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巡回法庭审判制度研究
2017-01-28边奋飞
边奋飞
新疆大学法学院,新疆 乌鲁木齐 830046
道路交通巡回法庭审判制度研究
边奋飞
新疆大学法学院,新疆 乌鲁木齐 830046
本文通过对道路交通巡回法庭的产生、审理案件的特点以及现存问题进行分析,进而对道路交通巡回法庭审判制度提出完善的建议。
道路交通;巡回法庭;制度完善
巡回审判制度的实施在我国经历了大起大落,从确立之初时被大力推广,到改革开放后逐渐退出司法工作重心,又在近十年的法院实践工作中得到重视。为了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在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各地区法院纷纷创新审判制度,设立了入驻交警大队的道路交通巡回法庭。将巡回审判制度应用地更加细致化、专业化,有效提高了交通事故案件的处理效率,也促进了司法便民化。
一、道路交通巡回法庭的产生
在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类型中,因交通事故而引发的案件已经占据了主要部分,该类案件在民事责任认定、案件主体、赔偿项目等方面具有一定共性。一部分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当地群众的司法需求,设立了道路交通巡回法庭,专门审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二、审理案件的特点
首先,该类案件的数量逐年呈大幅增长趋势,一是由于道路上机动车数目不断增加,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也随之增大。二是因为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以后,若因交通事故发生纠纷,当事人可以不经交警部门调解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也使得法院的受案量越来越多。其次,该类案件除少量涉及人身伤亡的之外,一般案件的标的都较小、争议不大,巡回法庭适用小额速裁进行处理,这种审理模式可以改善案多人少的困境,也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
三、现存问题分析
长期以来,交通事故案件审理周期过长、案件量大,加上受时间、场地、程序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法院审判工作的开展也受到一定制约。道路交通巡回法庭正好弥补了传统法庭的不足,以高效、便捷的方式实现了法院审判工作司法便民化,完成了与群众司法需求的对接。但是其仍然面临一些不足之处。
(一)人员配置及经费保障不足
目前,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数量仍呈上升趋势,交通事故法庭现有的工作人员已不能满足不断增长的审判工作要求,案多人少的矛盾十分突出。另外,从法庭的设立环境来看,道路交通巡回法庭的办公场所和硬件设施往往依赖于其所在的交警部门自身的办公条件,相比于基层法院的法庭,道路交通巡回法庭的办公场所小、设备简陋,无法满足日常工作发展的需要,有的尚不能和局域网对接。
(二)诉调对接机制存在漏洞
发生交通事故后,很多当事人倾向于先找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在保险公司的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由于保险公司是盈利性质的,每个保险公司的理赔标准存在差异,法院也无法要求每家保险公司在参与诉前调解时保持完全一致的尺度。有些当事人在达成调解协议后,由于对理赔金额不满意而随意毁约。
(三)司法救济制度不完善
当前对交通事故受害者的损害救济机制主要有两种:一是交强险制度;二是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这两种方式旨在使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得到及时的救济,其仅限于垫付抢救费用。对于抢救以外的其他医疗费用,则往往需要由伤者先行支付,待受害人的其他各项损失确定后,再根据交通事故责任情况向肇事者进行索赔。对于一些受害人伤情较为严重的或者确实存在经济困难的,肇事方与受害人均无法负担医疗费,如果得不到及时的救助,不仅延误了受害人的治疗而且增加了案件审理的周期。
四、道路交通巡回法庭制度完善的建议
(一)加强保障能力建设
对于道路交通巡回法庭的建设,基层法院应当强化人员配置、硬件设施的保障措施,从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倾斜,进一步推进和提升道路交通巡回法庭审判制度,形成在巡回法庭就地立案、调解、审理、制作及送达裁判文书的工作机制。
(二)完善司法确认及诉调对接制度
对经过交警大队调解后,当事人未能及时履行的案件,巡回法庭适用小额速裁程序作出裁决;对于在人民调解委员会及保险公司调解下达成的协议,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及时作出司法确认,防止任何一方当事人随意毁约,或无故拖延履行。小额速裁及司法确认两种程序均免收当事人的诉讼费用,减少了诉讼成本,缩短了审理周期,成为当事人维权的有效途径。
(三)完善司法救济制度
扩大司法救助范围,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协调司法部门提供法律援助,对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减免其诉讼费用。对受害人伤情较重、经济困难者,经当事人申请,可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先行垫付医疗费用,确保受害人得到及时救助保障。
五、结语
道路交通巡回法庭让当事人只进“一个门”,就可以办理事故责任划分认定、财产保全、纠纷调解、案件审理、申请强制执行等事宜。有力地提高了交通事故案件的处理效率,极大程度地方便了当事人,通过司法手段为人民排难解纷、伸张正义,充分体现了基层法院司法为民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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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24-0215-01
边奋飞(1990-),女,汉族,新疆乌鲁木齐人,新疆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