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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轻刑化问题研究

2017-01-28李海鹏

法制博览 2017年24期
关键词:犯罪案件审理职务犯罪

李海鹏

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湖南 衡阳 421000

职务犯罪轻刑化问题研究

李海鹏

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湖南 衡阳 421000

职务犯罪轻刑化问题是现今反腐工作开展中所遇到的一个重要难题,由于职务犯罪轻刑化问题的存在造成职务犯罪人员得不到应有的惩处,使职务犯罪现象屡禁不止。目前在相关法律中对国家公职人员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设有四十二个罪名,虽然其对职务犯罪的问题以清晰的法律条例列举出来,但是在实际中职务犯罪轻刑化的问题却愈发突出,其主要表现在职务犯罪的审判中多数犯罪嫌疑人员因量刑而使判处较轻、缓刑多,这使许多公职人员存有侥幸心理及投机心理,从而造成职务犯罪问题越来越严重。为此本文从现今职务犯罪轻刑化的特点入手进行分析,根据其特点及内容来判断在实际中轻刑化所造成的问题,以此作为基础分析如何处理轻刑化带来的问题。

职务犯罪;轻刑化;问题研究;影响;对应措施

目前在职务犯罪量刑上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因此在量刑程度的把握上也并不规范,这也造成了因地区发展及地区经济等情况的差异出现量刑不同的情况。在对近些年的职务犯罪案件的调查中发现,其中超过70%的职务犯罪案件因轻刑化而被免于起诉或是其案件适用缓刑,从此点可以看出在实际中职务犯罪案件审理在实际中具有一定的难度。造成此种现象的因素可以将其归为在职务犯罪中犯罪嫌疑人主体结构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所影响的,职权相护的现象对职务犯罪轻刑化造成了较为严重的影响,这种现象破坏了司法的公正性,使反腐工作的开展及进行遇到了阻碍,无法使其应有的威慑性展现出来,为此在职务犯罪量刑上必须要通过有效措施纠正轻刑化所带来的问题。

一、职务犯罪轻刑化的特点及产生的影响

(一)职务犯罪轻刑化使免于起诉及适用缓刑的案件比例较高

在进行职务犯罪案件审理中发现许多案件适用轻刑及缓刑的情况,即使是一些因公职人员渎职侵权犯罪而造成的重大事故也因量刑而出现轻刑化的情况,其造成了责任事故追责不清的问题,一些渎职犯罪的官员在案件审理中仅仅受到较轻的处罚,例如进行党纪处分等。而一些职务犯罪嫌疑人员即使接受了检查机关的调查并进行了诉讼审理等流程,但是最后还是因适用量刑而免除刑事处罚,这种免刑及缓刑的轻刑化情况造成实刑比例较小,其既无法起到反腐震慑的作用,又造成政府机关的社会公信力降低,对社会稳定产生一定的影响。

(二)对量刑情节认定及运用出现规范性较差的情况

在相关法律中表明,对于自首、立功、退赃等情况可以适用量刑政策,但在实际中由于对量刑情节的规范不足而造成量刑认定及处理出现分歧的情况,主要表现为职务犯罪案件审理中出现理解分歧及法规应用不规范的问题。目前对职务犯罪嫌疑人自首与否的判断主要是依据《刑法》的规定内容,但是在法院对职务犯罪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存在对犯罪嫌疑人自首情况认定不清的现象,主要表现为法院在审理及判决中将犯罪人员在纪检机关进行审查时所交代的犯罪事实作为嫌疑人自首内容,以此作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轻刑化的依据。此种情况也是现今在职务犯罪审理过程中存在的最主要的轻刑化问题,严重的影响了案件审理的准确性及公正性。

(三)裁量权自由度过大与法律规定的要求存在一定的冲突

在职务犯罪案件审理中,执法人员应依据相关的法规进行案件的处理,但是在实际中却存在着执法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对量刑裁决自由度过高的情况,其主要表现为对职务犯罪嫌疑人采用的宽严相济的政策上,在面对公职人员这一特殊主体时,执法人员会采用放宽刑责的方式提高量刑程度,这种量刑程度权利掌握在执法人员手中的情况严重的损害了法律的公正性,其过高的自由裁量权与司法精神相悖,使量刑出现因人而异的现象,触动了法律法规的权威性。

二、职务犯罪轻刑化的原因

(一)职务犯罪刑事立法不完善的因素

虽然我国在发展的过程中不断的对就在现有法律进行完善及补充,但是在实际中我国法律仍然存有许多的弊端,其主要表现在法律法规的制定及执行上仍然存有一定滞后性,刑事立法的滞后性严重的影响了法律执行的效果。并且在立法问题上,由于职业性质的不同,职务犯罪的定罪与其它犯罪的立案数额又有一定的差别,以盗窃罪为例,其数额达到500元就可以立案调查,但是在职务犯罪上其立案数额要明显更高。此罪与彼罪的犯罪行为类似,只是犯罪主体身份不同,而相比之下贪污罪的社会危害要更大。在立案数额上如此大的差异,既不利于打击职务犯罪,也违背了刑法的罪刑相适应原则。

(二)司法不严,执法不公立法不完善,必然导致司法的乱象

目前许多地方不依据中央所颁布的法规进行职务犯罪的审理,其应用地方权利实行规范文件,司法不严的情况造成职务犯罪立案数额标准被随意调高。在案件审理中,对于犯罪人员的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的认定更为随意,往往忽略自首需同时具备两个要件,不考虑立功的时机、情节和所起的作用,自首和立功被随意认定。

(三)官场腐败严重

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因为任何权力都有恣意的风险,自由裁量权的失控必将导致量刑畸轻畸重等不同程度的司法腐败。从本质上看,官员渎职侵权犯罪缓刑、免刑适用比例高得惊人,根本原因在于缺乏法律层面的强力制约和监督层面的强力约束。检察机关由于监督手段有限难以对法官自由裁量权进行有效的法律监督、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法院缓刑适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很难到位,高达80%的缓刑免刑判决充分说明了外部监督机制显得极其乏力。

(四)职务犯罪案件发现难、取证难、处理难

职务犯罪案件由于犯罪主体具有一定的特殊身份及权利,使得这类案件很难被发现。在司法实践中,这类案件大部分的来源是群众举报,实名举报较少,匿名举报占较大的比例。这是由于举报人往往考虑到各方面因素,不愿公开露面,避免举报不成遭到被举报人的打击报复。由于是匿名举报,对证据的来源,证据的真实性等较难验证,这就给案件的侦破带来较大障碍,大部分匿名举报案件更是不查了之。

三、现今在职务犯罪中轻刑化所带来的问题的解决措施

(一)完善相关刑事法规,依法办理职务犯罪案件

第一,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在职务犯罪的量刑上,其标准应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制定,首先要确定其可以警醒定罪的起始数值,在数额的确定上需要以我国社会发展情况及经济水平来进行确定,保证在实际中职务犯罪定罪标准可以与现代社会发展条件及需求相符。同时在职务犯罪的判立上需要有一个统一的刑事标准,避免出现地区的差异性,在相似的职务犯罪案件中,不能因地区的发展程度或是经济水平来进行相应的裁定,其量刑的基础应以法律作为基础,进而保证在职务犯罪中轻刑化应用的合理性。

第二,与其它刑法量刑标准相适应。职务犯罪在实际中对我国社会发展及经济稳定都产生一定的危害,其与其它刑事发案一样都属于对社会产生危害的违法犯罪行为,为此在进行职务犯罪的审理及判决上不应考虑对方的职位等外在差异,首先应考虑违法行为的情况,在判决上应平衡其它刑法与职务犯罪在法规上的量刑内容,避免因量刑及轻刑化的问题对职务犯罪审判产生过大的影响。

第三,对职务犯罪量刑内容进行细化。在职务犯罪案件的审理及判定上,为了避免过于宽泛的量刑范围造成职务犯罪案件判处没有达到处罚效果,应对职务犯罪量刑幅度进行细致的划分,以此来作职务犯罪审理中进行量刑的标准,降低在职务犯罪审理中量刑的自由度,使职务犯罪在进行量刑处理过程中每一个环节都有相应的执行标准,对于职务犯罪量刑制度的细化可以使其各项标准更加明晰,避免在案件审判过程中出现其量刑程度自由化过高的情况,使案件审理所判刑罚可以在实际中对触犯法律的公职人员进行处罚。

(二)制定科学的职务犯罪量刑规范及法规

目前我国正处于发展阶段,其各项法规仍然存有许多不足及缺陷,并且一些法律法规内容与现今社会的发展有一定的差异性,为此在实际中需要由立法机关根据社会发展的情况来出台相关的量刑规范或是司法解释,以此来保证在实际中相关规范的应用可以对法律中一些司法漏洞进行补足。在职务犯罪的量刑中,相关办案人员及审理人员对犯罪人员实际情况的判断有一定的难度,因此无法确定相应的量刑标准,例如职务犯罪人员是否为自首情况、其是否立功或是立功细节是否符合量刑条件等,这些都为量刑判断带来一定的难度。如果在量刑规范的制定上没有严格的标准及要求,就会使一些相对模糊的案件无法进行准确的量刑判断。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各项内容对职务犯罪嫌疑人的量刑清洁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其量刑情节的细化要求执法人员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需要依据《意见》作为其执行的基本原则,避免出现裁量权自由度过高的情况,以免在实际中出现因人为因素的影响而出现轻刑化问题。

四、结语

在《刑九》出台后职务犯罪的轻刑化问题受到广泛关注,但是在职务犯罪案件中公众对其存在着认识的误区,相应的社会共识度也不高,在进行职务犯罪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所收受阻碍因素较多,因此其执行过程也存在着进展困难的情况,再加上轻刑化的特点使许多职务犯罪案件最后适用缓刑、免刑,在职务犯罪案件审理中,实刑情况较少。为了解决职务犯罪轻刑化所带来的问题,必须要通过立法、监督、司法执行等方面对轻刑化问题进行改善,从理性的角度对职务犯罪轻刑化的问题进行思考及判断,并针对职务犯罪轻刑化的特点来对其进行改善,同时也要提升社会对职务犯罪问题的认识及意识,以此达到全民参与、全民监督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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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2095-4379-(2017)24-0093-02

李海鹏(1982-),湖南衡阳人,硕士在读,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主要研究方向: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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