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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寻美好:城市设计伦理探讨

2017-06-28秦红岭

伦理学研究 2017年3期
关键词:伦理价值空间

秦红岭

追寻美好:城市设计伦理探讨

秦红岭

针对当代城市设计理论对“什么是一个好的城市设计”缺乏深入反思,忽视对城市设计价值基础进行较为系统的研究,以及我国城市设计实践中存在的价值失序现象,探讨了城市设计的伦理之维。分析作为一种伦理行为的城市设计,反映的是城市设计蕴含的伦理因素及其与伦理学的内在相关性。总结城市设计学者提出的好的城市设计标准,提出具有伦理特质的价值目标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即城市形态人性化、城市环境宜居性和公共空间公平性。在此基础上,提出并阐明了城市设计伦理的基本原则,即公共性原则、以人为本原则和可持续性原则。

城市设计;城市规划;应用伦理;城市设计伦理

美国城市设计学者凯文·林奇(Kevin Lynch)探讨过城市形态研究的误区,即重视对城市聚落社会经济方面的分析,物质环境作用方式的分析,却忽视对城市形态价值标准的探讨。由此他提出了“什么能造就一个好的城市?”这一命题[1](序言)。与城市形态紧密相关的当代城市设计理论存在同样误区,即重视空间形态的技术控制,城市空间的发展策略,但鲜有对城市设计的价值基础进行较为系统的研究,对“什么是一个好的城市设计”缺乏价值层面的深入反思。当前我国城市设计实践中存在不少价值失序现象,如资本力量操纵城市设计而造成“形式追随利润”倾向;街道与公共空间设计“见物不见人”,缺乏人性化和场所感;城市空间资源配置不公平,优质景观资源的排他性占有现象;忽视城市生态文明建设,城市设计中不节地、不节水、不尊重生态基底等问题。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很大程度上可归因于城市设计价值观和价值导向上出了问题。城市设计伦理作为一种规范性理论,正是以此为出发点,探讨城市设计的伦理之维,阐明城市设计的价值标准与伦理原则,为我们追寻和建设美好城市提供独特的洞察力和价值导向。

一、作为一种伦理行为的城市设计

城市设计(urban design)是对城市体型和空间环境所作的整体构思和安排,贯穿于城市规划全过程[2](P4)。作为一种为人创造场所并主要关注城市公共空间环境设计的活动,城市设计既是一种具有公共艺术性和工程特性的设计与技术实践过程,也是一种蕴含价值选择且具有政治性、伦理性和政策内涵的实践过程。对此,在《公共空间与城市空间:城市设计维度》一书中,马修·卡莫纳(Matthew Carmona)等学者将城市设计理解为“为人创造更好的场所而不仅仅是生产场所的过程”,并由此提出城市设计是一种伦理行为(ethical activity),“首先,它具有价值论意义(因为它密切关注价值观问题),其次,城市设计关注或是说应该关注诸如社会公正、公平,环境可持续等特定的价值观。”[3](P3)马修·卡莫纳等学者虽然基于城市设计关注价值观问题而提出其是一种“伦理行为”,但在该书中并没有对这一论断作进一步阐释。

作为一种伦理行为的城市设计,体现了对城市设计的伦理维度,反映了城市设计蕴含的伦理承诺和伦理因素。城市设计是一门跨学科领域,不是纯空间技术工作,它融合了建筑学、城市规划学、景观设计学等多种学科,并呈现形态的、视觉的(审美的)、功能的、社会的以及伦理的等多种维度。其中,伦理维度是城市设计活动的一种内在规定,反映的是城市设计的价值逻辑。城市设计的独特性在于,它不仅是科学的、实证的设计过程,也是规范性、价值性的活动,内蕴着基于价值评价的价值选择。就城市设计的技术过程而言,无论何种层次、何种类型的城市设计,都应当注重现场勘察、实地调研和定量分析,准确描述和反映客观事实。同时,还运用各类城市空间分析及数字技术,如运用GIS和三维模拟等技术对城市空间及现状物质要素进行分析,从而制定出科学的城市设计方案。然而,城市设计的复杂性在于,它面对的不是单纯的物理空间环境,而是城市社会空间系统,是一个以人为参与主体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多要素交织的复杂空间,而且不仅是对城市自身当前状态的设计,还要考虑城市空间的过去与未来,是一种负载社会价值目标的实践过程,实证分析和设计技术手段的局限性表现在不能有效解决城市设计面临的价值选择问题。

进言之,城市设计包含着具有价值特征的因变项(目的)和自变项(手段)的互动,这些变项的选择往往涉及在公平、民主、效率、权力、平等、自由、安全、发展、可持续、人性化等诸多价值要素中作出取舍,选择哪些价值或者哪种价值具有优先性需要伦理判断与伦理抉择。例如,为汽车快速通行而设计的封闭式街道网络是有效率的,但对行人来说这样的街道是不宜人的;因城市设计的公众参与可能带来降低设计效率和城市发展效率的问题而使之“合法走过场”,由此却损害了城市设计的民主性和公平性。同时,城市设计过程还涉及如何正确处理不同城市主体的利益诉求与利益矛盾问题,如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强势群体利益与弱势群体利益、城市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和文化遗产保护等诸多利益关系问题。对这些问题,不同处理方案背后暗含不同的价值判断标准,需要伦理学提供一种规范理论的一般框架,回答应当做什么和如何选择的问题,并且帮助城市设计者们更好地思考城市设计中的价值因素。

路易斯·霍普金斯(Lewis D.Hopkins)论及城市规划发生作用的准则时,提出了“计划(即规划)所追求的结果及所使用的工具在伦理上是否恰当”的问题。他指出:“计划能影响决策、行动及结果,产生利益足以弥补成本,在逻辑上是内在一致的,但由于它所追求的目标或它所用的工具,仍旧可能是坏的计划。外在效度要求计划遵循伦理的标准。”[4](P61)他认为,规划的好坏,不仅要看它是否被执行,还要考虑它是否带来了预期的结果,以及这些结果是否符合社会伦理规范,如社会公平性要求。贯穿城市规划全过程的城市设计也是如此。可以这样说,技术维度的城市设计主要关心是否把城市设计工作做好了,伦理维度的城市设计则更多地要考虑我们是否做了好的城市设计;技术维度的城市设计主要探讨“城市设计如何”,伦理维度的城市设计主要探讨“城市设计应当如何”,“什么是好的城市设计”。例如,近年来一些城市的湖滨、河畔、公园等优质景观周围到处是林立的别墅区而变成富人的“后花园”。从城市设计的技术维度看,也许这类居住区开发设计项目做得不错。但是,从伦理维度看,城市自然景观属于城市公共资源,应当全体市民共享而不能“私有化”为富裕阶层的独享资源。因此,这类开发项目非旦不是好的城市设计项目,还因违反公共利益而应予以限制与纠正。可见,伦理维度的城市设计通过建构对城市设计活动的价值关切立场,有助于其确立正当的价值目标,以此给城市设计活动一定的导向和限制作用,使城市设计在更深层次上关注市民生活质量的普遍提升与城市和谐发展。

二、城市设计的价值目标

城市设计伦理旨在探讨城市设计应该怎样的问题,也即探讨城市设计的价值目标。对此,在城市设计界,许多学者进行了有益探索,提出了好的城市设计的价值目标(参见表1。表1所使用的“价值目标”这一用语,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价值论范畴的概念,指的是好的城市设计的评价尺度或品质特性)。

表1列举的西方学者关于好的城市设计的价值目标,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代城市设计的价值观。总结上述观点,结合对当代城市设计问题的反思,城市设计的价值目标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表1 当代西方学者关于好的城市设计的价值目标举隅

1.城市形态人性化

20世纪60年代以来,伴随着对现代主义城市设计的反思与批判,城市设计的价值基础和方法论受到了挑战与质疑。现代主义城市设计之所以受到批评和责难,很大程度上在于其强调理性主义和功能性的同时,忽略了对人性化、多样化的关注,走入了高度单一化和功能化的歧路,“人们普遍认为现代城市的规划和设计是一张缺乏地方特性的蓝图,一个无名无姓的、非人性化的空间,一个只有大量建筑物和供小汽车通行的地方”[5](P3)。简·雅各布斯(Jane Jacobs)在1961年的经典之作《美国大城市的死与生》里,洞察到城市形态几何学般整齐划一的外观与有效满足日常生活的需要之间并不一定存在对应关系,“只知道规划城市的外表,或想象如何赋予它一个有序的令人赏心悦目的外部形象,而不知道它现在本身具有的功能,这样的做法是无效的”[6](P11)。她强调以普通市民为本的充满活力、多样化的城市空间形态,重新唤起人们对城市形态平民化、人性化、日常生活化的关注,并提出城市规划、城市设计应当为谁服务的尖锐问题,认为不断失败的城市规划教条要想成功,就需要有市民的视角。扬·盖尔(Jan Gehl)认为,在城市设计领域对人性化维度忽视了几乎50年之后,在21世纪我们有了更迫切的需求和愿望,即要创造一个人性化的城市[7](P29)。上述这些洞见都颇富价值。

城市形态人性化的伦理特质,根本要求是确定城市设计主要服务的社会主体是谁的问题,那就是城市不是为权力阶层而建,不是为少数利益集团而建,不是单为投资者和观光客而建,而应是为生活在城市中的全体市民而建。依此,城市设计的维度,除了视觉(美学)维度、技术维度和社会经济维度外,更重要的是体贴普通人生活的人性化维度。进言之,城市设计应将市民意愿而非长官意志、精英意志上升为城市设计的支配力量,使作为城市主人的普通大众,不再是城市设计的消极旁观者。同时,城市设计应回归到日常生活这个根本性的源头,更多地研究作为城市主体的普通居民的意愿和多样化的需求,在城市的形态、功能和设计细节方面进行“人性化”因素的探索,使人们生活在一个舒适而又充满生气的人性化环境中。

2.城市环境宜居性

简言之,城市环境宜居性(livability)是指在城市功能运行、生态环境条件和人文社会等方面适宜于人居住和生活的城市环境。表1中城市设计学者对城市环境宜居性的理解,比较注重一些可测的外在指标,如城市的可达性、公共安全程度、环境可识别性等。相对而言,较为缺乏对宜居性的人文价值描述。

归根结底,“宜居性”是指全面满足人性需要,让市民生活更美好的城市设计。具体而言,城市环境宜居性包含三个层次,即功能性宜居、伦理性宜居和审美性宜居,这三个层次都与伦理价值紧密相关。首先,功能性宜居关注的是生态环境、交通条件、居住空间、公共服务设施等与市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实际问题,主要满足市民对城市空间的安全性、健康性、生活方便性和出行便利性等要求。好的城市设计始于功能性宜居,应当脚踏实地地将城市设计置于以最基本的公共安全与公共健康为基石的城市设计伦理框架之内,避免因城市设计不合理而引发或加剧的道路交通伤害、噪声污染、社会疏离、犯罪隐患的增加等问题。其次,伦理性宜居强调城市设计的目标应面向更加公平的城市、更加和谐的城市以及更加包容性的城市,它要让生活在这个城市中的每个人,不论他是本地居民,还是外来居民;不论他是富裕阶层,还是中低收入阶层,包括一些有不同生活方式的边缘人群,都感到各得其所,都能获得尊重和机会,让城市公共空间为所有人平等享有。最后,建立在前两个层次基础之上的审美性宜居,主要指城市设计应满足人们的情感需要与审美需求,城市环境应给人带来美的感受,让人们产生愉悦感和家园之情。人性化的城市环境建设也是一种审美环境的营造,城市设计的目标不仅是为了使人生活得更方便,更舒适,还在于使人们生活得更有诗意、更美好。如芬兰学者约·瑟帕玛(Yrjo Sepanmaa)所说:“我们生活的目的之一便是审美。仅仅能生存是不够的,或仅仅对环境有认知上的理解,仅仅有道德法则,仅仅有健康和安全都是不够的。人类以审美的幸福为目标,这意味着人类试图实现对和谐、完整、丰富和多样性的要求——在环境中以及在整个生活中。”[8](P206)

3.公共空间公平性

城市设计主要以提高城市公共环境品质为基本目标,因而十分关注公共空间的设计与管理问题。在城市设计领域,按照美国学者阿里·迈达尼普尔(Ali Madanipour)的观点,公共空间被定义为:“容许所有人出入的且在其中进行活动的空间,它受控于公共机构,同时在公共利益层面加以规定和管理。”[9](P146)表1中绝大多数城市设计学者都强调公共空间的开放性、平等性、可达性以及空间活动的多样性。

从城市公共空间的属性与功能来看,虽然它是承载使用活动和社会生活的物理性空间(real space),但它还是城市历史的“舞台”,城市文化的“窗口”,蕴含丰富的精神文化要素。例如,传统的公共空间尤其是广场,或是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或是一种政治权力的象征物;或是一个纪念场所而承担道德教化功能;或是作为不同阶层市民的聚会场所而强化其社会交往性与归属感。当代城市,物质性公共空间的社会功能已消失了很多,人们与公共空间心理上和实际使用上的依赖比以往要薄弱得多,部分原因是数字时代导致的公共性经验与共享的物质空间的分离。然而,这并不表明公共空间对现代人而言不再重要了,在空间中进行面对面的交流并产生归属感仍是人性的需求。

从城市设计伦理视角看,当代公共空间的伦理价值集中体现在它作为公共场所,满足人性化需要以及保障城市权利公平这一精神功能上。具体而言,第一,公共空间的设计不是单纯的技术和美学问题,应当把它作为以空间方式介入社会问题、伦理问题的一种积极途径。一方面,应当深入到市民日常生活层面,对人的心理和精神等方面的需要予以重视,让公共空间富有人性化。另一方面,城市规划、城市设计相关部门应通过市场力量的引导和政府力量的合理控制与干预,保障公共空间、公共设施等公共资源分布更均匀、更公平,实现共享城市发展成果的基本理念。第二,应正确认识空间享用平等性与差异性问题,为所有人创造一个安全、可达和平等的公共空间。首先,应保证空间的开放性,使市民能够不限社会等级和无分贫富贵贱,平等地享用公共空间及其设施,防止公共空间私有化带来的空间排斥现象,以及公共空间使用权利商品化带来的不消费不得使用空间的现象,避免普通市民的空间权利被挤压从而损害公共空间的公共性。其次,应承认城市群体的差异性,注意对人群细分的关怀,公共空间设计要有包容性,能够充分考虑与照顾弱势群体(如残障人士、老年人、儿童)的特殊需要,并将性别意识纳入城市空间设计过程,这是达到社会公平的基本指标。

三、城市设计伦理的基本原则

城市设计活动中不同城市主体存在不同的利益诉求,呈现复杂的利益关系,需要伦理原则为城市设计主体的行为提供原则性指导。城市设计伦理的基本原则既源于对规范伦理学一般道德标准的具体应用,又是对城市设计价值理念基本共识的提炼,它们对维护城市设计活动的合理秩序有重要意义。

1.公共性原则

城市设计的核心是关注城市公共价值领域的物质形体设计[10](P8),公共性是其内蕴的价值属性,即城市设计具有公共属性并从属于公共利益实现的需要。尤其是城市设计在20世纪60年代之后的发展过程中,经历了自身内部的价值反思及转变,由单纯关注空间形态设计逐渐转向重视公共政策层面的引导和公共治理手段的运用,这一趋势使城市设计的公共性价值凸显出来。

理解和认识城市设计的公共性原则,首先,应强调城市设计价值目标上的公共性,即以服务和实现公共利益、公共福祉作为城市设计的首要原则。城市设计所服务的公共利益是现实的、具体的,可以通过公共物品(public goods)的供给及公共服务的运作过程加以实现,并且可以通过设计导则、公共政策及法律规范的约束体现出来。城市设计所涉及的客体要素,如城市公用设施、公共交通、公共空间(街道、广场、绿地、市民公园等)等是基础性的公共物品,其基本特征是不直接与经济利益挂钩,市民能够公平、合理、非排他性地平等享用。因此,城市设计在公共性价值指引下,一方面不应被强势利益集团或单纯的商业利益所控制,避免优质的城市空间大量沦落为资本力量和产权占有的工具,另一方面要在多元利益冲突中坚持公共利益的优先性。例如,在城市空间开发中,开发商、投资商所追求的基本目标是城市空间的经济价值和商业利益最大化。但从普通市民的立场出发,城市空间并不仅仅只具有经济价值,他们的利益诉求更多是通过良好设计使市民的生活空间更加宜居,满足人性化需求。这是一种有别于经济利益诉求的“生活环境利益”诉求。显然,这两种不同的利益诉求在相当程度上是矛盾的。对此,作为一种空间资源配置控制方法的城市设计,既要考虑多元的利益诉求,更要重视普通市民对生活环境的利益诉求,以不损害公共利益、公共福祉为底线,如吴良镛所说:“要将人民群众的空间需要作为一切空间规划、建设、生产和分配的出发点和归宿,兼顾资本的效率与社会的公平。”[11](P14)

其次,理解和认识城市设计的公共性原则,还要强调城市设计的方案设计、编制和实施过程中的公共性。这里公共性体现为一种“公意”,实际上是强调各种利益群体,无论是强势群体还是弱势群体,尤其是受城市设计决策直接影响的利益相关者群体,享有表达意见的权利,有公平的机会和权利将自己的利益要求诉诸到城市设计政策和方案的制定系统中。需要强调的是,这种公民参与权利不是工具性的和策略意义上的,而是城市设计伦理的内在要求。因此,城市设计实践需要建构广泛的民意收集平台,组织形式多样的民意征询,健全良好的回应反馈机制,即实施有效的公众参与,在协商互动的基础上,尽可能达成设计过程中各方利益的相对均衡,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共利益。

2.以人为本原则

对于城市设计而言,正确认识和处理人与城市、人与空间的关系是至关重要的。以人为本原则强调的是人与城市、人与空间关系中人的主体地位,突出“为人创造良好场所”的城市设计根本宗旨,本质上体现为作为客体的城市环境(空间)满足作为主体的人的需要之间的一种价值关系。

在城市规划和城市设计领域,早在1933年国际建筑协会(CIAM)通过的世界第一个城市规划的纲领性文件《雅典宪章》,就为现代城市规划和城市设计的发展指明了以人为本的方向。《雅典宪章》强调城市中广大民众的利益是城市规划的基础,强调对于从事城市规划的工作者,人的需要和以人为出发点的价值是衡量一切建设工作成功的关键,并要求以人的尺度和需要估量功能分区的划分与布置,体现出鲜明的人本主义理念。此后,在城市设计思想的发展进程中,一直贯穿着重视人的发展,满足人的需要等人本理念,并且随着社会不断进步,人的因素越来越成为影响城市和谐发展的主要因素。

城市设计伦理中作为基本原则的“以人为本”,主要强调三个层面的价值诉求:第一,“为了人”,即城市是人的城市,城市设计是为人设计并为人服务的,要把全体市民的利益作为城市设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普通人的感受是城市空间美好与否的关键。第二,“关怀人”,即城市设计是对所有人包括儿童、老人和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在城市生活中的全方位关怀,是以人的物质的和精神的全面需求为本,其最终目的是全面提高人的生活质量,增进人的幸福。第三,“依靠人”,即城市设计要充分倾听老百姓的呼声,以市民的要求为出发点,实现有效的公众参与,使普通市民参与到关系自己利益的各种设计决策的制定过程中,达到真正的以人为本的城市设计。

在以上三个层面的价值诉求基础上,以人为本在城市设计方面还具体体现为一些价值标准,如城市设计中人性化尺度的合理运用(宜人的空间及街区尺度)、人与环境能够互动的场所感和场所认同(place identity)的营造、承认差异性基础上的包容性设计等。

3.可持续性原则

有学者指出:“‘以人为本’是城市设计不朽的追求,而‘可持续性’是这一长远诉求的深层维度,也就是说城市设计不仅要提升城市生活质量,同时还要减少对全球环境带来的不良冲击。”[3](P9-10)可见,城市设计的以人为本原则不仅意味着满足人的需要,强调人类的利益,也意味着维护生态平衡,是以人与自然的和谐。尤其是当代,城市化演进与脆弱的自然环境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以过度消耗资源和损害生态环境为代价的城市空间增长方式是不可持续的。在此背景下,可持续性原则是对城市设计从价值理念到技术方法提出的新要求。

从城市设计伦理视角来看,可持续性原则强调的是环境伦理理念的引导及环境伦理准则的约束。从理念引导层面看,环境伦理所提倡的城市生态共同体共生和谐理念、城市环境正义理念和城市代际公平理念,为城市设计的可持续性提供了价值基础。美国学者克瑞格·德朗瑟(Craig Delancey)认为,环境伦理所倡导的人类应尊重其他物种和整个生态系统的义务,给建筑提出了独特又普遍的设计伦理:我们设计与建造的目的是使各个物种和他们居于其中的生态系统利益最大化,这种价值原则使建筑活动有了很多限制[12](P147)。城市设计同样如此。此外,传统的和地方性的生态智慧如何有机融入当代城市设计理念之中,也是环境伦理理念引导的重要方面。

从准则约束层面看,城市设计的可持续性原则主要体现在两个准则之中。一是慎行准则。主要指当城市设计者采取一项旨在改造环境的城市设计方案和城市开发工程时,不能主要关注经济效益和技术可行性等因素,应在项目决策和规划设计阶段充分考虑其可能带来的生态负担和环境后果,谨慎行事,预防和避免近期的或长期的环境隐患或环境损害。俞孔坚提出的“反规划”概念实际上就是慎行准则的运用。“反规划”强调以维护生态安全格局和生态服务功能为前提进行城市空间布局,基本出发点是“如果我们的知识尚不足以告诉我们做什么,但却可以告诉我们不做什么”[13](P18)。二是节约准则和低碳导向准则。地球上可供人类利用和开发的资源是有限的,在资源的利用与开发上,城市设计应节制、高效、可循环地使用现有的自然资源,悉心保护河道、湖泊、湿地、山体等自然元素,给自然留下更多修复空间;在城市形态的设计与控制上,合理限制城市规模,鼓励紧凑型城市形态及邻里空间,建立便捷、绿色的公共交通体系等等。

综上,作为城市设计与伦理学交叉研究领域的城市设计伦理,一方面要分析城市设计与伦理的内在关联,阐明城市设计的价值目标,提出城市设计的伦理原则,另一方面要从一定的伦理原理和伦理准则出发对城市设计实践活动的伦理困境及从业

人员的职业伦理进行研究。本文主要对前者进行了探讨,从伦理维度回应了“什么是一个好的城市设计”这一价值命题。

[1]凯文·林奇.城市形态[M].林庆怡、陈朝晖、邓华,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1.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 50280-98)[S].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9.

[3]马修·卡莫纳、史蒂文·迪斯迪尔等.公共空间与城市空间——城市设计维度[M].马航、张昌娟,等译.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5.

[4]路易斯·霍普金斯.都市发展——制定计划的逻辑[M].赖世刚,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

[5]南·艾琳.后现代城市主义[M].张冠增,译.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07.

[6]简·雅各布斯.美国大城市的死与生(纪念版)[M].金衡山,译.北京:译林出版社,2006.

[7]扬·盖尔.人性化的城市[M].欧阳文、徐哲文,译.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0.

[8]约·瑟帕玛.环境之美[M].武小西、张宜,译.长沙: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2006.

[9]阿里·迈达尼普尔.城市空间设计——社会—空间过程的调查研究[M].欧阳文、梁海燕、宋树旭,译.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9.

[10]丁旭.城市设计(上):理论与方法[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0.

[11]吴良镛.明日之人居[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3.

[12]Craig Delancey.Architecture can save the world:Building and environmental ethics[J]. The Philosophical Forum,VXXXV.No.2 Summer 2004.

[13]俞孔坚、李迪华、刘海龙.“反规划”途径[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5.

秦红岭,北京建筑大学文法学院教授。

北京市社科基金兼北京市教委人文社科重点项目“文化规划视角下北京建筑遗产保护模式及人文价值评价研究”(SZ201510016009);北京未来城市设计高精尖创新中心项目“城市设计理论方法体系研究”(UDC201601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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