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时代的版权保护
2017-01-28李中杰
李中杰
北京邮电大学人文学院,北京 100876
论网络时代的版权保护
李中杰
北京邮电大学人文学院,北京 100876
21世纪以来,伴随着第三次科学技术革命的脚步,我们的社会进入了信息大爆炸的信息时代,尤其是在网络大规模普及之后,文化与信息的交互范围更广、速度更快,极大提高了信息数据的利用率,促进了全社会的繁荣与发展。但是在信息广泛利用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网络信息传播对版权保护造成了很大的冲击,使得版权保护工作面临诸多困难和挑战。
版权保护;困境;对策
前段时间大热的国产反腐剧《人民的名义》在如火如荼播出的同时,却发生了送审样片泄露的侵权事件,导致制片方遭到了不小的损失,严重触犯了法律对于版权的保护。无独有偶,样片泄露并不是头一遭,近年来各种各样的影视剧、小说之类的作品遭到侵权的事件屡见不鲜。如何在网络时代更好更完善的保护版权是我们现阶段必须解决的问题,要针对网络时代的新特点来进行版权保护。
一、何为版权保护
版权即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版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类型,它是由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组成。版权一词最在出现在欧洲文艺复兴时期,由于印刷术在欧洲的普及,所以各种书籍都被大量的印刷,盗版侵权的事情开始频繁出现,一直没有很好的解决办法,政府也没有制定合理的监管政策,更别提版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了。直到1710年,英国《安妮女王法令》的颁布,标志着世界上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的版权法问世,开启了版权保护的新的篇章。此后,各国纷纷借鉴,不断完善与补足,从而使得版权保护变得更加高效,出版行业更加规范,盗版侵权得到了很大程度上的遏制。
所谓版权保护,实质上也就是保护作者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简单点说就是,作者为一个作品付出了体力和脑力的劳动,理所应当取得相应或者更多的经济和精神回报,而是不被别人窃取出版,致使不法分子获利。我国的版权保护起步较晚,可是发展比较迅速,这与我国的文化市场广阔有关,可以说是“起步较晚、发展迅猛”。版权保护其实是一种激励机制,一方面保护了作者的利益回报,另一方面激励作者创作出更好的作品来丰富文化市场的内容,最终促进一个社会的文化繁荣,一个版权保护十分有效的社会必定是一个文化极度繁荣的社会。“共享、免费”是网络时代的代名词,大家可以很方便的了解和搜集自己想要的信息和资料,这就与版权保护出现了一定的冲突,然而仔细推敲,却不难发现这种冲突只是表面的,二者内在还是一致的,反而是网络时代需要更加完善的版权保护。成熟、规范、系统的版权保护对于网络环境的治理和社会文化的繁荣都是必不可少的。
二、互联网下的版权保护现状
在网络之前的时代,人们获得信息或者知识的途径比较单一,或者购买书籍,或者订阅报刊,再或者缴费进行专业培训。而在如今的网络时代,人们可以通过网络进行各种各样信息的搜集,下载、传输各种资料供自己学习或者与他人分享。有些人认为在网络时代谈版权保护,会极大遏制文化传播的势头,阻碍文化的发展。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完全错误的,版权保护在任何时代都要遵循,并且是严格遵循版权保护法律法规,强有力的版权保护才会更大程度上的激励文化的创新与信息的传播。
网络技术越来越发达,网络普及率越来越高,侵权的现象也就非常普遍了。网络版权侵害的达成条件很低,致使被侵权人维护自己权利的成本不断变高。网络技术的无形性是网络时代版权侵害的主要特点,这就使得被侵害人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来寻找证据以便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先不讲诉讼的结果,就单单这个举证的过程也让很多自身实力薄弱的被侵权人吃不消了,所以好多被侵权人选择不发声,任由侵权作品继续传播。即使个别被侵权人胜诉了,可是能够挽回的损失能有多少?我国现阶段对于版权侵权的赔偿机制并不是很高,这就使得许多胜诉的侵权人得不偿失,也就放弃了维权。
传统媒体时代的版权保护主要体现在有纸质的登记或者材料来证明版权的存在,但是在网络时代,由于技术的无形性和实效性比较显著,所以好多作品不适合或者来不及进行纸质版的登记来进行保护。网络时代作品的产生、传播与传统媒体时代已经有了很大的变化,传统的版权保护机制已经显得力不从心,这就要求我们要加快制定符合网络时代形势的版权保护制度,对网络时代的版权保护给予正确的法律指引和政策规范。
三、对网络时代版权保护的建议
(一)立法要与时俱进
我国《著作权法》从1991年颁布至今,只修订过两次。在现在网络飞速发展的背景下,很多法律规定已经跟不上或者说不符合现实的变化了,侵权的主体和客体领域也被拓宽,因此我国版权相关法律的立法工作一定要与时俱进,必须紧跟时代发展的趋势,作出相应适时适势的调整。立法工作者要切实研究网络版权保护存在的问题,一切从实际出发,合理评价,确保制定出台的法律法规的科学合理。
(二)借鉴国际经验,与国际接轨
我国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出台比较晚,版权保护工作也起步较晚,而国际上相关工作起步较早的国家已经形成了行之有效的版权保护体系,对于这些成功的经验,我们要积极借鉴,再结合我国版权保护工作的实际来对其进行内化。我国的立法工作也应该遵循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相关条例,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补足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构架中的空白。
(三)明确裁判标准,维护司法公正
在现如今的网络时代,网络传播渠道多、速度快,这是版权保护工作中最大的难题,侵权行为已经与传统时代不一样了,没有了那些实实在在的盗版生产线和实物,司法实践中搜集证据也是难上加难。再者就是现阶段我国法院裁判标准不一,标尺不明确,这就使得知识产权保护形势变得十分严峻。因此,相关部门应该通力配合,尽量出台统一的裁判标准来指导司法实践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四)建立版权保护的长效机制
在网络时代,版权想要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我们必须建立长效的保护机制。政府在这个过程中应该扮演牵头人的角色,联合立法部门、行业协会、专家学者等各方力量,针对目前的版权保护工作存在的困难对症下药,做到有的放矢。政府主导建立市场诚信系统和信用体系,用信用评价来遏制网络版权的侵权势头,可以加大对一些侵权网络运营商的惩罚力度。当然,政府还要抓紧出台科学的网络版权合理使用制度细则,不能搞一刀切,要充分发挥网络信息传播的高效、便捷的优势,推动信息交互和文化交流。
四、结语
网络技术的发展成就了信息大爆炸的时代,但这并不是版权保护过时的理由,相反的是,网络越普及,版权保护越要严格,这样最终会形成一种保护、创新、传播之间的良性循环。网络时代的版权保护工作需要相关部门通力配合,网络运营者要肩负起自己的社会责任,进行严格的版权审查,通过各方努力来切实保护作者的版权。让网络真正为文化发展服务,使我们的社会变成一个尊重知识产权的文明社会,将网络变成我们走向文化大国、创新强国的垫脚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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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24-0203-02
李中杰(1993-),男,汉族,山西人,北京邮电大学人文学院,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