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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死刑限制适用的刑法问题

2017-01-28胡月玫

法制博览 2017年24期
关键词:生命权市委党校威慑

胡月玫

中共德州市委党校,山东 德州 253000

浅谈我国死刑限制适用的刑法问题

胡月玫

中共德州市委党校,山东 德州 253000

几个世纪以来,对于死刑这个罪行,往往是基于对犯罪嫌疑人的生命权的剥夺而为的,因而关于对于这类罪行的法律和刑法死刑限制的探讨也一直是社会大众关注的焦点。整个几百年来,关于对死刑的限制也是人们关心的一个问题,本文试图从多个角度方法对其存死刑限制适用进行分析。

死刑;限制;刑法问题

一、我国死刑限制适用的进步性

从历史角度去分析我们死刑的存在和限制适用是十分不错的一种方法,在建国初期,由于各方面的法制不是很完善,因而往往对死刑的一般性性规定就是依据一些其他规定,而我国塑死刑制度也是不断的发展的,如建国初期的《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和1952年的《惩治贪污条例》等。随着经济的发展,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于1979年制定《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一些可以处于死刑的行为才加以判决,而这是对其更加明确的规范,在早期,其实也存在了对死刑的一些限制性适用,也就是说只有真正的达到了必须死刑的地步才可以进行法律程序下的判决,而这也是说明了我国死刑限制适用的法律发展和完善的问题,在改革开放的几十年中,通过多方面的法律实践和刑法实践,我国针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变化,从2011年5月1日执行《刑法修正案八》,这个修正案,取消了一些如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

二、我国死刑制度的刑法法律争议

对于死刑,其他国内有多种争议和看法,对死刑的探讨也是一直存在的,学术上往往是两种不同的观点,其主要的分析和论战也集中在以下几个死刑的刑法讨论上:

(一)死刑是否违背刑法的社会契约

有人认为,如果对死刑进行废除,那么就可以更好的符合刑法本身的社会契约精神,因而主张对死刑进行限制,甚至是废除,由于刑罚本身是一种社会精神和契约关系的价值体现,因而如果因而契约本身而导致生命权得到丧失,那么是不能很好的体现其本质刑法精神的所以死刑的适应是不利于体现刑法的法理核心理念的。

(二)死刑是否具有最大的刑法所应有的威慑功能

刑法问题本身是一个预防犯罪而订立的一种社会意志主张合同,根本上是为了形成一种强大的威慑力量,这样才可以更好的起的维护社会稳定,而废除死刑适用的人以为死刑给人的印象不是长期的,只是暂时的,其给整个社会和相对的人的畏惧感是将随死刑的执行场面而消逝的,死刑的威慑作用往往不会太久,其是一种不稳定的刑法威慑作用。从刑法受刑的人心理分析看,不是所有人都惧怕死刑。很多人往往是以一种十分稳定和坚定的心态去对待死刑,这些都说明了死刑的威慑作用不是完全巨大的,而是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这些刑法上的威胁性理论和废除论者的主张截然不同,刑法适用保留论者指出的死刑的威慑功能和主张废除的理论形成了对立,这就自然引起了关于更多的死刑适用刑法大讨论。

三、我国死刑制度限制的刑法法理原理

(一)死刑适用是刑法作为上层建筑适应生产力的体现

从阶段来看,刑法适用应该和生产力协调。目前我国大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总体上还不是特别发达,法治和犯罪率还是比较高,因而我国废除死刑物质文明基础还是没有出现,从社会生产力的角度看,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在刑法的适应上经验不断的积累,同时我国的经济社会取得的重大的成就,从以人为本的角度出发,也可以限制适用。同时不同地区的犯罪容忍度也不一样,如在广州和在拉萨所发生的犯罪事件其往往定罪就可能存在差别这说明刑法适用死刑的时候必须充分的考虑其地域间的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程度,根据科学的刑法犯罪理论,在目前的这样的情况下防止犯罪比定罪其实更为突出和重要,死刑是一种比较低成本的惩罚手段。在整个国家的物质文明程度还不是很高的时候,应该尽量本着以人为本思想,避免过于使用死刑,死刑应该适度被限制。

(二)死刑限制适应符合依法治国要求

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的重要转型时期,社会问题比较突出,相对应该的刑事案件也是一种常态,而面对这样的情况,必须起到很好的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如果废除死刑,往往会给社会带来负面影响,如果不减少死刑的适应范围,也不利于我们推进依法治国,在这种状况下,最好就是对死刑适用进行限制。

(三)死刑限制彰显刑法基本功能

从一般是社会精神文明现象而言,我们废除死刑的基本条件不成熟,但是限制死刑使用有着明确的刑法法理依据,根据依法治国的基本精神,刑法主要是用于对社会犯罪分子的惩罚,具有一定的条件适宜性,而其更应该本着人本的思想和理念,重在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死刑作为一种程度最高的惩罚,是对人的生命权进行剥夺的一种政治行为,为了更好的显示我国维护公民权利,维护社会治安,推进依法治国,应该对死刑进行一定的限制使用。

四、结语

死刑作为理念随着社会的发展也许存在废除的可能性。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相关的司法实践的经验也不断的丰富。抽象的讨论死刑是废除还是保留是不符合社会现实需要的,而对死刑进行限制适用才能彰显刑法法治精神。

[1]浅谈我国死刑限制适用的刑法问题[J].法治周刊,2014-7-21.

[2]我国死刑限制适用的合理性[J].政法杂事,2013-3-23.

[3]死刑限制适用的必要性分析[J].刑法视觉史,2012-4-15.

D

A

2095-4379-(2017)24-0221-01

胡月玫(1986-),女,汉族,山东德州人,本科,中共德州市委党校,讲师,研究方向:公职人员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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