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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儿童罪

2017-01-28晋草原

法制博览 2017年24期
关键词:政法大学拐卖妇女妇女

晋草原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00

拐卖妇女、儿童罪

晋草原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00

世界各国严厉打击的重要犯罪之一就是拐卖妇女、儿童罪。这种严重的犯罪行为蔓延和扩展会会对社会的和谐稳定造成很不好的影响。其实,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就是把妇女和儿童当成一种物品,来进行置换,让人没有尊严。这种滔天的罪行不仅会严重伤害妇女、儿童的身心,也会破坏家庭和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拐卖;伤害;稳定

一、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概念及其社会危害性

《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就是以出卖为目的,拐骗、收买、贩卖、接送、绑架、中转儿童、妇女的行为。意思即以是否出卖为目认定本罪成立的核心,无论哪个环节。只要在其中获得利益,都可以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对其进行刑事追究。

拐卖人口罪规定于我国1979年《刑法》中,这样法律就以明文规定的方式规定了拐卖人口罪极其相关的犯罪构成和要承担的后果,以此来更好地保护妇女、儿童的权益。在改革开放之前,妇女、儿童就被不法分子瞄上,因为法制不健全而难以很好的保护,让受害者深受其害。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法制也随之发展,但是人们的欲望日益强烈,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的活动更加爆裂。鉴于此种情形,我国进行了刑法更新,去除拐卖人口罪这种不合时宜的旧时代罪名,制定出来一项更适合时代,更好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的罪名,即拐卖妇女、儿童罪。

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具有突出而不可忍受的巨大社会危害性。具体表现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妇女是家庭的半边天,孩子是家庭朝气的代表,然而因为他们自保能力差,不能自助自救,而导致他们缺少良好的教育和家人的关心从而扭曲他们的心灵,进而可能成为社会不安定的因素。

(二)家庭是社会的造血干细胞,最早要的细胞。家庭被破坏就像造血干细胞被破坏,社会就失去了活力和创造力。家庭成员的幸福感是整个社会的幸福指数的晴雨表,表明这社会的和谐繁荣与否。

(三)严重破坏社会安定与和谐,让社会的原有伦理构架崩塌,狠狠地冲击人们的价值观。在文明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不应该出现这种罄竹难书的兽行。

二、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认定标准

鉴于拐卖妇女、儿童罪巨大的社会危害性,我们要对此罪的认定设定严格的标准,让罪犯无可乘之机。

(一)重要特点

1.拐卖手段多样化,由原来比较单一的拐,骗转化为麻醉,绑架,等更加防不胜防,伤害性和破坏性更大的手段。对社会的稳定,法制冲击性更大。

2.由单纯的拐到卖,变为途中加入更多的犯罪手法和行为。比如,强迫妇女卖淫,殴打儿童致其伤残从而强迫儿童去乞讨。

3.拐卖路线由发达地区到落后地区,转变为多种路线。如落后到砖窑,落后到发达电子厂等等。

(二)构成要件

本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为非法拐骗、贩卖、接送、绑架、收买或者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犯罪客体: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受到侵犯。

主体要件: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只要到达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就可能构成本罪,触犯相关法律。

主观方面:直接故意。且行为人应有出卖的目的。我国刑法明文规定,只要行为人秉着出卖的目的,实行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被拐妇女、儿童行为中一个行为的,就触犯拐卖妇女、儿童罪。不管是否实现自己真正的犯罪目的,实现自己内心罪恶的想法。即是否出卖对本罪的成立没有影响,也不影响量刑。

三、被拐卖妇女救助中的对策分析

拐卖妇女的行为会给妇女的身体和心里造成不可磨灭的伤害,妇女是家庭和社会半边天,而且她们通常处于弱势地位,因此我们需要对其尤为关注,施以强有力的救援手段。而其中效果最为突出,行之有效的方法就是社会做工作。社会方面的工作的应对之策具体如下:

(一)通过个案工作给予治疗和支持。相关工作人员要认识到被拐卖妇女有强烈的戒备心理,有一个安全的环境是十分必要的,与她们进行交流要报以真诚、友好与理解的态度,让她们有全感,从而建立起合作和信任的关系。

(二)建立小组,提供平台用于交流。让受害的妇女有发泄,交流的途径,让痛苦得以分担,从而更好的回归社会,更容易的融入社会,回归原有的平静的生活,享受应有的快乐与和谐。

(三)加快相关方面的立法和社会救助机制的制定,用社会政策应予以大力保障。这是对妇女权益更为有利的保障方法,让他们能够拿起法律的武器来和恶势力做斗争,更好保障自身权益。

四、结语

当我们为这个时代时打上文明的烙印,却也不得不要面对人类本身对文明的无情的破坏。在社会快速发展时期,经济也随之快速发展,拜金主义迅速抬头,价值观崩塌,大大强化了人们的利己主义,社会处于一种价值观混乱的不好的状态之中,犯罪率不断攀升,犯罪手段越来越野蛮化。就像现在我国的拐卖妇女儿童罪迸发出这样扭曲的态势,说明了我们要降低这种犯罪率不仅要从法制和立法,管理的方面入手,更应发掘更深层次的社会原因,以此来降低此类犯罪的发生率,让社会更加和谐稳定,让祖国越来越好。

[1]杨金彪.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几个问题[J].现在法学,2004.

D

A

2095-4379-(2017)24-0220-01

晋草原,河南洛阳人,西北政法大学,2015级法律硕士(非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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