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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单车的行政法规制探析

2017-01-30毛金凤

山西青年 2017年18期
关键词:规制单车行政

毛金凤

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122

共享单车的行政法规制探析

毛金凤

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122

近些年来,“互联网+”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引擎”,人们的衣、食、住、行无不深受其影响。共享单车作为“互联网+”模式下的产物,其产生和发展有着自己的独特的特征。对于共享单车的性质,我们不能仅从其字面概念断定其为共享经济的产物,还要看到其租赁的特征。对于共享单车的行政规制,我们不仅要研究规制的合法性,同时也要注重行政规制的合理性。

共享单车;分享经济;行政规制

一、共享单车——分享经济的产物?

(一)共享单车的界定

共享单车作为一种新兴事物,对于其概念尚没有比较明确的界定。在交通部关于共享单车的一项“征求意见稿”中称“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是移动互联网和租赁自行车融合发展的新型服务模式”①,其将共享单车界定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突出“线上”和“租赁”两个特点。结合目前社会中已有的概念,在本文看来,‘共享单车’指的是一种通过线上应用软件连接自行车和人,通过线下提供自行车服务,基于“分享经济”理论而运营的一种商业模式”。②

(二)共享单车是分享经济,还是租赁?

分享经济是经济发展的新常态,指的是将社会中零散的东西集中使用,其精神是使用而不占有,不使用就等于浪费,那么共享单车是否也是分享经济的产物呢?

从国家机关的观点来看,交通部公布的关于共享单车的“征求意见稿”中称共享单车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租赁”体现了交通部对于共享单车租赁交易的观点。另外,从共享单车与网约车的对比来看,网约车企业对车辆没有所有权,尽管旗下有着百万辆车在全国各地运作;共享单车运营商对单车却拥有所有权,共享单车基本都由本公司制造,用户通过缴纳一定费用获得单车一定时间段的使用权。这又从实践中体现了共享单车不同于网约车的租赁的特点。

我们对于共享单车性质的讨论,并不是否定共享单车基于分享经济而产生的性质,共享单车中也有部分是私人所有,也体现了分享经济的特征。不过,我们要看到共享单车其不同于网约车的“租赁”的特征,认清共享单车的性质是探讨是否规制、如何规制的前提。

二、共享单车要不要行政规制?

网约车发展可谓一路坎坷,经历了从非法到合法化的过程。那么作为与网约车类似的共享单车,是否需要行政规制?目前学界的观点各异,有人认为政府不应干涉市场的发展,让其自主发展,通过行业组织等进行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规制,也有人认为应当规制。本文采用“规制说”,即认为共享单车仍然需要行政规制。

一方面,共享单车是市场发展的结果,但是市场经济有着自身的局限,市场的长期发展离不开政府的合理规范和引导。另一方面,对共享单车的规制是政府履行职能的体现。党的十五大上确立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四项基本职能。不过,经济调节不能过度,要符合经济发展的本身规律。调控过度不仅达不到当初设想的目的,甚至会阻碍共享单车这一新兴事物的发展。总的来说,政府既要尊重经济发展的规律,不能过度操控,也不能放任不管经济发展。因此,我们认为共享单车仍然需要行政规制,但是规制要合理、适当。

三、共享单车行政规制探析

“在公共治理领域,政策实施的最佳效果是‘帕累托最优’,即政策双方没有利益损失,只有利益增加”,“实践中,利益双方对政策都不满意的情况最为常见,我把利益双方都成了输家的政策实施的困难境地,称为‘城管式困境’”,俞可平教授在回答《同舟共进》记者时曾谈到。③选“城管式”是因为城管现象是最具代表性,执法者与相对人都不满意。相对人抱怨城管,但同样,执法者也是满腹冤屈。对于共享单车的行政规制,在借鉴对网约车的规制的经验的同时,一定要避免“城管式困境”,向着“帕累托最优”的方向发展。

(一)注重政府与企业的合作

“合工理论”在上世纪曾一度受到追捧,但分工不可能无穷尽的精细,而合工更注重心理的感受,受到当今时代的欢迎。在共享单车的规制上,要注重合工的运用,即不能仅仅从政府这一公权力的执行机构的角度去规制,进行强制性的约束,更要注重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合作。其实,实践之中,已经有了类似的做法。例如,昆明市在日前的报道中提到,“摩拜、OFO已经与市交通运输局、城管等部门进行了积极的沟通,共同讨论、研究关于共享单车的管理办法”。④在对共享单车的规制过程中,政府要开门立马,多注重听取企业意见,企业与政府的合作是行政规制的首要基本点。

(二)弱化行政手段的强制干预

第一,干预范围的缩小。我国目前在经济领域,总的特点是政府管得太严,这样反而不利于市场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对于共享单车来讲,其价格目前是通过市场的供求关系、服务水平等因素综合决定的。因此,在价格以及以有市场因素决定的方面,应该弱化行政手段对其强制干预,发挥市场调节机制的作用,让单车运营企业自主发展。第二,干预手段的弱化。依法行政、法治政府都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过程中要合理行政,合理行政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符合比例原则。在对单车运营规制中,行政机关要遵循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尽量减少不必要的侵害。以行政处罚为例,如果警告符合合法行政要求,同时也能达到执法目的,那么行政机关宜选择警告而不是同样合法的对行政相对人伤害更大的吊销营业执照。一个新生事物的出现,其发展之初总会出现这样那样的矛盾,如若这个新事物符合规律,具有旺盛的生命力,那么我们应该用包容的态度去接纳它,温和的呵护,以促进其茁壮成长,发挥其对社会的良好的作用力。

[ 注 释 ]

①交通部《交通运输部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②余国磊.浅析“共享单车”运营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知识经济,2017(5):87.

③俞可平.论国家治理现代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3:164.

④李双双.共享单车行为规范要来了.昆明日报,2017-2-14.

[1]俞可平.论国家治理现代化[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

[2]邱淳锵.共享单车真的是共享经济吗?[J].现代商业,2016(12).

[3]王雪玉.共享单车管理成2017地方两会热议话题[J].金融科技时代,2017(2).

[4]孙森森.“专车”运营的行政法规制路径[J].法治社会,2015(5).

[5]李双双.共享单车行为规范要来了[N].昆明日报,2017(2).

[6]薛强.共享单车使用情况调查[J].金融博览(财富),2017(6).

[7]余国磊.浅析“共享单车”运营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知识经济,20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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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006-0049-(2017)18-02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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