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新型诉侦关系的经验做法及问题研究
2017-01-28陈万康
陈万康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检察院,四川 汉源 625000
构建新型诉侦关系的经验做法及问题研究
陈万康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检察院,四川 汉源 625000
《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各项刑事诉讼制度均要围绕审判活动进行,因此,应构建新型的“以公诉为中心”的诉侦关系,以适应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应通过建立健全侦查活动监督、公诉引导侦查相关机制,使公诉工作、侦查工作达到分工负责、相互制约、相互配合的有机统一。同时,还应着重推动相互配合的进一步的强化,在侦诉阶段均以公诉为中心,并推动分工负责的诉侦主观能动性,使公诉工作、侦查工作切实形成完整合力。
审判为中心;侦查活动监督;公诉引导侦查
一、当前侦查、公诉工作中不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问题
(一)侦查机关的证据意识存在误区
公安机关对办案部门不以案件被法院作有罪判决为目标,而是依据移送审查起诉或检察机关提起公诉,造成办案部门认为案件在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就万事无忧,怠于对公诉环节要求的证据进行补充收集,造成关键证据毁损、灭失。
(二)现场勘查存在未全面固定发案现场情况现象
反映犯罪嫌疑人违法犯罪行为的案发现场,遗留诸多作案的蛛丝马迹,均是全面、客观、直接的原始证据,具有较强的时效性,一旦怠于收集、固定,就难予弥补。全面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是侦查人员必须履行的职责,但部份侦查人员却未全面提取现场物证或固定现场痕迹,使原始证据也难调取。
(三)言词证据“雷同”现象较普遍
言词证据是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要求记录人如实记录陈述的原话内容。随着侦查人员日益普遍使用电脑记录,却使陈述人员文化、社会阅历不同,陈述的时间、环境差异,却作出基本一致的陈述。言词证据一旦出现“雷同”现象,在犯罪嫌疑人不认罪,或者翻供的情况下,必然使“雷同”言词证据的证明力弱化。
(四)存在取保候审期间中断侦查现象
犯罪分子作案后为逃避罪责可能与同案人订立攻守同盟或者隐匿、毁灭、伪造证据,由此要求侦查工作必须迅速及时。但部份侦查人员因工作压力、或是提请批准逮捕未获批准,如怠于及时侦查,或是在取保候审期间中断侦查,就容易导致部份关键证据难以获取。
(五)部份侦查人员有应付补充侦查、怠于补充侦查的情形
有的侦查人员对于公诉部门提出的补充侦查事项敷衍塞责,甚至不愿意去侦查。有的关键证据虽然在一定时期内能够调取,但仍然具有一定的时效性,一旦超过保存期限,就再难以获取。
二、原因分析
(一)侦查人员审判定罪的证据意识有所欠缺
侦查作为审查起诉前的一个独立阶段,远离法庭审判活动,对庭审活动缺乏切身体会,对质证、辩论过程缺乏直观了解,致使侦查人员对案件定罪量刑的证据规格、标准等缺乏足够了解。由于证据缺陷造成败诉的风险和后果由检察机关承担,有的侦查人员还是“抓人破案”的思维,对及时、全面地收集和固定犯罪证据缺乏足够的内在动力。有的侦查人员忽略了“两个基本”与证据确实、充分间的巨大差距,怠于对公诉环节所要求的证据进行补充收集,使侦查合力没有有效发挥。
(二)侦查取证工作尚待进一步规范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刑事案件日益增加,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困扰政法机关;随着时代发展的要求,公民权益的保障力度也被加大。笔者发现侦查机关在一定范围内、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着不规范的问题,如:证据意识不强,忽视了依照法定程序全面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图省事,对言词证据直接复制、粘贴,弱化了言词证据的证明力;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的案件存在再查也难见成效的错误理念。
(三)公诉部门、侦查机关间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还不能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要求
一是公诉部门、侦查机关间对“互相配合”重视不够。基于公诉部门、侦查机关的各自的职能、职责定位,往往是对“分工负责、互相制约”重视较多,各自履行职责,而对“互相配合”方面则容易被忽视;同时较多地依赖于“文来文往”,未对需要补充证据的重要性、证明力和证据锁链存在的缺陷进行充分的说理。二是捕诉未实现“无缝”街接。很多案件,在审查批准逮捕时,虽已提出补查意见,但由于侦查监督部门批准逮捕后案件即已终结的办案特点,诉讼程序又未到达审查起诉阶段,需要侦查取证的证据事项存在督促的空缺或者力度的薄弱。
三、构建新型诉侦关系的经验做法及建议
(一)建立检察机关、侦查部门的“互相配合”长效机制,完善对侦查取证的监督引导制度
1.实现侦查监督、审查起诉工作的无缝衔接。应以司法责任制改革实行的员额检察官制度为契机,在以“大部制”适应、解决“案多人少”问题的同时,试行侦查监督、审查起诉工作的无缝衔接机制,有力地强化了案件经过批准逮捕后的侦查取证引导工作,不仅使侦查取证的引导工作更具有针对性,还有效规避了审查逮捕后引导侦查活动的相对“盲区”。
2.建立健全《补充侦查提纲》说理机制。建议进一步建立对补充侦查提纲的释义说理机制,使侦查人员充分理解补充侦查事项,确保侦查取证工作达到效率与效果的有机统一。在作出补充侦查决定时,就补充侦查提纲与侦查人员进行充分的释义说理,进一步对为何需要补充侦查进行说明,使侦查人员明确补查事项的原因、目的、意义,更好地完成补充侦查取证工作。
3.建立健全引导侦查取证工作通报机制。建议建立健全引导侦查取证工作的个案和阶段性工作情况通报机制,并由检察机关公诉部门、侦查监督部门和侦查机关法制部门具体承办。对凡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或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均由具体承办案件的员额检察官向侦查机关法制部门通报需要补充侦查的事项,摒除检察机关引导侦查取证“剃头挑子一头热”现象,由侦查机关法制部门依法督促办案部门予以切实补充、完善证据。
(二)以“制约”为抓手,健全侦查活动监督的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侦查取证工作
1.进一步强化侦查活动监督工作。《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的过程中,必须查明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以及对侦查机关非法收集的证据,要求侦查机关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各级检察院也因地制宜地全面开展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工作。因此,公诉部门应强化侦查活动监督工作,将非法证据坚决予以排除,对瑕疵证据以监督的形式及时由侦查机关予以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一是针对个案中存在的侦查活动违法、证据瑕疵等问题,及时口头或者书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责令限时纠正。二是公诉部门按季度向侦查机关通报案件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以利于侦查机关全面掌握侦查活动的整体情况,切实加强内部监督,充分发挥内部监督的积极作用,全面提升侦查人员刑事侦查的整体水平,为全面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工作模式奠定坚实的基础,促进侦查机关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和运用证据。
2.积极实施派驻公安派出所(队)检察官制度。对于侦查活动违法现象应注重源头治理,不能“头痛治头、脚病治脚”,要依托派驻公安派出所(队)检察官制度进一步强化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工作。一是明确检察官应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巡查、走访相结合的工作方式,适时介入公安派出所承办的疑难案件,参与案件讨论,引导侦查取证,提高案件质量。二是及时纠正违法,力争杜绝瑕疵证据、乃至非法证据。
(三)依法履行审查起诉职能,强化“过滤”功能
应依法履行审查起诉职能,严把案件质量关,对案件进行“过滤”,坚决对达不到起诉标准的案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防止把矛盾推向审判环节。一是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需要。对在侦查阶段不宜撤案的轻微刑事案件,由检察机关公诉部门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二是分工负责的要求。公诉部门、侦查机关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坚决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案件“带病”进入审判程序。
[1]刘建国.积极构建新型诉侦、诉审和诉辩关系[N].检察日报,2016-04-06.
[2]蔡玉珍.检察机关构建新型诉侦关系问题研究[J].科学导报·教育论坛,2015.20.
D
A
2095-4379-(2017)24-0147-02
陈万康(1976-),男,汉族,四川汉源人,本科,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检察院派驻九襄检察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