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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暴力拆迁对民事权益的侵犯

2017-01-28李晓丽

法制博览 2017年24期
关键词:三原县法律条文民事

李晓丽

三原县人民法院,陕西 三原 713800

论暴力拆迁对民事权益的侵犯

李晓丽

三原县人民法院,陕西 三原 713800

在这篇文章当中,笔者将主要对于地皮征收的一整个流程进行分析,借此来展现出我国有关的法律条文现在仍然存在的一些问题,并且希望在分析完成后的基础之上找到改变及完善的方法。在进程观察研究以及分析之后,笔者认为地皮征收这种行为对于社会来说,它并不单单是一种简单的政府行政行为,更多的是双向性的一种协调行为。本文旨在希望社会个体在面临地皮征收时能够冷静下来寻求正当的法律保护。希望个人能够遵循正当的法律途径,以消除法律“灰色地带”为原则揭开违背或模糊解释民事原则的不合理规定,从而在最大程度上为自己争取到应有的合法权益。而且在笔者进程走访及调查的过程当中发现了许多并不特殊的暴力拆迁案例,这分明就是政府公权对与自然人私权的严重侵犯,就这个问题笔者也简单地提出了几点建议。

地皮征收;司法程序;暴力拆迁

相信大家对于拆迁这个词都不是很陌生了,这种手段其实是国家为了提高地皮的利用率,将地皮应用在更为普遍和契合的方面。是以对闲置或利用率不高的地区进行征收地皮,对地皮开始征收并对其从属物同步拆卸迁移,以及收回国家所赋予的土地所有权。同时政府也将会对地皮及其从属物的所持有人给予安置过渡和适当的补偿,这种集体性质的政府行政活动就被笼统地称作拆迁。顾名思义,拆迁即是在地皮回收利用的过程中所必不可少的一种活动,对于农村每家每户的农民来说,政府拆迁的范围主要是指当地人所承包的山地、林地、耕地以及他们居住的房屋之下的宅基地。而对众多的城镇居民来说,则主要是指业主所独立拥有完全产权的住房。

拆迁是一门非常深的学问,当它在进行的过程当中不仅仅会涉及到居民的权益,还包括之后的承包商、开发商以及销售方的权益,甚至还会包括个别机构或者部门的权益,由于它在这里所牵扯的利益来源实在太多太杂,加之各个方面所依据的法律条款也大相径庭,倘若想要一一详细列举,其所指向的行政部门单位就更多了,因此我们在这里不多赘述,只做一个简单的概括总结。

但毋庸置疑的是针对于拆迁来讲,无论是想要推动拆迁和征收地皮的进度,还是仔细分析拆迁这种行为的指向性,我们都可以得出非常确定的结论:这一行为绝对会触及到事件当中当事人的民事权益。更何况在笔者的走访过程当中清楚地发现,只要在我们的生活当中出现拆迁这个名词,几乎就和暴力拆迁挂上了关系。而只要协商不成功,暴力拆迁就会即刻发生在我们的周围,这几乎就是打着政府旗号的“强盗理论”,这种行为将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将会侵害的体无完肤、支离破碎。因此对于这种罔顾其他人民的财产安全乃至生命安全,仅仅为了眼前的利益就使用暴力的行为,是现代法制社会绝对不允许出现的,我们必须坚决地抵制它。

其实在现行的法律条文当中,尚且没有对于暴力拆迁进行非常准确的明文规定,因此我们很难用法律的标准来衡量这种所谓的“行政手段”是否合法,所以也就理所当然地没有办法打从拆迁起始时就对被迫拆迁的人民群众进行很好的保护。而这些被迫拆迁的人民群众一般都是社会上的弱势群体,根本就无法与政府或者拆迁办的工作人员相抗衡,同时这些人也很难找到契合的法律工具,并通过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即使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对于地皮的征收过程已然进行了相对应的规定,无论是在地皮征收进程当中涉及到的所有权转移,还是在国家对其进行弥补及安置时双方所呈现出来的一种财产关系,这些都是在法律条文当中具有民事法律地位的独立法人,因此就必须要遵守并体现出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但是放眼到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真实的案例却令人不禁忧心忡忡。我们暂且不去细究拆迁过程中的执法人员身份是否合乎规定,但是往往就是这么一群人拿着政府所颁发的行政通知,大言不惭地向社会宣布自己已经走完了必要的法律流程。也正是由于被拆迁者的法律意识淡薄,才使得自己被忽视,而这些人口中的“必要手段”几乎无一例外地都是暴力强拆。

我们国家只能够站在公众利益的角度上,才可以利用公共职权进行地皮的征收,并且在实施这种行政手段之前务必要对即将被迫拆迁的人民群众进行合理的解释和赔偿,这样才能够平息人民群众的不满,真正意义上解决暴力拆迁的问题。如果政府真的能够做到这一点,就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补充现行法律条文中有关这部分的不足,还可以真正意义上贯彻舆论监督、亲民爱民的行政作风。只要政府的行政手段有章可循、有章必循,那么暴力拆迁的问题得到解决就会指日可待。

[1]邹爱华,符启林.论土地征收的性质[J].法学杂志,2010.5.

[2]王崇敏.我国土地征收制度[J].法治天地,2008.11.

[3]闫凤翥.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法律问题[J].国土资源导刊,2010.2.

[4]季秀平.论土地征收中的物权保护[J].南京师大学报,2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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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24-0160-01

李晓丽(1969-),女,汉族,陕西三原人,本科,三原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研究方向:民事法在基层法院的具体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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