意的禽兽②一词,来界定人身上具有的与动物相同的东西。孟子也承认,人与动物相同的地方很多,例如,“饱食、暖衣、逸居而无教,则近于禽兽”(《孟子·滕文公上》)。而“人之所以异于禽兽者几希”(《孟子·离娄下》),人区别于动物而成为真正的人,这是人性的功劳。但人性非常容易丧失,如不小心,人很容易退变成禽兽。

人性的主要内容依于人伦,成于仁义道德。正因为人之异于禽兽者“几希”,舜“明于庶物,察于人伦,由仁义行”(《孟子·离娄下》),由此保养人的这点善端;也正因为人“近于禽兽”,“圣人有忧之,使契为司徒,教以人伦——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孟子·滕文公上》)。做到了仁义,才成之为人。所以,孟子解释仁的时候说:“仁也者,人也。”(《孟子·尽心下》)真正的人是与禽兽相区别的,真正的人认识到自己生命的价值是与仁义相辅相成的,由此我们不难理解,为什么孟子强调人可以为了义而舍弃生命,因为“义”才是人之为人的本质所在。

人能否把握自己的本性而真正成为人,孟子对此有着乐观的态度。他认为,只要人自己努力,就可以完全把握自己的善良的本性,而成为大人、圣人。孟子说:“尽其心者,知其性也。”(《孟子·尽心上》)这是一个集义尽性的过程,其中不乏艰辛,但充满希望。

被孟子称为“集义”的过程,也是养浩然之气的过程。能够养成浩然之气,就可成为大人,成为大丈夫。孟子以“心”为大体,存其大体为“大人”。大人是真正的人。大丈夫也因能存有其心,而得名为“大”。孟子说:“居天下之广居,立天下之正位,行天下之大道;得志,与民由之;不得志,独行其道。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此之谓大丈夫。”(《孟子·藤文公下》)大丈夫居天下最宽敞的地方,这就是仁;立天下最正的位置,这就是礼;行的是天下最光明的大路,这就是义。孟子还说过:“仁,人心也;义,人路也。”(《孟子·告子上》)“居仁由义,大人之事备矣。”(《孟子·尽心上》)有了仁义做基础,遵循礼的规矩,大丈夫就能抵抗外界的各种诱惑,不为富贵名利乱其心,不因贫穷卑下而改变他的行为,不怕任何暴力和强权,不会因暴力压迫而改变他的理想和意志。大丈夫保存了赤子之心,遵循仁义之道,成为真正的人,展现出人之生命的真正价值。

四、生命与价值的反思

孟子对待生命价值的基本立场是:人的生命都是珍贵的——因此要保养好自己的生命,并且善待他人的生命;但活着并不是最高的价值,当义的要求需要舍弃生命时,作为一个真正的人,必然会舍生而取义。生命伦理问题在今天越发引人关注,孟子的生命价值思想至少可以给我们三个方面的启示。

1.大体与小体的价值衡量

价值是可以判别高低,进行大小排序的。孟子将“活着”的价值排在钱财美色之上,将“义”的价值排在“活着”之上。孟子还采用近身取譬的方式,以人身各器官组织的重要性说明价值是有大小的。根据价值之大小,人可以判断自己的取舍。

孟子曰:“人之于身也,兼所爱。兼所爱,则兼所养也。无尺寸之肤不爱焉,则无尺寸之肤不养也。所以考其善不善者,岂有他哉?于己取之而已矣。体有贵贱,有小大。无以小害大,无以贱害贵。养其小者为小人,养其大者为大人。今有场师,舍其梧槚,养其樲棘,则为贱场师焉。养其一指而失其肩背,而不知也,则为狼疾人也。饮食之人,则人贱之矣,为其养小以失大也。饮食之人无有失也,则口腹岂适为尺寸之肤哉?”(《孟子·尽心上》)

就像人的身体各部分对整体而言有贵贱大小一样,人世间的事物对人而言的价值和意义也是不一样的。身体如果为了小的而失去大的,例如为了保全一个小指头结果丢掉了一条膀子,就是“狼疾人”③,是糊涂透顶的人,因小失大,弄反了价值的大小。从生命的意义角度而言,人的身体仅仅是“小体”,那么人的“大体”是什么呢?

公都子曾经问孟子:都是人,为什么有些人是大人,有些人是小人呢?孟子说,看重其大体的就成为大人,看重小体的,就成为小人了。都是人,为什么有人重大体,有人重小体呢?孟子的解释是:“耳目之官不思,而蔽于物。物交物,则引之而已矣。心之官则思,思则得之,不思则不得也。此天之所与我者。先立乎其大者,则其小者弗能夺也。此为大人而已矣。”(《孟子·告子上》)小体是人的身体,人莫有不爱其身的,这是自然的秉性。但小体容易受到外物的影响而背离本性。只有大体——心之官发挥思的作用,立乎其大,才能带领小体走正路。大体并非一团血肉的心脏,而是包含孟子之良知良能的人之本心,包含了四端的不忍人之心。这个大体所包含的是人之为人的一切因素。依靠于此,我们知道人是什么,从而知道,生命的价值和意义是什么。

大体、小体之大小区分,就暗示了价值上的大小之别。这为我们判断价值大小提供了一个原则性的标准:凡是为了大体之需,则价值为大;凡是为了小体之需,则价值为小。如果是为了口腹之欲而丧失了尊严,显然是为了小体而失了大体,为了价值小的东西而放弃了价值大的东西。作为一个真正的人,是要为了人之为人的尊严、责任而活着,这是大体。当然,所谓大与小,是相对于整体而衡量的。当孟子用身体做比喻时,一个手指头之小与一条臂膀之大是针对整个身体而言的。因而身体的每一部分的价值都是相对于整个身体而言大或小。由此,对于一个人的价值大小而言,孟子是将眼光放在了一个真正的、完整的人上来考量的。对一个真正、完整的人来说,最粗略的价值划分是于身体的价值和精神性的价值。也就是说,对身体价值和精神价值的衡量,是相对于一个真正的人之整体而言的。显然在这样的视域下,孟子认为身体(如耳目之官)是小体,精神(心之官)是大体。而真正的、完整的人会作出正确的判断,超越同禽兽类似的身体,而追求区别于禽兽的仁义道德;超越于物质欲望的需求,而提升自己,追求精神生命的精彩。

2.生与死的权衡

孟子关于生命价值的思想向来为人称道的是他对高于人之生命本身价值的推崇,杀生以成仁、舍身而取义的思想激励了很多的仁人志士舍弃生命慷慨赴义。人在社会中,担负有各自的责任和义务,这些责任和义务对人生而言,其意义往往要大于生命本身。因此,我们必然会称颂那些为了天理良心、民族大义、社会正义而献出生命的人;我们也会赞许那些以生命为代价完成自己社会使命的人。这是生命的积极意义。从消极的意义上讲,当一个人无法完成人之为人的使命、生命堕落为苟延残喘、只为活着而活着时,因为他无法担负起应有的责任和义务,我们会理解他自愿放弃生命的举动。生命本身的价值不是最高的,活着并不是最终的目的,因此主动自愿安乐死不失为一种对待生命的正确态度。

但我们同样要重视孟子生命观的另一面,即我们应该珍惜生命,这是“仁”的应有之义。天地之大德曰生,生生不息是“仁”的重要内涵。生命确实并不具有终极的意义,但生命本身的价值也是不可忽略的,没有了生命,其他的价值就不可能实现。孟子强调舍生取义,同时他也反对无谓地舍弃生命。孟子主张“知命者不立乎岩墙之下”(《孟子·尽心上》)。不能将生命随便置于危险的境地,“尽其道而死者,正命也;桎梏死者,非正命也。”《孟子·尽心上》正命而死,死得其所,是为义而死。非正命而死,为了不义的事情而死,甚至为了死而死,死得不值。孟子还说过:“可以取,可以无取,取伤廉;可以与,可以无与,与伤惠;可以死,可以不死,死伤勇。”(《孟子·离娄下》)在可以死,也可以不死的情况下,孟子是主张不死的。尽管可能这个时候死也勉强可以说是为了“义”,但此义是小义,其价值比起生命的价值来,要小很多,不值得以生命作为代价。在这样的意义上思考自杀问题,我们将发现大部分的自杀都是不值得,不应该。那些因为人生的小挫折而放弃生命的人,显然是为了“小体”而放弃了“大体”,或者为了小义而放弃了大义。

3.自我与他人的不对称

自我与他人的不对称意味着在进行道德选择和道德评价的时候,对自己和他人可以选用的道德标准是不一样的。很多伦理思想家追求道德的不偏不倚,追求适合于所有人的普遍道德标准。但这样的努力并不总是合适的。儒家传统一向严于律己,宽以待人,承认在不同的境况下,对待自己和对待他人,做出不同的道德要求、道德选择和道德评价是合适的。在生命这一问题,孟子对己和对人的态度是有差别的。

我们重新看看孟子对不忍人之心的论述。不忍人之心是所有人都具有的,这是无可质疑的。但细细体会,不忍人之心的指向是他人。在孺子入井的例子中,孟子用孺子入井这个特殊情景,指出人在这个时候可以激发出对生命的特殊感情,从而驱动人做出正确的选择。虽然,这种感情通常是以推己及人的方式获得的,但其指向是向外的。依据不忍人之心来看待人的生命,这是针对他人生命的基本态度。

与不忍人之心相对照,舍生取义则是指向自己的。价值的衡量取舍都建立在自己判断的基础上,是主动的道德选择。从“舍生取义”的论证看,孟子用的都是第一人称的“我”。鱼与熊掌,生和死,都是“我所欲”的,是“我”面临选择的难题时做出的取舍,自然也是“我的”选择。虽然,在后面的论证中,孟子似乎将始于“我”的论证推广开去,推到一般的“人”,推到“贤者”,但这仅仅说明“舍生取义”的普遍性,不能由此而改变舍生取义的内在指向性。

孟子生死伦理观的两个不同的向度启发我们,对待自己和别人生命的态度可以并应该是不同的。对待自己的生命,“义”以为上,不断追求生命的精彩,在义的前提下可以选择放弃生命。而对待他人的生命,则要以“不忍”为先,珍惜他人生命,关爱他人生命,不轻易对他人提出“舍生”的要求。从这个角度看待安乐死的问题,我们可以理解主动自愿安乐死是患者自己出于某种“道义”和“责任感”而做出的自主选择,我们应给予尊重;但被动安乐死要对待的是他人的生命,应该以珍惜生命为重。自我与他人视角的转换可以让我们更好地根据情景做更合适的道德选择与评判。

[注 释]

①《孟子·梁惠王上》:“王若隐其无罪而就死地,则牛、羊何择焉?”赵岐注:“隐,痛也。”

②当孟子评价杨朱、墨翟的思想时,用禽兽一词,其贬抑的色彩很明显。孟子说:“杨氏为我,是无君也;墨氏兼爱,是无父也。无父无君,是禽兽也。”(《孟子·滕文公下》)在《孟子·离娄下》有一段讲道君子对无礼无理之人的评价:“此亦妄人也已矣,如此则与禽兽奚择哉?于禽兽又何难焉?”也可以看出孟子“禽兽”一词的贬抑色彩。

③“疾”通“藉”,“狼疾人”即“狼藉之人”。

[1]杨伯峻.孟子译注[M].北京:中华书局,2010.

[2]康德.实践理性批判[M].韩水法,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郭清香,中国人民大学伦理学与道德建设研究中心副教授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中国近代道德革命研究”(14BZX082);中国人民大学“统筹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项目(15XNLG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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