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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典政制》读书报告

2017-01-28夏丽娟杨小爱邢小月

法制博览 2017年24期
关键词:政制议事会雅典

夏丽娟 杨小爱 邢小月

华北理工大学人文法律学院,河北 唐山 063210

《雅典政制》读书报告

夏丽娟 杨小爱 邢小月

华北理工大学人文法律学院,河北 唐山 063210

《雅典政制》是古雅典社会政治、法令轨制的真实写照。从伊嗡时代的原始宪法组织到亚里士多德时期的宪法,雅典宪法经历了十一次变革之后,民主制度得以完善。雅典之所以走民主道路,是由其当时特殊的社会存在决定的。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必须以公民权利义务意识的提高为前提,民主与监督同行,并以法治为基,垒民主之台。

雅典政制;民主;法治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既需要古为今用,也需要洋为中用,不断地在人类文明发展史汲取营养。而追溯民主的起源,古希腊作为“民主制度的摇篮”,其政治和法律轨制为学界所关注。与同时代我国古代列国相比,雅典委实是小了些,然其却是古希腊世界众多城邦中民主制发展最为突出的,可谓民主制历史中最为璀璨的一角。《雅典政制》正是当时雅典社会政治、法令轨制的真实写照,对其加以研读,不仅可以增强对西方民主起源的了解,而且对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构建法治国家也有所裨益。

一、《雅典政制》的主要内容

《雅典政制》一书共分两编,第一编用大量篇幅介绍了公元前403年前雅典政治制度的历史发展脉络,第二编作者详细记录了自己所在时代雅典的宪法。该书在第一编记录的是雅典宪法的十一次改革,即从伊嗡时代的原始宪法组织的产生到亚里士多德时期的宪法。期间经历了塞修斯时代、德拉科时代、梭伦时代、克勒斯塞涅斯时代、珀里克力斯时代等等。经过一系列的变革,人民大众的权利不断增长,雅典的民主制度得以完善。

(一)塞修斯时代

最初,雅典和东方国家一样为王者政府。延续到潘狄嗡的四个儿子统治时期,纷争愈发频繁。彼时,塞修斯作为倾向于庶民的第一个人,在一个全民会议时宣布,在平等一致的基础上将雅典的各个地区统一起来,从而使雅典迈出了走向民主之路的第一步。但塞修斯之后,由于土地集中在少数人手中,贫民成为了“被护民”和“六一汉”。贫民需要借钱时,就要用他们的人身作担保。一旦贫民还不起钱或者交不起地租时,他们就会沦为土地贵族阶级的奴隶。

(二)德拉科时代

德拉科制定法典并规定了成为公民的人必须是能够自备武装之人。而担任高级官吏如九执政官、司令官等还必须具有一定数额的财产。公民通过抽签的方式组成四百零一人的议事会,负责监督各长官按照法律执行职务。还可以向加之己身的不公正的违法行为向议事会申诉。借款仍是以人身作担保的,土地也集中在少数所有者手中。这个时代,尽管以维护贵族利益为根本,多数人被少数人奴役,但通过法典的颁布以及议事会的形式对贵族的司法权进行了限制,较之前已有一定的进步性。

(三)梭伦时代

到梭伦成为执政官后,他为调停贵族和贫民之间的利益冲突,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一是取消了以人身为债务担保的制度,没有土地的贫民不会再遭遇沦为奴隶的命运。此举彻底解放了贫民,为雅典民主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二是无论何人如果愿意都可以替被害人要求赔偿。三是向陪审法庭申诉的权利。梭伦制定的法律条文并不简洁明白,变相的将解释法律条文的权力赋予了陪审法庭。而人民在陪审法庭拥有投票的权利,也就有了最高的权利。梭伦时代,官员只能由在财产上占有优势的五百斗者、骑士、双牛者三个阶级充当,最低的日佣人民只有参与民众会和法庭的权利,但客观地评价梭伦的改革,在当时的社会政治经济背景之下,还是将天平偏向了平民一侧的。虽然没有赋予最低等级的日佣人民被选举权,但其针对雅典的现实废除了债务奴役制,使雅典民主走上了一条快速路。

(四)克勒斯塞涅斯时代

克勒斯塞涅斯成为领袖后,重新划分所有的居民为十个部落,每个部落都是由城市附近、沿海、内地三个地区的居民混合组成。他还将议事会的成员的数量改为五百人。新的议事会打乱了氏族传统,削弱了以氏族为基础的贵族势力,更显民主。为使人民免受僭主专制的威胁,克勒斯塞涅斯创造了“贝壳流放法”。以往都是贵族主宰平民的命运,这次平民通过行使自己的权利将那些危害人民的权贵加以流放。这个时期雅典的民主政治制度以法令的形式得以确立,并被严格执行。

(五)珀里克力斯时代

由于波斯战争,阿勒俄琶菊斯议会控制了宪法的制定和修改。当心怀平民的人民领袖当政时,就会讨伐议会的专制暴行。正是在他们的努力下,雅典宪法又一步步走向民主。珀里克力斯时代,宪法更加民主。他是第一个给为陪审法庭服务的人薪酬的人,基本实现了官职向每一个等级的公民开放,进一步推进了民主制度的建立,使雅典民主达到了极盛时期。

在那之后,雅典因战争所迫再一次废弃了民主政治,陆续建立起了四百人政府、三十人统治以及寡头政治,到流亡者们重回雅典后,民主政治才得以恢复。本书作者时代的宪法便是在此基础上传承下来的,具体内容如下:

选举权方面,一个人获得公民地位的前提是“父母双方均为公民”。等到18岁时被登记在册,审核通过后进行宣誓。经过一年的训练,向人民汇报后,获得一个盾和一支枪,再充当两年巡逻兵后才完成公民养成过程。

官吏的选任方面,大部分员由抽签任用,仅有极少数职位用举手方式选出。议事会成员、议事会主席团、主席团的总主席和其他九名主席都由抽签选举产生。议事会享有审判权利和行政权利,但议事会不享有最终的决定权,还必需送交陪审法庭通过。

公职津贴方面,除有可以领到膳费的一些官职外,人民出席民众会、陪审法庭、议事会都会获得相应的津贴。

法庭诉讼程序方面,陪审法庭由抽签选举,陪审官由抽签分配法庭,法庭负责管理水时计和报告票数的人也由抽签选出。

二、雅典民主形成的原因

按照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理论,一个社会的政治、法令等与当时的物质生活条件密切相关,作为社会意识的古雅典政治和法令制度是由当时的社会存在,即地理环境、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和人口因素决定的。

(一)地理环境因素

古希腊世界是由为数众多的各自独立的城邦组成的,每个城邦都是一个独立的小国家。雅典城邦作为诸城邦中较大的国家之一,其实际管辖的范围也只有1000平方哩。雅典所在的阿提卡半岛多山、少平原,耕地缺乏,土地贫瘠,人们难以靠农业生存。但阿提卡矿产资源丰富,有天然良港——比雷埃夫斯港,为雅典发展手工业和对外贸易提供了条件。

(二)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因素

雅典盛产经济作物,如葡萄、橄榄。雅典人便将这些经济作物利用比雷埃夫斯港,通过海上贸易,换取粮食,满足自身对粮食的需求。他们充分利用丰富的矿产资源,以陶瓷制作、金属制造等手工业为主要谋生方式。雅典人以商品经济为主的生产方式与我国以农业为主的生产方式是截然不同的。

(三)人口因素

由于雅典特殊的生产方式,雅典城邦的土地贵族势力并不十分强大,相反,工商业贵族不断壮大,并且有不依懒于土地的手工业者。雅典的海外贸易对雅典人形成契约观念、公平观念起到了推动作用,是雅典民主的出现早于以农业为主的国家的重要原因。雅典还通过海外贸易与交流,吸收了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政治、法律文化营养。

三、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民主的启示

(一)公民的权利义务意识是实现民主的前提条件

在梭伦时代,最初有些人忙于自己生产、生活并不十分关心国家,梭伦便制定法令,要求所有的公民参与政治,否则就将丧失公民权。珀里克力斯时代,参加陪审法庭的人将得到薪酬。到了亚里多德时期的宪法则规定人民出席民众会、陪审法庭、议事会都会获得相应的津贴。民主的形成,有赖于公民的身体力行,而公民积极践行民主是由相应的权利义务意识决定的。正因如此,雅典便以法令的形式规定公民权的行使一方面是公民的权利同样的也是公民的使命。对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来说,一方面,我国漫长的封建专制历史,使我国文化中缺少了这样一种公民权利意识。固然随着现代法治社会的建设,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在逐步提高,但还远远不够。另一方面,则是公民义务意识普遍缺乏。没有人民的参与,何谈民主。然而公民意识不是自然得来的,需要加强培养。只有公民的权利义务意识确实提高了,民主才能成为行动中的民主。

(二)民主离不开监督,没有监督就没有民主

雅典宪法对诉讼程序每一个细节都作了精心设计,体现出注重落实监督的理念。对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来说也是一样,没有严格的监督程序,再好的民治制度也不能得到很好的执行。对民主程序的每一步都应做到最严格的监督,否则,结果就会和民主的本意完全的背道而驰。

(三)以法治为基,垒民主之台

《雅典政制》既是一部民主养成史,又是一部法令科考史。从德拉科开启立法时代起,雅典民主的内容都是由法令加以公布的,并藉由法律的力量才得以实现。平等性是民主与法治的共同特征,因此,在民主和法治的社会不存在特殊的人,也不存在特殊的群体。民主就是主权在民,只有给予民主法律保障,民主才不会被动摇。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必须以法治为根本保障,走依法治国的道路,让法治为公民意识的培养、民主监督的落实保驾护航。

目前,全世界大多数国家都采用了民主制的政体,足以证明民主确实是一个好东西。但民主绝不是万能的,它有着自身难以克服的缺点,如不加以控制,还可能发展到极端而变成“多数人的暴政”。民主更不能一蹴而就,需要依据国情,借鉴经验,总结教训。

[1]何勤华.外国法制史[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

[2]亚里士多德.雅典政制[M].日知,力野译.北京:商务印刷馆,2014.

[3]顾准.顾准文集[M].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4.

[4]李兰宏.古雅典兴衰的法理分析[D].湖南大学,2008.

[5]程志敏.从亚里士多德<雅典政制>看雅典民主的诞生与发展[J].求是学刊,2008(3).

[6]曾林华.艰辛的民主之路——读<雅典政制>有感[J].科教导刊(下旬),2015(12).

D

A

2095-4379-(2017)24-0113-02

夏丽娟(1983-),女,华北理工大学人文法律学院,法律硕士,研究方向:法社会学;杨小爱,华北理工大学人文法律学院,法律硕士;邢小月,华北理工大学人文法律学院,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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