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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魏晉南北朝時期的讓官讓爵

2017-01-30陶新華

中华文史论丛 2017年4期
关键词:時期

陶新華

中國古代的“讓官”、“讓爵”,大致有兩種情況。一種是,某人就任某一官職或某一爵位後,過了一段時期,因爲某種原因,辭去這一官職或爵位,或者將此官職或爵位讓給某個更合適的人。另一種是,某一個人剛剛被授予某一官職或爵位時,或推辭不受,或讓與別人。第一種情況,已經有學者作過一些探討,①章尚正《中國封建皇帝內禪論》,《中國史研究》1996年第3期;王彥輝《漢代的“去官”與“棄官”》,《中國史研究》1998年第3期;唐冶澤《略論禪讓制的性質》,《史學月刊》1998年第6期;羅新慧《禮讓與禪讓——論周代“讓”的社會觀念變遷》,《社會科學戰線》2002年第6期。第二種情況,還沒有人加以注意和研究。所以,本文主要就魏晉南北朝時期的第二種讓官、讓爵情況進行討論,期望通過對這一時期讓官、讓爵的研究,揭示此時期政治文化的一些側面。

一 魏晉南北朝時期讓官、讓爵蔚然成風

曹魏末年,吏部郎劉寔(子真)作《崇讓論》云:“自魏代以來,登進辟命之士,及在職之吏,臨見受敍,雖自辭不能,終莫肯讓有勝己者。”劉寔之文說明,曹魏時期,凡受辟召的人,或者是已經在職之人,在授任新職時,都“自辭不能”,但是不將新職推讓給賢於己者。《崇讓論》又說:“人臣初除,皆通表上聞,名之謝章,所由來尚矣。”可見,這種辭讓新職的現象早已有之。劉寔認爲僅僅辭讓新職還不夠,更重要的是要將授予自己的職位讓給更合適的人,所以他要求“敍用之官得通章表者,其讓賢推能乃通,其不能有所讓,徒費簡紙者,皆絕不通”。①《晉書》卷四一《劉寔傳》,北京,中華書局,1974年,頁1192,1194。其實,曹魏之人讓官並不僅限於辭讓新職,亦有將新職推讓給他人者。如高貴鄉公正元三年(256),盧毓遷司空,“固推驃騎將軍王昶、光祿大夫王觀、司隸校尉王祥”。②《三國志》卷二二《魏書·盧毓傳》,北京,中華書局,1959年,頁652。

劉寔著《崇讓論》以後,讓官於人的現象更常見了,如西晉武帝時,羊祜被任尚書左僕射、衛將軍,“時王佑、賈充、裴秀皆前朝名望,祜每讓,不處其右”。③《晉書》卷三四《羊祜傳》,頁1014。惠帝時,李含被任秦王司馬柬的郎中令,“又自以選官引臺府爲比,以讓常山太守蘇韶,辭意懇切,形於文墨”。④《晉書》卷六〇《李含傳》,頁1642。南齊末年,夏侯詳“遷侍中、尚書右僕射,尋授荆州刺史,詳又固讓於(蕭)憺”。①《南史》卷五五《夏侯詳傳》,北京,中華書局,1975年,頁1359。梁武帝天監二年(503),中書郎范縝遷國子博士,上表讓之於裴子野。②《梁書》卷三〇《裴子野傳》,北京,中華書局,1973年,頁442。陳宣帝太建三年(571),尚書右僕射徐陵遷左僕射,“陵抗表推周弘正、王勱等”。③《陳書》卷二六《徐陵傳》,北京,中華書局,1972年,頁333。北魏孝文帝時,崔光韶除奉朝請,讓於孿生弟光伯,“高祖嘉而許之”;後轉司空行參軍,“復請讓從叔和”。④《魏書》卷六六《崔亮傳附光韶》,北京,中華書局,1974年,頁1482。崔氏家族中的崔光則是一位讓官的熱衷者,“光初爲黃門,則讓宋弁;爲中書監,讓汝南王悅;爲太常,讓劉芳;爲少傅,讓元暉、穆紹、甄琛;爲國子祭酒,讓清河王懌、任城王澄;爲車騎、儀同,讓江陽王繼,又讓靈太后父胡國珍”。⑤《魏書》卷六七《崔光傳》,頁1499。

讓爵的現象也經常見到。曹魏高貴鄉公甘露三年(258)五月,以并州之太原上黨西河樂平新興雁門、司州之河東平陽八郡,地方七百里,封司馬昭晉公,“九讓,乃止”。⑥《晉書》卷二《文帝紀》,頁35。晉惠帝時,進封張華壯武郡公,“華十餘讓,中詔敦譬,乃受”。⑦《晉書》卷三六《張華傳》,頁1072。《金石錄·晉護羌校尉彭祈碑》云彭祈“前後軍功,應封七侯。勞謙退讓,陰德不伐”。⑧《金石録》卷二〇,《石刻史料新編》第一輯(12),臺北,新文豊出版公司影印,1977年,頁8920上。宋明帝封王景文江安縣侯,食邑八百戶,“景文固讓,不許,乃受五百戶”。⑨《宋書》卷八五《王景文傳》,北京,中華書局,1974年,頁2179—2180。北魏孝明帝、靈太后時,追論京兆王元繼太和中慰喻高車和安輯四鎮之功,增邑一千五百戶,“繼又上表陳讓,詔聽減戶五百”。瑏瑠這類記載非常多,不能備舉。

瑏瑠 《魏書》卷一六《道武七王傳·京兆王黎附繼》,頁402。

以上都是辭爵不受的情況,還有一種則是將爵位讓予他人。如《晉書·羊祜傳》:“祜當討吴賊有功,將進爵土,乞以賜舅子蔡襲。詔封襲爵關內侯,邑三百戶。”①《晉書》卷三四,頁1020。

讓爵於人的現象尤多見於同一家族。如《晉書·裴秀傳附頠》:“初,頠兄子憬爲白衣,頠論述世勳,賜爵高陽亭侯。……及(楊)駿誅,(頠)以功當封武昌侯,頠請以封憬,帝竟以封頠次子該。”②《晉書》卷三五,頁1041—1042。同書《衛瓘傳》:“朝廷嘉其功,賜一子亭侯。瓘乞以封弟,未受命而卒,子密受封爲亭侯。瓘六男無爵,悉讓二弟,遠近稱之。”③《晉書》卷三六,頁1057。《南齊書·褚淵傳》:“長子賁,字蔚先。……(永明)六年,上表稱疾,讓封與弟蓁,世以爲賁恨淵失節於宋室,故不復仕。……八年,(蓁)改封巴東郡侯(公)。明年,表讓封還賁子霽,詔許之。”④《南齊書》卷二三,北京,中華書局,1972年,頁431—432。

北魏同一家族中讓爵的現象更常見,多是轉讓爵位的繼承權。如太武帝時,李寶的嫡長子李承被賜爵姑臧侯,李寶死後,他應襲父爵敦煌公,“以自有爵,乃讓弟茂,時論多之”。⑤《魏書》卷三九《李寶傳附子承》,頁886。《魏書·封敕文傳附子萬護》:封氏,代人也,封敕文長子萬護讓爵於弟翰。“於時讓者惟萬護及元氏侯趙辟惡子元伯讓其弟次興,朝廷義而許之”。⑥《魏書》卷五一,頁1137。事在獻文帝初。其實,獻文帝時,讓爵於弟的除了封萬護與趙辟惡之外,另也不乏其人,如陸定國被賜封東郡王,“定國以承父爵,頻辭不許,又求以父爵讓弟叡,乃聽之”。⑦《魏書》卷四〇《陸俟傳附定國》,頁908。北魏在家族內部轉讓爵位繼承權的例子還很多,毋庸備舉。

西魏、北周家族間讓爵的現象也屢見不鮮。如《周書·侯莫陳崇傳附凱》:大統“十四年,兄崇以平原州功,賜爵靈武縣侯,詔聽轉授弟凱”。①《周書》卷一六,北京,中華書局,1971年,頁270。同書《楊寬傳》:“孝莊反正,拜中軍將軍、太府卿、華州大中正,封澄城縣伯,邑三百戶。……寬二兄:穆、儉。穆字紹叔,魏永安中,除華州別駕。孝武末,寬請以澄城縣伯讓穆,詔許之。”②《周書》卷二二,頁366—368。《北史·李賢傳附弟穆》:“周孝閔帝踐祚,又封一子爲升遷縣伯。穆請廻授賢子孝軌,許之。”③《北史》卷五九,北京,中華書局,1983年,頁2115。

東魏、北齊也有同一家族間轉讓爵位的事例。如《北齊書·段榮傳》:長子韶,“尋從高祖出晉陽,追尒朱兆於赤谼嶺,平之。以軍功封下洛縣男。……後回賜父爵姑臧縣侯,其下洛縣男啓讓繼母弟寜安。……世宗征潁川,韶留鎮晉陽。別封真定縣男,行并州刺史。顯祖受禪,別封朝陵縣,又封霸城縣,加位特進。啓求歸朝陵公,乞封繼母梁氏爲郡君。……又以霸城縣侯讓其繼母弟孝言。論者美之”。④《北齊書》卷一六,北京,中華書局,1972年,頁209。同書《司馬子如傳》:子如兄纂,纂長子世雲,世雲弟膺之,“天平中,子如貴盛,膺之自尚書郎歷中書、黃門郎。子如別封須昌縣公,廻授膺之”。⑤《北齊書》卷一八,頁241。

魏晉南北朝時期,授官後僅推辭不受,而不讓與他人的現象更加普遍。《晉書·王湛傳附述》:遷散騎常侍、尚書令,衛將軍,子坦之諫,“以爲故事應讓”。⑥《晉書》卷七五,頁1963。說明晉代讓官已成時尚。《宋書·王華傳》:“宋世惟華與南陽太守劉湛不爲飾讓,得官即拜,以此爲常。”①《宋書》卷六三,頁1677。《南史·王華傳》所記略同。這些記載或有誇張,但晉、宋讓風盛行應是不爭之事實。《南齊書·謝朓傳》:齊明帝建武四年(497),沈約說:“近世小官不讓,遂成恒俗,恐此有乖讓意。”②《南齊書》卷四七,頁826。從沈約的話可見,當時符合讓意的做法應是授小官也讓,遑論大官了。史書中“固讓不受”的記載非常多,無須贅舉。

這種僅限於自己不受,而並不讓與他人的讓官,在劉寔看來是“徒費簡紙”,在史臣看來就是“飾讓”或“虛讓”。但是,這種授官不受的讓官、讓爵,也不能一概貶爲飾讓或虛讓,有的也是出於至誠。如晉武帝時,魯芝轉鎮東將軍,進爵爲侯,“芝以年及懸車,告老遜位,章表十餘上”。結果武帝只好將他任爲光祿大夫、特進等閑散之官。③《晉書》卷九〇《良吏傳·魯芝》,頁2329。鄭袤被任司空,“袤前後辭讓,遣息稱上送印綬,至於十數”,並且“終於不就”。④《晉書》卷四四《鄭袤傳》,頁1250,1251。東晉明帝時,庾亮因誅王敦之功而封永昌縣公,“亮比陳讓,疏數十上”。⑤《晉書》卷七三《庾亮傳》,頁1921。東晉王述讓中書監,“經年不拜”,而且反對虚讓,“其有所辭,必於不受”。⑥《晉書》卷七五《王湛傳附述》,頁1963。宋武帝時,孔季恭加開府儀同三司,“辭讓累年,終以不受”。⑦《宋書》卷五四《孔季恭傳》,頁1532。宋孝武帝時,沈慶之因平魯爽叛亂之功,被授開府儀同三司,“慶之以年滿七十,固請辭事。以爲侍中、左光祿大夫、開府儀同三司。固讓,乃至稽顙自陳,言輒泣涕。上不能奪,聽以郡公罷就第”。⑧《南史》卷三七《沈慶之傳》,頁956—957。這種十餘次或數十次,甚至累年上疏求讓的做法,史書中還有許多記載,君主有時最終許讓,有的則是堅持成命。

二 讓官、讓爵之風盛行的原因

魏晉南北朝時期,讓官、讓爵之風盛行的具體原因多種多樣,有的人實無宦情,所以讓官不受;也有人不與當時的統治者合作,所以不受其官。但是,最經常的原因可以大致歸納爲以下五類。

第一類是把職位讓給比自己强勢的人,帶有被迫的性質。如《後漢書·袁紹傳》:“於是以紹爲太尉,封鄴侯。時曹操自爲大將軍,紹恥爲之下,僞表辭不受。操大懼,乃讓位於紹。”①《後漢書》卷七四上,北京,中華書局,1965年,頁2389。此時袁紹的勢力遠超曹操,曹操不敢與袁紹爭位,其以大將軍讓與袁紹,實出無奈。又如《晉書·郗鑒傳附愔》:“大司馬桓溫以愔與徐兗有故義,乃遷愔都督徐兗青幽揚州之晉陵諸軍事、領徐兗二州刺史、假節。……俄屬桓溫北伐,愔請督所部出河上。用其子超計,以己非將帥才,不堪軍旅,又固辭解職,勸溫并領己所統。”郗愔將自己所統諸州讓與桓溫,其實是迫於桓溫勢盛,不得不如此。同書《郗鑒傳附超》:“時愔在北府,徐州人多勁悍,(桓)溫恒云:‘京口酒可飲,兵可用’,深不欲愔居之。而愔暗於事機,遣箋詣溫,欲共獎王室,修復園陵。超取視,寸寸毀裂,乃更作箋,自陳老病,甚不堪人間,乞閑地自養。溫得箋大喜,即轉愔爲會稽太守。”②《晉書》卷六七,頁 1802,1803。把郗愔讓州的隱情生動形象地透露出來了。

第二類是避嫌而讓。這一類原因引起的讓官、讓爵事例非常多。魏晉南北朝時期,改朝換代大多依靠前代帝王禪位而實現,皇位的覬覦者都懂得韜光養晦、以退爲進的道理,所以,這一時期那些權勢熏赫的人,上演了許多幕“讓官”鬧劇。司馬懿讓丞相,《漢魏春秋》說“書十餘上”;①《三國志·魏書》卷四《齊王芳紀》裴松之注引《漢魏春秋》,頁123—124。他的兒子司馬昭讓晉公、相國,《晉書》說其“九讓”。②《晉書》卷二《文帝紀》,頁35。以後各代的開創者讓前朝之重官,史云“固讓”。其實,儘管這些“龍潛”之臣不厭其煩地讓,權力卻穩步地向他們手裏集中,這些人已經一步步朝九五之位逼近了。所以,這種以退爲進的讓官,是一種真正的“飾讓”。

爲避嫌而進行的讓官,普通人臣中也屢見不鮮。如庾亮是晉明帝穆皇后之兄,明帝以中書監授庾亮,亮上書讓曰:“臣領中書,則示天下以私矣。何者?臣於陛下,后之兄也。姻婭之嫌,實與骨肉中表不同。雖太上至公,聖德無私,然世之喪道,有自來矣。悠悠六合,皆私其姻者也,人皆有私,則謂天下無公矣!”③《文選》卷三八庾元規(亮)《讓中書令(監)表》,北京,中華書局影印,1977年,頁531下—532上;《晉書》卷七三《庾亮傳》,頁1916。褚裒是晉康帝獻皇后之父,康帝徵他爲衛將軍,領中書令,“裒以中書銓管詔命,不宜以姻戚居之,固讓”。④《晉書》卷九三《外戚傳·褚裒》,頁2415。齊武帝遷王僧虔爲侍中、左光祿大夫、開府儀同三司,“僧虔謂兄子儉曰:‘汝任重於朝,行當有八命之禮,我若復此授,則一門有二臺司,實可畏懼。’乃固辭不拜,上優而許之”。⑤《南齊書》卷三三《王僧虔傳》,頁596。齊明帝建武年中,王思遠遷吏部郎,“思遠以從兄晏爲尚書令,不欲並居內臺權要之職,上表固讓”。⑥《南齊書》卷四三《王思遠傳》,頁765。西魏時,宇文泰授李穆原州刺史,又以其兄李賢之子爲平高郡守,其兄李遠之子爲平高縣令。“穆自以叔侄一家三人,皆牧宰鄉里,恩遇過隆,固辭不拜。太祖不許”。⑦《周書》卷三〇《李穆傳》,頁528。普通人臣的避嫌,一是遵循古代任官的回避原則,二是避免家族權勢過分顯要而引起人主的猜忌和百官的不滿。這種避嫌與皇權覬覦者所避的嫌是不同的,也多數是出於真心,所以,不宜以“飾讓”或“虛讓”視之。

第三類是據禮而讓。服喪期間授官,通常都讓。史書中喪中授官或既葬起復的事例很多,被授官者據禮而讓,以求終三年喪期。魏晉南北朝時期,能終三年喪的人不少,但不能終喪的也大有人在。

《魏書·李彪傳》記李彪於孝文帝太和初年上疏中有語:“至後漢元初中,大臣有重憂,始得去官終服。暨魏武、孫、劉之世,日尋干戈,前世禮制復廢而不行。”①《魏書》卷六二,頁1388—1389。說明漢末、曹魏時期喪中雖讓,但君主一般不會批准。《宋書·禮志二》:泰始元年(265),“詔諸將吏二千石以下遭三年喪,聽歸終寜,庶人復除徭役”。太康七年(286),“大鴻臚鄭默母喪,既葬,當依舊攝職,固陳不起。於是始制大臣得終喪三年。然元康中,陳準、傅咸之徒,猶以權奪,不得終禮。自兹至今,往往以爲成比也”。②《宋書》卷一五,頁391。《晉書·武帝紀》說令二千石終三年喪在泰始三年。③《晉書》卷三,頁55。可見,西晉泰始元年或三年,雖然規定遭三年喪的“將吏二千石以下”可以終喪,但中央大臣的終喪規定是太康七年纔制定的,但只實行了四、五年,元康元年(291)後就鮮有能終三年喪制的大臣了。以後,東晉、南朝喪中授官的現象屢見,被授官者通常都“固辭”,但只有極少人能如願,大多在喪中被起用。

北朝喪中起用大臣是常事,被起用者照例要推讓,但能夠遂情的很少見。孝文帝太和初年,李彪曾建議:“愚謂如有遭大父母、父母喪者,皆聽終服。若無其人有曠庶官者,則優旨慰喻,起令視事,但綜司出納敷奏而已,國之吉慶,一令無預。”史稱:“高祖覽而善之,尋皆施行。”①《魏書》卷六二《李彪傳》,頁1389。《魏書·高祖紀下》:太和二十年(496)二月壬寅,“詔自非金革,聽終三年喪”。②《魏書》卷七下,頁179。可見孝文帝曾經允許大臣終三年喪,但對於那些重要官員則奪情起用,戰爭時期更其如此。對於那些閑散之官,朝廷則强令終三年喪。《魏書·禮志四》:延昌二年(513)春,“偏將軍乙龍虎喪父,給假二十七月,而虎并數閏月,詣府求上。領軍元珍上言:‘案《違制律》,居三年之喪而冒哀求仕,五歲刑。龍虎未盡二十七月而請宿衛,依律結刑五歲。’”③《魏書》卷一〇八之四,頁2796。孝明帝神龜元年(518)八月詔:“頃年以來,戎車頻動,服制未終,奪哀從役。罔極之痛弗申,鞠育之恩靡報,非所謂敦崇至道者也。自今雖金革之事,皆不得請起居喪。”④《魏書》卷九《肅宗紀》,頁228。揆諸孝明帝以後的史料記載,此詔並未完全遵照執行。如《魏書·高崇傳附恭之》:“莊帝即位,徵爲尚書三公郎中,加寜朔將軍。……九月,除太尉長史,領中書舍人。遭母憂去職,帝令中書舍人溫子昇就宅弔慰,詔攝本任,表辭,不許。三年,加前軍將軍。”⑤《魏書》卷七七,頁1715。《隋書·王誼傳》:周明帝時,王誼“丁父艱,毀瘁過禮,廬於墓側,負土成墳。歲餘,起拜雍州別駕,固讓,不許”。⑥《隋書》卷四〇,北京,中華書局,1973年,頁1168。《文館詞林》收有《北齊後主起復邢恕屯田郎敕》:“雖在艱憂,義有攘奪,可起復前官。”⑦羅國威《文館詞林校證》卷六九一,北京,中華書局,2001年,頁414。又見《續修四庫全書》,1582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頁537下。

第四是避諱而讓。所避的諱有多種情況:情況之一是避當時一些迷信觀念認爲不吉利的官。《晉書·王恭傳》:孝武帝“將擢時望以爲藩屏,乃以恭爲都督兗青冀幽并徐州晉陵諸軍事、平北將軍、兗青二州刺史、假節,鎮京口。初,都督以‘北’爲號者,累有不祥,故桓沖、王坦之、刁彝之徒不受鎮北之號。恭表讓軍號,以超受爲辭,而實惡其名,於是改號前將軍”。①《晉書》卷八四,頁2184。

另一種情況是避當時人比較輕賤的官。《晉書·王湛傳附國寶》:“國寶少無士操,不修廉隅。婦父謝安惡其傾側,每抑而不用。除尚書郎,國寶以中興膏腴之族,惟作吏部,不爲餘曹郎,甚怨望,固辭不拜。”②《晉書》卷七五,頁1970。《魏書·良吏傳·明亮》:自給事中歷員外常侍,延昌中宣武帝授他勇武將軍,他說:“臣本官常侍,是第三清。今授臣勇武,其號至濁,且文武又殊,請更改授。”③《魏書》卷八八,頁1904。王國寶之讓尚書郎,明亮之辭勇武將軍,都屬於這一情況的避諱。南朝還有“甲族由來多不居憲臺”之說,④《南齊書》卷三三《王僧虔傳》,頁592。另外,“家令,自宋、齊已來,清流者不爲之”。⑤《隋書》卷二六《百官志上》,頁726。如果選官犯了這些忌,被授之人多將辭讓,只有少數例外。如南齊王僧虔沒有辭御史中丞,梁代王筠欣然就任當時人“勸其逡巡不就”的尚書殿中郎。⑥《南齊書》卷三三《王僧虔傳》,頁592;《梁書》卷三三《王筠傳》,頁484。

還有一種避諱是避個人不樂之官,而求一種自己喜好的官。《魏書·伊馛傳》:“真君初,世祖欲拜馛爲尚書,封郡公。馛辭曰:‘尚書務殷,公爵至重,非臣年少愚近所宜荷任,請收過恩。’世祖問其所欲,馛曰:‘中、秘二省多諸文士,若恩矜不已,請參其次。’世祖賢之,遂拜爲中護將軍、秘書監。”⑦《魏書》卷四四,頁990。同書《賈思伯傳》:“肅宗時,徵爲給事黃門侍郎。因請拜掃,還鄉里。未拜,以風聞免。尋除右將軍、涼州刺史。思伯以州邊遠,不樂外出,辭以男女未婚。靈太后不許,舍人徐紇言之,得改授太尉長史。”①《魏書》卷七二,頁1613。《隋書·李穆傳附崇》:北周時,李崇“起家州主簿,非其好也,辭不就官,求爲將兵都督”。②《隋書》卷三七,頁1122。

辭讓以不尋常的方式得到之官也是避諱的一種表現。《梁書·樂藹傳附子法才》:武帝天監初年,“晉安王爲荆州,重除別駕從事史。復徵爲尚書右丞,出爲招遠將軍、建康令。不受俸秩,比去任,將至百金,縣曹啓輸臺庫。高祖嘉其清節,曰:‘居職若斯,可以爲百城表矣。’即日遷太舟卿。尋除南康內史,恥以讓俸受名,辭不拜。”③《梁書》卷一九,頁303—304。

避諱更普遍的情況是與孝道有關。如果所授官有某個字犯了父、祖的名諱,被授官之人通常讓官。《晉書·江統傳》:統上疏曰:“故事,父祖與官職同名,皆得改選。”④《晉書》卷五六,頁1534。北朝也是如此,如《魏書·外戚傳下·李延寔》:“莊帝即位,以元舅之尊,超授侍中、太保,封濮陽郡王。延寔以太保犯祖諱,又以王爵非庶姓所宜,抗表固辭。徙封濮陽郡公,改授太傅。”⑤《魏書》卷八三下,頁1837。李延寔是李沖長子,而李沖是李寶子,所以太保犯了李延寔的祖諱,成爲他讓太保的理由。

父親所終的官位,人們通常是回避的。如《南齊書·王儉傳》:昇明二年(478),“遷長兼侍中,以父終此職,固讓”。⑥《南齊書》卷二三,頁434。《梁書·王份傳》:齊朝末年,“徵爲黃門侍郎,以父終於此職,固辭不拜,遷秘書監”。①《梁書》卷二一,頁325。《陳書·陸繕傳》:紹泰元年(555),“除司徒右長史,御史中丞,以父任所終,固辭不就。……陳寶應平後,出爲貞毅將軍、建安太守。秩滿,爲散騎常侍、御史中丞,猶以父之所終,固辭,不許,乃權換廨宇徙居之”。②《陳書》卷二三,北京,中華書局,1972年,頁302—303。北魏末年,尒朱兆因叔尒朱榮終於天柱大將軍,當朝廷授其天柱大將軍時,他就固讓不拜,③《魏書》卷七五《尒朱兆傳》,頁1664。亦屬這種迴避。

另外,北魏孝明帝時,崔光伯任尚書郎、青州別駕,後因其族弟崔休遷任青州刺史,就上牒要求解別駕,也與孝悌有一定的關係。當時尚書奏文曰:“按禮:始封之君不臣諸父昆弟,封君之子臣昆弟不臣諸父,封君之孫得盡臣。計始封之君,即是世繼之祖,尚不得臣,況今之刺史,既非世繼,而得行臣吏之節,執笏稱名者乎?檢光伯請解,率禮不愆,請宜許遂,以明道教。”靈太后許崔光伯解別駕。④《魏書》卷六六《崔亮傳附光伯》,頁1484。只是這裏讓的角色出現了顛倒,崔休是崔光伯的族弟,崔光伯又早已是青州別駕,崔休應在朝廷授其青州刺史時讓纔合禮法,事實上卻是崔光伯讓了崔休。

讓官的第五個原因是,如果政府對自己的待遇過於優越,也應讓。如《晉書·賀循傳》:“建武初,爲中書令,加散騎常侍,又以老疾固辭。帝下令曰:‘疾患有素,猶望臥相規輔,而固守撝謙,自陳懇至,此賢履信思順,苟以讓爲高者也。今從其所執。’於是改拜太常,常侍如故。循以九卿舊不加官,今又疾患,不宜兼處此職,惟拜太常而已。”⑤《晉書》卷六八,頁1828。賀循因老疾而求退,晉元帝雖許他讓中書令這一權力中樞之官,卻又將他改任爲太常加散騎常侍。依照慣例,九卿不應有加官,元帝的待遇過於優厚,所以賀循堅持讓掉加官,只任太常。

《南齊書·始安貞王道生傳附子遙光》:隆昌元年(494),“除驍騎將軍、冠軍將軍、南東海太守,行南徐州事。仍除南彭城太守,將軍如故。又除輔國將軍、吴興太守。高宗廢鬰林,又除冠軍將軍、南蠻校尉,西中郎長史、南郡太守。一歲之內,頻五除,並不拜”。①《南齊書》卷四五,頁789。一歲五遷,顯然是違反正常任官規則的遷轉,所以蕭遙光頻頻讓官,並不就職。

《周書·達奚武傳》:大統十八年(552)),“朝議初欲以武爲柱國,武謂人曰:‘我作柱國,不應在元子孝前。’固辭不受”。②《周書》卷一九,頁304。達奚武以爲自己的資歷不如元子孝,但授柱國卻早於元子孝,朝廷厚於己而薄於彼,所以固辭不受。

北朝也屢見“超授”、“超轉”、“超遷”、“超拜”之類的記載,但奇怪的是,這些被“超”的人都沒有辭讓的記錄。①參見《魏書》,頁 481,541,785,892,1092,1244,1417,1474,1656,1837,1959,2000,2014等;《北齊書》,頁383,456等。這些“超”與南朝的“超”意義相同,但南朝超階多讓,北魏卻不見讓,是史書遺漏,還是真的未讓,不能斷定。北魏史書對於被劉寔和史臣貶斥爲“飾讓”或“虛讓”的那種讓官,記載是比較少的,所以,像這樣超階不讓的情況也有可能是史臣故意忽略不載。

魏晉南北朝時期,三公之位德高望重,尚書、中書、門下省官是權力中樞,被授予這些官時,常常會讓。如魏齊王曹芳以徐邈爲司空,“邈嘆曰:‘三公論道之官,無其人則缺,豈可以老病忝之哉?’遂固辭不受”。②《三國志》卷二七《魏書·徐邈傳》,頁740。宋明帝時,顏竣被任爲散騎常侍、丹陽尹,加中書令,“表讓中書令”,見許。③《宋書》卷七五《顏竣傳》,頁1964。《南齊書·何戢傳》:“元徽初,褚淵參朝政,引戢爲侍中,時年二十九。戢以年未三十,苦辭內侍,表疏屢上,時議許之。改授司徒左長史。”④《南齊書》卷三二,頁583。《魏書·彭城王勰傳》:高祖(孝文帝)既葬,“世宗固以勰爲宰輔。勰頻口陳遺旨,請遂素懷。世宗對勰悲慟,每不許之。勰頻煩表聞,辭義懇切。世宗難違遺敕,遂其雅情,猶逼以外任,乃以勰爲使持節、侍中、都督冀定幽瀛營安平七州諸軍事、驃騎大將軍、開府,定州刺史。勰仍陳讓,又面申前意,世宗固執不許,乃述職”。⑤《魏書》卷二一下,頁477—478。《周書·王士良傳》:齊文宣帝時,“復爲侍中,除吏部尚書。士良頓首固讓,文宣不許”。⑥《周書》卷三六,頁639。這樣的事例不勝枚舉。

三 讓官、讓爵之風盛行的政治文化背景

(一)禮治精神中的“讓”德崇尚

中國古代强調以禮治國,儒家的禮被提到崇高的地位,這是喪中請辭及避諱影响讓官、讓爵的重要原因。中國傳統禮治對於讓德的提倡,對後世影響深遠,是古代讓官形成風尚的文化背景。

秦漢以前,讓風已經盛行。那時既有伯成子高辭諸侯、季札辭吴王那樣的讓例,也有衆多的以位讓人的故事。堯舜禹禪讓,太伯、仲雍以周天下讓季歷,鮑叔牙讓管仲等,都被後人稱道。《莊子·讓王》記“堯以天下讓許由,許由不受,又讓於子州支父”;“舜以天下讓善卷”,善卷逃入深山,“舜以天下讓其友石戶之農”,不受,又“讓其友北人無擇”,北人無擇“自投清泠之淵”。①郭慶藩《莊子集釋》卷九下,北京,中華書局,1961 年,頁 965,966,984。那時的輿論鼓勵辭讓或讓賢。《尚書·堯典》稱贊堯“允恭克讓”,鄭玄注:“推賢尚善曰讓。”②孫星衍《尚書今古文注疏》卷一上,北京,中華書局,1986年,頁4。《管子·立政》:“君之所慎者四,一曰大德不至仁,不可以授國柄;二曰見賢不能讓,不可與尊位。……見賢能讓,則大臣和同。”③黎翔鳳《管子校注》卷四,北京,中華書局,2004年,頁62。儒家文化的開創者孔子將讓與禮結合起來,《論語·里仁》:“能以禮讓爲國乎?何有?不能以禮讓爲國,如禮何?”④《論語注疏》卷四,十三經注疏本,北京,中華書局影印,1980年,頁2471下。孟子則將辭讓視爲禮之首,《孟子·公孫丑上》:“辭讓之心,禮之端也。”⑤《孟子注疏》卷三下,十三經注疏本,頁2691上。荀子同樣提倡讓德,《荀子·成相》:“堯授能,舜遇時,尚賢推德天下治。”同書《仲尼》:“任重而不敢專,財利至則善而不及也,必將盡辭讓之義然後受。……推賢讓能而安隨其後。”①王先謙《荀子集釋》卷一八,北京,中華書局,1988年,頁462;卷三,頁110—111。

漢代以後的讓風,正是受了古代讓賢故事的感召以及禮讓傳統的影響而愈益寖盛的。《漢書·楚元王交傳附向》:漢元帝時劉向上封事:“臣聞舜命九官,濟濟相讓,和之至也。……及至周文,開基西郊,雜遝衆賢,罔不肅和,崇推讓之風,以銷分爭之訟。”②《漢書》卷三六,北京,中華書局,1962年,頁1933。劉向對讓風的呼籲,是受了舜時九官互相推讓的感召。《尚書·舜典》記舜以禹爲司空,平水土,“禹拜稽首,讓於稷、契暨皋陶”;又命垂爲司空,“垂拜稽首,讓於殳斨暨伯與”。③《尚書正義》卷三,十三經注疏本,頁130中,131中。《史記·五帝本紀》記舜“於是以益爲朕虞,益拜稽首,讓於諸臣朱虎、熊羆。……遂以朱虎、熊羆爲佐”。又記舜以伯夷爲秩宗,“伯夷讓夔、龍”。④《史記》卷一,北京,中華書局,2013年,頁46。劉向所說,其本在此。曹魏末年,劉寔作《崇讓論》,也對舜帝時九官相讓的故事大相稱引;正是有感於舜時九官推賢,所以,他對於季世“不賢不能讓賢,虛謝見用之恩”的讓官方式提出强烈的批評。⑤《晉書》卷四一《劉寔傳》,頁1194。《詩經·小雅·角弓》云:“民之無良,相怨一方,受爵不讓,至于已斯亡。”⑥《毛詩正義》卷一五之一,十三經注疏本,頁491上。以後,“受爵不讓”就反覆被人引爲教訓。《後漢書·桓榮傳》後史臣論就有“若夫一言納賞,志士爲之懷恥;受爵不讓,風人所以興歌”之評。⑦《後漢書》卷三七,頁1054。東漢末年,王朗被漢獻帝任爲會稽太守,後被孫策所破,向孫策投誠時說:“朗以瑣才,誤竊朝私,受爵不讓,以遘罪網。”⑧《三國志》卷一三《魏書·王朗傳》裴松之注引《獻帝春秋》,頁407。《晉書·陸機傳》記:齊王司馬冏“既矜功自伐,受爵不讓,機惡之,作《豪士賦》以刺焉”。①《晉書》卷五四,頁1473。春秋時期晉國韓無忌讓政於其弟韓起(宣子),而後晉國形成讓賢之風的故事,②《春秋左傳正義》卷三〇襄公七年冬十月,十三經注疏本,頁1938中。也爲後世所稱道。劉寔《崇讓論》:“《春秋傳》曰:‘范宣子之讓,其下皆讓。欒黶雖汰,弗敢違也。晉國以平,數世賴之。’”以上表明,漢代以後的讓官、讓爵之風,是在古代讓舉和讓德的感召下形成和發展的。

(二)士族門閥政治下,士人地位優越,是讓風盛行的現實可行條件

讓之舉古已有之,漢代讓官、讓爵蔚成風氣,而魏晉南北朝讓風又遠盛於漢代。

本文所列魏晉南北朝時期讓官、讓爵之例,在漢代已見濫觴,魏晉南北朝人的讓官行爲,有些可能是對兩漢時人讓官行爲的模仿。如北齊魏愷辭青州長史時說:“能殺臣者是陛下,不受長史者是愚臣。”③《北齊書》卷二三《魏蘭根傳附愷》,北京,中華書局,1972年,頁332。使人想起光武帝時丁邯辭尚書郎所說“能殺臣者陛下,不能爲郎者臣也”。④《北堂書鈔》卷四五《刑法部下·杖刑六》,北京,中國書店影印,1989年,頁125;《通典》卷二二《職官四·歷代都事主事令史》,北京,中華書局點校本,1988年,頁609。但魏晉南北朝時期,讓官讓爵之風比漢代更盛行,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表現之一,讓官次數比漢代增多。《後漢書·皇后紀上·和熹鄧皇后》:永元十四年(102)冬,“立爲皇后。辭讓者三,然後即位。”⑤《後漢書》卷一〇上,頁421。同書《陳蕃傳》記靈帝時陳蕃辭高陽鄉侯,“章前後十上,竟不受封”。⑥《後漢書》卷六六,頁2169。可見,漢代已經出現了和熹鄧皇后“辭讓者三”、陳蕃前後十讓的現象。《文心雕龍·章表》:“昔晉文受册,三辭從命,是以漢末讓表,以三爲斷。曹公稱:‘爲表不必三讓,又勿得浮華。’”①范文瀾《文心雕龍注》卷五,北京,人民文學出版社,1958年,頁407。這說明,漢代人讓官讓爵,以辭讓三次爲宜。但漢末以降,人們讓官,往往不止三讓。漢末荀彧讓三公,“至於十數”。②《三國志·魏書》卷一〇《荀彧傳》裴松之注引《荀彧别傳》,頁317。前引曹魏嘉平元年(249)司馬懿讓丞相,“書十餘上”。《晉書·文帝紀》云甘露三年(258)司馬昭讓晉公,九錫,“九讓,乃止”。《文心雕龍·章表》還說:“逮晉初筆劄,則張華爲雋,其三讓公封,理周辭要,引義比事,必得其偶。”③《文心雕龍注》卷五,頁407。實際上張華讓壯武郡公,“十餘讓,中詔敦譬,乃受”。④《晉書》卷三六《張華傳》,頁1072。可見,魏晉南北朝以後,十餘讓的現象相當普遍。東晉明帝時,庾亮進號鎮西將軍,後因平王敦之功而封永昌縣公,“亮比陳讓,疏數十上”。⑤《晉書》卷七三《庾亮傳》,頁1921。宋武帝時,孔季恭加開府儀同三司,“辭讓累年,終以不受”。⑥《宋書》卷五四《孔季恭傳》,頁1532。

表現之二,曹魏末年出現了劉寔《崇讓論》這樣的讓官呼籲。漢代雖然也有一些讓的呼聲,但不如劉寔那樣闡述得系統和具體。劉寔《崇讓論》云:

故讓道興,賢能之人不求而自出矣,至公之舉自立矣,百官之副亦豫具矣。一官缺,擇衆官所讓最多者而用之,審才之道也。在朝之士相讓於上,草廬之人咸皆化之,推賢讓能之風從此生矣。爲一國所讓,則一國之士也;爲天下所共推,則天下士也。推讓之風行,則賢與不肖灼然殊矣。……三司有缺,擇三司所讓最多者而用之。此爲一公缺,三公已豫選之矣。且主選之吏,不必任公而選三公,不如令三公自共選一公爲詳也。四徵缺,擇四徵所讓最多者而用之,此爲一徵缺,四徵已豫選之矣,必詳於停缺而令主者選四徵也。尚書缺,擇尚書所讓最多者而用之,此爲八尚書共選一尚書,詳於臨缺令主者選八尚書也。郡守缺,擇衆郡所讓最多者而用之,詳於任主者令選百郡守也。①《晉書》卷四一《劉寔傳》,頁1191—1195。

劉寔簡直欲將讓官代替吏部的選舉。

表現之三,出現了所謂的“讓品”。《魏書·崔亮傳附光韶》:太和二十年(496),“以光韶爲司空行參軍,復請讓從叔和,曰:‘臣誠微賤,未登讓品,屬逢唐朝,恥無讓德。’和亦謙退,辭而不當”。②《魏書》卷六六,頁1482。《南齊書·謝朓傳》:建武四年(497)“遷尚書吏部郎。朓上表三讓,中書疑朓官未及讓”。③《南齊書》卷四七《謝朓傳》,頁826。說明南、北都有一個慣例,達到了一定品秩的官纔讓。太和二十年應是實行太和十七年所制的官品令,據《魏書·官氏志》所載前職令,公府行參軍,第六品上。司空行參軍未登讓品,說明北魏第六品上及其以下的官是不須讓的。由於南齊官品史書缺載,謝朓的尚書郎品秩不詳,但是,南朝宋尚書郎第六品,估計南齊不應有大的差別。所以,謝朓所任的尚書吏部郎很可能亦爲第六品。可見,南朝第六品及其以下的官是未登讓品的。但是,我們還是見到一些第六品以下的官也讓的事例,因爲讓官畢竟只是風氣,不是制度,所以,正如南齊沈約所說:“撝讓之美,本出人情。”“王藍田、劉安西並貴重,初自不讓,今豈可慕此不讓邪?孫興公、孔覬並讓記室,今豈可三署皆讓邪?”④《南齊書》卷四七《謝朓傳》,頁826。可知,讓官本是沒有一定之規的。

爲什麼魏晉以後,讓官、讓爵的風氣比以前更盛呢?這與魏晉南北朝時期士族政治有關。在士族政治的背景下,士人得官、得爵容易,可能身兼數職,並且容易做到高官,這就使士人頻繁讓官有了可行條件。北魏前期,讓官、讓爵現象偶可見到,而其普遍化則是在孝文帝以後纔出現的,應是因爲孝文帝在北方推行門閥政治,士人地位提高的結果。①孝文帝對於讓官、讓爵似乎特別重視,一方面,對於主動讓官的人加以鼓勵,如《魏書》卷三一《于栗磾傳附烈》:“(太和)十九年,大選百僚,烈子登引例求進。烈表曰:‘臣上或近臣,下不決引一人,疑而恩出分外,冀荷榮祿。當今聖明之朝,理應謙讓,而臣子登引人求進,是臣素無教訓,請乞黜落。’高祖曰:‘此乃有誠之言,不謂烈能辦此。’乃引見登,詔曰:‘朕今創禮新邑,明揚天下,卿父乃行謙讓之表,而有直士之風,故進卿太子翊軍校尉。’又加烈散騎常侍,封聊城縣開國子,食邑二百戶。”頁738。另一方面,對於有些人的讓官他又以理卻之,如《魏書》卷六三《宋弁傳》:“遷散騎常侍,尋遷右衛將軍,領黃門。弁屢自陳讓,高祖曰:‘吾爲相知者,卿亦不可有辭,豈得專守一官,不助朕爲治?且常侍者黃門之粗冗,領軍者二衛之假攝,不足空存推讓,以棄大委。’”頁1415。這從正反兩方面說明,孝文帝以後讓官、讓爵的風氣已經進人了人主的視線。

南、北朝都出現第六品官以下按慣例不讓的現象,這絕不是偶然的巧合。前引沈約說“近世小官不讓,遂成恒俗”。儘管沈約之論有誇大的成分,但多少反映了一些實情。通常情況下,小官較多地由出身低微的人士擔任,這些人得官本就不易,讓官當然不樂爲之。不過,儘管通常由低等門戶人物充任的小官授官不讓,南朝讓風依然强勁,說明那時大官比較多。

在士族政治下,官分清濁,祿微務繁、品秩不高的濁官成爲士人不樂之職,所以,辭讓濁官也成爲讓風中的一波。

在士族政治下,政治環境比較寬鬆,君臣之間關係比較融洽,所以,士人樂此不疲地讓官辭爵,而君主也不厭其煩地敦勸士人就位。士人通過讓官、讓爵,可以自炫身價,又可以博取好名聲;而君主通過頻繁的勸進,可獲禮賢下士之名,又有一種君恩浩蕩的優越感。《北齊書·魏蘭根傳附愷》云魏愷累辭青州長史之授,文宣帝大怒,交代宰相楊愔說:“何慮無人作官職,苦用此漢何爲,放其還家,永不收采。”①《北齊書》卷二三,頁332。可見,君主可擅自更改遊戲規則,讓官、讓爵有自討沒趣之虞。但是,魏晉南北朝時期,乃至各朝各代,像齊文宣那樣不尊重士人的皇帝還是少見的,所以,讓官、讓爵之風在各代都有市場,而魏晉南北朝則是讓風空前盛行的一個時代。

魏晉南北朝時期,讓爵於他人的現象比較多,讓爵於弟的現象則在東漢偶有發生。《後漢書·郭躬傳附鎮》:“長子賀當嗣爵,讓與小弟時而逃去。積數年,詔大鴻臚下州郡追之,賀不得已,乃出受封。”②《後漢書》卷六六,頁1545。郭賀讓爵於弟的舉動,與漢武帝以來的推恩爵制度並不相同,是一種典型的讓爵行爲,但是,朝廷並不認可。所以,得到政府支持的將爵讓人,是魏晉南北朝時期出現的新現象。這一現象的出現,與魏晉南北朝時期繼續實行漢代以來的推恩爵制度有關,也與傳統的爵制繼承的嫡長子優先原則有關,又與兩晉時期及北朝實行別封制有關。

對推恩爵制度和爵位繼承的嫡長子優先原則,楊光輝先生已有研究,不再重述。③楊光輝《漢唐封爵制度》第三章第四節,北京,學苑出版社,2002年,頁142—154。但對於別封制度,學者的研究並不完備,有待加强。北朝後期的別封制,學者作過一定的討論,④劉漢東《北朝後期別封、別食制度探論》(《鄭州大學學報》1988年第3期),但他認爲別封制是在北魏後期纔出現的,這是不正確的;楊光輝《漢唐封爵制度》,對於別封卻論述不多。但是,別封制度並非北朝後期所特有,這一點,學術界尚未充分注意。

可以肯定,兩晉時期已經有了別封制度,而别封是可以讓人的。如《晉書·裴秀傳》:“及(武)帝受禪,加左光祿大夫,封鉅鹿郡公,邑三千戶。有二子:濬、頠。濬嗣位,至散騎常侍,早卒。濬庶子憬不惠,別封高陽亭侯。以濬少弟頠嗣。”前引本傳附頠傳並記:裴頠襲鉅鹿郡公後,及楊駿伏誅,裴頠以功當封武昌侯,“頠請以封憬,帝竟封頠次子該。頠苦陳憬本承嫡,宜襲鉅鹿,先帝恩旨,辭不獲命。武昌之封,己之所蒙,特請以封憬。該時尚主,故帝不聽”。①《晉書》卷三五,頁 1038,1041,1042。可見,因爲裴秀長子裴濬之子裴憬是庶子,並已有“別封”,所以,裴秀第二子裴頠得以繼承父爵鉅鹿郡公。後來裴頠又封武昌侯,他便有了兩爵,所以,武昌侯應是裴頠的一個別封。正因爲裴頠有了別封,他可以申請將別封讓人。以後,別封的記載並不少見。如紀瞻,晉元帝鎮江東時,“以討周馥、華軼功,封都鄉侯”,後“論討陳敏功,封臨鄉縣侯”,晉明帝時,“論討王含功,追封華容子,降先爵二等,封次子一人亭侯”。②《晉書》卷六八《紀瞻傳》,頁1820,1823。又如郗鑒,平王敦之亂後,封高平侯,後平蘇峻之亂,“更封南昌縣公,以先爵封其子曇”。③《晉書》卷六七《郗鑒傳》,頁1800。桓溫,以平蜀功封臨賀郡公,“升平中,改封南郡公,降臨賀爲縣公,以封其次子濟”。④《晉書》卷九八《桓溫傳》,頁2572。桓玄,“玄諷朝廷以己平(司馬)元顯功,封豫章公,食安成郡地方二百二十五里,邑七千五百戶;平(殷)仲堪、(楊)佺期功,封桂陽郡公,地方七十五里,邑二千五百戶,本封南郡如故。玄以豫章改封息昇,桂陽郡公賜兄子濬,降爲西道縣公”。⑤《晉書》卷九九《桓玄傳》,頁2592。又如,《晉書》云毛德祖,從劉裕伐司馬休之,“賜爵遷陵縣侯”,後從劉裕伐姚泓,“以前後功,賜爵灌陽縣男”。中華書局點校本校勘記認爲“灌陽縣男”應依《晉書斠注》作“觀陽縣伯”。①《晉書》卷八一《毛寶傳附德祖》,頁2129,2136。且不說《斠注》所云是否確鑿,即使鑿實,觀陽縣伯也只能是一個別爵,因爲按照情理,毛德祖已是遷陵县侯,後來積累軍功是不應反而降爲伯爵的。又如孟懷玉,從劉裕平桓玄,以功封鄱陽縣侯,食邑一千戶,後平盧循,又封陽封縣男,食邑二百五十戶。史文明云:“懷玉別封陽豐男,子慧熙嗣,坐廢祭祀奪爵。”②《宋書》卷四七《孟懷玉傳》,頁1407。又如劉鍾,“以廣固功,封永新縣男,食邑五百戶。……平蜀功,應封四百戶男,以先有封爵,減戶以賜次子敬順高昌縣男,食邑百戶。”③《宋書》卷四九《劉鍾傳》,頁1440。

西晉時期的讓爵,有些與推恩爵制有關,如衛瓘請求以推恩於子的亭侯轉授於弟就是一例。④《晉書》卷三六《衛瓘傳》,頁1057。但有些則明顯與別封制度有關,前引裴頠與裴憬的情況就是如此。

以後的南朝,也有一些別封的的迹象,但尚不敢完全肯定是别封。不過,南朝僅見的兩例兄弟間讓爵,即南齊時褚賁與褚蓁兄弟間,和到撝與到賁兄弟之間的讓爵,推來推去的是其父所封的爵位,⑤分見《南齊書》卷二三《褚淵傳》,頁432,卷三七《到撝傳》,頁648。與別封並無太大的關係。這些人之間的讓爵,更多體現了家族間的兄弟友愛,與禮治傳統中的讓德崇拜有關。

有的學者認爲北魏後期出現了別封制度,但,北魏前期也有一些別封的情況。如北魏太武帝時李寶的嫡長子李承和獻文帝時陸麗的嫡長子陸定國讓父爵於弟,都是因爲自己已經有了別爵。⑥《魏書》卷三九《李寶傳附子承》,頁886;《魏書》卷四〇《陸俟傳附定國》,頁908。

北魏後期、西魏北周、東魏北齊都實行別封制,一人可以擁有多個爵位,故可將某一爵位讓與同一家族中的近親。所以,北魏後期,家族成員間讓爵的現象更是常見。①劉漢東《北朝後期別封、別食制度探論》。我還補充兩條可作實例的史料。《北史·循吏傳·竇瑗》:“後兼太常博士,拜太原王尒朱榮官,榮留爲北道行臺左丞。以拜榮官,賞新昌男。後榮東平葛榮,封容城縣伯。瑗乞以容城伯讓兄叔珍,詔聽以新昌男轉授之。”頁2870—2871。同書《薛辯傳附聰》:聰子孝通,節閔帝立“以首創大義,拜銀青光祿大夫、散騎常侍、兼中書舍人,封藍田縣子。孝通求以官贈亡兄景懋,又言己有侯爵,請轉授兄息子舒”。頁1334。

(三)北魏官僚制方面的特點以及家族觀念强烈,是讓官於本家族成員的主要原因

北魏的讓官和讓爵一樣,也有在本家族間轉讓的現象。如崔光韶就將奉朝請讓給其弟崔光伯,後又將司空行參軍讓從叔崔和。②《魏書》卷六六《崔亮傳附光韶》,頁1482。《魏書·裴駿傳附詢》:孝明帝時,“時本邑中正闕,司徒召詢爲之。詢族叔昞自陳情願此官,詢遂讓焉”。③《魏書》卷四五,頁1022。《北史·李靈傳附李元忠》:“時殷州刺史尒朱羽生阻兵據州,元忠聚衆與大軍禽斬之。神武即令行殷州事、累遷太常卿、殷州大中正。後以從兄謹年長,以中正讓之。”④《北史》卷三三,頁1203。北魏後期,還有一個現象值得注意,就是經常有人將自己的一部分官階轉讓給本家族的某人。⑤這種讓官應屬於本文開頭部分所說的第一類讓官,不在本文重點討論之列,這裏提出來,是作爲參考。如宣武帝時,元世俊任給事中、東宫舍人時,伯父元澄將一部分官階轉讓給他,世俊一下子跳躍五階,任至員外散騎常侍。⑥《魏書》卷一九中《景穆十二王傳·任城王雲附世俊》,頁488。《魏書·盧同傳》:“同兄琇,少多大言,常云‘公侯可致’,至此始爲都水使者。同啓求回身二階以加琇,琇遂除安州刺史。論者稱之。”⑦《魏書》卷七六,頁1684。同書《韓麒麟傳附子熙》:“建義初,兼黃門,尋爲正。子熙清白自守,不交人事。又少孤,爲叔顯宗所撫養,及顯宗卒,顯宗子伯華又幼。子熙友愛等於同生,長猶共居,車馬資財,隨其費用,未嘗見於言色。又上書求析階與伯華,於是除伯華東太原太守。”①《魏書》卷六〇,頁1336。《北齊書·高隆之傳》:“高祖(高歡)責隆之不能協和,乃啓出爲北道行臺,轉并州刺史,封平原郡公,邑一千七百戶。隆之請減戶七百,並求降己四階讓兄騰,並加優詔許之,仍以騰爲滄州刺史。”②《北齊書》卷一八,頁236。這種事例北魏後期還有不少。

將官爵讓同族人的現象,北周也有。如《隋書·乞伏慧傳》:“高祖爲丞相,從韋孝寬擊尉惇於武陟,所當皆破,授大將軍,賜物八百段。及平尉迥,進位柱國,賜爵西河郡公,邑三千戶,賚物二千三百段。請以官爵讓兄,朝廷不許,論者義之。”③《隋書》,頁1378。

東漢有人因兄未仕,將本可入仕的機會放棄。《後漢書·袁安傳附閎》:“封觀者,有志節,當舉孝廉,以兄名位未顯,恥先受之,遂稱風疾,喑不能言。火起觀屋,徐出避之,忍而不告。後數年,兄得舉,觀乃稱損而仕郡焉。”④《後漢書》卷四五,頁1527。同書《鍾皓傳》:“潁川長社人也,爲郡著姓,世善刑律。皓少以篤行稱,公府連辟,爲二兄未仕,避隱密山,以詩律教授門徒千餘人。”⑤《後漢書》卷六二,頁2064。辭辟舉機會,實際上等同於讓官。這種不先於兄長入仕的事例,體現了家族的孝悌觀念。魏晉南朝時期,將做官機會讓給本家族成員的記載,管見所及,只有一條,《南齊書·孝義傳·吴達之》:“郡命爲主簿,固以讓兄。”⑥《南齊書》卷一八,頁961。吴達之列入《孝義傳》,他讓做官機會於兄,也和東漢諸例一樣,是一種孝悌觀念的體現。

一般説來,爵在同一家族中轉讓可以理解,因爲爵本來就具有世襲性,但職官在同一家族中轉讓,就比較罕見奇特,因爲官不具世襲性。所以,北魏出現同一家族成員間轉讓官位是一個獨特的現象。爲什麼北魏時期出現了這麼獨特的讓官方式呢?

首先,這有官僚制方面的原因。孝文帝在北方推行官僚制度,官品直接表現爲官階,而且官階成爲最重要的官資,所以,某人的官階具有從屬於該人的私屬性,只要本人願意讓出某一官資,政府就同意他將某官轉讓於他人。

另外,官僚制方面的原因還有一點,就是南北士族門閥的形成機制不一樣。士族制度發展到南朝,已經趨於凝固化,當時人是否被看作士族,已經不依賴於當世的官位,而是取決於歷史形成的門第閥閱,“士大夫故非天子所命”的輿論在南朝很有市場。①《南史·江斆傳》,頁943。北朝就不同,士族門閥政治的建立是在孝文帝定姓族以後纔開始的,而孝文定姓族的依據,主要就是當代的官爵,這是《魏書·官氏志》有明確反映的,現代的學者們對此也有比較一致的認識。②代表性論述,見萬繩楠整理《陳寅恪魏晉南北朝史講演錄》,合肥,黃山書社,1987年,頁262;唐長孺《論北魏孝文帝定姓族》,載《魏晉南北史論拾遺》,北京,中華書局,1983 年,頁 81,82。在這種背景下,一個家族要成爲當世的門閥,就需要這個家族中官、爵的整體提高。這種認識,士人與政府彼此心照不宣,所以,士人在同族間讓官,政府也常常認可這種行爲。

但是,官僚制方面的特點只是讓官、讓爵給本族人的客觀條件,還有主觀方面的條件,那就是北朝的家族觀念比南方强烈。

南方實行小戶制,而同時的北方卻實行大戶制,這是學者們有一致意見的。所以,南方“父母在而兄弟異計”、“同居異爨,一門數竈”的現象很普遍;而北朝自宗主督護制實行以來,就是幾十家甚至上百家同姓聚居。①參唐長孺《魏晉南北朝隋唐史三論》,武漢大學出版社,1993年,頁100,101。孝文帝以後,雖然實行三長制,但是,聚族而居依然是北朝家族形態的主流。《通典·食貨典·鄉黨》引宋孝王《關東風俗傳》云,直到北齊文宣帝時,“瀛、冀諸劉,清河張、宋,并州王氏,濮陽侯族,諸如此輩,一宗近將萬室,煙火連接,比屋而居”。②《通典》卷三,頁62。這種情況下,北方的家族觀念當然比南朝强烈,所以《宋書·王懿傳》云:“北土重同姓,謂之骨肉,有遠來相投者,莫不竭力營贍,若不至者,以爲不義,不爲鄉里所容。”③《宋書》卷四六,頁1391。《南史·夏侯詳傳附亶》言夏侯氏:

譙郡譙人也。……宗人夏侯溢爲衡陽內史,辭日,亶侍御座,(梁武)帝謂亶曰:“夏侯溢於卿疏近?”亶答曰:“是臣從弟。”帝知溢於亶已疏,乃曰:“卿傖人,如何不辨族從?”亶對曰:“臣聞服屬易疏,所以不忍言族。”④《南史》卷五五,頁1358—1361。

梁武帝重禮,但卻以北方不辨族、從爲怪,說明南北家族觀念迥然不同。南方鮮見讓官於同族的記載,而北朝讓官於同族的現象不少,應是和北方人的家族觀念强於南方人家族觀念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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